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本身亦是一组无始无终的螺旋式圆形循环生命及其表现…其类相递,生生不息。从政治角度讲,启动模拟印端而相应抑制已然颓滥的创造印端是对基于均衡受益之平衡性的张扬;而从哲学角度讲,通过模拟印端实施对创造印端的契融并通过这种契融的过程来实现两者基于共同本真性的回归;而这一切,正是表现为基于唯相法则的相互印证的调谐性之谐和性的。我们的外部感官所感受到的一切协调一致之表象未必就能令我们之内部感官(精神)感受到同样的功效并令我们的统觉(灵魂)达到天人合一的谐和性;而我们之内部感官(精神)之感受的协调一致以及我们统觉(灵魂)达到天人合一之谐和性通常却能令我们外部感官所感受到的无序充满调谐性之谐和性。换言之,我们的肉体是造化所设定好的,生死也好,进化也罢,恐怕我们是很难突破造化所设定的范畴(固定的也好,灵活的也好)的,但我们的精神和灵魂却是基于造化秩序和唯相秩序的生命灵动性的表现;于是,我们在唯相的世界里是否能够以调谐性之谐和性的实证性相互印证而表现我们之生命性、存在性和意义性则取决于我们唯相之神的相应表现了。这也正是多元化均衡性之稳定性的政治所追求的目标——造化对于我们肉体的设定决定了我们之相互之间的平等性;我们之精神和灵魂的生命灵动性的表现决定了我们生命的自由性;我们相互之间的平等性与我们生命之自由性的相互印证决定了我们享受平等和生命自由的均衡性;我们享受平等和生命自由的均衡性决定了我们之政治的稳定性。
(造化创造了一株树或一粒种子:由此演绎)一粒种子在土壤中吸收营养和水分成长为一株参天大树,枝叶茂盛;一株树木的种子随风飘散,落在土壤里,成长为一片树林,以此类推…苍莽的森林。无论表现为一株枝叶茂盛的树木,还是表现为繁衍的郁郁葱葱之森林,她们都是以大地为生存之基础的:营养、水分、根基的稳固,时空的自由等,都充分的表现了造化对生命之生命性、存在性和意义性的设置和呵护。类比演绎,人类的繁衍进而之间关系表现的生存性体现是以政治为基础的,所以,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政治关系的浓缩版来初步的演绎下以民众之集合为根本的国家的政治表现方式。虽然具备童话的艺术性,但这并不是童话:有这样一个产业巨大的家庭单位,其家庭成员表现为主人(建立在文明血缘基础之上的天然的生命性、存在性和意义性的稳定征象)及其子女(文明血缘的繁衍和生生不息),家庭主人在造化所赐予之财富(文明血缘及文明之灵魂)的基础之上延伸创造财富(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以供家族旺盛传承在相关方面的消耗,保证所需财富在(再)印证的基础之上成就文明血缘繁衍和生生不息的良好健康之生命循环。很显然,财富的创造权和掌握权(支配权)天然的属于主人。基于对肩负责任的分担,主人有必要也必须得从子女中择选优秀者并依各自的能力和专长分别授予他们相应的权力以便他们通过对这权力的实施来发挥他们的能力和专长从而令的家庭在息息相关的每一个方面都能够井井有条的运转并维持平衡稳定的发展。而要使得家庭的管理能够维持平衡稳定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发展,主人除在子女之中选择优秀者授权对家庭运转之管理的相应权力外,还要设定相应的规则以便对接受授权之权力的子女各自应该享有的权限以及他们之相互之间在行使权力时:一方面可以充分的应用此权力来完成他享有此权力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还要令得各权力实施者之间可以有效的相互制衡以保持各权力实施者不因权力的膨胀而独大并对其他权力行使者造成威胁进而对主人的权威造成相应的危害。这份规则最关键之处就在于首先规定主人和子女之间基于造化秩序所设定的天然关系的定位以及这天然关系定位的永恒性,以及,作为天然定位之主要也是唯一之象征的相应天然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天赋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在这份规则的基础上,主人基于自身天然神圣权威的考虑以及基于对子女在授权基础上对家庭及产业的管理上的公平性责任担当之需要,便在各得到授权之权力实施者互相之间相互制衡之外另行通过时间期限的设置来保证每一个子女都有公平权利得到相应授权并实施对权力的施展机会。