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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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 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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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站得住的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已。生活压力大,总被赶着往前跑。去年我写了一百万字的东西,是否个个质量好?绝对不是。但没有这一百万字,就没有今天的局面,这是靠数量取胜。如果我的版权能够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我可能一年就写一部作品,写得再精一点,那十部作品可能都不如这一部作品。
  吴:不少同志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实行版税、高稿酬,其效果不一定与作品的质量成正比。
  王:可以肯定地说,不实行版税、低稿酬一定与作品的质量成反比。当然,这是就总体而言,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我总觉得,中国人有一种糊涂观念,认为金钱总能腐蚀人的灵魂。这种观点特别害人。其实吧,衣食足而后知荣辱。总得保证作家有一种体面的生活,人家才能从事高级精神活动。人在猴子的阶段,能想到别的什么呀?
  吴:你的作品现在还值钱,经济权利有著作权法来保障,你是赶上好时光了。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正名:经济权利(5)
王:如果是十年以前,如果没有著作权法,我这一切都是空的,将来的前途就会像老一辈作家那样,去找一个铁饭碗,去做一个文化官,又变成“学而优则仕”了。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靠,都往做官这条窄道上挤。一部小说轰动了,就当文联主席,相应的处级待遇,局级待遇,一切都靠这个办法来解决。国家哪儿有那么多官位呀!现在实行保护制度,作家收入多了,就不一定非往那条窄道上挤。我无业,医疗保险,将来养老,全靠自己的积蓄。有钱在手里,等于自己给自己保险了。说实话,我这种人真是值得提倡的。
  吴:50年代,中国有不少作家是靠稿酬吃饭的,后来在降低稿酬的同时,作家们被吸收为国家公职人员,享受起不低于副教授的基本工资。唯一剩下的自由创作者只有巴金一人。你现在也是一个了。当然,近年来也涌现了一些文化个体户,自由职业者。
  王:作家是个正在进行时。正在写的是作家。国家用工资养公务员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用工资养作家。能写的时候当作家,不能写的时候该干什么干什么去。不少当了专业作家的朋友反对我的这种说法,他们问:“你这样说,不是要把我们轰到大街上吗?” 其实,就是这么回事儿。作家不是一种职务,不是一个官儿,干么用职务来套?有的写了一首诗,终生都当作家,这很不正常。
  吴:“一本书主义”。
  王:这很没意思。问题不全在他们,因为没有一种机制促使他们不停地写。当然,老作家也有实际问题,当时人家那本书轰动的时候,没有保证人家的权益。多年拿不到稿酬,可当年那本书的收入又不能保证生活。但年轻作家,就不应当靠国家养,要靠自己的创作,靠自己的作品吃饭。
  ……
  持有与王朔相同观点的作家,现在已经有一个大的群体。他们认为,作家是应当靠稿酬吃饭的,但这有个前提——作家能够靠稿酬吃饭,也就是说,作家能够通过充裕的稿酬保证生活。得到稿酬,得到与创作成果价值相当的稿酬,是作家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是作家的权利。他们正在联合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北京,以海马创作中心为代表的一批作家,正在明码标价地推销自己的作品。在上海,一个以影视剧作家组成的“创作联盟”统一了自己与使用者谈判的稿酬标准:电影剧本每部15000元,电视剧剧本每集不少于10000元。联盟不允许任何一位成员单方面以低于这个标准的价格与使用者成交。
