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以后,“黄门四虎”依然反动透顶,黄清沅、黄燎如等率手下抵抗解放大军,制造混乱。黄匪被击退后,欲潜逃香港,但沿途人民群众对可疑行人盘查甚严,黄匪只得潜伏南充。最后,分别被捉拿归案,押回重华镇公审。
公审大会后,黄清沅、黄燎如兄弟被当场枪毙。心中依然充满仇恨的群众,人人掷草把焚烧其尸。人们不停欢呼:除了黄虎,家富人宁!
7、过火偏向的纠正
反恶霸斗争中在少数地区曾一度发生扩大打击面和斗争方式过火的偏向。把斗争恶霸分子变成普遍斗争地主和富农,把清算少数恶霸分子的斗争变成清算地主剥削的斗争。有的地方斗争方式简单生硬,不注重说理,滥施体罚和人身侮辱,甚至在个别地区发生将恶霸分子在斗争会上打死的现象。
如在重庆垫江县,界滩乡大井村驻村干部孙培章(河南人,曾任伪军指导员)和村农会主任余汝舟(解放前为兵痞)狼狈为奸,互相勾结,在减退运动开始,趁群众觉悟还没有提高之际,滥施刑罚,无法无天,使党和人民政府在政治上受到巨大损失。该村在减退中遭受吊打,罚跪者不少,被各种残酷,下流的非刑折磨致死和逼死者26人(其中有中农、贫农9人),被孙、余二犯*的妇女17人(内有中、贫农12人)。孙、余二犯罪行暴露后,被依法判处死刑,在界滩乡大井村当众执行枪决。地区、县、区各级领导到该村对无辜受害的群众进行了道歉和慰问,并对一些善后问题进行了处理。
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群众发动起来后,对地主阶级的千仇万恨也爆发出来,在斗争地主时不讲方式,以感情代替政策。而工作队的干部怕影响群众斗争情绪,对群众斗地主时出现的一些过火行为迁就的多,干预的少。甚至有的干部有单纯的任务观点,为早点斗出成果,还支持群众对地主实施体罚。而大井村的情况,则是由于混入革命队伍的坏分子劣性不改,县委,区委对住村干部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监督,致使孙培章等能够在村里一手遮天,为所欲为,造成严重后果。
各地人民政府及时纠正这些偏差,保证整个反霸斗争沿着正确轨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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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减租退押(1)
1、农村基层政权初步建立
华东、华南、西北、西南等新区的农村基层政权,是随着解放战争的硝烟,边接收边建设的。由于解放进程的迅速,党的主要力量开始大多放在城市接管工作方面,在农村只开始了一些辅助工作:配合主力部队,搜剿国民党的溃兵和特务组织;废除国民党统治机构,建立乡以上各级人民政权;动员农民交粮支援前线等。但是由于战争还在进行,任务繁重,干部缺乏,情况生疏,很多农村没有干部,宣传上无法到位,使党的政策不能及时为群众所了解。为了避免混乱,维持社会秩序,便于筹集粮草和接收,广大农村只好暂时保留国民党政府时代的保甲制度和保甲人员。有些保甲人员以为共产党和国民党没有什么两样,乘机徇私舞弊。农民受到不少损失,曾一度产生不满情绪。
在这种情况下,各中央局党委纷纷向各地基层党组织提出了“发动群众,建立农会组织”的口号,要求各省委积极行动,组织农村工作团下到最基层,尽快完成农村基层政权改造,建立全新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权。
在华东,苏南区委书记陈丕显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决定:从苏南各地抽调在职干部和新招收部分知识青年学生合计1万人下乡,其中2500名由苏南党政军直属机关、无锡市直属机关和苏南党校、苏南公学学员中抽调,其余7500名由地县抽调,分别组成各级的农村工作团(队),以推动苏南全区农村工作的开展,所有各级农村工作团(队)一律于1949年7月底以前抽调集中学习,经过短期训练后,于8月下乡。接着,苏南区党委召开了苏南区农民协会筹备委员会,由苏南区、各专区、县各派代表1人至3人组成。筹备委员会推选欧阳惠林为主任委员,在*苏南区党委领导下负责筹建各级农民协会,发展会员。
1949年7月下旬,*苏南区党委组织部负责抽调干部组建苏南农村工作团,从苏南区(包括无锡市在内)直属机关干部、苏南党校学员和苏南公学新招收的知识青年三部分人中抽调1846人,集中在无锡市西郊的荣巷苏南公学与河埒口*苏南区党委党校进行训练,学习时事、*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以及《农村工作人员守则七条》。苏南农村工作团直接属*苏南区党委领导,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对外则称是苏南区农民协会的直属工作团,以农民自己的组织名义向农民开展工作。经过1个月的训练后,苏南农村工作团组织完成。
