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所有这些都以其自己的方式是值得尊重的。
于是,我们会有明显的感觉:对不同的人,人们所想到的美德是不同的。因为人们过不同种类的生活,有不同种类的个性,担当不同的社会角色,他们表现出来的品格的性质也会不同。
更进一步,假设一个社会的美德不同于另一个社会的美德,这是很有诱惑力的。毕竟,个人可能的生活类型依赖于他所生活的社会。学者的生活只在有像大学这样的机构的社会中才是可能的,这界定了学者的生活并使其成为可能。足球运动员、牧师、艺妓或者武士也是如此。社会提供了价值系统、制度,以及在其范围内个人生活得以形成的生活方式。担当这些角色所需要的性格特征是不同的,所以为了生活得更成功所需要的特征也是不同的。于是,美德就会是不同的。根据所有这些理由,为什么我们不能说,哪些品质是美德依赖于特定社会创造并维持的生活方式?
这种观点可能会遇到这样的反驳:某些美德会被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时间所需要。这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并且他可能是对的。亚里士多德相信,我们所有的人有巨大的共同之处,虽然我们是不同的,他说:“在去往遥远国家的旅途中,人们可以观察到,将每个人和其他每个人联系起来的使之相识和友好的情感。”甚至在最相异的社会中,人们面对的也是相同的基本问题,有着相同的基本需要。因此:
● 每个人都需要勇气,因为没有人( 甚至士兵也不能) 如此安全,以至于危险不会偶尔发生。
● 在每个社会中,都有财产需要管理,都要做出谁将得到财产的决定,并且在每个社会中,都有一些人比其他人的境况更不好,所以慷慨总是得到赞誉。
● 言谈中的诚实总是美德,因为没有社会能够在其成员之间没有交流的情况下存在。
● 每个人都需要朋友,并且为了拥有朋友,自己必须是别人的朋友,所以每个人都需要忠诚。
这种清单可能——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是这样——继续下去。
那么,概括地说,在不同的社会,人们对美德给予不同的解释,并且不同的行为被描述为符合美德的要求,这是真的;而且因为一些人在特定种类的环境下,过着特定种类的生活,所以他们更需要某些美德而不是另一些美德,这也是真的。但是,只说任何特定的品格特征是不是美德只是社会习惯的问题,这是不对的。主要美德不是社会习惯所要求的,而是我们共同的人类状况的基本事实所要求的。
第12章 德性伦理学(8)
德性伦理学的优势
为什么一些哲学家相信把重点放在美德上优于对伦理学的其他思考方式?人们提出了很多理由,下面是两个最重要的。
1。 道德动机。首先,德性伦理学是有吸引力的,因为它提供了自然而有魅力的对道德动机的描述。其他理论在这一点上是有缺陷的。试想下面的情况:
你在医院里正处于一个很漫长的疾病恢复期。你很烦燥不安,所以当史密斯先生来访时你很高兴。你和他聊天很愉快,他的到访正是你所需要的。过了一会儿,你告诉史密斯先生你有多么感谢他的到来——他真是一个好朋友,总是克服那么多麻烦、穿过城中心来看你。但是,史密斯先生反对你的说法,他承认他只是在尽他的责任。起初你认为他只是谦虚,但你们谈得越多,这一点就越清晰,他说的是实话。他不是因为他想你,或者他喜欢你而来看你,只是因为他认为“做正确的事”是他的责任。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拜访你是他的责任——也许因为他知道,此时没有别人比你更需要振奋起来。
这个例子是米切尔?斯托克(Michael Stocker) 在发表于《哲学杂志》(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上的一篇很有影响的文章中提出来的。斯托克评论道,知道史密斯的动机后,你肯定会非常失望,现在他的到访似乎是冷酷而算计的,对你失去了全部的价值。你认为他是你的朋友,但是现在你知道了别的东西。斯托克说,关于史密斯的行为,“这里肯定是缺少点什么——缺少道德的良好品性和价值”。
当然,史密斯做的并不错。问题是他的动机,我们看重友谊、爱和尊重,并且我们想让我们与其他人的关系基于相互的尊敬。出于抽象的责任感或“做正确的事”的欲望的行为就不是这么回事。我们不愿意生活在只根据这样的动机行事的人所组成的共同体中,我们也不愿意成为这样的人。因此,这个论证的结果是,只强调正当行为的伦理学理论从来不能提供对道德生活的令人满意的描述。因此,需要强调例如友谊、爱和忠诚等个人品质的理论——即,美德理论。
