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据双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XXX因流氓犯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监外执行,后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现经再次复查:原判认定事实不构成犯罪。因XXX患有‘同性恋’病。为此撤销原判和复查改判的判决,予以纠正。”
通过这位同性恋者的经历至少可以年出以下几点:
(1)有同性恋者曾因鸡奸行为按流氓犯罪判刑;
(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性恋,可以使鸡奸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
(3)发现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扣发工资);
(4)同性恋性得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动施予角色一方受较轻的处罚——该同性恋者没有主动肛交行为, 只有被动肛交行为。用他自己的话说,“在我与男性的同性行为中, 我完全呈现女性一样(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动角色——作者注)。”
上述案例虽不一定十分典型,有地方执法水平因素有影响,但不失为了解同性恋在我国所受待遇的一个线索。
文革期间同性恋者这些法外的遭遇或过重的量刑与时代有关,那是一个法制荡然无存、全社会陷入癫狂的时代。虽然这个时代已经过去,就像一场噩梦,但是那个时期留在社会意识和人们心中的烙印极深,
对于社会的“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会有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也还不能说这一病症已经完全治愈。
不少调查对象有过在同性恋聚会场所被警察抓获或受到盘查的经历。一位调查对象讲了他下警察打交道的经历:“我遇上过一回警察。那是个夏天晚上10点多钟,我出去玩,路过那儿(同性恋聚会场所)玩玩看看。我和一个人正坐在石凳上聊天,警察来了。两个穿警服,两个穿便衣。让我们站起来,跟他们走一趟。我们说,我们没干什么。去了联防办公室,分别问我们地方叫什么,在哪儿工作,都说得不差。警察说,你们干嘛来了我们也知道,看你们不是疯疯癫癫的人,你们以后别给我们找事,都是人嘛……以后收敛点,尽可能少来。最后当着我们的面撕了那两张审问记录纸。我觉得遇到什么事不跑不躲,不跟那些人扎堆,就没事。”
还有一位说:
“XX的照片登在外国报刊上,公安局都不管他了,他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最多抓起十几天。原来老抓他,后来警察来了,重的打他两下,轻的就骂他两句让他滚蛋。”
一位天津的同性恋者说:
“那个地方现在没什么人去了,原先有人去的时候,三天两头有警察来,抓不少人,我就遇上了不下四五回,可我从来也没有让警察带走,只有两次警察要看一看我的身份证。我的原则是警察来了,泰然处之,纹丝不动,你如果一紧张,警察就会注意你了。”
“这两天我去XX公园, 我觉得那里的人层次太低。还碰见抓人,警察抓了两个人。”
“我碰上一次联防的, 他们看了身份证就放我走了。听说抓的是在公共场合做爱和和小偷小摸的人,不做这种事的一般不会抓。”
“严打那段时间, 那些地点天天抓人。每天都是夜里10点以后开始抓人。一个冬天的晚上,我去XX厕所,刚进去,时来一个老头往里看了几眼。我刚出厕所,老头就喊:站住,还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回家,你看我干什么了?这时围上一大群人。幸亏我事先打过腹稿,说下班路过上厕所什么的,对答如流。最后老头说,以后别来了,放我走了。”
“那些地点到周未一大早就有人,中午也有,至晚上9…10点之间,能有几十人。经常有联防队的去。我认识一个五十多岁的,夜里去那里散步,被警察盘问。有一个小警察为他开脱了几句,他回去以后就想入非非,以为那小警察也是我们这种人。”
“在XX厕所, 联防队的两头堵,把里面的人都抓住了。那段时间XX也是每天抓人,但是每天还是有人冒着危险去。人们形成了默契,只要见到里面有人玩,就有人主动去门口放哨,见人来了就咳嗽一声。”
“我遇上过便衣以及警察抓这方面的人, 好几次。只有一次警察问我要身分证一看一看,其他时候便衣或警察把我周围的人抓住了,就没有抓我。这也就成了我在这些人面前最值得夸口的地方了。我不喜欢一大堆人在一起围着大呼小叫的,好像是就怕别人不知道他们是同性恋似的。我最讨厌这种人。我就一个人在那里,见了他们当中比较高雅点的也就相互点头,其他人我不理,怕找麻烦。如果和他们说话,正巧警察来,一定会被抓走。我自己独往独来最安全。警察来了他们都要开溜,可我不动,还站在那里泰然处之,神采奕奕。警察也是大傻瓜,从我面前走过,也不瞧我一眼。”
一位东北X市的同性恋者心有余悸地回忆了他受警察羞辱的一段往事:
