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起诉。
第三部分第42节 谷寿夫罪有应得(3)
理由
查本案被告谷寿夫,于民国26年,由日本率军来华,参予侵略战争,与中岛、牛岛、末松各部队,会攻南京,因遭我军坚强抵抗,血战4昼夜,始于是年12月12日傍 晚,由中华门用绳梯攀垣而入,翌晨率大队进城,留驻一旬,于同月21日,移师进攻芜湖各情,已据供认不讳。(见侦卷66页,审判卷7宗16页,23页)至其陷城后,与各会攻部队,分窜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计我被俘军民,在中华门花神庙、石观音、小心桥、扫帚巷、正觉寺、方家山,宝塔桥、下关草鞋峡等处,惨遭集体杀戮及焚尸迹者,达19万人以上,在中华门下码头、东岳庙、堆草巷、斩龙桥等处,被零星杀戮,尸骸经慈善团本掩埋者,达15万人以上,被害总数共30余万人。此项事实,匪特以据身历其境之证人殷有余、梁迁芳、白增荣、单张氏、鲁苏、殷南冈、芮芳缘、毕正清、张玉发、柯荣福、潘大贵、毛吴氏、郭岐、范实甫、姚加隆、万刘氏、徐承铸、僧隆海、莲华、尼慧定等1250余人,及当时主持掩埋尸体之许传音、周一渔、刘德才、盛世征等,具结证明,(详见附件甲1至28号,附件乙1至858号,京这9至12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且有红十字会掩埋尸体43071具,崇善堂收埋尸体112266具之统计表,及伪南京督办高冠吾为丛葬于灵谷寺无主孤魂3千余具所立之碑文为凭。(见京字3号、16号、17号各证)复经本庭按丛葬地点,在中华门外雨花台,万人坑等地,发掘坟冢5处,起出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由法医潘英才,检验宋士豪等,填具鉴定书在卷可稽。(见本庭勘验笔录,及京字14号证)并有当时日军为炫耀武功,自行拍摄之屠杀照片15帧,及实地摄制之屠杀电影,经我军于胜利后扣获,可资印证,(见京字1号、2号、15号各证)至陷城后,日军各部队分窜各区,奸淫肆虐,如乡妇陶汤氏被奸后剖腹焚尸,丁小姑娘遭轮奸后刺死,即妊妇老妪亦同遭奸污,又放火烧毁民房,掠劫财物,以及闻人安全区内强奸妇女,劫取外人财产等情,亦据各生存之被害人及目睹之证人肖余氏、陈地姑娘、柯荣福、方鹤年、张孙氏、范实甫、张万氏、周一渔、何庆森、夏鸿贵,毕张氏、倪春富、曾有年、常许氏、冯兆英、石筱轩、徐兆彬等百余人,分别结主是实核与国际委员会所组南京安全区内档案列举之日军暴行,及外籍记者田伯烈(H。JTimpcriey)所著《日军暴行纪实》,史迈士(Cewis。C。Smythe)作《南京战祸写真》,暨当时参加南京战役之我军营长郭岐所编《陷都血泪录》,胪载各节,悉相吻合。《说见附件丙、丁、戊、已及京字9至12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又经当时留京之美籍教授贝德士(M。S。Bates)史迈士(Cewis。C。Smythe)本于目击实情,至定宣誓并具结证明无异。是会攻南京之日军各将领,共同纵兵,分头实施屠杀、强奸、抢劫、破坏财产之事实,已众证确凿,无可掩饰,虽据辩称:(一)被告部队入城后,系驻扎中华门,于12月21日全部开赴芜湖,当时中华门一带,正值激战,居民迁徒一空,并无屠杀对象,且被害人均未能指出日军番号,故屠杀事件,应由中岛、末松,及其他部队负责,即罪行调查表亦多载有“中岛”字样,可见与被告无涉。(二)被告所属部队,军纪严肃,可保证未曾杀害一人,除已经证人小笠原清到庭证明外,应请传讯被告所属之参谋长下野一霍、旅团长坂德太郎、柳川参谋长田边盛武、高级参谋藤本铁熊等,即可明了。(三)本案证据全系伪证,不足为论罪根据等语,以为免责之辩解。但兹于第一点,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之人,在合同意范围之内,各自分提犯罪行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为,以达其犯罪之目的者,即应对于全部所发生这结果,共同负责。(参照最高法庭28年上字第3110号,26年渝上字第1744号各判例)被告既系会攻南京之高级将领,因遭守军猛烈抵抗,(见审判巷7宗16页)乃于陷城后,会合中岛、牛岛、末松等部队,分窜各区,实施大屠杀,达30余万人之众,已与监督不严之偶发事件,显有不同。