这就意味着,一旦某个子女在被授权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其之能力得到证明而不能胜任的话,主人有权即时更换具备条件的子女,若其之不胜任表现在公然挑战主人之天然权威并妄图取而代之的话,主人有权根据规则的相应条款对挑战者进行相适的惩罚。当然,主人会依据规则的设定尊重受惩罚子女惩罚范畴之外的基本权利,以便保证对自身天然神圣定位的尊重。同时,基于管理范围的因素,主人在自身天然神圣权威不受挑战的基础上,会依据被授权子女的能力和忠诚度授予其相应可独立实施的在管理范围内有效的全权之权力并至此权力的期限终结之时自行终止。而且,每个子女在行使被授予之权力时,都必须得将行使此权力整个过程的各个细节明畅详细的定期或随时向主人做真实了然的汇报和说明并依据主人对其权力行使各方面能力和忠诚度的评价来对他对权力实施之表现进行相应调整以符合主人对他及他对权力实施的要求和满意度。总之,每个职责担当的子女独立权力行使及相互制衡以保证整个家庭运作的良性稳定和发展之服务对象乃是主人,就此,他们(子女)的分裂与主人的统一在非对立性原则的基础之上得到印证式的完美体现并依此体现以保证政治生活的稳定以及进步。我想,诸位已然明了,巨大产业之家庭指的便是我们的国家,而主人便是民众,那规则则是以民众之意志和意愿为基础所设立(以保证民众天然神圣之权力不受侵犯)的宪法及相关法律,而子女则是经民众授权而组建的治理国家的相关机构及体现权力表现凝聚力(责任担当)的相关负责人,而民众授权于相关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权力体现便是定期选举。
当噩梦成为永恒的诅咒和梦魇时,我们所有的挣扎都会在达到自由之临界前的那一瞬间因我们生命中迫于怯懦和脆弱压力下勇气的丧失而令的我们之前所有的努力功亏一篑;或者只因我们已然对诅咒和梦魇熟悉而对黑暗产生了严重的依恋进而认知颠倒并恐于对真实安全之光明的向往和回归;或者我们的世界已然非是唯相的祖传世界,而是一个全然与祖传世界相反秩序的世界,同时,我们精神和灵魂中所遗留之祖传世界的人性记忆只是在这颠倒的世界中做本能的最后的顽强抵抗以缓解我们之人性记忆消亡的速度。难道我们所生存的每一环境都只是时间的某种存在形式,而非空间的存在形式:空间只是一个假象,一切的本质只不过是时间罢了。我惶恐的左顾右盼,一切感知中的*幻体正在要将我撕裂:空间在时间上隐现,时间在空间上蹦极,时空在我们的世界里巡逡…停!
作者题外话:——让我们向在法西斯大屠杀中罹难的《榕树下》默哀!作者谨以作品《边缘空间》献给《榕树下》,愿《榕树下》英魂不息
——作者有意将已有作品单行或成集出版。版本如下:中文(繁简)版、英文版、日文版、韩文版、德文版、法文版、西班牙文版、俄文版、希伯莱文版及世界其他仍具生命力的文字之版本。各版本母语国之有实力及在出版界具知名度之出版商若有意于作者之作品在母国的出版者,请相关负责人直抵杭州与作者面商出版事宜 。 想看书来
《彩虹》之【论国家】
无民众则无国家,此乃不容质疑的永恒真理:作为唯相之主客体于一体的民众,她本身就充分证明了唯相之法神相互印证的契融性,同时她是灵魂财富的拥有者,进而证明她是造化法则和唯相法则的完美结合者,在加之她是我们的政治信仰等等,所以,当民众以集合的形式生存在可充分发挥她之(再)印证能力和能量的生存之地及生存之地的扩展区中时,国家便然成型。基于民众的自由性和生存之地的非自由性此一非对立性原则的契融性,我们确认,无民众则无国家。此证。
此章虽命名为国家之论,但我并不打算在此向大家阐释国家的起源,国家的定义,国家的内涵和外延等等学术性的论证。我在此章所关注的乃是基于非对立性原则基础之上的国家统一和分裂之问题以及相关内容的分析和作用之论证。在此论证开始之前,我想我有必要先为诸位解释下一直以来本文中所使用的有关民众及延伸词语的相互关系,以便从本章开始直至后续大部分内容所涉及之有关民众及相关延伸词语在文字中所要表达含义之作用。本文中常用之有关民众的词语乃是:民众、民众个体、民众的集合。另外,为明确关系的精确性,我将会额外增加诸如民众整体、民众部分等相关词语在解释中,以便我们在对上述之词语之相互关系的解释上能够更为明了透彻。虽然哲学并不能尊荣地成为我们的政治信仰,但哲学对政治关系的逻辑性梳理却能起不可或却及不可替代之作用:这也正是本文所鼓吹之唯相哲学及灵魂新诠释的成因。无证自明的是,从唯相之法的角度来设定的有关民众的认知乃是:造化创造之人类个体(此处并不去钻研人类起源和男女来源的问题)通过轮回性(非宗教用词)的持续繁殖并通过生与死的调谐来完成人类繁衍的目的。人类个体的繁衍通过政治关系之形态存在时,我们现在所说的民众个体便代替了人类个体的概念;同时,基于文明之载覆的国家之政治体现形态,我们便有了以民众生存之地及民众生存之地扩展区为基础的民众集合的概念(国家便是民众集合的征象);很显然,无论此处所说之民众个体还是民众之集合,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更多的表现为她们的唯相之法之部分的体现。