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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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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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制宪会议一致通过经拉特里奇提议修改过的这一条款(8月25日经麦迪逊提议又修改一次)。它后来成为联邦宪法第六条的主要内容。这一条款规定:联邦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根据联邦授权已经缔结或者将要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当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之相抵触时,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全国最高法律的约束。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议员,联邦和各州所有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拥护本宪法。

我们知道,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7条。其中第一条讲立法,第二条讲行政,第三条讲司法,第四条规定各州与联邦的关系,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几乎没有一句废话。“最高法原则”实际上独占了第六条(另一部分谈债务问题),可见其重要。

当然重要了。因为正是这一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宪政的精神。法治不是法制。它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法制)是以人(统治者)为主体,法律为手段,因此仍可能(当然不一定)是人治,只不过这个“治国之人”在行使治权的时候,要以法律为手段和依据而已。以法治国(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主体,人(执法者)为手段。在法治制度下,治国的不是人,而是法。立法官员也好,行政官员也好,司法官员也好,都不过是法律体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行政官员执行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司法官员解释立法机构所立之法,立法官员则根据宪法来立法。立法官员所立之法如果违宪,就不能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人(执法者),只不过立法官员执行的是宪法规定和赋予的责任而已。而且,无论立法、执法、司法,最终都必须服从宪法。也就是说,在人(执法者)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应该说,这是制宪会议达成的最根本的共识,也是会议最重要的成果。

宪法既然是第一位的,当然马虎不得,必须字斟句酌,斤斤计较。这是会议代表在许多问题上都达成妥协,而且宪法初稿也出台以后,会议又开了一个多月的原因。其间,8月15日和8月18日,拉特里奇两次抱怨会议越开越长越乏味,结果还是马拉松。因为不但老问题悬而未决,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副总统,就是个新问题;修正案,也是个新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在会议第三阶段最后3天提出和讨论的。但好歹,9月10日,代表们在讨论了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的批准问题以后,决定把剩下的工作都交给前天(9月8日)选举的“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这是制宪会议任命的最后一个委员会,当选的5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文诺。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其中,35岁的古文诺。莫里斯文笔最好,定稿的任务主要由他完成。

3天以后,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主席约翰逊提交了委员会报告。从5月25日会议开始,到9月12日宪法成稿,制宪工作已经进行了三四个月。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吐鲁番的葡萄眼看就要熟了,不少代表都有一种丰收在望的感觉,谁也没有想到竟会祸起萧墙。

二、拒绝签字

9月12日至9月15日,制宪代表对宪法成稿进行了最后的讨论。这是制宪会议的第四个阶段,许多代表已经显得不太耐烦,然后3个重要的任务:伦道夫、梅森和格里,却在15日提出了先不要通过这个方案,再开一次制宪会议的动议。这当然不会被同意。查尔斯。平克尼说,在会议即将结束的重要时刻,如此受人尊敬的先生们提出这种宣言,使人感到此刻特别庄严神圣。他说,制宪是严肃的事情,不应该重复。他和其他人一样,对宪法草案也有意见。但考虑到思想混乱和只能用剑来收拾残局的危险,他愿意支持这个方案。

其实,早在8月31日和9月10日,即宪法成稿提交会议之前,伦道夫就两次提出了这个动议。他主张,将目前这个方案不加限制地交给各邦制宪会议,让他们自由地提出修正意见,提交第二次总体制宪会议,授以全权,最后决定宪法。但大家都不同意。许多人都不愿意自己三四个月的劳动前功尽弃。到15日,他们当然更不同意了。于是表决:

是否同意伦道夫先生的主张?所有各邦都说否。

是否同意经过修改后的宪法?所有各邦都说是。

于是命令将宪法文本誊清。

于是伦道夫、梅森、格里宣布拒绝签字。

伦道夫、梅森格里3位代表拒绝签字,对会议是不小的震撼,也是不小的遗憾。我们知道,这次费城会议的代表名额是74名,实到只有55名,到最后完稿签字时,则只剩下42名,退席代表达13人:6月4日,弗吉尼亚代表韦思因故退席,16日正式辞去代表职务;6月6日,新泽西代表豪斯顿因病退席;7月1日,佐治亚代表皮尔斯因故退席;7月10日,纽约代表雅茨和兰欣因反对制宪会议退席;7月下旬,佐治亚代表豪斯通因故退席;8月5日,弗吉尼亚代表麦克朗因没有从政经历和兴趣退席;8月13日,北卡罗来纳代表戴维因故退席;8月18日,马里兰代表默塞因反对制宪会议退席;8月下旬,北卡罗来纳代表亚历山大。马丁因故退席;8月26日,马萨诸塞代表斯特朗因故退席;8月27日,康涅狄格代表艾尔斯沃斯因故退席;9月4日,马里兰代表路德。马丁因反对制宪会议退席。

