《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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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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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青在辩护发言中,对起诉书指控她的罪行,没有做什么辩护,而是利用辩护的机会,继续攻击国家领导人,说对她搞突然袭击。还说:“你们逮捕审判我就是丑化毛泽东主席,丑化亿万人民。”“你们审判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红小兵’抬不起头来。”
  审判员打断她的发言说:“我们是代表人民审判你的。”江青立即反唇相讥:“你代表人民,你知道什么是人民?你还是戴上假面具吧!不然,太丑了!”
  审判长按铃警告江青,并对她提出审判范围以外的要求予以驳回。
  江青要求站起来念她写的《我的一点看法》,得到审判长许可。
  江青放开嗓门尖声尖气念道:“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投降叛变,授人以柄。要害问题,两个纲领。以阶级斗争为纲,纲举目张,继续革命。以三项指示为纲,以目混纲,修正反动。穷凶极恶,大现原形。掩盖罪恶,画皮美容。树立威信,欺世盗名。标新立异、谣言惑众。弥天大谎,遮瞒真情。偷天换日伎俩,上下其手劣行。张冠李戴卑鄙,移花接木暗中。转移人民视线,妄图洗刷臭名。罗织诬陷中央文革,迫害灭口有关知情。只手难掩天下耳目,修正主义螳臂之能。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乃是我人民大众英雄。”
  江青又说:“这是一,二还没有写完。如果需要,我还可以给你们解释。我不是为自己辩护,我是为了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为了捍卫亿万人民参加的文化大革命……”
  

对江青第七次开庭 法庭辩论(一)(2)
江青念完以后,把原文交给法庭法警转呈法庭。
  审判长反复问江青:“还有什么要说的?”
  江青答:“已经累了,到此为止。”
  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法警把江青带出法庭,休庭。”
  

