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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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 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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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这一流传甚广的名称。鉴于这个宫殿不可能具有所说的巨大规模(约
75600 平方米),读者可再一次去参考附录 3。
另一个下面还会谈到的工程是秦始皇的陵墓。早在公元前 246 年就计划
建造,但它最早被提到是公元前 212 年正在营造的情况。建造陵墓和宫殿共
同使用的劳动力据说达 70 万人,此数为蒙恬同时进行军事征讨、造路和筑城
墙活动所使用的 30 万人的两倍以上。可能 70 万之数是精确的,但也可能因
为这些是皇帝的工程而加以夸大,使之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武功和移民

公元前 221 年内战停止,仅仅经过一段短暂的间歇期,随之而来的是对
外的军事和殖民扩张。这一行动的进行既向北,也向南,虽然《史记》卷六
记载的进行时间是在公元前 214 年,但它持续的时间必定大大地超过一年。
例如,蒙恬传记载,“暴师于外十余年”——换句话说几乎从公元前 221 年
后不久直至他于前 210 年死去——“是时蒙恬威震匈奴”。①他在北面征服的


① 匈奴是蒙古和更往北的游牧民族,他们有时被确认为“Huns”。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 125
年—公元 23 年的早期阶段》,附有鲁惟一的导言(莱顿, 1979),第 71 页注 4;及本书第 6 章《匈奴》
 



区域包括黄河北部河套内的鄂尔多斯地区,以及更往北的今内蒙古的领土及
向西北延伸远至今甘肃省兰州的其他领土。
南征也正式地记载于公元前 214 年,但可能可追溯到更早的前 219 年,
结果设立了三个、可能是四个新郡,其辖区包括今广东、广西两省的大部分
和今福建省的部分地区。这些征服的地区比北方的征服地区具有更大的社会
的和经济的重要性,因为这些新郡包括的领地土质肥沃,灌溉良好,因此有
利于中国农业生活方式的普及。但是大部分新土地在秦末的动乱时期丧失
了,不得不在汉代去收复。
与南征有联系的是建于秦始皇在位时的第三个大水利工程。这就是灵
渠。《史记》从未提其名,但有一段提到公元前 219 年挖渠运粮以支援军事
远征之事,可能指的就是灵渠。①此渠穿山开挖而成为三英里长的连接河道,
把长江一条南支流的河源与西江一条北支流的河源连接起来。这样就能把粮
食和其他物资通过长江往南经洞庭湖,最后经西江一路不间断地运往现在的
广州。灵渠至今仍在使用,只是在汉以后有过几次间断。它成为河系中的一
个重要接连渠道,这个河系最后由于在长江以北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就成了
其他任何文明无法比拟的内河系统,它自北向南延伸约 2000 公里,或 1250
英里(从北纬 40 度到 22 度)。②
大批中国人被派往新领土进行殖民和征战。迁移的人中有许多囚犯和其
他受歧视的人,尽管不是全部。第一起移民的事例发生在公元前 219 年,当
时秦始皇在帝国作广泛的巡游,在东部沿海的山东南面的琅邪呆了三个月。
当时这个地区无疑人烟稀少,因为在他结束逗留时,他下令运送三万户到那
里定居。他们都是平民,不是囚徒,所以得到免除一般劳役 12 年的奖励。③
以后几次大的定居活动是与公元前 214 年的北征和南征一起进行的。在
北方,数目不详的“谪”(囚犯“徒”的另一个称呼)被遣送去占领新征服
的领土,同时这些地区被划定为 34 个县。同年在南方,由所谓的逃亡者(逋
亡)、奴仆(赘婿)和店主(贾)组成的一支成分复杂的杂牌军被派往新郡
桂林、象和南海三地去作战(可能就在那里定居)。“逋亡”也许是指那些
曾躲藏起来逃避劳役和军事义务的农民。“贾”则反映了抑商的偏见(见前
文)。“赘婿”是穷人家之子,据秦以后的史料,他们因债务而在另一家劳
动。如果三年后自己的家庭未能清债,他们就将成为长期奴隶。偶尔他们也
可能入赘而成为控制他们的那家的女婿。①(关于秦代社会的这些集团和其他
地位低下的集团,下面将简单地提到。)
公元前 213 年,被放逐者再次被送往北方去筑造长城和送往南越(广东
和越南北部的一小部分)。这段记载②之所以特别使人感兴趣,是因为这时被