2。 对公平“理想”的怀疑。现代道德哲学的主题是公平——指这样的思想: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在决定我们做什么时,我们应该把每个人的利益都视为同等重要的。(前文列举的“正当行为”的四种理论中,只有很少有人坚持的伦理利己主义否认这一点。)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对此做出了很好的表述,他说:“功利主义要求[道德行为人]像一个利益无关而慈善的旁观者那样严格地公正无私。”你现在读的这本书也将公平作为基本的道德要求:在第1 章,公平包括在道德的“底线概念”之中。
即使如此,公平是否真的是如此重要的道德生活特征仍然是有疑问的。想想我们与家庭和朋友的关系。当与他们的利益相关时,我们真的是公平的吗?并且我们应该公平吗?一位母亲爱她自己的孩子,关怀他们,她不会以这种方式关怀其他孩子。她对她的孩子是完全彻底地偏心的。但是,这有什么错吗?这不正是一个母亲应该采取的方式吗?再者,我们爱我们的朋友,愿意为他们做事,而不会为了只是其他人的人去做。这又有什么错吗?相反,似乎是对家庭和朋友的爱是好的道德生活无可逃避的特征。强调公平的理论在解释这些时都会有存在困难的时候。
第12章 德性伦理学(9)
然而,强调美德的道德理论能够非常舒适地解释所有这些。有些美德是偏心的,有些则不是。爱和友谊包含对爱的人和朋友的偏心,对所有人的仁慈也是德性,但它是不同种类的德性。所需要的不是一般的公平要求,而是对这些不同美德的性质和它们彼此之间如何联系的理解。
不全面的问题
前述论证对两个一般观点提出了印象深刻的理由:(a) 适当的伦理学理论必须提供对道德品格的理解;(b) 现代道德哲学在这一点上是失败的。它们不仅忽略了这个题目,而且它们的忽略有时把它们引导到坚持扭曲地理解道德品格的性质的学说上。假设我们接受这些结论,会从这里走到哪里去?
一条前进之路是,发展一种把正当行为进路的最好特征与从美德进路得到的洞见结合起来的理论——我们可以试着完善功利主义、康德主义,比如在这些理论之中加入对道德品格的较好的说明。那么,我们的总的理论就会包含对美德的说明,但那种说明只是作为正当行为理论的一个补充。这听起来是明智的,并且如果这样的项目能够成功实施,显然,有很多支持它的论证。
但是,有些德性理论家已经建议我们应该向不同的方向前进。他们认为,德性伦理学应该被作为在与其他种类的理论之间两者择一的理论——作为独立的伦理学理论,它自己就是完全的。我们可以称此为“激进的德性伦理”,这是有生命力的观点吗?
美德性与行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强调正当行为的理论似乎是不全面的,因为它们忽略了品格的问题。德性理论通过把品格作为它的关注中心而对此进行了补救。但是,作为结果,德性理论又在相反的方面冒着不全面的风险。道德问题经常是关于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根据德性理论,我们应该怎么去决定我们做什么,这一点不很明显。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依赖于德性理论是根据什么精神提出来的。如果美德理论只是作为正当行为理论的一种补充提出的,那么,当问题是评价行为时,总的理论中的一些资源将会发生作用,
( 例如) 一些版本的功利主义或康德主义会被推荐。 另一方面,
如果德性理论是作为独立的理论、意在其自身就是全面的而提出的,就会采取一些更富戏剧性的步骤。或者这个理论不得不和“正当行为”的观念一起被抛弃,或者它不得不对产生自品德的
观念作出一些说明。
虽然这初看起来像是一个很疯狂的思想,一些哲学家认为,我们应当摆脱像“道德上正当的行为”这样的概念。安斯康说,如果我们停止用这些观念,“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她说,我们仍然可能评价行为为比较好或比较坏,但我们以其他术语来评价。不是说一个行为是“道德上不正当的”,而是直接说它是“不真诚的”或“不正义的”——用产生自美德词汇表中的术语。根据她的观点,为了解释为什么一个行为会被拒绝,我们不必说什么别的,只需要说这些就够了。
