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其他
53++
6.3 158II++ 16.8 217++ 20.2 178++ 15.2
*除 1928—1929 年外,包括征税费用;不包括现金余额。
+印花税、省级汇款,政府企业利润,杂项。
≠6204 万元=各省征收的国税和直接支付的军费。
§u20027X要从盐税中转给各省。
Ⅱ中央银行资本,2000 万元,1928—1929 年;7400 万元,1934—1935
年。
‖政府企业收入,1934—1935 年,6100 万元;1935—1936 年,6700 万
元;主要来自铁路,包括军事运输的价值。
**包括 7800 万元的各种内部转帐。
++包括“建设费”,1933—1934 年,700 万元;1934—1935 年,2600
万元;1935—1936 年,8800 万元;1936—1937 年,5400 万元;其中一部分
可能投资于军需工业。
资料来源:财政部长的年度报告,见 P.T.陈:《财政》,《中国年鉴,
1935—1936 年》,第 1192—1237 页;《中国年鉴,1936—1937 年》,第 587
—588 页;杨格:《中国的建国成就,1927—1937 年:财政和经济记录》,
第 433—440 页。
从停滞中走出来。①到 1937 年为止所得到的不大的收获,由于此后 12 年的战
争和内战,由于政府对这些年中国人民作出的牺牲没有稍微作些补偿而烟消
云散。
表 20 列出南京政府 1928—1937 年间九个财政年度的主要收入和支出。
省和地方政府的支出在 1938 年以前数量仍然很大,以后在战争时期,与中央
的支出相比急剧下降。但即使把省和地方政府的支出加在中央政府的支出
上,总数也仅占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一个很小的比例,在 1931—1936 年期
间,仅占 3.2—6%。美国可以比较的数字是 1929 年占 8.2%,1933 年占 14.3
%,1941 年占 19.7%。②就国民收入而论,中国中央政府的支出为数很小,
这既反映了国家税收基础的狭窄,也反映了经济的现代部分的有限规模,这
个部分实际上被要求承担国民政府税收的最大负担。
1929 年初,国民党政府实行某种程度的财政控制,除海关外,仅在浙江、
江苏、安徽、江西、河南五省实行。这种局面后来有所改进,但中央政府在
1937 年以前从未达到对华北、西北和西南的完全支配。当然,全面战争爆发
后不久,政府主要依靠的沿海和长江流域各省就沦入了日本人之手。
在 1928 年 6 月举行的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的全国财政会议上,中央政府
正式把田赋让给各省,这在当时与其说是一种政策,目的在于改进从北京政
权继承下来的公认是混乱的财政管理,不如说是南京政府对政治现实的一种
承认。它意味着,为了报答空泛的政治支持,中国的中央政府放弃对一部分
经济的任何财政要求,这一部分经济产生国民收入的 65%。也放弃了对一种
不公平的田赋制度进行彻底检查的任何尝试,在这种制度下,有错误的土地
① 扬格:《中国的建国成就,1927—1937 年:财政和经济记录》,提供了全面说明。道格拉斯?S。帕俄:
《南京政府时期的中国政府财政》(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论文,1950 年);《南京时期的中国国家支出》,
见《远东季刊》,12。1(1952 年 11 月),第 3—26 页;《国民党与经济停滞》,见《亚洲研究杂志》,16。2
(1957 年 2 月),第 213—220 页,不如扬格乐观。
② 美国人口调查局:《美国的历史统计资料,1789—1945 年》,第 12 页。
记录和腐败的官吏使富人能够逃避公平的负担。结果是一大部分潜在的农业
税收被截留,社会不能将它用于公共福利。
1941 年,在战争的压力下,在未被占领地区,中央政府从各省手中收回
了田赋的管理权,为了补偿地方政府在税收上的损失,答应给它们现金补助。
田赋征实和随之而来的粮食征借,在 1942—1943 年和 1943—1944 年分别为
中央政府提供了总收入的 11.8%和 4.2%,但抗日战争结束时,中央政府的
农业土地税收很快下降。战时的田赋征实确实使中央政府对粮食供应有了它