  对这种情况,那些如今已不能走红的老作家怀着十分复杂的心理。在他们创作的旺盛期,有谁敢这样明目张胆地索要稿酬?别说是明码标价地谈判,即使是稍稍流露一点愿望,也会被指责为创作动机不纯、资产阶级名利思想作怪呀!那时候,他们不敢认为这是自己的权利,甚至也意识不到自己有这种权利。权利被抹杀了,被剥夺了,他们倒认为是应当的,是有利于思想改造的,是有利于成为社会主义新人的。如今,他们手中的笔已涩了,钝了,想挣点稿酬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眼看着一些年青作家靠稿酬过上了好日子,他们真是又羡慕又嫉妒,又后悔又无奈,又抱怨又悲愤,他们恨那个剥夺了自己经济权利的荒唐时代。
  那个时代对作家经济权利的剥夺,造成了一些历史悲剧,也遗留下许多难结的旧案。
  继承权,是作家经济权利的一部分。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作家版权的保护期限保持终生及逝世后50年,也就是说,即使作者本人已经远去,其子孙们仍然可以在这个期限内领取其作品发表、再版时应得的稿酬。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几乎没有一个作家的继承人享受过这样的待遇。没有谁赐予他们这种资格,他们也不敢提出这种要求。即使他们萌生过这种念头,也会被当作资产阶级思想苗头,遭到扼杀或干脆自我扼杀。
  每个继承权纠纷案都是一页复杂的历史。
  鲁迅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如此。
  周海婴是在法院向著作权人敞开大门的第一年,就走向了法庭的。
  他要追索的当然不是自己的著作稿酬,而是作为法定继承人对鲁迅著作稿酬的享有权。

正名:经济权利(6)
鲁迅在天之灵一定不会想到,他的那些不朽著作会在几于年后惹起一场稿酬风波。
  这案子说起来话也长了。
  1980年12月,周海婴写信给胡耀邦,提出了追索鲁迅著作稿酬的要求。理由:需要一大笔钱,“送高考未被录取的孩子出国半工半读。”
  1981年3月下旬,人民文学出版社收到周海婴的一封信。信中说:“请将历年来鲁迅书籍的版税、稿费予以结算。”
  这可是一笔巨款。历年来的鲁迅著作版税、稿费加起来,约有四十万元。其中三十万元存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四万元已上缴国库,还有几万元存在中国青年出版社和文物出版社。这是已经明确计了稿酬的。如果加上没有计酬的,那就更是一笔大数目。不过,这些钱不能就这么轻易地退还给周海婴。除了已上缴给国库的那四万元以外,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存着的三十万元已经有了使用上的安排:设置“鲁迅文学基金”。从1958 年后不再为鲁迅著作计酬也是组织上的决定。
  这些稿酬并不是没有给过周海婴。
  但那时,他不收。
  早在1952年,人民文学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冯雪峰就劝说鲁迅###许广平和周海婴接受稿酬。那时他们说啥也不要。冯雪峰还就此向周恩来总理作过汇报。周总理说:“既然许广平同志不收,拿出来办福利事业,办个幼儿园也好嘛。”
  打那以后,一直到1958年,人民文学出版社曾经多次劝说许广平和周海婴改变主意接受稿酬,但他们执意拒收。
  现在还可以看到当时的一些信件。
  1952年4月14日,许广平、周海婴联名写信给冯雪峰。信中说:
  “在伟大的毛主席领导的三反运动之下,使我们有检讨一下自己过去生活的机会,开始了解到过去的许多看法、做法、应当从头做起。”
  “为此,我们特诚恳地请求您帮助我们通知有关方面把我们对普迅著作的版税以后国内外一概停止支付。这个表示,在今日的学习检讨下,才衷诚向您提出,是因为我们已经明白了不应该不劳而获的过着享受生活……”
  1958年2月20日,许广平、周海婴联名给人民文学出版社王士著写信说:
  “我们不只一次地表示过决心,就是把版权也交给国家。但前些天忽又听见您谈起:出版社还保存着历年来鲁迅著作的稿费,当时我即当面请求迅将这笔稿费,上缴给国家,以作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建设的一砖一瓦之用,千万不要再耽搁了。惟恐我们口头说的还怕不够确切,又使你们谨慎小心地保留下来,故特写这几个字……从速了此一件心事。”
  许广平的心事已经了结。但周海婴的心事却并未真正了结。现在他重新提出追索稿酬的请求,令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同志非常意外。
  不是有那些信件为证吗?
