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社会和地区差距增加。社会分化造成了改革中新的受损群体;也导致社会福利下降、地区差距增大和影子市场的复苏;测度收入不平等的吉尼系数已超过国际警戒线;达到5;城市和农村的贫困人口增加。同时;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声明对重视权利保护和权利意识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国家—社会的复杂关系不是借助于单纯的政治路线;而是要求连续性和权利保障。由此;政治领导人致力于权利保护和社会关系的法律化。政府不再掩盖以往法律改革很少加强公民权利、而更多地扩大国家权力的事实。但是;在公开讨论基础上进行的法律改革形成了新的权利意识;导致更多权利冲突的解决。尽管自建独立的工会是非法的;但它促进了律师协会、公民利益集团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组织的建立。
三是中国共产党从阶级代表的党转向全民代表的党。政府越来越不能控制经济和社会过程的分化;这个过程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导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同时;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开始下降。党和国家越来越多地重视政治经济的框架条件和宏观环境的调控;其发展趋向是最小国家而不是控制一切的最大国家。新的社会团体和利益的形成要求相应的组织和协会;因为国家只能作为利益平衡的组织;党代表不同社会力量的利益;而不是只代表某一阶级的利益。“*”说明党从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党转变为全民的党;但具体的利益代表由职业的、专业的和社会的协会或团体承担。这些组织的独立性是不确定的;党仍然是唯一领导;只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协商谈判过程的范围大大扩展。 电子书 分享网站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6)
改革导致了社会分化和社会、地区差距的增加;也促使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此外;中国的改革开放还催生出许多新的利益集团与组织;它们的存在同样是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重要因素。
社会利益组织是有组织的利益表达联盟;也实施部分社会团体的社会利益;被视为公民社会过程的重要因素。为了组织成员的利益;社会利益组织致力于利益表达及由此对社会和政治机构施加影响。尽管这一过程首先通过职业协会进行;但仍然应被理解为政治过程。广泛的多元利益的组织化是形成*竞争的重要基础。功能性组织如企业家和生产者协会、职业团体或者农协完全有能力表达利益;它们有利于思想和价值的多元化;并以这种方式促进了多元化思想的发展。
社会利益组织和协会不仅起着稳定的作用;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治理国家与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冲突。在西方国家;利益集团以公开、正式的身份对政治和公众施加影响。日本学者重富(Shigetomi)和大冢(Otsuka)指出;公民社会的组织扎根于裙带关系网路如家族和亲戚关系之中。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如果国家组织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权利需要;那么协会和团体就会承担资源分配的任务。如果中国的利益集团能作为国家的压力集团;并实施其独立的利益;那么它或者不允许;或者被禁止。不是对国家施加压力;而是意见一致和协商;于是;在双方妥协的地方有可能产生利益集团可以活动的领域。中国的利益集团至今还不具备在西方理论文献中非常重要的自治性和阶级意识。由此;西方科学家得出结论;缺少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意味着中国不存在利益集团。
因此;在中国的语境中;利益集团的概念意味着有组织的协会;这些协会在政治决策过程中通过对政治决策者产生正式和非正式的作用带来社会利益;以这种方式影响政治结果。这种影响方式指讨论和协商过程;公共关系措施;社会关系的使用或培育;甚至非武力的对抗、*和行贿。在分化的社会;单靠政党不能提出和解决所有的政治、经济、技术和社会问题;其决策必须借助和依赖于代表参与目标和利益的团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陷入利益集团的直接压力中。
如上所述;中国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与活动引致新的社会团体的形成。新的团体利益导致功能性的职业协会或利益代表组织的形成。其发展的特殊性是;多数团体和协会首先在农村涌现出来。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长达10年没有表达利益的组织渠道来疏导矛盾。凡是禁止社会利益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表达团体的需要和要求;其结果是矛盾与冲突以另一种方式爆发。
