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文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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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文历史- 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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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存在,例如,箕形臼齿。2012年,周口店“田园洞人”的基因研究显示,这一群几万年前的人类,具有今日亚洲人类的特点,而与欧洲人类的基因,有所分别。从这些信息看来,“现代人类”的亲属可能在各地存留很久,而“现代人类”,在各地演化的古人类身上,吸收了各地的基因。
  “现代人类非洲起源论”假设,这些古代人类,二十万年前离开非洲,五六万年前进入亚洲。他们进入的途径,分别来自各方。有一批从南方经过印度洋,一批循南路进入太平洋的东亚海岸,一批穿过今日东南亚进入中国西南,然后又分别北上,和东向扩散。还有一批,则从经由中东,进入欧、亚大陆,其中有一批西向扩散于欧洲本部,另一批则北上到达内亚地区,分别向东和西,扩散于欧亚大陆的北方地带。
  据最近的研究,欧洲人有少数尼安德特人的基因,亚洲人有少数丹尼索瓦人的基因;后者留在中国“汉人”血统的基因,不到0。2%。以上论述,只是根据目前基因遗传理论,认识古代人类扩散于中国地区的说法。凡此人类演化的讨论,其实并无助于我们对于后世中国地区人类分类归属的了解。

  现代中国人的基因高度一致
  人类在各地的分散演化,不仅是在体质方面,更显著的应当是在于他们为了适应各地的自然环境,而发展出来的文化特色。这些特色,构成了另外一种认同和归属的条件。在古代,地广人稀,于是每一个地区的古人类社群,不仅具有体质上的特色,而且在生活习惯上,也自成格局,与邻近的族群不一样。族群与族群之间,因为人口的扩散,或者受天然条件改变而引发的迁移,终于由于彼此接触,在血统上形成多元性,在文化上也是因交流而构成更复杂、更丰富的内涵。
  2009年11月,美国人类遗传学期刊发表了一篇新加坡学者对于汉人基因的研究。他们研究了八千多个来自中国十个省份的华人的基因,发现这八千多人的基因成分,有高度的共同性,彼此仅存在0。3%的基因差别。这篇报告也指出,基因差异性的转换,从北到南,有一定的差序,从西到东,并没有特殊可见的差异。他们将华人的基因成分,与日本人的基因成分对比,发现华人的一致性远比日本人为高。
  这篇报告,有其缺失:这十个省份,都是中国所谓内地的本土,南方省份只有广东一处,尤其西南云、贵、广西、西藏等处,没有样本,西北甘、新、青以及东北各处也没有列入。从中国历史上,人类的迁徙和融合,在这些地方,发生最为频繁。这些地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当在基因之中有明白的显示。也许正因为这篇报告,为指明“汉人”的基因成分,研究者才特意地挑选内地省份。
  另一方面,这篇报告的发现,也相当程度地符合中国历史上文献所记载的一些人类迁徙和混合现象。例如,每次北方高原地区,因为气候变化,当地的牧民大举南下,侵入中国,然后落地生根,他们的基因,也就进入中国人的总基因库内。相应的,犹如后浪推前浪,本来在北方中原一带的居民,由于北方的战乱,一批又一批地向南迁移,于是,改变了南方各地的基因构成成分。中国的地形,从西到东,天然条件上,并没有像从北到南这样显著的差异。而且,北方牧民要进入中国,必须跨过高峻的西北高原和山地,不会带动巨大规模的迁徙现象。
  此后,我将从新石器时代,各个地方文化之间的接触、交流、冲突与融合,讨论到文化的扩散和重组,间接也可以反映各种人类,可能跟着文化的开展,而有迁徙与混合。然后,我们会在历史时代,找出几个关键性的时期,对这些时期的战争与贸易以及因此引发的人群迁移和融合,讨论到各地族群之间的混合,以及一些孤立的“口袋”地区,所呈现的地方性特色。
  整体言之,中国五六千年的内外变化,犹如各种不同的豆类,倒在一个锅内,不断地搅和,合成腊八粥;假如还加上磨浆,出现的将是混合的豆浆。这种混合,可能就是新加坡报告指陈的,现代中国人基因呈现有高度一致性。长期混合的结果,不同于选择某种基因,刻意保存的“纯种”。我们要知道,天下没有真正的“纯种”,跑马场上的纯种马,都是特意保留的单纯基因组合,有其一定的长处,但是也有更多遗传的弱点。
  人类将来走的道路,也是在不断地交流与融合之后,逐渐构成一个共同的人类种属;其中,个别的个人,会呈现不同的外表,而他们的基因,却是上述“豆浆型”的混合,那才是所谓的“现代人类”。
  世界在改变,中国也在改变。在这个几千年来世界第一次走向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审察自己的归属和认同,也审察族群归属和认同的原则,应是非常严肃的课题,庶几我们不被狭窄而偏激的族群狂傲,迷失了自己往前走的方向。中国人能如此自我审察,对世界是有益处的;邻近的其他国家,在中国的自我审察过程中,不能责备中国是以民族情绪威胁他们,则对于中国,也消弭了四周邻居的敌意。