8月28日,苏南党政军领导人陈丕显、管文蔚、刘先胜等亲自接见并欢送苏南农村工作团下乡。出发前分为无锡、吴县两个团,无锡团团长由欧阳惠林兼任,副团长为盛坚夫;吴县团团长由陈一诚兼任,副团长为方劼(后又增加包汉青)。两团分别到达无锡、吴县农村开展工作,摸清情况,积累工作经验,以便将来土地改革先行一步。
苏南农村工作团进入农村后,以*建设、完成秋征、恢复和发展生产及实行减租为中心,全面推进农村各项工作。
和苏南一样,华东、中南、西北、西南等各新区,有条件的地方都组织了农村工作团下到农村,在百废待兴中排难而进,使各项工作迅速走上正轨。在众多的工作中,改造基层政权是最重要的。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自上而下的宣布废除保甲制度,划小区乡;二是由下而上的通过群众诉苦,予以改造。农民对保甲制度特别仇恨,对前些时候共产党暂时使用保甲人员很不满,经过改造后,农民的情绪有显著改变。此后,召开区乡农民代表大会,建立乡政委员会,选举乡长,以便发扬*,深入工作。
第八章 减租退押(2)
在农村工作团的领导下,经过减租的斗争,解决了贫困农民生产和生活上的部分困难,削弱了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提高了农民的阶级觉悟和斗争意志。这时,农民尤其是贫雇农已涌上政治舞台,为实行土地改革准备了群众基础。
与此同时,农民协会组织得到迅速的发展。1949年12月底,苏南农会会员已达万余人,占农村总人口的2l%以上。到1950年2月,苏南全区农民协会会员发展到250余万人,占农村人口的24%。根据不完全统计,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四大新区在开国大土改前后,共有农民协会会员7000多万。从对封建地主斗争中涌现的一大批农民积极分子,担任了乡村两级的农民协会和农村中其他各种组织的领导职务,农村基层政权初步建立。
但这个时期的工作存在不少缺点:第一,各地工作基础强弱不一,即使在一个乡的范围内,各村的工作基础也不平衡。第二,基层组织不纯相当严重。地主、富农、土匪、特务等混入组织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历史不清、立场不稳、为地主阶级所控制掌握的干部却为数甚多,约占干部总数的10%到20%,在少数落后乡村更加严重。第三,各地农会组织形式不统一,农会制度不够健全,活动不经常,部分地区只有乡农民协会委员会的活动,没有小组的组织活动,有的甚至组长不知多少会员,会员也不认识组长,形式主义比较严重,所起作用较小。
虽然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还有待于完善,但它在减租退押中还是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2、减租退押政策
新解放区减租政策和以前的减租减息有所不同,最早见于1949年9月15日*中央华东局制定的《华东新区农村减租暂行条例(草案)》。其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减租:凡地主旧式富农及一切机关、学校、祠堂、庙宇、教会等所出租之土地的地租,应按照原租额减低25%-30%。如因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致欠收或全部被毁时,应酌情减交或免交地租。解放以前农民对地主、富农的欠租一律免交。出租土地者均不得预收地租或地租以外的任何变相剥削。减租后应确实保障佃权,地主不得收回土地转租、出典或出卖。凡战争罪犯及反革命的首要分子,没收其土地。凡豪绅恶霸恃强霸占农民的土地财产,经农民告发,农会证明,政府调查属实者,得由农民无代价收回。(2)关于债务清理:凡战争罪犯及罪大恶极的恶霸分子,其债权一律废除。过去农民向地主及旧式富农所借的债务,如属高利贷性质者,一律停利还本,低息债务照常还本付息。地主、富农借工商业中的债权,债务不在停息之列,今后借贷利息则由双方自由议定,并须有借有还。此条例于1949年10月10日公布,作为*中央华东局向华东各地人民政府、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建议,供各地讨论采纳。
*中央1949年11月24日转发华东局关于减租问题的指示中说,华东局公布新区减租条例时,考虑到新区群众觉悟与组织程度及党的主观领导条件,对若干问题曾有意识地未予提出,以免策略步骤上陷入被动。例如债务问题,因江南借贷关系复杂,对利率未作硬性规定,以免有窒息借贷关系的危险。雇工工资待遇问题亦未作具体规定,免使雇工受解雇及失业威胁,影响农业生产。未提退还押租问题,因为退押租,易发展为普遍的算旧账,难于掌握。未提调剂土地,因若不谨慎,易造成无准备无计划的直接分配土地的行动。在群众真正发动起来及党的领导条件尚无保证之前,除减租外,以上各项都希望暂缓进行,以免妨碍生产。