况经当时驻京外侨,以国际团体名义,于26年12月14日至21日,即在被告部队驻京之期间内,前后12次,分向日军当局及日本大使馆,提出严重抗议,并在照会内,附录日军烧、杀、淫、掠暴行,计113案,促请日军注意管束部署,防止暴行扩大,(见南京安全区档案原文1至49页,及附件已京字10、11号各证)而被告各将领,又均置若无睹,纵兵肆虐如故,且反将此种惨烈屠城情状,摄成电影及照片,藉以表彰战绩。其系与各会攻将领,基于合同意思,共同纵兵,分头窜扰,而作有计划之大规模屠杀及焚烧奸淫,至为明显。纵令被告部队,仅在旬日间,分担京市一隅之屠杀等暴行,然既与各会攻将领,本于联络之犯意,互相利用,以其报复之目的,依照上开说明,即应就全部所发生之结果与松井、中岛、牛岛、末松、柳川各将领,共同负责,奚容罪行调查表载有“中岛”字样,以及被害人未能指出日军番号词为藉口希图诿卸。查 市各区,屠杀奸淫等事件,泰半系发生于被告部队驻京这期间内,(即12月12日至同月21日)即在被告自承为其防区之中华门一带而烧、杀、淫、掠居民有案可稽者,已达459起,(详见附件甲9、13、18、19、20、24、26、28号,乙1到370号,丙1至21号,丁1至57号,戊1至3号各证,既本庭侦查审判笔录)其中被害人家属及证人,且多能切实指明被告部队之罪行,如据范文卿之子范实甫供称:“谷寿夫部下杀人、放火、强奸,无所不为,最残忍的要算是谷寿夫部队,杀人最多的约10几万人,我家对门丁道台的孙女被谷寿夫部下13个人强奸,这小姑娘因受不了,惨叫,被日军一刀刺进小腹而死。我还看见邻人魏小山,因谷寿夫部队放火,他去救火,被日军一刀砍死。”丁长荣供称:“我儿子丁连宝,被谷部(指被告)士兵用枪打,又戮一刀死了,当时一共打死七个人。又在中华门赛虹桥,见两个妇人被日兵强奸后,用刺刀从阴部刺进腹部,至腹破肠流而死。”徐承铸供称:“我胞兄徐承耀,被谷寿夫部队拉夫,经母亲哀求,不肯释放,当被拉到雨花台下打死。”又据证人欧阳都麟供称:“日军谷寿夫部队攻陷南京,由中华门首先进城,先行屠杀,就此两天内(12、13两日)中华门内外,遍地尸首,惨不忍睹,有的用刺刀刺孕妇腹部,至腹破胎坠而死,有的用刺刀从妇女阴户刺入,刀尖透过臀部致死,亦有80岁老妇,被强奸致死。”证人张如鸿称:“日军于26年农历11月初十晚进城,杀人放火奸淫最厉害的是谷寿夫部队。”各等语见本庭审判卷1宗30页;3宗35页、39页、43页;7宗60页、61页尤足见被告部队分担实施暴行之事实,昭然若揭,尚何有狡赖之余地。关于第二点,查被告部队,远在保定石家庄一带作战,即曾抢劫居民陈嗣哲所有之衣服古玩28箱及红木家具等物多件,又在浙江德清县境,惨杀平民卜顺金、卜玉山等人(见京字18号,20号各证)是其军纪之败坏,已可概见。迨会攻南京陷城后,更暴行累累,凶残无匹,乃反谓军纪严肃未曾杀害一人,显属遁词,至证人小笠原清,于被告部队会攻南京之时,尚在日本求学,徒以臆测之词,漫谓被告部队在南京并无暴行,自属无可采信。又查被告所属之参谋长下野一霍、旅团长坂井德太郎,及柳川参谋长田边盛武,高级参谋藤本铁熊等,均系参与会攻南京之高级军官及参谋和长官。对于实施有计划之南京大屠杀事件,本有共犯嫌,纵使该嫌疑犯等到庭为被告预期之陈述,亦不外瞻徇袒庇,自难据为被告有利之判决。兹被告犹斤斤请传该嫌疑犯等到庭作证,无非藉端希图延宕。关于第三点,查本案证人千余人,均系身历其境,将当时目击日军暴行痛陈如绘。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并经本庭在丛葬地点掘出。灵谷寺无主孤魂三千余具之墓碑,至今犹存。郭岐所编《陷都血泪录》,远在民国27年即在西安写成,并于同年8月披露于西京平报(见京字12号证第1页)。国际委员会所组南京安全区,外籍记者田伯烈所著《日军暴行纪实》,及美籍教授史迈士所作《南京战祸写真》,皆为当时未曾参加作战之英、德、美、德人士,本其目睹情形,所作之日军暴行实录。日军以杀人为竞赛娱乐,且系在被告本国《东京日日新闻》登载。(见京字10号证第284至285页)屠杀照片及屠城电影,具为当时日军所摄制,借以夸耀武功,均系被告及会攻南京各将领共同实施暴行之铁证。被告竟以空言抹煞,妄指为伪造,可谓毫无理由。综上各点抗辩,均属狡展图卸,殊无可采。查被告在作战期间,以凶残手段,纵其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强奸,破坏财产等暴行一系违反海牙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间有方法结果关系,应从一重处断。又其接连肆虐行为,系基于概括之犯意,应依连续犯之例论处。按被告与各会攻将领,率部陷我首都后,共同纵兵肆虐,遭戮者达数十万众,更以剖腹、枭首、轮奸、活焚之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与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无与伦比,不仅为人类文明之重大污点,即揆其心术之险恶,手段之毒辣,贻害之惨烈,亦属无可矜全,应予科处极刑,以昭炯戒。
