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下台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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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下台内幕- 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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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县黑派拥有县汽车客运公司,苗栗县大刘派与小刘派参与经营新竹汽车客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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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动员的机器(2)
其他经济实体与地方社团:地方派系的其他地方势力范围主要包括除信用合作社之外的各类合作社(如台湾省樟脑运销合作社、青果合作社、省住宅公用合作社、省蔗农消费合作社、县市及乡镇合作社、省合作社联合社)、工程建筑公司、医院、家族企业与名目繁多的各类地方性社团等。其中,不少地方派系因拥有医院而发达,如嘉义市的“许家班”,就是许世贤与张进通夫妇在嘉义市设立顺天堂医院行医,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而成为一方势力;宜兰县的罗许派因罗文堂与许文政开设博爱医院(前身为罗许阿隆博爱医院)、进而跻身于医师公会而结识地方政经人士发展起来的一个地方派系;桃园县吴派也拥有多家医院等。
  台湾地方派系起源于选举,目标是掌握权力,核心是争取利益,因此地方派系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选举动员。在实行地方自治情况下,要取得权力只能通过选举、夺取权力来实现。有了权力,就可为本派系争取利益与保护利益。要在选举中取得胜利,不仅需要金钱,更需要发展自己的势力,壮大派系力量,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发展“桩脚”(即派系领袖培养起来的一批分布在基层权力机构中的掌权者或忠诚支持者),依靠他们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网。派系为掌握选举资源,在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发展关系网,掌握地方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社会组织,形成一个庞大的“桩脚网络”。在选举活动中,地方派系动用这些“桩脚”,进行购票、买票、固票等,以便在选举中取得胜利。因此,可以说地方派系依靠“桩脚”进行社会与政治动员,发展派系势力。
  “桩脚”原是在地方上可以为派系动员各种力量与争取选票的人物,包括在任或离职的村长、乡镇长、农会总干事、宗亲会理事长、退伍军人协会会长、庙会管理委员会总干事、校友会总干事等在地方有一定影响与实力的人物。“桩脚”也有“大桩脚”与“小桩脚”之分,有“明桩”与“暗桩”之分。“大桩脚”即是社会动员能力较大或影响力较大的个人或组织,如农会、水利会或农会总干事、宗亲会理事长等。“小桩脚”即动员能力相对较小的基层组织或社会政治地位较低的个人,如村长、里长、代书或退伍军人协会负责人等。县市级派系的“桩脚”是派系中乡镇市级及相关社会团体与组织的负责人或主要干部。县市级派系人物则可能是国民党在省市级与“中央”级行政首长与民意机构选举中的“桩脚”。全省300多个乡镇市的“基层干部”,基本上是国民党进行选举的“基层桩脚”。
  在台湾地方选举中,候选人仅凭个人能力与口号是不够的,必须是派系代表或派系支持的人物。候选人为能够当选,便给选民实际好处,行贿、给钱买票是主要方式。买票行动仅靠候选人进行是不够的,也是不可能的,它必须通过所在派系建立的“桩脚”买票。买票已经成为台湾地方选举中的一种普遍性的文化,不再认为是非法的行为。买票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都会通过自己的“桩脚”去执行。买票的价格各地不一,都市高于乡村,经济发达地区高于经济落后地区。
  在社会反贿选声音不断高涨下,司法单位积极查处贿选,于是候选人改以后援会、宗亲会、同乡会、大楼管理委员会、工商业协会等民间社团名义所举行的流水席、餐会、联谊会、座谈会等赠礼品的变相方式争取选民。总之,派系要通过各种办法给予“桩脚”好处,以便让其努力拉选票。据台湾《工商时报》对1997年底县市长选举中“桩脚”买票情况报道:虽然候选人直接以金钱、实物贿赂选民的手段渐趋式微,但以民间社团名义设宴或赠礼品等模式的贿选却大行其道。因县市长选举选区大,候选人在“绑桩”时已采取“精兵制”,并以大、中型“桩脚”为主,至于过去以村里邻长等基层行政人员为“桩脚”的做法,在此选举中已渐没落。