对江青第八次开庭 法庭辩论(二)(1)
1980年12月29日上午9时至10时26分,第一审判庭对江青继续开庭进行法庭辩论。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16名审判员出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法庭辩论。
  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5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庭长江华宣布开庭,传被告人江青到庭。审判长曾汉周宣布继续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起立发言,他就江青12月24日上午的法庭辩护给予驳斥,批驳江青的辩解完全避开了指控她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犯罪事实,使用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的反革命惯用伎俩,企图转移目标,达到掩盖罪行、逃避罪责的目的。江青的全部辩护言论,集中起来,就是攻击法庭对她的审判是什么“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江青竟然颠倒黑白、鱼目混珠,说她的反革命罪行是代表毛泽东主席的,是按毛主席的指示办的,妄图把反革命罪责,推到毛主席身上,借以掩盖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反革命罪行,逃避依法应负的刑事责任。
  江文列举了事实,说明江青的辩解是谎言和诡辩。江青说什么“逮捕审判我,这是丑化毛泽东主席”。江青妄图利用毛主席的崇高威望来掩盖她的反革命罪行是徒劳的。江文指出,1974年7月14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说:“她(指江青)并不代表我,她代表她自己。总而言之,她代表她自己。”1974年12月23日毛泽东主席严肃指出:“江青,一不要出风头;二不要乱批东西;三不要参加组织政府。你们看她有没有野心?我看有。”1974年年底,毛主席又说:“江青有野心,她是想叫王洪文作委员长,她自己作党的主席。”1975年年初,毛泽东主席说:“我死了以后,她(指江青)会闹事。”毛主席的这些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现在,江青还要继续把她的反革命罪行说成是代表毛主席的,是按毛主席的指示办的。这种谎言是骗不了人的!
  江文还批驳江青说的“审判我就是丑化亿万人民”、“你们审判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抬不起头来”。指出这是对亿万人民的公开侮辱,这是颠倒黑白的胡说。江文说:“江青代表什么呢,不过代表一小撮阴谋家、野心家、反革命分子……和形形色色的社会渣滓。”又说:“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的10年中,毒害了广大青少年,严重损害了年青一代的成长。他们同广大群众一样,强烈要求清算你们的罪行。”
  江文对于江青质问法庭承不承认“九大”、“十大”和怎样看“文化大革命”,如果不承认,就是“离开重大历史背景”,“隐瞒重大历史事件”等说法,予以驳斥。江文说:如果讲历史的话,你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反革命,你所谓“捍卫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捍卫打、砸、抢、抄、抓,刑讯逼供,诬陷迫害那一套,就是要继续把中国人民投入苦难的深渊,就是要掩盖你在“文化大革命”中的累累罪行。
  江文?##饨喟炎约喊绯煞戳直氲挠⑿郏缚诜袢纤凇拔幕蟾锩敝杏肓直敕锤锩呕ハ喙唇帷⒗潜肺榈氖率怠4罅咳吩涞闹ぞ葜っ鳎直敕锤锩藕徒喾锤锩牛?971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团谋杀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被揭露和粉碎以前,曾为了实现共同的反革命目的,或者是公开配合,或者是秘密勾结。他们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颠覆政府,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些方面,江青一伙同林彪反革命集团是狼狈为奸、勾结在一起的,如果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内部后来有矛盾,那不过表明他们是做贼是一伙,分赃有矛盾罢了。
  江文说:江青在长达两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指控她所犯的严重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02条、第136条、第138条、第142条、第144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被告人江青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代表特别检察厅再一次提请特别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对被告人江青从严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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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青第八次开庭 法庭辩论(二)(2)
江文发言结束后,审判长曾汉周问江青:“还有什么话要讲。”
  江青向法庭提出要看“九大”、“十大”的报告。
  审判长认为这一要求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被告人江青违犯法庭规则,不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借题纠缠,并说法庭剥夺了她的发言权,审判长多次按铃制止,她执意不听,说:“江华了解我,问问江华我怕过谁?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审判长向被告人江青宣布:“你在法庭辩论中,对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是进行陈述和辩护,而是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进行诽谤、谩骂,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从法庭的指挥,违犯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江青利用她最后陈述的权利,诽谤法庭“包庇、减轻真正的罪犯”,继续攻击、诬蔑国家领导人。
  审判长按铃制止江青,江青仍不服从指挥。
  最后审判长向江青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反革命罪行,本庭经过6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出示和宣读了大量的证据、通知和传唤了证人及同案被告人到庭作证,播放了你诬陷、迫害干部的讲话录音,事实已经调查完毕。法庭给了你陈述和辩护的权利,给了你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时间。但是,你回避指控你的罪行,不按照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反而利用法庭辩护和最后陈述,继续诬蔑、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诬蔑法庭和法庭组成人员、诬蔑公诉人,公诉人已指控你继续犯罪,特别法庭在评议时,将予以考虑。”
  审判长曾汉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宣布责令被告人江青退出法庭,等候宣判。
  女法警将被告人江青押出法庭后,休庭。
  

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
1980年12月27日上午,根据律师小组的安排,甘雨霈、傅志人律师前往复兴医院,第八次会见陈伯达。与过去7次不同的是,这次会见由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的3位摄影师和记者携带摄影机一同前往。两位律师先于陈伯达到达复兴医院事前安排的会见室。室内布置非常简单,只有1张桌子,3把椅子。律师坐下几分钟,管理人员将陈伯达带到,傅志人律师即让陈伯达坐在他们对面。这时摄影师将录像机对准律师和陈伯达录像。陈伯达看到录像机对着他时连声说:“别照!别照!照来照去还是个罪犯。”当陈伯达坐下后,甘雨霈律师向陈说明这次会见,意在听取他对律师辩护的意见,请他有什么话尽管说。陈伯达听后立即说:“你们的辩护为我减轻了罪责,我很感谢。”接着一再说:“谢谢你们!谢谢你们!”而没有发表别的评论。律师与陈伯达也没有多谈,会见很快就结束了。摄影师没有理会陈伯达的“别照,别照”,一直录像不停,直至陈伯达离去,录像成果成为《律师会见被告》纪录片的一部分。这次两位律师会见陈伯达的时间虽短,任务仍圆满完成。
  