第八章 减租退押(3)
以上问题在以前老解放区的减租减息政策中均有具体的规定,这可以说是解放初期新解放区减租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
1950年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发出后,华东军政委员会修订了《华东新区农村减租暂行条例(草案)》,并经政务院批准于1950年4月27日作为正式《条例》公布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来提出的地租“应按原租减低25%一30%”,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原租额占土地正产物50%以上者,其租额按原租减去30%,原租额占土地正产物不足50%者,其租额按原租额减去25%。”“减租后,租额最高不得超过土地正产物35%,超过者应减低至35%。地租以外的额外剥削一概取消。”同时,删去了有关债务的条例规定,以防止发生普遍算旧账和窒息农村借贷关系等偏向。
其他地区也发布了减租政策。
关于退押政策,因为北方基本没有押租制,所以在1950年7月以前,各地减租条例中均未规定退押的办法。押租制在江南新解放区土地租佃关系广泛存在。押租是佃农的沉重负担。在土地改革以前发动农民向地主索要退还押租金,可以增加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资金。因此,在实际的减租斗争中,有些有押租制的地区,进行了退押斗争。因无具体政策规定和办法,曾在少数地区出现退押对地主追逼过甚的偏向。*中央于1950年4月曾发出指示停止退押。1950年7月15日*中央发出关于在土地改革中退还押金和债务问题的指示中,对退押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在原则上地主应将押金退还给农民,但只将农民最后所交给地主之押金退还,不应翻老账,亦不应计算利息”。“在最近几年内,地主向城市及工商业中亦逃避了不少财产,有些地主对农民的押金是能够退得出的,有些亦能退出一部分,但应估计到一定还有一部分地主,特别是小地主是退不出押金的,对于那些退得出或能退一部分押金的地主,要他们退给农民,是有好处的”。中央认为,在适当的限度内,在土地改革前或土地改革中要地主向农民退还押金,是可以作的。但领导上必须很好地掌握,必须作得很适当,才能一方面既有成果,另一方面又不致发生乱捕乱打等混乱现象。
根据中央指示,各地的减租条例和退押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废除押金制度”,如有非法勒索押金者以违法论处。地主已收入押金,原则上应全部退还佃户。对退押确有困难的,西南区规定,经农民协会及佃户本人同意,得采取下列3种办法予以照顾:一是无力一次全退者,分期退还;二是无力全退者,退还一部分;三是无力退还者,免予退还。中南区则规定一般可折半清理;在折半清理中如地主因一时困难,不能一次退清者,可分期退还,不能全部退还者可只退一部分,实在无力退还者,可全部免退。减免标准,由乡农民代表会议*评定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农民协会批准。
退押实施办法中还规定:所退押金均不计利息,但应依照原约定数目,按保本保值的原则计算:原交银洋者照银洋现在价格退还,原交实物者,即退实物,或照实物现价退还,原交纸币者照当时纸币实际价格退还;凡在土地改革法中规定应予没收分配之财产和地主所有之工商业不得抵还押金,以免破坏农业生产和工商业。凡佃户所收回之押金,原则上归原佃户,在照顾原佃户的基础上适当加以调剂,照顾其他贫苦农民,以利生产。但对佃中农(包括富裕中农)佃贫农所得押金,应全部归佃中农、贫农所有,不得用于调剂。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八章 减租退押(4)
3、减租退押运动的开展
减租退押运动是随着清匪反霸斗争取得胜利之后开展的。不同的地区,因形势发展的不同,开展的时间有先有后。
一个地区发动减租退押运动,一般是先召开省、县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定和通过减租退押补充条例和实施办法。各省、县开办减租退押训练班,培训领导减租退押运动的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掌握政策和策略。然后再分级召开省、县、区、乡各级农民代表会议,传达讨论本地区的减租退押的任务政策。
新区的减租退押运动的开展,均经过典型试验取得经验,逐步推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