  周海婴回答说:那是“三反时写的”。
  那是在“三反”时的“学习检讨”中写的。那以后的屡次拒绝稿酬,也是在几乎同样的政治背景和文化氛围中做的。
  而现在,那个时代过去了,那种政治背景和文化氛围也散淡了。作为法定继承人,周海婴不同意设置“鲁迅文学基金”,并声明对鲁迅著作的稿酬“保留自己的支配权”。
  当时周扬还在世。经他与其他几位同志研究,决定满足周海婴的要求:将人民文学出版社存的二十七万元、中国青年出版社存的二万元鲁迅稿酬全部交周海婴。
  1981年9月2日,国家出版局向两家出版社发文,下达了这一决定。
  两家出版社立即照办。
  至此,人民文学出版社帐面上积存的三十四万元全部处理完毕:四万元已上缴国库,三十万元付给了周海婴。
  周海婴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原存稿酬应当计息,继续结算1958 年以后的稿酬。
  这个要求在当时未能实现。
  1986年6月,周海婴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诉称人民文学出版社侵权。
  “人民文学出版社拒绝支付1958年后出版鲁迅著作的稿酬,未经我同意即与日本有关部门订立出版日文译本《鲁迅全集》的合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要求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出版著作的稿酬四万零一百九十七元和利息,并要求追究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侵权责任,追索日方出版鲁迅著作付给中方的稿酬。”
  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许广平、周海婴将鲁迅稿酬赠与国家的行为有效,周海婴的反悔是不应当的。
  判决: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周海婴首次发表的鲁迅作品稿酬二百九十七点六元;驳回周海婴的其它诉讼请求。
  周海婴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调解:人民文学出版社向周海婴补开捐赠书,支付鲁迅首发作品稿酬一千二百四十二点二元。
  这与周海婴提出的那个数字相比,太少了。
  如果按照现在已经实施的著作权法,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期为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周海婴得到的稿酬应当更多些。但是,很遗憾,这个法出台太晚了,换句话说,鲁迅逝世得太早了。周海婴及其他许多已逝作者的继承人没有赶上今天的好时光。1990年之前,中国没有著作权法。1984年之前,国家的稿酬规定没有向已故著译者家属付酬的条款。那时候遇到这类纠纷,上级部门的回答是:由出版社权宜处理。应当说,较之其他著译者家属,周海婴已经受到了特殊优待。
  如果按照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对稿酬以至金钱的态度,周海婴也许不会象“三反”时那样主动拒收稿酬。那时候人们认为那样做是光荣的,或者虽不认为光荣却会被形势逼着去做的。因为“不应该不劳而获”。很少有人会将其与著作权这三个字联系起来。
  如果按照目前正在逐渐完善的处理著作权的法定程序,将版权以至稿酬上交国家时履行严格的手续,类似的纠纷也不会发生。但那时人们很少往法律程序上去想;即使想到了,也没有什么法定的程序可以遵循。
  因此,这案子可以说是一场历史的悲剧。
  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位深入剖析此案的同志也这样说:“那些事大部分发生在三十年以前,其间还经过了十年###,大部分当事人都已经故去。因此,有些细节已无从考证。更重要的是,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在50年代,连一些规章制度也还在初创阶级,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为三十年前的一桩旧案对薄公堂,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
  如果鲁迅先生再世,他会对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也许,他会就此写出一篇犀利的杂文,对案件作一番深入的解剖和辛辣的嘲讽。我想,鲁迅会赞成保护作家经济权利的,当然不仅为自己和儿孙,更是为了民族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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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潘多拉魔盒”
· 中国稿酬制度几经历史风雨型   · 王匡拍板:不怕第二次“文化大革命”   · 版权法起草小组遭到“围攻”   · 版权法从法律上保障作者追名逐利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我国的稿酬制度被完全废除。结束这场浩劫之后,我国对作者著作权的承认和保护,是从恢复稿酬制度这样一个具体的问题开始的。
  当时主持国家出版局工作的王匡同志向党组成员提议,研究一下这个问题。这件事在现在看来简直算不上什么问题,但在那个时候,许多同志觉得没有把握,因为“文革”那一套在人们心灵上造成的影响仍强烈地存在。
  这之前,国家出版局曾于“文革”后期对稿酬问题作过一项专门调查,拟订了一个稿酬标准,但上报国务院后迟迟没有下文。没有上面的意见,谁敢触动这个敏感的问题呢?
  这个问题之所以敏感,是因为它与国家的政治气候及对知识分子的政策直接相关的。建国初期,我们曾经有过一段短暂的版权保护的“黄金时刻”,胡愈之、周建人等曾组织制订过一个出版物著作权的保护条例,包括优惠的稿酬标准。从1951年到1958年,是我国作者拿稿酬最多的时期。正是在那个时候,出现了后来遭到批判的刘绍棠提出的“为三万元人民币而奋斗”。那时的三万,也许抵得上今天的三十万。但是好景不长,1957年“反右”; 1958年批判“资产阶级法权”; 1959年搞阶级斗争。1959年,文化部向中央和国务院写报告,提出改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做法。1961年,文化部发出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指示,取消印数稿酬,并大大降低基本稿酬。1962年5月印数稿酬开始恢复,但到了1964年继续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时候,文化部再次发出通知取消了印数稿酬。到了“文革”期间,所有稿酬都不复存在。取消稿酬、降低稿酬的理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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