马克昌、周亨元律师会见吴法宪
1980年12月30日晨,早早吃过早餐,几位律师由国务院一招所乘车赶往秦城监狱。上午10时10分至25分,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在秦城监狱专门布置的会见室里会见了吴法宪。
  会见室里布置非常简单,只有两张木桌,6把椅子,两张桌子一张供接见吴法宪用,一张供接见江腾蛟用。比较特别的是,有两个录像机对准两张桌子,律师坐定后不久,吴法宪来了。他看到两位律师,表现非常激动,泪水夺眶而出,一再表示“衷心感谢”。律师让他坐下后说:“庭审已经结束了,我们来想听听你对审判活动和律师辩护有什么意见?”他说:“你们的辩护公道,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在法庭上就想表示感谢,但不敢讲,怕在观众中产生不好的影响。庭审结束时,我就托人向你们转达我对你们的感谢。我真的衷心感谢你们,不只是我感谢你们,我全家都感谢你们。你们提出建议从轻处理,我很感动,回来一夜都没有睡好觉。”吴法宪讲时老泪纵横,感情真挚,而不是刻意做作。两位律师再次问他:“你对审判活动有什么意见?”他带着忏悔的表情说:“公安部的侦察、检察厅的调查核实、法庭的审理都实事求是,有真凭实据。我承认自己的罪行,服从法庭的判决制裁。庭审中我一直在想我的罪行,受我迫害的人太多,我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中央领导和受我迫害的人,对不起解放军、空军,欠下的血债,无法偿还。按照我的罪行,怎样处罚我都不为过,但我希望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只要我有一口气,我就要为人民做好事,报答人民政府,报答解放军、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以及两位首长(按:指两位律师——编者)给我的关怀和辩护。”最后他提出要求说:“法庭究竟怎样判决,我不知道,但我坚决服从;可万一判我死刑,希望春节前能让我看看家属。”律师随即对他说:“要相信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现在不要乱想,要注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会见于10点25分结束,吴法宪随即由监管人员带着离开会见室。两位律师望着吴法宪离去的背影,相互不约而同地表示:吴法宪的认罪态度确实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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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
1980年12月27日,张思之、苏惠渔律师第三次去复兴医院会见李作鹏。此次会见有两项任务:一是根据要求,由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补拍律师会见被告的录像,已如前述。这项任务很快就完成了,现在人们看到的几帧律师会见被告的照片,包括其他几位律师与相应被告人的会见照片,大多是在这一空隙所完成。再就是听取李作鹏对庭审辩护的意见。对此,李作鹏可能不曾想到。但这并不是说李作鹏从来不曾关注过他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前前后后,特别是在庭审调查阶段,律师为了搞清调查的内容投给了他什么样讲清事实的机遇,在法庭辩论阶段究竟为他讲了什么话,以及《刑事诉讼法》上讲的,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辩护律师到底做得怎么样,他心里自有一本账,而且清楚得很。根据他的性格,看法一经形成,很难改变。所以,当律师明确告知来听听他意见的时候,从来就是冰冷的面孔此刻流露出一丝微笑,这微笑中似乎显露出我什么都明白:作为律师,你们已经尽职了;为我作了辩护,但很有限;律师是有作用,但案子太复杂了,作用有限得很。因此,他明白无误地说:“你们的辩护,好比敲小鼓,可只是敲了个边儿,没敲到中心点上。不过我还是要谢谢你们。”律师听了,心里很不自在,一时却又无言以对。张思之接着李作鹏的话问道:“敲边鼓?能不能说得具体点?”这位年轻时专事破译密码的行家,脑子的确转得快,他并不正面回答,有点漫不经心地说:“不怪你们!”这可能是他的真实意思,用以宽解律师的心情。临到谈话结束行将道别时,他冒出了一句:“写了首诗给你们。”至于写了些什么,他未说明。当律师提出可不可以看看时,他却说:“20年以后给你们。”为什么一定要20年,不得而知。这时张思之无可奈何而又态度坚定地对他说:“那好,我等你20年。”①
  

宣判现场扫描(1)
1981年1月25日上午,北京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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