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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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上)-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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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制度上的改革和先进技术的大量投入,中国的农业问题才能解决。
如果民国时期的农业组织缓和了独裁政权的强制储蓄对中国农村的冲
击,这是因为对一个农民的命运会比他的父辈和祖辈稍许好一点已不存任何
希望。换句话说,如果 1949 年以前中国农村中的农民-地主-政府关系再分配
的效应,对农民不是普遍认为的那么繁重的话,那么从长远看这种关系在产
量上的效应对整个经济来说是趋向衰减的。土地占有权、农村高利贷和递减
的税制是自然出现的问题,围绕它们,人的感情可以被动员起来,去推翻一
个让人看不到改善的前景的社会制度。
我们对人口(1912 年 4.3 亿,30 年代 5 亿)和耕地面积(13.56 亿亩和
14.71 亿亩)所使用的估计,表明在 20 世纪的头几十年中,人均耕地面积从
3.15 亩降到 2.94 亩。卜凯的调查收集到的资料也表明,从 1870 到 1933 年,
普通农场的规模缩小了。①虽然根据的是不同的资料,用的是不同的方法,但
两种估计很接近——卜凯:1910 年一户 2.62 英亩(作物面积,1 亩=0.167
英亩);1933 年,2.27 英亩。珀金斯(假定一个普通的五口之家):1913
年,2.6 英亩;30 年代,2.4 英亩。1934—1935 年经营的农场的规模分类,
见表 16(3)。在南方省份(卜凯的“水稻地带”),平均耕作单位大体上
趋向于比北方(“小麦地带”)的小。在所有的地区,家庭人口与农场规模
之间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相互关系,表明高人口密度促使土地价格变得如此之
高,农民只有以一种过多地使用劳动力的方式去经营它才值得。因此,当家
庭成员少的时候,农场规模也小。
农场趋向于分裂成几处不相连接的小块土地,这个事实增加了小型耕作
的不经济方面,这基本上是中国继承制中缺乏长子继承权的结果。相当多的
土地被浪费在地界上,过多的劳动时间被用于从一小块土地走到另一小块土
地,灌溉则更加困难。卜凯的平均数是每个农场 6 小块;其他作者的数字从
5 小块到 40 小块。
尽管中国农民曾经灵巧地开发传统农业技术到了可能性的极限,但是 19
和 20 世纪在种子、工具、肥料、农药等方面的进展很少传入中国农村。投资
农业是以压倒优势投资土地。人力比畜力更为重要,农具——许多世纪以来
很少改变——则要适合人力。每英亩土地上人力的利用可能比世界上任何别
的国家更密集,虽然自相矛盾的是,除去高峰时期如播种或收获季节以外,
个体劳动力没有被集中使用。年龄从 16 至 60 的农村男人当中,参加全日工
作的只有 35%,58%参加非全日工作。部分多余劳动力从事副业,通常是家
庭手工业,它为这样做的农户提供收入的 14%。①
本节开头扼要讲述的农业产品的种类与数量,是千百万农户精心分配他
们的人力物力资源和运用他们的农业技术的结果。这些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
将近一半不到 10 亩(1.6 英亩),80%小于 30 亩(5 英亩)。不过,有必要


①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第 269—270 页。
① 同上书,第 181—185、294、297 页。



区别耕作单位和所有权单位,探索实际租佃对农业产量和个别农户的影响。
表 15 农村地权的分配,1934—1935 年*(16 省)

所有土地

业    户

所有总面积

每户平均所
面积(亩)
< 5
5 — 9.9
10 — 14.9
15 — 19.9
20 — 29.9
30 — 49.9
50 — 69.9
70 — 99.9
100 — 149.9
150 — 199.9
200 — 299.9
300 — 499.9
500 — 999.9
> 1 , 000


总计
户数
461128
310616
170604
103468
106399
80333
28094
17029
9349
3146
2587
1368
674
196
──
1295001

35.61
23.99
13.17
7.99
8.22
6.20
2.17
1.32
0.72
0.24
0.20
0.11
0.05
0.02
──
100.00
亩数
1217
2245
2090
1802
2589
3053
1646
1408
1124
514
623
518
453
344
──
19650

6.21
11.42
10.63
9.17
13.17
15.54
8.38
7.16
5.71
2.76
3.17
2.63
2.30
1.75
──
100.00
有土地(亩)
2.64
7.23
12.25
17.42
24.33
38.01
58.59
82.61
120.21
171.97
240.95
378.40
671.87
1752.60
──
15.17



*包括的省份:察哈尔、绥远、山西、陕西、河北、山东、河南、江苏、
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
资料来源: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32 页。

在 30 年代有多少土地出租?举例说,卜凯估计私人农场的土地有 28.7
%租给了佃农〔表 16(2)〕。如果农田的 6.7%为公有(公田、官田、学田、
庙田、祭田、屯田和义田)并几乎全部出租,加上这个数字后,看来有总数
为 35.5%的农田租给了佃农。①人民共和国初年土地改革过程中重新分配土
地的数量资料,证实了这种估计——占 1952 年耕地面积的 42—44%。②比例
超过 35.5%,这也许表明在土地改革的热潮中“富农”的土地也和地主的土
地一样被没收了。
中国的地权很不平均,但比起其他许多“不发达”国家来,也许还要好
一些。在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
对 16 个省,不包括满洲,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查,得到关于 30 年代最好的数
据(见表 15)。这些数字中有某种向下的倾向,这是因为包括的资料仅仅是
关于实际住在所调查的土地上的地主的。1934—1935 年这次调查所涉及的
1,295,001 户自耕农,平均保有土地 15.17 亩(2.5 英亩)。但在被调查的