“我的性倾向对家庭成员是绝对守口如瓶的,可有时我们也会遇到麻烦(指被执法人员发现或者被一些不相干的人发现),为了能摆脱麻烦所带来的后果,我们会千方百计地乞求他们高抬贵手,那时的心理状态是地惧怕家庭成员的知晓。在乞求中,有时难免受到凌辱。比如,有一次在公园,我被公安局的同志发现了,当他问明我的身份以后,让我第二天上午去公安分局刑警队一次,并警告我,如不去就通知单位及家属,而且要给予我拘捕处分。当时吓得我大汗淋漓。第二天我硬着头皮去接受教育,在那里,他们像看本洋景一们。十几个人轮流审我,问的详细劲让我都羞于回答提问。在小屋子里有的警察让我表演同性性行为的动作……当时我的泪水伴着汗水往下流,我乞求他们高抬贵手,放我一条生路。当我从那里出来时,就像大病一场一样。愧疚,自责,后悔,一齐涌上心头。在我提心吊胆地等待一段时间以后,没有发生我认为最可怕的事, 在心里认为这场凌辱还是值得的。”
这个事例揭示了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暧昧不清的最坏后果:它导致了同性恋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带来什么后果、受到何种处罚;导致了某些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盘查、恐吓当事人;导致了某些人窥探别人隐私的变态心理的发作;摧毁了同性恋者作为人的正当权利意识。
最令人心酸的是,当事人竟然觉得,由于警察最终为自己保了密,自己所受的凌辱是值得的!由此,中国同性恋者地位的可怜和可悲可以一览无余。
调查中有少数人流露出较强的对立情绪和法律权利意识;
“那次我去XX碰上联防队抓人。我的朋友进了厕所,我在外面等他。联防的拿手电照我,问我在那里干什么。我说等朋友,朋友上厕所。我说:凭什么不可以在这里,在这里犯法吗?后来他们把我们带去办公室审问,还查了我朋友的笔记本。他们态度很粗暴,也不出示任何手续,他们凭什么问我?〃一个被警取缔的异装表演队成员说;〃他们抓我们时,我们说:梅兰芳可以反串表现古代女性,我们表演现代妇女为什么就不行。公安局的说:你们别跟我说这个……”
对于按流氓罪判处劳教和拘留,许多同性恋者十会害怕,但也有些人不太害怕,尤其是那些已经有过被拘留审查经历的人。他们认为,只要行为不被抓到就无法判刑, 而同性性行为因为大多是在私下进行的,被抓住“行为”的机会很少:
“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有的人不论什么场合都干,让警察抓住现行就不好办。”
有些人在同性恋活动地点被治安拘留,关几天之后由单位领导或亲属领回。我们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有学校教师被校长领回、儿子被家长领回、父亲被儿子领回的事例。
调查对象对警方治安拘留后“通知单位”的作法反应十分强烈,一位调查对象说:
“我认识一个人搞同性恋被捉后通知了单位,他们单位不大,人数不多,结果弄得大家都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发上街胡闹去了。我认为即使出于矫正的目的也不应这样通知单位。”
另一位讲了这样一什事;“X市有一个同性恋,二十多岁,人很漂亮,因为被抓后警察问他名字,他不说,警察威胁说要通知单位,他就自杀了。 ”
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同性恋者,有些似乎不大在乎,例如一位因盗窃罪判过刑的调查对象说;
“通知单位,单位也会为你保密,这事怎么说呀,不是偷也不是摸。说有同性恋行为又没抓住把柄,单位也没法说什么。”
可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则相当害怕这种作法。一位调查对象告诉我们,他的一个恋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单位。他是军人、医生,又是党员,非常害怕通知单位,于是这位调查对象想办法托人将材料销毁了。
由于同性恋者当中普遍存在对警方的恐惧感,就产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讹诈事件。
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一件事:“有个30多岁的人专爱冒充警察吓唬人,结果让大伙打了一顿,几个月起不来床。记得有一回我打电话,他在旁边非要看我电话号码不可。 ”
据说有个同性恋者曾干过联防队,后来他常常悄悄跟踪同性恋者,看见人家回家进了门,就到居委会以联防队名义打听出人家的姓名,然后去找人交朋友。
还有一位调查对象提到:“有次我碰到一个人装成联防的,追我,我跑掉了。”
一位中年人说:“我有次碰上一个比我小几岁的,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说我也是,结果他不是。即使去了公安局,如果你跟我做了这些事,也就说不清了。所以我不大怕警察。”
调查对象们认为识别便衣警察并不困难, 有一位说:“便衣的眼光特别横,带着蔑视、 严厉的眼神,表情特别严肃。”但也有人因辨认不出便衣警察而落网的。