但是,对于激进的美德理论家来说,抛弃像“道德上正当”这样的观念确实是不必要的。这些思想会通过在德性框架'U9'内给予新的解释而得到保持。这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实现:首先,可以说,通过参考赞同或反对某个行为的理由,以熟悉的方式把行为评价为正当的或不正当的——我们应该实施那些对人们有利的、有最充分理由的行为。然而,被引述的理由将全部是与美德联系起来的理由。这样,支持做这一行为的理由就会是诚实、慷慨、公正等等,而反对做它的理由将是不诚实、吝啬、不公正等等。这个分析可以概括为:我们的责任是有品德地行为——换句话说,“要做的正当的事”是有品德的人会做的事。。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12章 德性伦理学(10)
不全面的问题。我们现在已经描绘了激进的美德理论家理解我们应该做什么的方式。这种理解足够了吗?这个理论的原则问题是不全面的问题。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思考一个典型的美德,例如诚实。假设一个人受到撒谎的诱惑,也许因为撒谎在特定的情境下能够得到一些利益。根据激进德性伦理学的进路,他不该撒谎,因为这样做是不诚实的。这听起来足够有道理了。但是诚实意味着什么?难道诚实的人不是遵从“不撒谎”规范的人吗?很难理解如果诚实不是遵从这样的规范的品性,诚实是什么。
但是,我们不可避免地会追问:为什么这样的规范是重要的?为什么人不应该撒谎,特别是当从中可以赢得一些好处的时候?简言之,我们需要一个答案,它能够超越这样做会与拥有特定的品格特征相矛盾之类的简单观察;我们需要解释,为什么拥有这个特征比拥有相反的特征更好。答案也许是,说真话的政策在总体上是对自己有利的,或者它推进了一般福利,或者它被必须生活在一起并且因此互相依赖的人所需要。第一个解释看起来很可疑,很像伦理利己主义,第二个是功利主义,第三个让人想起契约论的思考方式。无论如何,进行任何一点儿解释,似乎都把我们带出了不作其他理论的补充的德性理论的界限。
而且,很难弄清不作其他理论的补充的德性理论如何处理道德冲突的情况。假设我刚刚剪完头发(1992年我有一条和我现在的头发的形状一样的乌鱼)并且问你你想到了什么,从而把你置于负责的地位。你也可以跟我说真话,或者你可以说我看起来还不错。诚实和善意都是美德,所以就有赞同或反对每一个选择的理由。但是你必须选择一个或另一个——要么你说真话而不友善,或者不说真话而友善。你应该做哪个?有德性地行为这样的劝告,其本身不能提供很多帮助。它只是留给你困惑,哪个美德优先。为了解决这样的冲突,我们似乎需要一些更基本的指导,这种指导超越了激进德性理论所能提供的那些。
是否有一种美德,它与做某事的每个道德上充分的理由相配?最后,不完全的问题指出激进伦理学进路更一般的理论困难。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根据这种进路,赞同或反对做出某个行为的理由必定是与一种或多种美德相联系的。于是,激进德性伦理学认可这一思想:对任何可能被提出的赞同采取某一行为的充足理由,有一种与之相配的美德,它是接受并按那个理由行动的品性。但这似乎不是真的。
假定你是一个立法者,必须决定如何分配医疗研究基
金——没有足够的钱做每一件事,你必须决定是否在艾兹病研究,或者与癌症作斗争,或者其他值得的项目中投入资源。并且假设你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做大多人会受益的事。存在与做这件事的品性相配的美德吗?如果有,也许它应该叫做“像功利主义者那样行动”。或者回到道德冲突的例子,有没有一种美德与能被援引用来解决美德之间的冲突的原则相联系?如果有,也许它是明智的“美德”——它是说,算出并且做总体上最好的事的能力。但这就葬送了这场较量,如果我们只是为了使所有道德决定的做出都适合于我们认为的更可取的框架,而提出这样的“美德”,那么,我们虽然挽救了激进德性伦理学,却
以放弃其关键思想为代价。
结论。由于这些原因,认为德性理论是全部伦理学理论的一部分,而不是其本身就是一个完全的理论似乎是最好的。总的理论会包括对所有考虑的说明,既包括对实践决定的做出的考虑,也包括其深层理性的考虑。那么,问题是,这样一个总的视角能否以一种对两者都公正的方式容纳正当行为的适当概念和品德的相关概念?
我认为没有不可能的理由。我们的全部理论开始于把人类福利——或者所有有感觉的创造物的福利,因其重要性——作为超群地重要的价值。我们可以说,从道德的观点上看,我们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