  在各种选举后,获胜者均会做一些回报给“桩脚”,这就是台湾的“酬庸文化”。酬庸回报方式多种多样,能给升官的给升官,给钱的给钱,给工程的给工程,其实就是一种权力与利益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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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蚀经济利益
地方派系对政治权力的争夺,看重的不仅仅是政治权力的表征,更重要的是握有权力之后所能获得的巨大经济利益。
  地方派系掠夺经济利益的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包括公共工程承包、土地重划、地目变更、水利会资源分配、农会信用贷款等。有学者认为,地方派系通过所占据的民意代表职位汲取资源方式分为三类:一是省营金融机构的特权贷款。凡是有机会当选议员的县级派系,都不会放过此一机会。二是省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公共部门采购利益与佣金,尤其是对公共工程的承包,在建设经费比较充裕的县市利益更是为数可观。三是以地方政府公权力所换取的经济利益。这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表面上合法的假公济私,例如利用都市计划或公共建设规划来进行土地投机炒作;另一类是以公权力来掩护非法经营活动,例如经营地下娱乐场所与赌场。
  其中,各级政府推动的公共工程是一项庞大的经济利益。这些公共工程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层层编列预算,“中央”补助省市政府,省市政府补助各县市政府,各县市政府补助各乡镇市,县市与乡镇这两层的工程预算经过地方领袖与派系人物自己或亲友承接,从中获得巨大利益。这就是地方派系为何争夺地方权力的本质所在。
  预算的编制和补助款项成为上级政治人物掌握地方的最有效武器。这种图利特定派系、人士的补助经费宽裕,渐渐让地方势力、派系坐大。再加上“解严”以后,政治势力与政治结构的急速变化,有些地方派系成为地方政治生态的操控势力。
  有人将派系与桩脚结合蚕食的公共工程称为“桩脚工程”。有学者认为,“桩脚工程”是国民党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为了巩固地方基层势力所采取的一套以经济掌控政治的策略。由于每年从上向下编列、补助的工程款巨大,大多为地方基层派系人物与地方势力所获得,从而形成省政府有省政府的“桩脚工程”,县市政府有县市政府的“桩脚工程”,乡镇有乡镇的“桩脚工程”,从而建立起一个经济政治利益的结盟体。
  依据台湾省“警政署”发表的台湾黑道帮派介入公共工程围标的研究报告,台湾许多县市政府地方建设经费,每年固定分配给该县市的议员,由各议员就其选区内应建设的工程提出规划后,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这项措施,美其名曰让各议员能够向各该选区民众的选举承诺有所交待,其实主要还是担心预算的审查不过关而图利议员。
  在县市、乡镇各项公共工程招标与发包过程中,由掌握决策大权的派系人物协商后分配给特定的人士,这些特定的人有的是民意代表、有的是地方实力人士、有的是工程承包商、有的是地方政府首长或官员的亲朋好友、有的是地方首长或官员拉拢的对象或想结盟的派系或地方势力。其中,又以地方各级民意代表介入“桩脚工程”的情形最为普遍,地方派系人士介入的情况居次。事实上,这两者之间即民意代表与地方派系人物是交织在一起的,地方各级民意代表均属于不同的派系而已。据知,有些县市首长和县议员私下都有约定的默契,每位议员每年可以分配到2000万到5000万元不等的“工程配额”。县议会正、副议长的工程配额一般是议员的2—3倍。县市议员与乡镇代表因权限等级不同,所能获得的工程配额也有所不同。这种酬庸性的工程配额,由民意代表指定给自己或本派系亲近人士的厂商,自己从中取得回扣与佣金。
  1998年4月初,台湾“调查局”在侦办台东县议会正、副议长贿选案时,意外查出台东县议会机要秘书林义力夫妇,以经营的“国鑫行”来协助台东县政府和县议员共同分配台东县政府机关、学校工程及采购项目。其方式是,林义力向某机关、学校先征求机关、学校计划扩充的设备或校舍工程,以及大概预算,然后就由林义力通过县政府各个有关部门进行编列,待预算提出后,林义力就找议员们“沟通”,指明某件工程可以拿多少回扣,然后就可以拿到县议员审议过关。有时,林义力事先会向机关、学校说明工程应拿的回扣数,如果遭到拒绝与不合作,机关或学校就拿不到工程,即便拿到也会在议会中被否决。在这起案件中,与“国鑫行”有勾结的成员包括县政府官员、县议会议员、台东市民代会代表、市公所人员等80多人。从这一案件可以发现,利益巨大的地方各类工程成为以地方派系为首的各势力争取的最重要目标,也是台湾地方黑金政治中最为普遍的一页。
  

争夺政治权力(1)