① 同上书,第 193—196 页。
② 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 87、89 页;利皮特:《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第 95 页;肯
尼思?R。沃克:《中国的农业规划:社会主义化与私人部分,1956—1962 年》,第 5 页。



农户中,有 73%拥有土地 15 亩或 15 亩以下,只占土地总面积的 28%,而 5
%的农户拥有土地 50 亩或 50 亩以上,占土地总面积的 34%。大地产很少是
由所有者自己耕种的;雇用劳动力的商业性农业更属罕见。土地一般是出租
给佃户,或者由地主耕种一部分(使用他的家庭劳动力还是雇用劳动力则视
地产的大小和地主的社会地位而定),余下的出租。在 20 世纪,由于内地许
多地方的法律和秩序遭到破坏,有愈来愈多的地主离开农村乡镇而寻求城市
的保护。他们通常只保留对地产的财务上的兴趣,而把监督佃户和收租的事
委托给地方上的代理人(如长江流域的租栈),后者常常从“压榨”当事人
中捞到更多的好处。①特别是在东南沿海一带,这种做法把新的严酷引进了农
村阶级关系——它从来不是田园诗的主题,即使地主是孔夫子最好的信徒也
罢,但比起处在市场无情的压力下,也许多一点个性与人情。
珀金斯提出,在 30 年代有 3/4 的土地出租者是在外地主,其中大多数是
通过务农以外的途径致富的。换句话说,在中国有些地方,土地是有钱的商
人和其他人的一种投资,这些地方的资本收益报酬率不错,因为已经稳固的
谷物市场依靠的是廉价的水路运输,这些地方就是比较城市化和商业化的长
江流域和南方。②表 16(5)的数据表明各省地租占地价的百分数与租佃发生
率之间的大致关系。贵州在西南有些特别,有如北方的山东。以前者的情况
来说,也许跟其他一些比较贫穷和落后的地区一样,高租佃率的基础可能在
于“封建的”地主-佃户关系(劳役、苛捐杂税、更牢固的控制)的持久性,
而不在于土地严格的商业收益。③在总的租佃率低的山东,地权收益高,这也
许是由于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员为山东每亩土地的“平均”价格所挑选的
数字所致。④
关于中华民国租佃情况的估计,很不一致,当然,地方差别很大,但总
的看来,约有 50%的农民牵涉进地主-佃户关系——约 30%为佃农,他们租
种全部土地;20%以上为自耕农兼佃
30 年代的租佃情况、租佃面积、
表 16   农场规模、地租形态和租率(22 省、不包括满洲)















① 见村松祐次:《近代江南的租栈——中国地主制度的研究》,第 47—237、391—636 页;和《中国清末
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的纪实研究》,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29。3(1966 年),第 566—599 页。
② 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 92—98 页。
③ 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 43 页,发现河南、四川、贵州、云南的劳役地租负担最高,根据的是
不包括满洲在内的 22 省 1520 处的报告。
④ 国民政府主计处:《中华民国统计提要,1935 年》,第 462—463 页,列出 1933 年山东的地价与浙江大
致一样;但中央农业实验所提供的 1934 年山东的地价比浙江低 1/3。




(1)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的百分数
中央农业实验所, 1931 — 1936 年平均数
卜凯, 1929 — 1933 年


1936 年


自耕农


调查地


自耕农
省别 报告县数 自耕农 兼佃农
西 北
佃农
区数
自耕农 兼佃农
佃农
察哈尔 (10)
39
26
35




绥远
宁夏
青海
甘肃
陕西

山西
河北
山东
河南

江苏
安徽
浙江

湖北
湖南
江西
东南
福建
广东
广西
西南
贵州
云南
四川
全国平
均(不包
括满洲)




续表
(13)
(5)
(8)
(29)
(49)


(90)
(126)
(100)
(89)


(56)
(41)
(62)


(48)
(41)
(57)


(42)
(55)
(50)


(23)
(39)
(37)


(1120)
56
62
55
59
55


62
68
71
56


41
34
21


31
25
28


26
21
33


32
34
24


46
18
11
24
19
22


21
20
17
22


26
22
32


29
27
31


32
27
27


25
28
20


24
26
27
21
22
23


17
12
12
22


33(6)
44
47


40
48
41


42
52
40


43
38
56


30

(1)
(2)
(6)
(20)


(4)
(6)
(15)
(8)


31
(2)
(14)


(5)
(13)
(7)


(1)
(13)



(6)
(8)
(3)


(140)

96
20
58
68


38
71
72
58


23
35
29


35
16
33


30
16



25
49
27


44



16
15


38
17
18
23


46
13
20


31
27
35


55
35



22
27
15


23


72
26
17


24
12
10
19



52
51


34
57
32


15
49



53
24
58


33




(2)租佃面积占农场面
积的百分数
全国土地




(3)各种规模的农场的
百分数, 1934 — 1935 年
(亩)
省别
西 北
委员会
卜凯 < 10
10 — 29.9 30 — 49.9 50 — 99.9 > 100
察哈尔
绥远
宁夏
青海
甘肃
陕西

山西
10.2
8.7

— 9.5

16.6




5.0
0.5

9.1
17.4


15.8
1.4
9.3



38.7


16.9
7.9
33.3



35.9


41.0
2.2
16.2



12.8


20.3
8.9
18.4



10.1


16.1
79.6
22.8




2.5


5.7
河北
山东
12.9 9.8 40.0
12.6 9.8
41.4
49.7
10.8
38.5
6.1
7.9
1.7
3.3


0.6
河南

江苏
安徽
浙江

湖北
湖南
江西
东 南
福建
广东
广西
西 南
贵州
云南
四川
全国平均(不
包括满洲)




续表
27.3


42.3
52.6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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