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二战后的创举
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创举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以轴心国的失败而告终的。德国的正式投降是在1945年5月8日,日本的正式投降是在同年9月2日。
纽伦堡国际法庭东京国际法庭在德日投降之后,战胜的同盟国便分别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先后设立了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前者的名称是“国际军事法庭”;后者的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后者冠以“远东”二字,以示区别于前者。一般人对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简称是“纽伦堡国际法庭”和“东京国际法庭”,或者“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Nuremberg;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Tokyo。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东京国际法庭
这两个法庭的组织虽略有不同(见下章),但是它们的任务和目的却是一样,那便是:把轴心国的某些国家领导人当做首要的或主要的战争罪犯而加以逮捕、侦察、起诉、审讯和判刑。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依照……协定,应设立一国际军事法庭,以公正并迅速审判及处罚轴心国之主要战争罪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设立,其目的为公正与迅速审判并惩罚远东之主要战争罪犯。”这些首要的或主要的战争罪犯有时又被称为“甲级战犯”;他们都是当年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日本政府中对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侵略战争负有最高或主要责任的人物。这些人对于国家侵略战争政策的制定和侵略战争的进行是起过重大作用的。
对于这类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由正式组织的国际法庭依照法律手续加以审讯和制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在这以前,一个战败国的领导人物,即使他们是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巨魁,一般都是逍遥法外的,从来没有受过法庭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
诚然,在历史上,一个国家的元首或政府显要在战争中一旦落在敌国手中被杀害或被囚禁的事情,是屡见不鲜的。最著名的近例便是1815年拿破仑一世被英、俄、奥、普等战胜国流放在圣赫勒拿岛终身囚禁。但是他的流放并没有经过任何国际法庭或国内法庭的审判。用法律去制裁战败国领导人之事,确实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个新创举。
两个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经过(1)
1945年5月德国投降。从是年7月17日起,英、美、苏三国举行了柏林会议,1945年7月柏林(波茨坦)会议
签订了著名的“波茨坦议定书”。在该议定书的第六章(标题为《战争罪犯》)里,重申了对于希特勒德国的主要战犯必须严予法律制裁之决心,并“认为尽速开始审判此等主要战犯乃极其重要之事”。“波茨坦议定书”中有关惩处战犯之条款。在此前举行的苏、美、英三国领袖克里米亚会议上,惩办希特勒德国的主要战犯问题也得到了他们的重视。会议并决议要“……使所有一切的战争罪犯,予以公正与迅速之惩处。”
根据同盟国在战时和战后迭次表示要惩办法西斯战犯的坚决意愿,苏、美、英、法四国代表在伦敦举行了会议,专事讨论组织国际法庭审判纳粹主要战犯的问题,并于1945年8月8日签订了关于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四国协定和作为协定附件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规定了法庭的组织、职权和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截至1945年底为止,加入本协定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
四国协定和法庭宪章签订、颁布之后,经过约两个月工夫,法庭的组织工作便告完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1945年10月18日接受了对戈林、赫斯等22名首要纳粹战犯的起诉,正式审讯是在10月20日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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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情况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有些不同。它不是直接按照一个国际协定设立的,而是根据一系列的国际文件授权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设立的。这些文件是“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书”和莫斯科外长会议的决议。
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国政府在1945年7月26日宣布的,后来苏联也附署,参加了这个公告。公告的目的是促令日本武装部队尽速无条件投降;公告并规定了日本投降时必须接受的各项条款。公告第六项说:“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远剔除;盖我人坚持非将不负责之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公告第十项说:“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制裁。”
1945年9月2日由外务大臣重光葵和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签订并向同盟国九国受降代表麦克阿瑟等所呈递的日本投降文书完全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
1945年9月2日,密苏里舰,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在降书上签字
投降文书上写道:“我们谨奉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并代表他们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脑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第六项写道:“我们为天皇、日本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
日本既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中的一切条款,当然也就接受了其中“对于战犯,……将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的条款。
但是“波茨坦公告”仅仅规定了日本必须接受的投降条款,而对如何实现这些条款的具体步骤和措施则完全没有规定。诚然,事实上,在占领和管制战后日本以及执行投降条款的种种事宜,美国政府通过其担任盟军最高统帅的美国五星上将麦克阿瑟,是大权独揽,包办一切的。然而,在形式上,它还需要一个盟国授权的具体的法律根据。这个根据便是1945年12月在莫斯科召开的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所通过的一项决议,这个决议中国也同意了。因此,它便成了对日作战的四大盟国的一致决议。