一节。
① 《史记》卷一一二,第 2958 页。
② 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 4 卷第 3 部分第 299—306 页对“灵渠”有详细的叙述。
③ 关于劳役制及对人民推行的劳役的法定义务,见杨联陞:《中华帝国公共工程的经济情况》,载他所编:
《中国学概览》(坎布里奇,1969),第 202 页以后。
① 见仁井田陞:《汉魏六朝债权的担保》,载《东洋学报》,21:1(1933),第 91—103 页,特别是第
97—99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 136 页、152 页注 163。别列洛莫夫:《秦帝国:中国的第一个
中央集权国家》(莫斯科,1962),第 103—104 页。
② 《史记》卷六,第 253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69 页)。
 



放逐的人不是囚犯或其他社会地位低下的集团,而是“治狱吏不直者”——
换句话说,是官场的成员。法家相信严刑峻法,他们还准备对社会一切成员
行使法律而不管其地位如何,在这方面他们又是平等主义者。
公元前 212 年,“益发谪徙边”,同年,在更靠近京都之地出现两次大
的移民运动:三万户被送往秦始皇未来的陵墓郦山,另外五万户被送往秦廷
的夏都和位于蒙恬直道南端的云阳。这些户与公元前 219 年的 30 万户一样,
不是罪犯,因此他们因这次迁移而免除劳役 10 年,以之作为奖励。
最后,在公元前 211 年,三万户被迁往鄂尔多斯地区。对他们的奖励是,
每户按原来商鞅所定的爵位升一级。这是有史籍记载的最后一次移民。

皇帝的巡行和刻石

统治者在他统治期间定期视察其疆域的思想在晚周时代论述礼的书籍中
得到了充分的确认。在周初,有几个周王事实上似乎已经偶尔在诸侯国间巡
行,这种活动部分地是出于礼仪原因,部分地是出于军事原因。在中华帝国
时代,许多凯旋的巡行一直到相当近的时期都有记载;17 和 18 世纪康熙帝
和乾隆帝巡行的规模和豪华程度尤其值得注意。
但是,在仆仆风尘于帝国的次数和勤奋方面,可能中国的君主谁也比不
上秦始皇。在 10 年中,他到最重要的地区巡游不下五次,最后一次持续了约
10 个月,他就是在这次巡行途中死去的。除了皇帝对他的新版图具有当然的
兴趣和自豪感外,这些巡游表现了他作为生在西面内陆的人对中国东部沿海
的明显的喜爱。除去第一次,所有的巡游不但驾临沿海,而且在沿岸或附近
广泛地旅行,在有些沿海胜地逗留了相当长的时期。在下一节将要谈到,一
个主要原因是他急切希望在海上或附近找到长生不老的灵药。
除了第一次巡游外,其他几次的另一个惹人注目的方面是在重要的地点
立石碑,碑上刻有纪念性的长文,以过分恭维的字眼一致赞颂秦始皇的成就。
在五次远巡中就这样立了六块碑,除一块外,碑都立在山上。它们的文字结
构除略有变异外,每行 12 字,每节 6 行,有 72 字,每节押一个韵。
有一个有力的但又是后来的传说认为,碑文是李斯(几次巡游他都伴随
秦始皇)所作,字也是他写的。遗憾的是,现在只有一块残碑存在,上面有
84 个严重磨损的字;其他的被认为是残存的碑文均为后世之作。但是,除一
块外,所有的碑文都记于《史记》中。它们在思想方面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揭
示了那个时代的官方思想和价值观。
公元前 220 年皇帝的第一次巡行是前往帝国西陲的唯一的一次。巡行从
咸阳出发,往西行进约 300 英里至今甘肃南部(兰州之南),然后转向东北,
再按顺时针路线返回秦都。
公元前 219 年的第二次巡行往东前往峄山(今山东省南部边境附近),
在那里第一次立碑,其文《史记》未记载。①由此,秦始皇又至著名的“圣岳”
泰山(也在山东),在那里举行封祭。这个仪式如同后世(公元 56 年起)详
细阐述的那样,旨在向上苍宣布王朝的光辉业绩。在祭祀中,泰山被设想为
凡人和上苍之间的神圣的中间人。但在秦始皇时期,这是新的仪式,其意义


① 《史记》卷六,第 242 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40 页以下)。关于用其他方式
保存的一块碑文的译文,见沙畹同上之作,第 2 卷,第 551 页以下。
 