所追求的更大程度的控制,同时由于减少了政府向军队、公务人员和城市工
人供应粮食的直接开支,田赋征实还相当大地抑制了战时纸币发行的增长速
度。不过,在实行这个政策时并没有对旧的田赋制度的不公平作任何纠正,
当国内其他阶层大都被免除或能够避免类似的直接税时,个体小农却增加了
新的不公平的负担。①
几乎跟所有的“不发达”国家一样——明治时期的日本和 1949 年后的中
国是主要的例外——战前的南京政府的收入主要依靠间接税。三项最重要的
税收是关税(关税自主权收回后,收入迅速增加)、盐税和货物税。如表 20
所示,在这三项下的收入,占仍不稳定的 1928—1929 财政年度总收支的 55.7
%。在此后八年中,这个比例在最高 81.9%(1932—1933 年)和最低 56.6
%(1935—1936 年)之间变动,平均数为 71.4%。平衡来自各种杂税、政府
企业的收入,而最重要的是来自借款。到 1936 年 10 月才进行引进所得税的
初步工作。1937 年战争爆发,阻碍了这个计划;所得税、遗产税和战时过分
利得税加起来从未超过政府总收入的 1%或 2%。给少数人,包括政府“知内
情者”在内带来巨大利益的投机商业和财务交易,在战争和内战期间从未真
正对之课税。战前国民党的财政政策主要依靠递减的间接税,尽管 1937—
1949 年的收入中来自税收的愈来愈少,但间接税仍然占优势。
在战争爆发前,外国借款在国民党政府的财政中数字不很大。几笔比较
小的借款是 30 年代借的,其中包括总数为 2600 万美元的两笔美国商品借款,
和为修建铁路借的一些钱。战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和美国(经济合作
署)的援助基金(当然不是借款)主要用于弥补中国巨大的贸易赤字,但没
有适当的计划或控制,对经济无甚裨益。1937 至 1945 年间实际利用战时信
贷和租借法案合计约 21.5 亿美元(美国 18.54 亿;苏联 1.73 亿;英国 1.11
亿;法国 0.12 亿)。这些钱部分以军需品和劳务的形式接受,部分则在战时
和战后时期跟政府积累的外汇(主要通过美国战时以高汇率购买当地货币得
到)一起,在徒劳地企图维持法币的对外价值中浪费掉了。①总之,外国信贷
和援助帮助国民党政府度过了战争;但对战前或战后的经济发展毫无贡献。
表 20 所示每年收入与支出之间的赤字,主要靠在国内举债来弥补,事实
上在 1931—1932 年度以后,内债每年都超过赤字本身,因为有些收入在各种
帐目中是作为现金余额拥有的。在 1927—1935 年间,南京政府财政部发行了
38 种内债,票面价值 16.34 亿元。①这种“一般用途”的举债之所以成为必
要,主要是由于政府大量的军费开支。起因于政治上无能为力,不能“打破
① 周舜莘:《中国的通货膨胀,1937—1949 年》,第 64—65 页;张嘉璈:《恶性通货膨胀》,第 140—144
页。
① 扬格:《中国与援助之手,1937—1945 年》,第 440—442 页。
① 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 370—375 页;扬格:《中国的建国成就》第 459—468 页。
饭碗”,裁减中央和各省的军队;与共产党占据的苏区的战争费用增加;以
及 1931 年后面临日本即将入侵,蒋介石军队需要现代化。
1931 和 1932 年令人忧虑的政治与经济形势严重地影响了上海的债券市
场。例如,财政部发行的以关税作担保的债券下跌,从 1931 年 1 月的 62.90
元跌到 12 月的 26.60 元。预定在 1932 年 1 月偿还的内债约 2 亿元,是 1931
—1932 财政年度预期收入的 1/3,而大多数内债应在五年内偿还。由于不可
能再借钱和面临拖欠的前景,银行和债券持有者被迫同意对内债实行整理,
所有债券一概改为年息六厘计算,延长还本年限约为以前的一倍。从 1933
年开始,由于世界性萧条的影响,赤字的压力又出现了。如表 20 所示,由于
军费增加,从 1933 财政年到 1935 财政年,借款总数每年上升。1936 年 2 月,
进行第二次内债大整理,发行统一公债 14.6 亿元。以之取代 33 种期限和利
息不同的旧债,有五期用关税担保,年息 6%,到期年限为 12、15、18、21
和 24 年。此外又发行新债 3.4 亿元,到 1936 年底,内债发行总数接近 20
亿元。
发行如此大量的内债及其处理方法,揭示出国民党政府和上海银行界之