协会和团体组织的发起始于农村;表现为农村不仅存在大量的企业家联合会;而且也出现传统组织的复兴。在农村形成了独立或者半独立组织;如同乡会、家族和宗教协会(地下宗教)、秘密社、职业团体和自治的艺术团体等等。同样;在城市;具有相同利益的底层农民开始把传统的(和非官方的)组织和利益协会结合起来;从同乡会到丐帮甚至到类似于黑手党组织的犯罪团体;这些犯罪团体经营企业、收取保护费和道路费;部分地控制了较大的地区。一个关于北京流动摊贩的调查表明;这些人以同乡的方式组织。20世纪90年代;在北京某市场;70%的小商人来自浙江义乌;他们不仅控制了小商品的大部分批发渠道;而且组织了利益团体(同乡帮即同乡会)。这种同乡会大多集中在同一个居住地;并形成了相对封闭的流动团体。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7)
非正式的组织也渗透到社会领域。如私人小商人协会的形成;他们采取集体流动方式从一个市场进入到另一个市场;目的是逃避执法人员的刁难和敲诈。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农民的分化导致城市中各种基于地缘、血缘和业缘的协会自发地产生。这种以传统结构为纽带的自治组织表明;农民越来越需要以组织的方式组成独立的团体。因此;可以将小商人职业协会之类的非正式组织理解为自治利益团体的先驱。它们是自治的;国家很难控制它们;它们也是非法的;仅靠其自身不能对国家施加直接影响。国家越来越迫于这样的压力:允许这种利益团体存在;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并制止其犯罪行为。否则;这种地下活动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自1980年以来;法律允许建立科学的、职业的、专业的、艺术的或者业余爱好的协会与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协会(即非政府组织)应该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向“挂靠组织”注册登记。登记的条件是;官方机构(行政机关、国家或党组织;国有企业)对认可的协会提出形式上的建议;同时承担规定的保护责任。因为这些承担保护功能的组织也实施监督组织的职能;其领导对协会的过失行为负有责任;因此;如果涉及(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或者个人关系时;这些协会组织是有准备的。这些协会的目标、建立方式以及与国家组织的关系表明;国家(党)和团体之间存在相互交错的联系。协会通常努力吸纳知名的党政干部作为荣誉成员或者“顾问”;以求获得政治保护和社会承认。尽管具有独立的利益;但是它们不是压力集团;而是根据庇护原则解决问题和冲突的关系团体。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协会和联合会首先代表党和国家的利益。市场的扩展、政治解放和社会自治的不断增加;产生了允许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协会存在的社会压力。在一个不允许存在独立的政治或组织并行结构的社会;没有交错;利益代表和参与国家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过程是不可能的。在目前状况下;中国市场社会需要这样的交错;只有这样;社会团体才能保持一定程度的政治参与;协会也可以通过挂靠的国家组织对政策施加影响。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有关资料;2003年已登记的协会有133 340个;其中:职业和专业协会37 638个、行业协会39 149个、学会37 968个、专业组织17 284个、基金1 268个、由港澳和海外成员构成的协会33个。该统计没有把地方协会和数百万农民的专业协会涵盖其中。县级以下的协会和组织通常也没有统计;因为它们不必要求注册。从功能上看;这些协会可以分为:经验交流或追求共同的爱好(学会和业余协会);追求共同的经济或社会利益(企业或行业协会;具有社会目标的协会或NGO组织);社会群体联盟;如企业家或个体户协会;官方的宗教协会等等;追求国家利益的对外组织或个人(如由官方建立的华侨协会、台湾人亲戚社或者友谊社);为了获得额外的财政资金或为了实行独立活动;如由国家机关建立的科技协会;等等。
根据领导的任命和资金来源;各种不同的组织主要包括:官方组织、半官方组织和民办组织三种。官方组织的领导必须得到党和国家机关的认可;由国家提供资金;半官方组织的领导来自组织内部;其资金来源于国家或者自筹;民办组织则是通过官方许可自下建立的;资金由自己解决。所有这些组织形式的运作都处于党和国家的监督之下;它们的目标和影响也由政府控制;不是独立的机构。但不能排除这些组织在党(国家)与其成员(像个体户协会、私人企业家、职业或行业协会)之间发挥中介桥梁作用;甚至拥有一定的行动空间。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8)
