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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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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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版税还是稿费或者契约之类的这些事情,从头到尾都没人提过,我不禁诧异,那他们又何必写信来问我的意见呢?”
  上海一家音像读物出版社,把席慕蓉的诗请一男一女两位播音员朗诵录制成音带,后托人把带子带给席慕蓉。她觉得这两位播音员的朗诵不能表达作品的诗意,于是提出停止发行,并付给已发行的音带的版税。据信当时这个带子已发行了1 万多盒,但出版社回答说,只能给200元钱稿酬。
  席慕蓉说:“越说越凄凉寒酸了。朋友们听了之后,认为是奇闻,因为哪有像我这样没出息的台湾人,忍气吞声,任人宰割,实在太乡愿了!”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把“海盗国”帽子扔进太平洋(4)
然而更奇的奇闻还在后面。
  有家出版社出版的席慕蓉诗集,并未征得席慕蓉的同意,却大大方方的在书上印出已征得同意的文字。席慕蓉回忆说:“他们第一次要印我的《在那遥远的地方》时,倒是托人从香港传过话,希望我同意。但是我那时已开始受盗印之害,心中很气愤,对大陆出版社一律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不肯答应。想不到那位我并不熟悉的传话人最后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就算你不同意,他们要出也还是会照出的’。他语气里突然转变得冷漠与不耐烦,让我印象深刻。从此他们果然再也没有理会过我,只是不断地在对岸一本又一本的,随意改装损毁我自己还很珍惜的书。毫不知情的读者拿来给我签名的时候,一打开书,我的心都碎了。”
  另一家出版社也一口咬定说他们出的书经过了席慕蓉的同意。据说是托一位诗人在台北的母亲给席慕蓉看了书,席慕蓉没说话,但微笑着点头默许云云。
  席慕蓉真是如坠五里雾中,她实在记不得曾经有过这样的事。后来有朋友仗义执言,才将此事澄清。那位老太太确实未见席慕蓉,只是为了儿子,信口说了句谎话。席慕蓉感慨说:“这书可把我害得很惨。到今天也没有一个人为这件事向我说过一声‘道歉’,书可还是没停地出。那家出版社已经出了几本了,当然,依旧分文未付。”
  席慕蓉觉得这口气再也忍不下去了,找到国家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后又找到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委托该公司负责大陆版权事宜。
  她在委托书上这样写道:
  (一)、关于大陆未经本人授权而被盗印出版之作品,应按照现行海峡两岸惯有之条例所承认的版税标准7%付给本人。凡已经出版之作品均须按照已出版之版数及册数照实付给(并不得低于7%)。
  (二)、在付给本人应得的版税之后,各有关出版社均不得再发行与出售该作品,请立即停止印行与出版。
  (三)、如各有关出版社有意再继续出版原作,必须在征得本人同意之下,重新订定出版合约,方可再印行与出版,否则将依法追诉。
  (四)、有关大陆少数不肖出版社用仿冒方式出版所谓的“席慕蓉”作品等情况,本人授权贵公司全权追查,并将要求各有关出版社赔偿本人在经济与名誉上的双重损失。
  在签定委托书的同时,席慕蓉还交给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一份名单。这是她通过大陆亲友收集的关于盗印的材料,上面涉及大陆出版的二十余种版本。
  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接到委托后,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把大陆凡是能出版文艺类图书的出版社列了一个名单,从中选取一百多家出版社,向这些出版社发出一份通函。此后共收到十来家出版社的回信。有些出版社态度较好,承认出版了席慕蓉的书,并表示愿意支付报酬。有的出版社回信说自己没有出版席慕蓉的书。更多的出版社则对此采取了不予理睬的态度。
  第二个步骤,是根据席慕蓉提供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有针对性的向一些出版社发函追讨。经过几个回合的交涉,有几家出版社的问题顺利解决了。其中,出版《席慕蓉抒情诗文选》 的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爱的季节给我相遇》的北京出版社、出版《席慕蓉爱情诗赏析》的南京出版社等都采取了合作的态度。对出版两本仿冒作品的学苑出版社,席慕蓉提出要赔偿人民币10万元,学苑出版社认为这个数字太大,经过交涉达成协议,根据这两本书的订价和印数,赔偿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个步骤,是根据席慕蓉及其大陆亲友提供的新情况,及公司在追讨过程中发现的新线索,向有关出版社进一步联系追讨。这种追讨是十分艰难的,一次次的电话,一封封的信函,一趟趟地派人当面交涉。虽然又有一些出版社按照要求支付了赔偿金,但更多的出版社则强调了各种客观原因,有的干脆就不承认自己侵权,直至两年以后这种纠纷仍未彻底解决。版权公司的同志说:有的出版社简直是在“耍滑”。