也不明确。据说他秘密地进行祭祀,没有保存任何记载。但他又在泰山刻了
第二块碑文,然后又往山东半岛东端附近的芝罘山,接着再往南到山东海滨
的琅邪台地。在琅邪离海不远处又刻第三块碑文,秦皇还在那里驻跸三个月。
如上所述,到三个月结束时,他下令把三万户迁居到这里。然后他向西南进
入今江苏境内,并溯长江而上到华中;再往南到长沙(湖南)以北约 60 英里
的一座山,然后朝西北返回咸阳。
在次年(公元前 218 年)的第三次巡行中,秦皇再幸海滨,他先到芝罘
山,在那里第四次刻石立碑,接着到琅邪。在公元前 215 年的第四次巡行中
他三幸海滨,但这一次他更往北至河北的碣石山,在那里立了第五块碑。
公元前 211 年相当于 11 月 1 日的那一天(这是第一次象记年那样记载月
和日),秦皇开始了最后的第五次巡游,这一次向东南行进,最后抵达今浙
江省绍兴南面不远的会稽山。他在山上祭大禹(神话中禹是原始洪水的征服
者,又被认为是夏朝的缔造者),①在那里刻文立第六块碑。然后他北上三幸
琅邪和芝罘,接着又往西准备返回咸阳。他抵达沙丘(在河北南部),在相
当于公元前 210 年的 7 月或 8 的某个月份,旅程因他猝亡而突然中断。

焚书坑儒

以下叙述的事件和其他事件相比更是这一节标题中所说的“暴政”。公
元前 213 年在皇宫的一次盛宴上,许多博士敬祝秦皇长寿。其中一人更颂扬
他给天下带来安宁,尤其是变原来的列国为郡县。这引起另一士子,齐(儒
家的传统的中心)人淳于越的反驳。他争辩说,商周两朝之所以能长治久安,
其因在于“殷周之王……封子弟功臣……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
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
对此,李斯有力地反驳道:“五帝不相复,三代〔夏、商、周〕不相袭,
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固非愚儒所知……今天下已定,法令出
一……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如此弗禁,则主势降
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①
李斯于是建议应焚毁秘阁中的一切记载;《诗经》、《书经》和诸子百
家的著作,除了博士官保存的以外,都应交郡守烧掉;胆敢互相讨论《诗经》
或《书经》的人应予处决,并曝尸于众;“以古非今”者与其亲属一起处死;
凡官员对违反这些规定的人知情或见情不报者,与违反者同罪;凡颁布命令
后 30 天内未焚书的人应黥面和遣送强制服劳役。李斯还提出,医药、卜筮和
种树之书应免于销毁。司马迁在其记述的最后写道:“制曰:可”。
李斯的提议是法家极权思想的必然的集中表现。在中国历史上,这次焚



① 根据中国的传说,夏朝(传说的年代,公元前 2205— 前 1766 年)由大禹建立,是第一个公认的以世袭
继承制为基础的政体。虽然夏朝的历史实况长期以来受到怀疑,但近期的考古发现清楚地显示商代(传说
的年代,公元前 1766— 前 1122 年)以前新石器时代以后已有有组织的公社存在。这些证据是否可与夏的
政体联系起来,这个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在夏、商(殷)、周王朝统治下的三个黄金时代的中国传说中,
夏长期以来被视为神圣。见夏鼐:《三十年来的中国考古学》,载《考古》,1979。5,第 388 页;张光直:
《艺术、神话和礼仪》,第 20 页。
① 《史记》卷六,第 254 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171 页以下)。
 



书决不是有意识销毁文献的唯一的一次,但它是最臭名昭著的。②在特别注意
销毁的书中,根据法家的观点,分别称之为《诗经》和《书经》的古代诗集
及古代历史言论和著作文集更应取缔,因为它们常被那些想以古非今的儒家
和其他学派的思想家所援引。秦以外的列国历史当然是危险的,因为它们提
供了秦国官方有关历史的叙述之外的其他可能的选择。很显然,诸子百家的
著作常常是与法家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在另一方面,应该指出,焚书决没有全部销毁的意图。除了李斯奏议的
最后一句明确表示免予销毁的几类文献外,秦的历史记载也不在销毁之列。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可以假定,它意味着司马迁在撰写秦国的一卷时,所掌
握的材料比用来论述其他国家的材料更充分。但是即使如此,他在卷十五中
还抱怨说:“独有秦记,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①也许最重要的规定是
准许博士官保存《诗经》、《书经》和诸家哲学著作的副本;很明显,李斯
只是反对士子们普遍地拥有和讨论这些经籍和著作。
简而言之,焚书所引起的实际损失,可能没有象历来想象的那样严重。
虽然取缔直到公元前 191 年汉代时才撤消,但它的实施不大可能超过五年,
即从公元前 213 年颁布禁令至前 208 年(当时秦帝国正摇摇欲坠)李斯死亡
的这段时期。甚至可以设想,焚书对文献的损害不如公元前 206 年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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