官方和私人领域的不断分化;使国家从部分社会领域大量退出;这就给予了协会较大的行动空间;也扩大了社会空间和自治范围;从而建立起针对国家行为的社会表达平衡机制。有学者认为;通过利益协会或团体渗透进国家和政党之中;并对它们产生影响和作用;由此实现社会政治转型进程;是非常必要的。协会体制被认为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它与党和国家机构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体制上的寄生物”;也就是说;在利益和资金方面依附党和国家;另一方面;这些组织操纵和改变着接近党和国家的组织;通过这些组织能够渗透和控制政党或国家的公共机构。社会力量以这种方式渗透到党和国家中;所有社会组织通过党员的纵横交错最终形成了网络化和相互渗透的关系。公民社会定义无法解释这种双重特征;因为它立足于国家—社会的对抗;不可能揭示二者之间的错综复杂性。
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类型、功能及其发展状况
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可视为典型的公民社会因素。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导致作为西方公民社会中心因素的NGO概念的流行。尽管国际NGO会议转移到北京郊区怀柔县举行;但中国政府邀请了国际上著名的NGO组织出席。与日本1992年筹备UNCED会议类似;中国政府的反应是积极评价公民社会活动。此后;与党关系密切的群众组织如中国妇联被归入非政府组织之列;对NGO概念的理解在中国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为了发展NGO和NPO;2000年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一次国际性会议从政府的视角阐述了中国NGO的目标:NGO应该成为替代传统福利组织的公益组织。它应该像非营利组织规定的那样“提供非营利服务”;其资金来源于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或私人的资助。它们主要服务于推动所谓的“社会力量”;其目的是在社会公益领域代替政府的活动;以此减少官僚机构的干预。对于NGO的负面描述是:许多NGO组织成为吸收离退休干部的场所;并且成为有组织申请国际资助的工具。例如;希望工程本来应该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支付学费;使它们有接受教育的可能;而2002年却发生了由“希望工程”建立和青联管理的1 200万美元捐赠被盗用的丑闻;它造成许多由国家组织的NGO组织失信。与许多亚洲国家一样;中国也存在“国家或政府的NGO”(GONGO)。这些组织由国家机关以NGO的形式建立;其目的在于成为深入影响社会的纽带。
成立NPO和NGO组织的复杂申请条件阻碍了私人发起人的希望。私人发起被转入到法人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中国的NGO也有效:没有经过民政部当地办公室的许可;任何社会组织或团体不能得到贷款。寻找挂牌单位的条件限制了小型的团体和利益协会。该挂牌单位应该最终承担费用和责任;只有它才有权接受捐赠。由此而来;NGO具有接受监督机关中央协管办管理的义务。由于协管办不设地方办公室;基层*组织不可能很好地扩大规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使得NGO的横向网络化受阻。因此;国家公益组织如中国妇联成为主要的挂牌单位;在旗下挂靠了许多新建立的组织。对挂靠单位的依赖导致组织依赖于合作伙伴的政治稳定性。如果挂靠单位不满意;组织失宠;那么组织就面临关闭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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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立方式看;NGO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由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或发起;二是由某一领域的学者或专家建立(职业和学术协会);三是从个体行动和公民发起人中自发产生;随后建立一个受国家挂牌束缚的协会。其他组织如商会和基金会也被视为社会组织。但是这些协会与NGO的目标和功能存在很大差异。这些NGO的功能主要有:提供主意和律师(艾滋病团体、环保团体、民工团体、同性恋团体);教育和宣传作用(中国红十字会);游说(独立的报纸、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妇女和民工团体);服务(法律咨询中心、公益组织、政策咨询);形象促进与改善(*研究会);咨询和网络化(热线、法律咨询中心);等等。
中国NGO的总体印象是依赖政府和命令的附属性组织;它的创立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可能在国家和反对派之间建立相对自治的空间作为合法的公益组织。由于国家级协会的地方分支机构处于国家的监督之外;它们可以发展自己的项目计划、国际联系、身份认同和问题意识。许多自发形成的团体在开始成立时没有国家的资金支持和国际捐赠。自1998年以来;中国产生了600多个地方NPO的国内网络;它们受中国科协(CASF)领导。特别是职业协会;它们致力于政治改革和*化;数量很少;但扩大了环保和社会团体的丰富多样性;具有直接的政治意义。
如前所述;与国家挂牌单位的联系并不总是消极的;有时也可以对国家政策产生正面的反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