  公司在追讨过程中还发现,有一家出版社同时出版了其他台湾作家的作品。向这样的出版社索要样书,他们宁是不肯给,为什么呢?原来书的后面有一串海外作家作品集的目录,这些书都是未经授权擅自出版的,抓住一本,就等于暴露了一片。于是有的出版社在上交样书的时候,干脆把后面的一页全部撕掉。

把“海盗国”帽子扔进太平洋(5)
这种追讨的过程,实际上是宣传说服的过程,宣传著作权知识,说服出版者们遵循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惯例。一些出版社正是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认清了一个道理,这就是海外作者的作品是不能盗印的,当“海盗”是不光彩的。这就叫“花钱买个明白”。
  席慕蓉呢,在这个过程中也表现出了其温文尔雅的另一面,这就是对自己权利的绝对主张。在这方面,她是绝不含糊的。她说这是被逼出来的,是几乎要被气疯了才这样做的。这方面不能退,退一步也没有“海阔天空”。
  如果说席慕蓉是在“气疯了”之后才运用法律的手段向大陆的“海盗”进行追讨的话,台湾另一位著名女作家罗兰则似乎具有先见之明,一开始就在大陆寻求了著作权法律保护。
  不过,这并没有保证罗兰的书在大陆不被盗版。
  盗版的事仍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随后,一场法庭诉讼也不可避免地开始了。
  罗兰的被盗作品是她的《罗兰小语》。
  早在1988年,她就通过在北京西颐小学教书的妹妹,在大陆联系这套书的出版事宜。深圳海天出版社接受了这套书,由原书的四卷本改为上下集出版。出版时,罗兰与海天出版社之间没有签订关于支付版税等条款的出版合同。后来罗兰到北京,决定将自己这套书的版权问题授予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代理。公司从国际版权贸易惯例和国家对海峡两岸版权贸易的规定出发,帮助她与海天出版社补办了出版合同。海天出版社接受这个合同,并同意以版税形式付酬。
  这套书出版之初并未引起特别的轰动。但在此后的一两年里,它似乎身价倍增,格外好销,成为街头书摊上的抢手货。
  于是,一些出版社和集个体书商开始在它身上打起主意。各种各样的盗版本很快就撒向了市场。有不少出版社准备通过协作出版等形式补上这个选题。
  改头换面的《罗兰人生小语》一书此时在市场上格外畅销,出版者署名为卓越出版公司。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同志及时与卓越出版公司联系,指出他们的行为侵犯了罗兰及海天出版社的权益。但是,卓越出版公司当时回答:“我们没出这本书啊!我们调查一下吧。”
  调查的结果,此书确实是以该公司名义出版的。再往深里调查,发现此书的出版有一系列幕后活动。原来,这本书的直接经营者是书商梁海生。梁海生发现海天版《罗兰小语》很好销,就请人将此书激光照排制成软片,重新装帧,在书名上加了“人生”二字。他知道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希望能以正式出版社的名义出版,就委托北京一家出版社的刘某帮助购买一个书号。刘某找到了原北京某出版社的张某。张某将其介绍到北京另一家出版社。这家出版社觉得此书内容不错,准备接收,并收下了梁海生预付的8000元“管理费”,但由于社内人员意见不一致,后又放弃了这个选题。于是,有人托某发行所的王某另外再找一个书号给梁海生。王某就挪用了卓越出版公司一本关于医学方面书籍的书号给了梁海生,同时交给梁的还有该公司总编室的介绍信及付印单。
  这等于说,梁海生是花钱买了一个假书号。
  有趣的是,卓越出版公司调查到这些问题后,开始假戏真做。他们借此机会,向梁海生索要“版权费”和社里的“名誉损失费”。梁海生一共付给该公司万元人民币。他之所以愿意付这笔钱,是希望此书成为正式出版物。
  既然如此,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就开始向卓越出版公司追讨此书的版税。但是,卓越出版公司拒绝为此书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
  版权公司的同志说:“书商梁海生给你们的钱,应当是赔偿作者罗兰的钱。”
  出版公司回答说:“这笔钱不是赔偿作者的,是赔偿我公司的,是公司的名誉损失费。”
  版权公司愤愤地说:“我公司要上法院告你们!书商已经把赔偿金交出来了,你们却扣下不给作者。我们只好请求司法解决。”
  出版公司摆出奉陪到底的架势:“司法处理更公平,这样可以把所有人都兜出来。”
  调解失败后,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果然,起诉书把涉及此案的所有人都兜了出来——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把“海盗国”帽子扔进太平洋(6)
被告:梁海生,个体书商