其实9月17日签字时不在现场的还有特拉华代表迪金森。他因病于9月15日缺席,但委托里德替他签名。退席代表也并不都反对宪法。斯特朗、艾尔斯沃斯、麦克朗、亚历山大。马丁、戴维、皮尔斯、豪斯通,便都赞成。坚持反对到底的,只有雅茨、兰欣、默塞和路德。马丁这四大金刚。他们回去以后也大唱反调。雅茨和兰欣还出版《揭密》一书,矛头直指麦迪逊。原来和他们并肩作战的佩特森和贝德福德,则转为支持。佩特森7月下旬离开会议,最后赶回来,似乎只是为了签字。回到新泽西,也积极促成该邦尽快批准新宪法。

这可真叫做“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佩特森和贝德福德成了支持者,伦道夫和梅森倒成了反对派。伦道夫的情况我们在本书第二章第一节已经介绍过了。这里只说梅森。梅森是一个农场主,也是一个政治家。皮尔斯的《制宪会议代表性格描述》说他身材魁梧,体格健壮,看事明了透彻,辩论说服力强,而且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从会议辩论记录不难看出,梅森非常重视民权。他后来甚至被称作“美国权利法案之父”。这也正是他反对宪法草案的原因之一。

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还要再说。

梅森和伦道夫都是弗吉尼亚代表。伦道夫34岁,梅森62岁,正好一老一少。按照我们中国人的理解,作为弗吉尼亚代表,他们本应和华盛顿、麦迪逊同舟共济的。何况制宪会议的主题,原本就由伦道夫揭开;联邦宪法的许多内容,也凝聚了他们两人的心血。怎么说不签字就不签字了呢?

这里面无疑有多种原因。

我们知道,9月12日提出的宪法成稿,是一个妥协的产物。他和许多人的观点并不相同,和弗吉尼亚代表团最初的方案,包括和梅森、伦道夫以及麦迪逊原来的想法,更是相去甚远。问题是麦迪逊在会议过程中不断调整态度,改变立场,以求适应事情的变化。这种做法,你可以说是从善如流,也可以说是见风使舵,还可以说是放弃原则。但非如此不能达成政治妥协,而如果没有妥协,也就没有政治。麦迪逊这样做,显然是对的。

然而梅森和伦道夫却是原则性极强的人。梅森是农场主,有三百多名奴隶,却积极主张废奴。他当然也不赞成宪法对奴隶制的纵容,因为这和他的人道主义原则不符。8月22日,梅森语气激烈地说,每个奴隶主都是天生的暴君,买卖奴隶则是一种罪恶的勾当,这是要遭报应的。我们的国家必因这种罪恶遭到上苍的惩罚,而且结局就在今世!

梅森的嫉恶如仇不肯妥协随处可见。7月17日,弗吉尼亚代表麦克朗提出动议:行政官行为良好就可以继续任职,得到宾夕法尼亚代表古文诺。莫里斯河特拉华代表布鲁姆的附议支持,梅森却不肯给他的同事面子¨wén, rén ,shū, wū¨。梅森说,这不过是终身制的一种温和的提法。实现了终身制,再往前稍微走一步,轻而易举地就走到了世袭制。如果这一动议终于成功,他很有可能在活着的时候看到一场革命。如果他自己看不到,他的子孙也一定会看到。

麦克朗其实是一个不懂政治的人。她是一个医生,为人谦逊,对政治不感兴趣,参加制宪会议也勉为其难,因此讲话不多。这次发言的目的,只不过是想让行政官独立于议会,并无他意。麦迪逊料到他的动议会引起麻烦,特地抢先作了辩解(发言内容见本书第六章第二节),仍然引来梅森的慷慨陈词。梅森的原则性,由此可见一斑。

伦道夫也一样。1789年,华盛顿就任合众国总统,任命杰斐逊为国务卿,伦道夫为联邦检察总长。1793年,杰斐逊因为和华盛顿意见分歧,辞去国务卿职务,华盛顿任命伦道夫接替。一年后,伦道夫也和华盛顿意见分歧,也辞去国务卿职务。这可以说是“道不同,不相与谋”。事实上,美国建国之初从事政治活动的,大多是些有理想的人。他们是政治家,不是政客。他们对职务地位之类不很看重,对自己的政治思想却十分叫真。梅森和伦道夫就是这样的人。他们当然看不惯麦迪逊的随波逐流,也不会随随便便就签字。8月31日,梅森甚至说,,他宁愿斩断自己的右手,也不原意举手赞成现在这个样子的宪法。

