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通过*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及时执行,法律规范的公正适用和自觉遵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规定和认可的公平正义。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以*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式,“从法律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通过把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保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得以有效保障和顺利实现。
与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服务于它的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应当是和谐协调的。很难想象,一个自身充满矛盾、冲突与不和谐的制度规范系统,能够培养出一个和谐的社会关系体系,能够创造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法治,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和任务要求,重新全面检审我们的*和法治是否与之相适应,是否能够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助力机和保护器。对于和谐社会建设所需求而现在还没有的制度和法律,应当尽快予以创制;对于那些不适应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应当尽快加以改革;对于那些阻碍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应当尽快加以废止;对于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和法律,必须坚决遵守执行。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把我们的社会建设成为*法治的和谐社会。
此外,主权国家范围内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或者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它们之间的相互和谐与协调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既归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之中或者存在于它们之上,受制于它们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又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它们的健康顺利发展。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学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1)
学会用*的方式解决问题
王 长 江
*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们只把*作为手段来理解,对它作为目的的那一面认识不够。但是,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作为手段的*已经掌握得很好了。恰恰相反,在我们的实践中,忽视使用*手段、不会使用*手段的现象,依然不罕见。这里面,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能力上的原因。因此,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的今天,强调更加全面地认识*这种手段,学会熟练地用*的方式解决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实事求是地看待作为手段的*
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和其他手段一样,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有效的灵丹妙药。对*手段采取理想主义的态度,和贬低*一样不可取。而且事实往往是,对*手段抱过高的期望,一旦发现和实际情况不符,很容易转而否定*。我们经常会听到对发展我国*政治表现出相当保留态度的声音,究其原因,恐怕就是因为,随着*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看到了*的一些不足、瑕疵和局限。
比如说,*并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不少人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意味着多数人能参与决策。既然“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那么毫无疑问,在*的条件下,决策总是会更加正确些。从一般意义上讲,这是有道理的。但是,把它作为我们发展*的依据,却是一个误区。在很多情况下,决策的正确与否和参加决策人数的多少没有什么关系,而且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如果把决策正确、科学与*联系起来,我们会发现,不主张实行*和主张实行*的观点几乎可以找到同样多的理由。
又比如说,*并不意味着有效率。与上述看法相联系,有些人认为,既然*有提高决策科学化的功能,那么*制度一定比其他制度更有效率。这又是一个误识。实际情况往往是:*需要人们之间意见的交流,因此总是要花去更多的时间;*需要人们各自从自己的立场上妥协,因此需要反复协商。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和提高效率关系不大,而且往往体现为低效,甚至有时无效。显然,如果在*和效率之间简单地划等号,我们完全可以对发展*政治的必要性表示怀疑。
再比如说,*绝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高尚。*的背后是利益。有了利益需要维护和发展,人们才真正认识到了*的必要性。没有利益做后盾的*就好比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不同利益之间又是存在矛盾的。既然是为了利益而参与*,因而它往往激发人性“恶”的一面,如相互之间勾心斗角、争权夺利,以及由此衍生出不正当竞争、家族统治、贿选等等。如果不把*理解成协调、化解利益矛盾的一种方式,人们一定会对*大失所望。
还比如说,*也并不总是体现为人民当家作主。普通民众由于忙于生计,实际上往往无暇去过问政治的具体运作,这就给了政治活动家们很大的空间。一些人可能运用掌握的政治技巧,操纵政治。在这种情况下,*就被政客所利用,成为他们达到个人目的、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在这一点上是体现得最明显的,*、恩格斯、列宁等革命领袖早就在他们的著作中对此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抨击。 txt小说上传分享
学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2)
所有这些,都是*政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现象,反映了*作为手段有局限的一面。所以,问题恐怕不在于*手段有没有缺陷,而在于我们用什么样的标准来看待*:是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看待*,还是把*置于不切实际的空想之中?事实上,从来就不存在一种十全十美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问题的手段,作为手段的*也不例外。*不是万能的,不能用它来包医百病。*只不过是平等的人们达成共识的一种手段、途径、机制。关于这一点,西方人认识得很透彻:*就是若干个魔鬼坐到谈判桌上和平地解决利益问题。我们不赞同用这种极端化的说法来描绘*,但是也确实不能不看到,*的实质,是使利益能够得到更容易为多数人所接受的分配。我们不能因为*有局限性就不要*,更不能把这些局限拿来,作为证明*不适用于中国国情的理由。