有时便衣警察会假装成同性恋者引他们上钩,然后加以逮捕。一位同性恋者讲过他朋友的一次遭遇:
“我告诉我那个朋友别出去,他不听我的话,还是去了,结果他搞上的第一个人说是个便衣警察。那人说带他上家里去,一带说直接带进公安局去了。”
同性恋者当中有种说法, 认为公安局的一般不打人,联防队的打人:“上个月抓得最紧。 在X公园厕所里,联防的让他们靠墙站成一排,把鞋脱了,拿电棍打。一般联防队的打完就放,吓唬吓唬你。有的联防队员晚上值班没事,就弄个人打着玩儿。”
有人传笑话说,联防队员是这样鉴别同性恋者的:先让他们看自己指甲,要是指头往前伸着手心向下看的就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手心向上蜷起手指看的就是同性恋;然后再让看自己的鞋底,从前面抬脚看的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从后边翘起扭头看的是同性恋。如果所传不误,这种同性恋鉴别法倒可以作为一般公众对同性恋无知状态的写照。
同性恋社群中传播着不少有关抓人打人的消息, 有些极为恐怖,如“XX地方抓人把肋骨都打断了”等等。一位调查对象说:“我碰到一个人,他给我讲了他被抓后的经历。警察管他叫兔子,问发生了关系没有,他说没发生。如果承认发生过关系,就算你流氓罪,不承认就拿电棍打他。”“一个朋友告诉我,那天夜里十二点半,他和朋友在公园里走。被警察抓住,他被拘禁了15天,在时而警察用电棍打他,还拿走了他的100多元钱。”
对于进公安局后把别人供出来,同性恋群体行为规范是不允许的,这们做的人会引起反感。
一位调查对象说:“圈里也有打架动手,争风吃醋的,可就是抓进去供别人,会有报应的。有个人带着警察抓人,结果被车撞了。那次我们在那儿吹口哨、跳舞,让他去买冰棍,一辆皇冠车把他撞了。”
一位同性恋者讲了他被人供出来而被逮捕的经历:
“那次有一个我在XX公园认识的人被警察抓了,他把我给供了出来,警察就到我家里把我抓走了。在派出所,他们让我交待我的全部行为,逼问我‘说不说?说不说?’但是他们没打过我。后来家里通过熟人说情疏通关系,把我弄了出来,一共关了我10天。据我观察似乎没给我记入档案,因为单位里的人不像是知道了什么的样子,我后来出国也没受影响。”
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目前在我们社会中面临的最大威胁还不是法律制裁和警方的治安拘捕,而是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这一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控制方法。在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在那些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州,同性恋活动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实际起诉的案例极为罕见;在规定同性恋为合法的州,这种活动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更不会受到行政、雇主的公开制裁,而只会受到不予雇用的威胁,这就导致美国同性恋者要求平等权利的一项主要内容:平等的就业机会及与此有关的反对道德歧视的要求等等。在中国,行政处罚却成为同性恋者面临的主要威胁。
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各个单位处理的宽严幅度很大:有的单位不作任何处理;有的单位采取取消一级浮支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有单位给记过或留厂察看处分;有的单位采取内部调动工作或限期调离单位另谋出路的处分;还有开除党籍,军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等等。
调查中了解到的一个个案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有一位作饭店侍者的同性恋者,由于在同性恋聚会场所不慎被抓,公安局通知了他所在的饭店,饭店想起曾有顾客抱怨过,这位侍者听说话声音是女人,抬头一看是男人,令人不快,结果把他调到小卖部去了事。
一位同性恋者曾任某单位干部,后因搞同性恋活动被下放到某工厂当工人。由于他工作能力强,渐次被升为车间主任,副厂长,终于又回到了原单位任职,后来,他的同性恋活动第二次被人发现,加上整个党时被人揭发有同性恋行为,材料报到上级单位,他终于受到开除党籍、厂籍的处分。一位党员调查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这个事例,看来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一些单位对同性恋行为的典型处理方法。
另一个受行政处分的案例是这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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