间有趣的共生关系,其中包括四大官方银行(农民银行设立于 1933 年)。很
大一部分债券被银行吸收。例如,1936 年 2 月,它们拥有未付债券总额的 2/3。
除了少数例外,至少在 1932 年以前南京政府的做法是,把债券寄存在银行作
为担保,预支相当于票面价值 50—60%的现金。当债券公开发行并已有确定
的市价后,银行用原来预付款项和市价之间的差额向政府购买这些债券。虽
则大多数债券的发行价可能是 98,市场上的最高牌价却从未超过 80,有时跌
到 30 或 40。一种有根据的估计是,在 1927 至 1934 年间,发行债券 12 亿元,
交给南京政府的现金大概相当于票面价值的 60—75%。①因此,名义上的利
息是 8.4—9.6%,财政部的实际负担则是 12—16%,如果利息和本金如期偿
付,债券持有者一年可能赚到 20—30%的利息。在 1932 年的整理后,内债
的负担有所改进。到 1932 年底,内债的平均收益率是 15—24%,1933 年跌
到 16.8%,1936 年跌到 11.6%。②债券也被银行买去作为发行纸币的准备金,
这在 1935 年的币制改革之后发展很快。公众对上海市场上政府债券的需求,
主要是为了投机而不是为了投资。由于公债的还本付息费用不断增长迫使政
府在 1932 年和 1936 年实行内债整理,通过降低利息和延长清偿期而对市场
有所震动。直到战时的通货膨胀实际上抵销了国内公债——民国时期唯一真
正的“累进税”——向政府提供的这种信贷,一直对贷方大为有利。
求助于这种代价高昂的信贷,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主要的债权人,
控制现代银行系统的四家政府银行,是在政府个别要人的影响之下,他们既
利用这些机构搞政治阴谋,又利用它们在经济的私营部分谋取个人利益。在
30 年代,人们广泛相信,中央银行是孔祥熙的,交通银行是 CC 系的,中国
银行是宋子文的,农民银行是中国军队的最高领导的。不过,个人的贪污是
不容易证明的。无论如何,比起把可以用于工业或商业投资的珍贵的资金用
① 扬格:《中国的建国成就》,第 98、509—510 页。1927—1947 年期间财政部的财政顾问扬格,强烈反
对 50—60%的较低估计,后者出现在伦纳德?G。廷的《中国的现代银行与政府财政和工业》中,《南开社
会与经济季刊》,8。3(1935 年 10 月),第 591 页,以及别的地方,源自朱偰:《中国财政问题》,第 231—232
页。
② 扬格:《中国的建国成就》,第 98—99 页。
于现政府的军费开支或公债市场的投机来,贪污在经济后果上也许不那么重
要。
20 世纪的中国银行系统可悲地未能起到为整个经济的发展建立信用的
作用。第一,中国的现代银行业不发达。虽然从 1928 至 1937 年有 128 家新
银行开业,在 1937 年中国有 164 家现代银行和 1597 家支行,但它们大都集
中在沿海各省的主要城市(在 1936 年,仅上海就有 58 家总行和 130 家支行)。
在内地的农业地区,现代银行业机构极少,并从来不曾去适应农民经济的信
贷需要。在 20 年代和 30 年代发展起来的合作社,本来可以作为银行系统和
农民之间的中介人,但它们在数量上无足轻重,并倾向于把它们的大部分信
贷给予那些较富裕的农民,这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别的地方以相当低的
利息借到钱。幸存下来并在 30 年代兴旺过一阵的钱庄,倾向于只向当地商业
提供资金。至于条约口岸的外国银行,它们有充足的资金供应,包括富有的
中国人的大笔存款,它们主要的业务是为外贸提供短期资金和外汇投机。
但除了这些考虑之外,在战争爆发前的十年中确曾有过发展的中国现代
银行系统,被歪曲成为一种为总是欠债的政府提供资金的工具。主要的现代
银行的资本和储备,从 1928 年的 1.86 亿元增加到 1935 年的 4.47 亿元。同
一时期的存款从 11.23 亿元增加到 37.79 亿元。增额中有许多是来自“四大”
政府银行的增长。1928 年,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有资
本和储备 6400 万元,或总数的 34%;到 1935 年,数字是 1.83 亿元,或总
数的 41%。四家银行的存款总额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