相反,我们还须强调,在现代社会,没有*是万万不能的。人类*政治的实践已经屡试不爽地证明,*是一种能有效地降低政治风险的手段和机制。它不能保证决策绝对科学,但它能保证决策相对正确,使正确的几率更高;它不能完全防止失误,但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决策错误带来的损失;它不能根绝*现象,但它能大大提高*的成本,使*分子面临更大的损失风险;它有时甚至不能避免因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但它能把责任分散到大多数人头上,有效降解执政者与民众的矛盾;它不能保证所有执政者都不脱离群众,但它能够明显地降低执政者脱离民众的主观故意性;等等。总之,尽管有各种缺陷,*仍不失为迄今为止人类管理自己所找到的最好的手段之一。
科*用*的手段和方法
*不是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由公众来做决断,也并非只要是公共事务,事无巨细,民众都必须参与其中。人们发现,实现*需要一套相应的复杂的专门制度、程序和规则。按这套制度、程序、规则操作,就能较好地体现实质上的*。这就是*制度。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手段的*,并不一定要在这套制度的各个环节上都体现出来。
试举*授权为例。*的常识告诉我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人民通常通过把权力委托给官员行使,而不是直接运用权力,来体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这就在民众和官员之间形成了一种授权关系。从总的方面讲,官员的权力来自公众,这是没有错的。但是,在人民把权力委托给官员这个总的框架下,具体的委托方式却因权力的性质不同而不同。
人民(或人民的代表)直接把权力委托给他们的那部分人,从人民或人民代表那里直接获得授权。在这个授权过程中,作为多数的公众,让渡出了自己拥有的一部分权利,这部分权利从多数人手里转移到了少数人手里,变成了公共权力。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人掌握权力,怎样保证这些人能够按照约定使用权力而不滥用权力,都是公众不能不过问的事情。正因为此,在正常的*政治的条件下,最普遍而有效的方法,就是公众通过选举选出掌权者,来完成这一权力授受和转移的过程。我们把它叫做第一种授权。
掌权者获得授权后,便开始行使权力。掌权者不可能单枪匹马地去做所有事情。他们必须组织力量,设立机构和部门,把一部分权力委托给这些机构、部门和工作人员,让他们各司其责,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以实现掌权者向公众承诺的目标。在这里,又发生了一次授权的过程。但这次授权不是掌权者交出权力便没有了权力,而是分权;不是多数人向少数人授权,而是少数人向相对多一些人分权。目标很明确,就是为了保证权力发挥最大效力。我们把它叫做第二种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掌权者对那些执行者自然应当有选择权、决定权和认可权。只有这样,掌权者的意图才能得到实现。行政学意义上的任命制,通常在这一环节发生。
学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3)
从手段和方法上讲,这两种授权的区别就在于,第一种授权应该由公众说了算,即由民做主,或说采用的是“*”的方法;第二种授权则由领导者说了算,用约定俗成的说法,可以叫做“集中”的方法。
在我们的实践中,这两种授权长期都是被混淆了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管那种授权,我们都采用任命或变相任命的方式,结果发生了*所说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改革开放以后,围绕克服这种弊端,我们进行了大量探索。遗憾的是,在相当一段时间的探索中,我们都没有弄清楚这两种授权的性质,而且往往把应该充分发展*手段来解决的第一种授权放在一边,在更多地应当用集中的手段来解决的第二种授权上寻找“*”。这方面的例子甚多,如正职依然实行任命、副职却实行“*推荐”;部门负责人不采用任命方式,而采用*推举方式产生;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组成专家团、组织群众测评,选拔出来的却只是个部门副手;等等。这类做法,不但很难使人们对“*”产生好感,反而导致授权关系紊乱,相当程度地造成了“*不够,集中也不够”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说到底是因为,在考虑是否采用*手段时,不是根据*政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来确定,而是根据改革风险的大小来取舍:由更多的人来参与副职或部门负责人的选择,再失控也乱不到哪里去。但是如果让更多的人来选正职,在许多人看来,那就意味着放弃“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践已经表明,在本不该推行*的环节上推行“*”,不会收到什么效果,只是徒增人们对*的不信任而已。
*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根本方式
对*认识不清而导致在实践中混用“*”和“集中”两种手段,毕竟只属于方法问题。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当既可以采用“*”方法、也可以采用“集中”方法的时候,我们经常会舍弃*方法,习惯性地靠集中手段来解决问题。这就是思维定势的问题了。这一点,最突出不过地表现在上下级权力配置上。
对权力的认识,我们经历了一个过程。掌权之初,我们偏向于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解读一切问题,总认为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权力,任何权力都带有阶级性。实际上,等到给权力定性之后再进行分析,思维也就同时受到了限制:在共产党执政的情况下,只要保证权力掌握在无产阶级先锋队手中,就不会出任何问题。这种思维的缺陷在于,它没有看到,由于公共权力总是大于个*利,对人的能力起放大作用,因而往往对人有强大的吸引力。不管掌握在哪个阶级和政党的手中,权力对人都有很强的腐蚀性。因此,权力是需要受到制约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苏共失败的教训说明,即使*主义政党,在这一点上也不能例外。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反*斗争的不断深入,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逐渐深刻,现在已经走上了以约束权力来遏制*的治本之路。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思想上和实践上的飞跃。
但是,究竟怎样约束权力?这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从理论上说,权力的约束与授权问题密切地联系着。众所周知,谁是授权者,执行者就向谁负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授权者可以决定权力应当怎样使用,乃至可以决定把权力收回。如上所述,授权可以分成两种。同理,对权力的约束也应该有两种走向:在多数向少数授权的情况下,权力应当直接受制于多数人,即用*的方式约束权力;在少数向较多的人授权的情况下,权力直接受制于领导者,即用集中的方式约束权力。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学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4)
遗憾的是,我们对用集中的方式约束和管理权力往往得心应手,却不习惯尝试和使用*的方式。例如,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客观上要求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来谋划发展大局,这就相应地使地方的权力有所扩大。权力的扩大伴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现象,地方保护主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等,不听中央部署、另搞一套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对地方的权力加以约束,显然是必要的。但是,在选择约束方式时,我们看到,经常地、大量地被使用的,仍然是向上收权的方式。许多原来属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权力,现在被裁割成自上而下一通到底的条条。不仅如此,为了防止地方和基层党委、政府浪费和滥用资金,干脆把各种拨款也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