  被告:中国卓越出版公司
  被告:王某,学苑出版社干部
  被告:刘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干部
  被告:张某,华文出版社干部
  被告:北京印刷二厂
  法院经过一系列调查,于1992年6月对此案作出公开审理。由于这是大陆第一例由法院审理的涉及台湾作家著作权纠纷案,这次公开审理吸引了许多新闻出版界、文艺界和法律界人士。审判厅里坐满了前来旁听的人。
  审判长张维平当众宣读了法庭调查结果。
  他说:“梁海生未经罗兰许可,非法出版了《罗兰人生小语》一书,为了得到书号和印刷手续,首先于1990年5月找到刘某,刘某又找到张某,张某通过案外人找到王某,从王某手中取得了卓越出版公司的书号及印刷手续,北京印刷二厂依此书号和印刷手续印刷了此书。该书号原是王某从卓越出版公司为印刷其他书籍而取得的,因故书没有出版,但王某并未交回书号及有关手续,卓越出版公司也没有追要。北京印刷二厂印刷《罗兰人生小语》 共6万册,全部被梁海生提走并投放市场…… ”
  事实是清楚的。
  有关当事人都供认不讳。
  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海生赔偿原告罗兰经济损失16000元,被告中国卓越出版公司赔偿原告罗兰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罗兰经济损失900元。
  二、被告梁海生赔偿原告深圳海天出版社经济损失14000元,被告中国卓越出版公司赔偿原告海天出版社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王某赔偿海天出版社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还同时宣布一项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梁海生非法所得50000元 、刘某非法所得3000元、张某非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
  同时,对有关被告作出罚款处理。
  这场官司自然引起海内外舆论的普遍关注。大陆多家报纸迅速刊登了审判结果的消息,台湾主要报纸也纷纷转载并作出其他反应。
  罗兰于1992年6月20日从台北致信给北京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吴颖女士。信中说:
  “关于卓越的诉讼结果,台北各报均显著刊登,其中有4家大报打电话来访问我的反应。我认为,大陆著作权法自去年6月公布(作者注: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公布,1991年6月30日实施,此处系罗兰笔误),如今能够迅速实施,自然值得高兴。著作权人得到保障,也是国家的体面……”
  据代理人吴颖女士的介绍,罗兰是极重视自己的版权的,尤其看重自己作品的完整性。在台湾,罗兰不肯轻易地将书稿交出版社出版,而往往是由自己直接负责出版事宜。海天出版社曾经征求她的意见,能否从《罗兰小语》中抽出一部分出版一册“精品”。罗兰坚决不同意,回答说:“你们编不好,容易损害作品的完整性。”自然,她对大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盗版行为是极其气愤的。同时,她也对大陆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完善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抱有信心。
  在处理《罗兰人生小语》的过程中,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也发现,盗版罗兰作品的出版单位不止一家。他们从《文摘报》的一篇转载作品中发现线索,追到某广播电台编辑部,进而又追到东北一家出版社。这家出版社出版的《人生大舞台》也是一个盗印本。但是对这本书的追讨颇费周折,经过一年多的交涉,总共才追讨到了1014元的稿酬。
  这也只是在有限的人力、有限的视线范围内查到了的,没有查到的盗印本不知还有多少种,没有抓到的盗印者不知还有多少人!
  

我们也会遇到“海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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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保护是互相的。中国不保护外国人的版权,外国也就不保护中国人的版权。
  在我们戴着“海盗国”沉重帽子的时候,自身也遇到了许多“海盗”。对这些“海盗”,我们无能为力,因为手中没有武器。
  中国电影代表团到美国访问,向美国人介绍中国的优秀电影作品,其中谈到了传统电影《红色娘子军》。美国人想亲眼看一看这部片子,但代表团此行没有带去。由于长期缺乏版权贸易,美国没有引进这部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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