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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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 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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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当事人若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则既可以选择以非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选择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2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案例警示:

    (1)保全是一种保障

    在生活中,人们难免遭灾受损,若能在第一时间保全证据的话,就能为及时获赔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障。可是,众多当事者事发后并不知道申请保全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使得维权的道路走得艰难又曲折。证据是纲,纲举目张。维权到何时都离不开证据。法治社会的人们应当有保全证据的意识,这也是一种有备无患的自助方式。

    (2)保全可以避免诉讼风险

    民事诉讼实行主张者举证原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充分,要面临不利结局的风险。所以,应该不打无准备的官司。保全证据,可以在法庭上掌握主动,稳操胜券。法庭不仅是讲理的地方,也是伸张正义的地方,更主要的在于法庭还是展示证据功能的地方。事实胜于雄辩,谁拥有证据,谁将笑到最后。
诉讼指南 私人侦探已露头取证无果让人愁
    沈女士的丈夫有了外遇,要跟她离婚。她为了争取诉讼中能处于主动地位,与一家自称某某法律咨询(调查)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在这家公司工作人员的名片上,赫然印着“侦探网”,名片背面列举了多项业务:婚姻维权、证据搜集、诉讼执行、债务追索。沈女士与该公司签下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为她提供合法的取证服务,沈女士先后付费14万元。然而,该公司并没查出什么结果,只是不断地敷衍。沈女士急了,花了钱却两手攥空拳,什么证据也没得到,便到上海市工商局某分局检查支队报案。经查发现,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中,“某某法律咨询(调查)有限公司”并没有“调查”二字。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干预下,沈女士拿到了该公司退还的14万元。她痛哭道:“真没想到,还能拿回这笔钱……”工商部门表示,这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已涉及个人隐私和刑事案件的调查,而搞这些业务所使用的手段,却只能由专门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因此,类似企业的某些侦探行为于法无据。

    法律聚焦:私家侦探

    私家侦探,通常指民间私人调查服务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国每个中等以上城市,都有民间私人成立的调查服务机构,但取得合法营业资格的不足10%。私人调查业遭到抨击最多的,就是调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私家侦探在中国还没有被列入正式行业。1993年,公安部曾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但是,一纸禁令并未起到遏止住私家侦探的潜滋暗长。中国的私人调查业悄然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由于此行业未被法律认可,所以缺乏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法律调整,使得其收费、操作等活动问题多多。

    现存的一些私人调查事务所,多从事民事、商务、经济事务调查(不含商业秘密),诸如婚外情、包二奶、寻访债务人、资信调查等,其委托已成为热点需求。这主要缘于民事举证责任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不能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然而,我国刑事法律不允许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第225条等明确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才能依其职权分工行使侦查权。所谓侦查权,是指搜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法律之所以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特定的机关和部门,是因为办理刑事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被追究公民的名誉、财产、人身自由和生命,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的尊严和我国的国际影响和形象。若不禁止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任其擅自从事刑事秘密跟踪、进行刑事调查、监听等活动,就会造成司法混乱,使公民人身权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私人侦探绝不能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

    案例警示:

    (1)求助法律应走正规渠道

    寻求法律帮助要找正规军,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他们不仅有雄厚的专业技能实力,还有规范的专业管理行业组织,更有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这一切决定了他们服务的信誉、质量等都是一流的。而私家侦探则经常出没不定,由于其法律身份的不明确,常面临被清理、被取消的境地,向他们求助往往是得不偿失。

    (2)勿轻信承诺和许愿

    面对众多的法律服务部门,应理性选择,不要轻信承诺和许愿,不要被夸大其辞的广告宣传所诱惑。表面上说得再动听,都不可轻易动心。相反,那些能如实陈述利弊,言明风险,不包打官司的部门,倒比较稳妥可信。在签约和付费环节上,应十分注意。在合同上,须写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服务范围和具体要求,不能只约束自己,不约束他方。另外,正规的法律服务部门都有严格的收费标准和制度,不搞暗箱操作,交费一定索要正式收据,不能收白条子。总之,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按正当程序办事,方可减少或避免上当受骗。
诉讼指南 犯罪之后入牢房既判刑来又赔偿
    赵某在自家承包的鱼塘边私设电网,结果电死了在鱼塘边玩耍的李老汉8岁的孙子小亮。赵某因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老汉问公安机关:“你们把赵某抓起来了,我孙子死亡造成的损失该怎样解决呢?”公安人员对李老汉说:“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法律聚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请求,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它的成立和解决,都同刑事案件紧密相连。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在第一条中明确指出:“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了这两种损失之外,如果要求赔偿其他方面的损失,只能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另行起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案例警示:

    (1)知权方能善用

    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是受害方一项重要权利,此权若不及时行使,就不能使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知权方善用。对于不知此项权利的人,司法机关依法有告知的义务。当事人也应当充分重视自己的诉讼权利,主动、积极、适时地行使该项权利,使自己能尽快地得到相应的赔偿,减少经济损失和负担。

    (2)知权方从容

    知道自己依法拥有哪些权利,在诉讼中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心中忐忑,情绪不安,行为亦无所适从。不幸已发生了,损失已摆在面前,只有面对,无法回避。若不想损失更大,就不要放弃权利。
诉讼指南 犯罪获赃要追赃造成损失要赔偿
    田锋连续盗窃5辆摩托车,销赃后获赃款近万元。当他盗窃第6辆摩托车,在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他所盗窃的摩托车中,有3辆已经追缴,并且返还给失主。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没有得到赃物的两名失主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田锋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没有受理,原因是此案不属于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能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法院告之: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田锋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律聚焦:追缴、返赃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交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所谓追缴,是将罪犯违法所得的财物追回,退回原主或者上交国库。返赃,是指将罪犯违法所得的财物,退回原主。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侦破以后,公安机关不是把犯罪分子抓获就算完成任务,还应该尽可能地追缴赃款赃物,使国家和人民减少损失。但在有些刑事案件中,犯罪人获得赃款赃物以后,将其挥霍,无法追缴,从而给公民和国家造成损失。对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由于赃款赃物没有被追回,或者没有被全部追回,使国家和公民遭受了损失,对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应该考虑。另外,在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当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其结果,很可能是交了诉讼费,却得不到赔偿。这样,会使被害人损失更大。

    案例警示:

    (1)有些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有的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又不能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怎么办呢?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起诉,要求被告人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限制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实规定了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

    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很多犯罪都造成了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损失,如果都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那么,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不得不拿出很多精力去为被害人讨要经济损失。这样一来,就会影响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刑事案件,使一些刑事案件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及时审结。根据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下发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只有两种: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如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等;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而遭受损失的,如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毁坏财物而遭受的损失等。除此以外,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要求被告人赔偿。
诉讼指南 涉嫌犯罪被拘留可请律师解忧愁
    小义借给土根2万元钱时,说好一年就还,可都一年半了,土根一点还钱的意思都没有。小义上门讨要,土根说:“要钱没有,看屋里什么东西值钱随便拿。”小义气不打一处来,推着停在院里的摩托车就走。土根拦在前边说:“嗨,你还认真了,这可不行。今天这摩托车你还真推不走。”小义也较上了劲,非推车不行。于是两人动起手来。小义操起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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