立宪政改等不起

作者:雪珥 字数:1628

  大清国的立宪政改究竟需要多少年?
  著名政治家、俄罗斯前首相维特提出,需要50年的准备期,这令大清宪政考察团团长戴鸿慈相当郁闷。维特告诉戴鸿慈:“中国立宪当先定法律,务在延中西法律家斟酌其宜;既定之后,君民俱要实行遵守,然后可言立宪,约计总以五十年准备。”
  维特认为,搞立宪政改,“欲速不能,过迟不可。上急行而下不足以追步,则有倾跌之虞;上不行而下将出于要求,则有暴动之举。”这也正是他的切肤之痛。与中国一样,俄罗斯立宪政改,同样是由于日俄战争失败的巨大刺激,仓促上马,结果是节奏很乱,造成社会动荡。
  戴鸿慈在其《出使九国日记》中,对于维特的讲解赞赏道:“语多罕譬,颇切事情。”但是,他告诉维特:“准备之功,万不能少,然不必期之五十年之后。”戴鸿慈认为,要加快立宪的进程,必须“知行并进”,对于立宪期限,戴鸿慈与端方的共同意见,倾向于15年。
  据《时报》、《新民丛报》等多家媒体在1906年8月份的报道,考察之后回到上海的戴鸿慈与端方,给各省督抚的电报提出:“以十年或十五年为期,颁布实行。一面规划地方自治、中央行政,以求民智之发达,而为立宪之预备。”
  督抚们对此各有意见。两广总督岑春煊提出“立宪事必不可缓,以十年为期,甚乐赞成”,比端、戴二人的15年期限更为激进。反对者中,据报道有绥远将军贻蔼、云贵总督丁振铎。盛京将军赵尔巽则赞同15年的期限。湖广总督张之洞在回电中干脆表态不愿意参与这种“串联”:“立宪一事,关系重大,实不敢妄参末议,祈鉴谅”。陕甘总督升允也附和说:“候旨垂询,再陈管见。”
  最能准确反映端方、戴鸿慈对立宪期限的看法的,当属他们回国后给中央递交的报告。这份题为《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收录在端方的《端敏忠公奏稿》中,虽然有诸多证据证明报告其实是梁启超代笔,但也的确反映了端、戴二人的真实思想。
  这篇洋洋万字的奏折,其实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中国非立宪不可”,二、“速立宪又不可”。在用大量篇幅阐述了“中国非立宪不可”之后,这篇奏折笔锋一转:“虽然,中国为救亡计,即于今日采用立宪政体,实行宪法可乎?臣等又考列国宪政制度所以能实施之故,而窃以为中国此时尚未可也。何也?中国数千年来,一切制度、文物虽有深固之基础,然求其与各立宪国相合之制度,可以即取而用之者,实不甚多。苟不与以若干年之预备,而即贸然从事,仿各国之宪法而制定、颁布之,则上无此制度,下无此习惯,仍不知宪法为何物,而举国上下无奉行此宪法之能力。一旦得此,则将举国上下扰乱无章,如群儿之戏舞,国事紊乱不治,且有甚于今日。是立宪不足以得安,而或反以得危矣。故谓此时即行立宪者,臣等实确见其不可,而未敢主张此有虚名,而无实益之政策也。”
  客观地看,这的确是“实事求是”的意见,宪政本身涉及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是一套精密的“技术活”,只是为了虚名而推行,未得其利,先蒙其害。
  奏折随后详细地分析了日本的立宪路线图:“查日本开设国会,实行宪制,在于明治二十三年;预定开设国会之期,则在明治十四年。然明治元年,其天皇已以五事誓于国中,其国是已大定矣。盖自明治元年以至明治二十三年,皆立宪预备时代也。其立宪以前,必以五事宣示天下,以定国是者。盖日本当时以西洋之相迫,遂有覆幕尊王之举,国民呼号奔走,群起求政治之改革。而其时,日本天皇亦知非立宪不足以谋其国之安且富强也。欲即立宪,故先以五事定国是。旋乃定开设国会之期,使全国官民,于若干年中周备,为立宪之预备,实行种种之改革。及乎实施宪制之时,而一切法制皆已,无忙迫不及之弊。故开议会后仅五年,而其国力已足胜我也。今日中国之情势,本当时无异。而有莫实与日。”
  因此,奏折建议中央应立即“宣示”立宪的决心及时间表,“以定国是”,“约于十五年至二十年,颁布宪法,召议员,开国会,实行一切立宪制度。”