决议规定“盟国驻日最高统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日本投降及占领和管制日本各条款一一实现”。这个决议给了盟国最高统帅非常庞大、广泛的权力;同时,在法理上说,他对同盟各国也负有实行“波茨坦公告”中各条款(包括严惩战犯的条款)的义务。战后驻东京的“盟军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Douglai McArthur)是一个骄横的美国军人,是当时美国三个“五星陆军上将”之一。在1941年12月珍珠港事变发生的时候,他正任菲律宾总督。事变后,他便被任命为太平洋战区美军总司令及盟军最高司令官,主持对日作战,直至日本投降。1945年9月2日日本正式投降时,他是盟军受降的总代表。迄后美军进驻日本,他便大权独揽、惟我独尊,俨然以“太上皇”自居。不过那时由于各同盟国对日本的侵略记忆犹新,对日军的暴行余痛尚存,加上当时美国庇护日本战犯的倾向尚未充分表现出来,因此,麦克阿瑟在占领和管制日本的初期,对于同盟国课予他的诸如民主改革、严惩战犯等义务履行得还是相当负责任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便设立在这个时候。但为时不久,他便把已经逮捕在押并准备作为第二案、第三案起诉的四十余名甲级战犯分为两批先后擅自释放了。等到远东法庭对第一批甲级战犯判决执行完毕,所有日本甲级战犯已被麦克阿瑟释放得一干二净。那时远东法庭既已无事可做,只有无形中归于消灭。
根据莫斯科会议的这个决议,当时的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经过同受降各盟国的外交磋商之后,便在1946年1月19日颁布了一项“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通告的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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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经过(2)
盟军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
“由于美国及其同盟共同反抗轴心国所进行非法侵略战争的各国曾迭次发表宣言,申明它们决意对战争罪犯要加以法律制裁;
“由于同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各盟国政府于1945年6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了对于所有的战犯,包括对我们的战俘犯有残暴罪行的人犯在内,应当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作为日本投降条件之一;
“由于1945年9月2日日本全权代表奉日本皇帝和日本政府之命并代表他们签署了日本投降文书,从而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内所载各项条款;
“由于这一投降文书生效之后,日本皇帝和日本政府统治日本国家的权力应该服从盟军最高统帅,而盟军最高统帅有权采取其认为实施投降条款所需要的各种措施;
“由于本文件签署人系盟国所任命以实现日本武装部队全面投降的盟军最高统帅;
“由于美国、英国和苏联在1945年12月26日莫斯科会议上研讨了日本履行投降条款问题后,已经议定(中国亦曾同意):最高统帅应颁布所有为实施投降条款的命令;
“基于上述等因,我,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兹以盟军最高统帅的资格,为行使我所受命的威权,并为实施关于对战争罪犯实行严厉法律制裁的投降条款,特令规定以下各条:
“第一条: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或同时以个人身份兼团体成员身份,犯有任何足以构成破坏和平之罪行者。
“第二条: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和职权详载于本日经我核准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
“第三条:本命令丝毫不妨碍为审判战犯而在日本或在某一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内任何地区所建立或必须建立的任何国际法庭、国内法庭、占领区法庭或委员会或其他法庭之管辖权。”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第一号,1946年1月19日,载;Trial of Japanese War Criminals(Publication )。这个通告在当时的国内外报纸上均有披露。
在发布这个通告和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后不久(即1946年2月15日),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各同盟国政府的提名还任命了十一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印度、菲十一国各一名)。
由于十一国法官到达东京的时间参差不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迟至1946年4月29日才正式接受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起诉机关)对东条、广田、平沼、小矶、松井、板垣、土肥原等28名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公开庭讯是在1946年5月3日开始的。远东国际法庭自从公布宪章及法官名单到正式开庭,其间经历了约三个半月之久。主要原因系由于十一国法官到达东京的时间参差不齐。苏联法官迟至开庭前两天始偕同苏联陪席检察官及若干随员到达。据说苏联法官之所以迟迟到达,其原因系盟军总部对他随带人员的入境签证故意刁难。缘苏方原拟派遣约七十名人员到法庭及检察处工作,但是完全由美国人包办的盟军总部认为人数太多,不肯签发入境许可证。后经往返磋商,再三交涉,始允约二十名随员入境。美国之独断专行于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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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战犯与国际审判
最后,有几个次要的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还需要说明一下。那便是:何谓“甲级战犯”?它同乙级、丙级战犯的区别何在?何以甲级战犯一般系由国际法庭审判,而乙、丙级战犯一般系由国内法庭(犯罪地国的法庭)审判?
必须指出:把战犯分为甲、乙、丙级只是一般学术著作中和新闻报道上的习语,在正式的国际文件中是没有根据的。在1945年8月8日英、美、法、苏四国签订的伦敦协定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它们用的是“控诉及处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字样;1946年1月19日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颁布的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通告和法庭的宪章中,也用的是“公平及迅速审讯并惩罚在远东的主要战争罪犯”字样。在其他的正式国际文件中,它们使用的也是“主要战犯”而不是“甲级战犯”字样。
但是在日常习语中,在学术论著中,以及在新闻报道中,人们为了方便和更醒目起见,常把这类战犯称为“甲级战犯”(Class A war Criminals)。
甲级战犯的特征有二:一是他们的地位很高、权力很大,属于国家领导人的范围;二是他们都犯有纽伦堡和东京宪章中所规定的“甲项”罪行——破坏和平的罪行,亦即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的罪行,而这种罪行是法庭所认为“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包括全部祸害的总和”的罪行。这两个特征是互相关联的。一个没有很高地位和很大权力的人是不会对国家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发生作用或影响的。因此,被称为“甲级战犯”的大都是侵略战争中的“元凶巨魁”。
这些“元凶巨魁”虽亦常被控犯有他项的战争罪行,如普通战争罪行和违反人道罪行,但是他们每个人毫无例外地是被控为犯有破坏和平的罪行。这是对他们的主要的控诉,其他被控的罪行都是次要的。
依照一般国际惯例,甲级战犯大都是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至于何以必须由国际法庭去审判,我们在国际文件中或作家论著中并没有发现权威的或详明的解释。据我们体会,其理由大概是这样:和平是不可分割的,安全是要靠集体去维持的,所以发动侵略、破坏和平的罪行不仅关系直接受害的邻邦,而是参战各国所共同关切的。这种罪行的祸害是没有地理区域的限制的,它是对多数国家和多数人民的犯罪。因此,它应该由国际法庭去共同审判,而不宜于由一国的国内法庭去单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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