地方派系的产生最重要的起源就是实施地方自治后的民选县市长职位之争。因此,在台湾地方自治发展史上,县市长是地方派系的领袖或最重要代表。在反对党出现以前,除个别的县市长外,绝大多数县市长均是国民党籍的派系领袖或派系代表。派系产生后,横向在县市议会发展,纵向向下向乡镇市与村里等基层延伸,向上向省议会、“立法院”与“国民代表大会”等民意机构发展,但地方派系不能跨越县市范围,从而形成一个以县市为中心、人脉上下一体庞大复杂的结盟关系网络。
  台湾权力结构是由“中央”、省市、县市、乡镇市、村里五个层级组成的统治体系。台湾地方自治是指省(市)、县(市)与乡(镇市)三级地方自治。“行政院”直辖市与省辖市下的区及村(里)、邻为非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即公法人。
  长期以来,台湾地方自治是不完全的民主自治,是集权“中央”统治下的部分自治与准自治。基本上,县市以下权力结构是民主政治的完全自治体系;省与直辖市有不同程度的部分自治,即议会通过直接选举产生,而行政首长为集权下的官派。台湾地方自治也缺乏法律依据,而是以国民党的行政命令与临时法令执行。在“中央”与省管辖权高度重叠性的情况下,县市地方自治在台湾就具有重要的特殊意义,民选行政首长与民意机构代表具有民意基础,被赋予了较大的权力发挥空间。
  县市长是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地方最高行政首长,掌握了县市政治经济资源,具有很大的权力,是各种政治势力与地方派系角逐的对象。自第一届县市长选举起,各县市实力派人物纷纷出马,展开了激烈角逐,在选举过程中各候选人代表及支持者形成一股势力,地方派系由此产生。每次县市长的选举,也是地方派系权力斗争最激烈的时候,每次县市长的更替就是派系力量的轮转。县市长若是派系代表就会对本派系带来相当大的利益;若不是派系代表,也会在任内培养自己的人马,形成一种新的势力,多称为“县长派”,可能就是一个新派系的诞生,不少县市的地方派系也正是这样形成的。自1950年以来,到2000年民进党上台前,台湾共举行十三届县市长选举,当选者90%以上是地方派系代表。
  县市议会则是地方立法机构,更是地方派系权力分配的重镇。台湾光复初期,台湾县市政府属半自治机构。县参议会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间接选举,由各县的乡、镇、市民代表会及职业团体分别选举各县的参议员组成。各市参议会则依《市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由区民代表会及职业团体分别选举市参议员组成。1950年,台湾当局公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各县市依规定成立县、市议会,县市议会由间接选举进入直接选举时期。县市议员任期前两届为2年,第三届起改为3年,第六届起改为4年,连选得连任。到2000年,台湾先后共举行十四届县、市议会选举。议员名额按各县市人口数并参照财政等情况确定,设有最高限额(县市议会议员最多不得超过65人,直辖市议会议员最多为52人),另有妇女与原住民保障名额。
  县市议会当选者历来都是有实力的地方派系与家族势力的代表人物,当选连任者的比例甚高,有些家族更是连续二代、三代或一个家族多人同时当选县市议员。县市议会基本上由地方派系把持。据统计,在历届县议会选举中,地方派系推举或支持的候选人当选比率达50%—60%。
  长期以来,县市议会与县市政府在利益交换或合作上能够进行良好配合,较少发生冲突。但在民进党执政县市增加后,掌握行政权力的县市政府与掌握“民意”机构的县市议会的国民党势力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府会冲突不时发生,但基本上仍能维持合作关系,关键在于双方利益的分配能够达到共享。
  进入20世纪90年代,台湾政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中央民意”机构全面改选,台北市、高雄市、台湾省与“总统”、“副总统”进行全面直接选举。同时政党政治的形成,各主要党派投入各种重大选举,对台湾各级权力结构与选民结构都有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到地方派系的发展。
  这一时期,地方派系虽然在各种选举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已无法控制选局。政党力量明显在选举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就是说台湾基本上结束了县级以上权力在派系之间的分配,而是由政党竞争所取代。但地方派系在不同区域与种类的选举中仍发挥着重要功能。一是在县级以上的单一行政首长选举中,地方派系已发挥不了决定性作用,政党成为权力竞争的核心力量。二是地方派系在各级民意代表选举中仍具一定影响力。三是地方派系在县市议会选举中具相当影响力。四是地方派系在基层选举中影响力尚大。
  就20世纪9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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