至于民众,我们在前面的内容中为她所设定的定位和范畴定义诸等设置我想应该已经深入诸位之心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的唯一主人、我们之政治信仰等等——也就是说,民众乃使唯相之法神完美结合的存在,同时,依据她是灵魂之终极拥有者,民众亦体现为造化法则和唯相法则的完美结合之存在。所以,不论依怎样的天然设定也好,逻辑推理设置也罢,都在明显的为我们明证,民众个体、民众的集合都只是民众的组成成分。而且,基于政治关系的表现,我们给予民众之平等性、自由性以及均衡受益性诸方面的运动表现力都会因概念和存在本质的原因而呈现为相互关联的体现,这种相互关联的体现便是非对立性原则:譬如,民众享有平等权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奉行政治上的平均主义(此处特指物质财富),而是国家(民众集合的征象)通过基于平等的政治权利提供平等的平台以为每一个公民(民众个体继而赋予权利的民众团体等)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之上施展自己的各类能力并获得相应(唯相之法、唯相之神及灵魂三位一体的基础之上)的酬获;自由性和均衡性的非对立性原则的相关内容我们在前面已经有不少的阐释了,此处不在多叨。同理,诸如民众部分、民众整体等排列组合之概念和存在性本质也只是作为民众的有效成分而存在的。
通过上面有关民众及相关概念之间的政治关系的阐释,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对建立在非对立性原则基础之上的有关国家的统一和分裂问题有一个大致的认知了。很显然,作为国家天然构成主体而成为国家主权及国家权力之唯一主人的民众便是国家之统一的象征和体现,而民众个体作为民众之组成成分的天然体现正是其作为组成成分之相互之间分裂的表现(多元化就可以归入此范畴),同理,由民众授权的用来治理国家的相关机构的独立性也是一个体现为分裂表现的存在,但这种分裂的目的乃是为国家之统一(民众)服务并使得国家的统一更为稳定,更为良好——这就好比人与人之间保持亲密度所允许的距离(空间性)能为我们的肉体、精神和灵魂之自由提供更高谐和度一样。反之,我们所要求和需求的统一和分裂可能就会发生违背唯相法则的相变。也就是说,只有将统一和分裂之相应定位以及相应范畴设定在不违背唯相法则的基础之上,才能保证非对立性原则在有关国家的统一和分裂问题上得到相应的体现。所以,任何基于民众个体、民众部分及相关的排列组合之体现之分裂表现都不得建立在违背民众作为统一象征的国家之体现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任何民众个体、民众部分都不得挑战民众作为国家主权、国家权力唯一主人的天然权威,否则,必受惩罚。从现实的角度佐证:若中国共产党绑架十多亿大陆民众(民众之部分)、中国国民党或*进步党等绑架两千多万台湾民众(民众之部分)向民众(国家:因为党派争斗进而演绎之政治制度等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国家分裂之情况对民众来说是不允许存在的)发起挑战的话,民众可直接授权国家武装力量(延伸阅读后续之相关内容)对相应挑战者(党派等)进行相应的惩罚。党派尊严?!放你娘个狗屁,作为民众的狗奴才,党派有你娘个*尊严——不好意思,话虽说的霸道,但意思无疑是表达清楚了。
在国家的统一和分裂问题上,虽然有以上内容已然表达的很清楚,但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民众),我们有必要额外的将民众之国民性、民族性和公民性的定位和表现力以及她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做下解释,以便我们作为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之主人的定位更为坚实和当然:在民众及相关政治定位之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之上,我无须再做更多烦琐的论证,只需用一定延展性的说明即可表达对此问题的阐释。那就是,作为民众个体以及民众的社会性,我们尊重因文明繁衍性衍生出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