有兴趣的读者不妨翻翻前面的章节,便不难发现他们两人这样耿直倔强的言论很是不少。细心的读者当然也不难发现,梅森、伦道夫和麦迪逊其实早有分歧。6月4日,全体委员会表决是否设立一人为全国行政官时,弗吉尼亚代表团就内部分裂,华盛顿、麦迪逊、麦克朗、韦思赞成,伦道夫、梅森、布莱尔反对。在其他场合也一样,他们可不管是不是一个代表团的,要不要“统一口径”,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且并不留情面。8月13日,讨论众议员公民资格问题时,麦迪逊说谢尔曼的意见乖张无理,梅森马上顶回去,说谢尔曼的意见恰如其分。也正是从这一天起,梅森和伦道夫配合默契,逐渐与弗吉尼亚代表团分道扬镳。麦迪逊的同盟军,其实是宾夕法尼亚的威尔逊和纽约的汉密尔顿。

现在我们要说到格里了。43岁的艾尔布里奇。格里是马萨诸塞代表,18岁就毕业于哈佛大学,28岁当选马萨诸塞议会议员,追随萨缪尔。亚当斯争取独立,曾先后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约》上签字,堪称老革命。皮尔斯的《制宪会议代表性格描述》说他的第一品德,是热爱自己的国家;而他的性格特征,则是直言不讳,不屈不挠。这也是有事实为证的。1779年,格里进入第二届大陆会议财政委员会,主持过一段工作。1780年,邦联议会决定改组财政委员会,格里大吵一架,愤而出走。3年不参加邦联议会工作。在制宪会议上,有代表说“凡不是格里提出的动议,他都要发表不同意见”,看来是个唱反调的专业户,或者说是一贯独立思考,不人云亦云。

检索制宪会议纪要,格里反对的动议有:第一院议员人民选举(后改为同意,但希望另一院改变选举办法);行政官由全国议会选举(主张各邦议会选举);宪法由人民批准;全国议会有权否定各邦立法;全国司法部门参与立法复审;行政官可以连任,设立副总统等。主张的议案有:行政官有权否决立法,但参众两院分别以2/3多数可以再否决;全国行政官由各邦行政官选举;新邦的席位不得超过大西洋沿岸各邦等。不难看出,这些意见有的正确有的不正确,有的成功有的不成功。不过,格里的动议虽然常常被否决,却不能说没有道理。比如第一院由各邦人民选举,第二院由各邦议会选举,全国行政官由各邦行政官选举这个方案,就在诸多方案中独树一帜。格里是个我行我素的人。

看来,格里、梅森、伦道夫的拒不签字,也可以说是意料之中。但这样3位举足轻重的人在最后时刻不肯合作,总归不是什么好事。于是,富兰克林只好再次出面劝说。

三、最后的劝说

9月17日,坚持到底的41名代表举行最后一次会议。

会议刚开始,富兰克林就拿着一份讲稿站了起来,并请他的同事、宾夕法尼亚代表詹姆斯。威尔逊代为宣读。由于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富兰克林不能久站,每次书面发言都由威尔逊代读。在这篇深情而智慧的讲稿中,富兰克林说,他承认,对这部宪法的若干部分,他到现在也仍然不能同意,但他没有把握说永远不会同意。想法,活了这么大年纪,深知没有人能够一贯正确。因此,年纪越大,越倾向于怀疑自己的判断,更尊重别人的意见。富兰克林说,的确,大多数人,也和宗教里的大多数教派一样,以为自己拥有全部的真理。凡是和他们意见不同,就认为是谬误。就连许多平民,也都这样。这种自以为是,曾被一位法国太太表现得极为自然。她在和妹妹发生争执时说:我也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妹妹,可是我从来也没有遇到过永远正确的人,除了我自己。

富兰克林接着说,先生,从这种感觉出发,我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所有的瑕疵,如果他们确实是瑕疵的话。因为我们的人民需要一个总体政府,而现在我们还没有。如果人民能够得到良好的治理,就是他们的福音。我甚至进而相信,这一次可能天下大治若干年,然后以专制收场,就像以前那些共和国一样。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们一旦过于腐败,就会需要专制政府,没有能力建成其他形式。但我也怀疑,无论召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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