房契、地契、不动产登记

作者:李开周 字数:1606

  民国以前,中国是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地主想证明某块土地属于自己,得靠地契;业主想证明某处房产属于自己,得靠房契。
  地契和房契都是合同,过去叫文书,地契是买地的文书,房契是买房的文书。用现在的话讲,地契和房契就是不动产买卖合同。
  古代的不动产买卖合同跟今天不一样,一是内容太少,一份合同少则几十个字,最多几百个字,只写明不动产的位置、面积和成交价,没有详细的赔付条款,更没有配套的质量保证书;二是模糊不清,合同上往往只有卖方和中间人的签字,没有买方的签字,即使有,也只有一个姓,而没有全名,如果有全名,那也是化名,不是真名。
  我手头有几百张老房契,随便拿出一张给大家看一看:
  “立绝卖房屋连基地永远割藤杜绝文契林栋序,为因妹丈周某父子先后病故,遗下吴邑十一都二十四图虞家庄朝南房屋一所,计七间,一披厢。今凭中绝卖与永义堂为业,三面议定价银一百二十两整。道光十五年五月,绝卖人林栋序(画押),中人周孝清(画押)。”
  通过这张房契可以看出,一个名叫林栋序的人卖掉了他妹夫的房子,房子坐落在苏州城郊虞家庄,坐北朝南一小院,内有七间北房、一间厢房,卖价120两,交易时间是道光十五年农历五月,中间人是周孝清。
  房契里有几个术语:绝卖、割藤、凭中。“绝卖”是完全卖掉,以后无论房价涨到多少都不会再找买家赎回(与绝卖相对的是“典卖”,典卖是可以赎回的);“割藤”指的是没有任何纠纷,今天我把房子卖给你,保证没有任何人找麻烦;“凭中”的意思是通过中间人,这笔交易有中间人在场,万一将来出现纠纷,咱找中间人说事儿。
  从唐朝到民国,甚至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二十年,中国民间的不动产契约一直都是这个样子,一直都是这个格式,一直都是先写交易性质(绝卖还是典卖),再写交易起因(缺钱或者亡故),最后再写标的属性(位置和面积)、成交价格、卖方姓名和中人姓名,而咱们现代人看起来最为重要的买方姓名和违约责任却付之阙如。严格讲,像这种契约根本就不是完整的不动产交易合同。
  可这些不完整的交易合同却曾经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产权证明。仅靠一份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不规范合同来做产权证明,会滋生出大量的房产纠纷,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从宋朝开始,官方都在呼吁民众进行不动产登记——让交易双方去衙门缴纳契税,完了衙门在合同上盖一个红章,并对交易进行备案。
  问题是中国的契税历来很高,从南宋到清末,最低2%,最高9%,加上各种各样的附加税,有时候能占到房价的23%,花100万买套房子,为了缴税还得再花23万!老百姓图省钱,往往不去备案,仍然用一张没有经过官方盖章的“白契”做产权证明。白契没有备案,完全可以造假,如果恶霸和讼棍想霸占你的房子,随手造一份假房契,再替你伪造一个签名就行了。
  进入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为了厘清产权,减少纠纷,呼吁进行不动产登记。各地市政府先后响应孙先生的号召,纷纷在地方法院下面设立“登记处”或者“登记局”,让业主们主动去法院申报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房屋质量和房屋现值,登记处或者登记局先审查,再公告,确信没有产权纠纷了,再登记备案,最后发给业主一张《不动产登记证》。
  1925年4月,北京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张贴了一份不动产登记布告,是用白话文写的,容我抄录如下:
  “本厅自民国十一年九月一日创办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印发过十几万张传单,对大家说明了。北京的土地房屋自庚子变乱后,关系很复杂,有补签的,有失契的,有盗典、盗卖、盗押的,打官司的实在不少,一经登记处登记,权利就算是永远确定了,什么盗卖伪造的事情均敢保其没有,即万一遇到兵灾水火,契据丢失,不须登报声明,不须找铺保补契,就可以对抗第三人。从本年四月一日起,土地房屋每价值千元,只收一元登记费。”

大时代的小个子

作者:李舫 字数:3230

  “我的幸福,往往来自于我所遭遇的不幸。”
  在电影《我曾侍候过英国国王》的开篇,小个子主人公捷克人简·迪特如是说。被监禁了近15年,简·迪特遭遇大赦获释,站在监狱的大门口,跌宕起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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