据上结论,应依刑事诉讼第291条前段,海牙陆战规例第4条第2项,第3条第3款,第28条、第46条、第47条,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2条,第3条,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1条,第2条第2,第11条,刑法第28条,第55条,第56条前段,第57条,判决如主文。(《档案》第603至612页)
以下从略
第三部分第43节 谷寿夫罪有应得(4)
附件二
国防部审判战凶军事法庭判处
战犯谷寿夫死刑的布告
(1947年4月26日)
查战犯谷寿夫于作战期间,在南京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罪证确凿,业经本庭于本年三月十日依照海牙陆战规例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二条,第三条。战争罪犯审判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七款,第十一条,判处死刑。并呈报总参谋长 ,转奉民国政府主席蒋本年四月二十五日防吕甚字第八三七五号卯有——代电核准执行,各在案。遵于本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由本庭检察官将该犯谷寿夫一名提案,验明正身,押赴雨花台刑场,依法执行死刑,除呈报外,合函布告周知。此布。
计开:
战犯谷寿夫一名,男,六十六岁,日本人,住东京中野区富士见町五十三号,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档案》第613至614页)
以下从略。
从《判决书》和《布告》中不难看出,谷寿夫在会攻南京过程中凶猛无比,是日本军中武士道精神的体现者。他促令部下率先破城防,同时因会攻作战遭我军坚强抵抗,遂起报复之心,于陷城后有计划地纵兵烧、杀、奸、掠,杀人如麻,罪恶累累,对他处以死刑是罪有应得。
但是,我们又不难看出,谷寿夫虽然枪毙在雨花台,但不能把他看作一死了之。一是谷寿夫的罪帐未能算清。据查,日俄战争期间,日军攻陷旅顺、大连时屠杀奸掠,无所不为,我同胞2万多人惨遭日军杀害。当时谷寿夫是基层指挥官,是命令的执行者,进攻凶猛,且“战功”卓著,不可能没有屠杀一个平民百姓。本书前面例举了日本第十军在杭州湾登陆后的暴行,仅点出第6师团屠杀平民2人,似有应付之意。此外,第6师团离开南京后,参与攻陷皖南、赣北、湖北、湖南诸多大大小小战役,必有屠杀以致施放毒气等罪行。而此刻国防部忙于内战,轻外重内,未能对谷犯的罪行全面调查,不能不是一个明显的缺陷。二是我们对松井石根和谷寿夫的罪行批判显然不够。后来日本社会上不断地出现逆流,否认南京大屠杀历史事实,为战犯松井石根鸣冤叫屈。一方面我们未能动员更多的人予以有力的回击;另一方面联合日本社会上民主人士和学者,汇成合力,对田中正明之流进行批判,声张正义,使日本的青年一代知道军国主义的罪恶以及给日本人民带来的灾难,由此奠定中日人民世代友好的基础。
第四部分 为什么要选择南京下毒手第44节 为什么要选择南京下毒手(1)(图)
1938年2月26日,日本裕仁天皇在他的寝宫召见松井石根、朝香宫鸠彦和柳川平助,对他们攻克南京予以嘉奖。
“七。七”芦沟桥事变不久,早有预谋的日本侵华部队于八月十三日大举进攻上海,得手后在“三个月灭亡中国”的思想指导下兵分三路,气势汹汹地向南京扑来,以为一举可迫使蒋介石政府投降,结束日中之战,从而使中国永远成为日本的殖民地。
迫于险恶的形势,蒋介石在宣布“迁都”的同时,任命唐生智为南京卫戍司令长官,调配13个师计11万人的兵力归他指挥。守军在紧迫的时间慌忙布防,连同城墙在内构筑3道防御阵地,以期御敌、歼敌。
侵华日军在华中方面军司令长官松井石根指挥下的9个师团攻陷上海后,用6个师团的兵力,分三路向南京进犯。松井在华以武官身份活动多年,对上海、南京的军事险要早已掌握在胸。东路沿沪宁线经镇江攻击南京的正面;中路沿杭宁路取道溧水、句容袭击南京之背;西路则选广德经宣城,直取芜湖,截断南京守军西去的退路。由此妄想把中国部队全建制的13个师歼灭在南京地区,使中国无力再行抵抗。
12月9日,各路日军紧密配合,步步逼近,合力对南京缩小了包围圈。早在12月1日,松井便得意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