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种族集团。辽并不打算创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法令,尽管它屡次整理和颁
布了一些现成的章程和条例。①
相反,党项人却创制了非常复杂的汇编成册的法律,它们用西夏文书写,
是唐律与党项习惯法的混合物。这部法典的大部分留存至今,并有一个译本。
②
在整个 12 世纪,金人的法律一直是一个汉人法律与女真人和其他种族集
团的习惯法的混合物。汉人的(唐的)法律只是逐步被采纳的,这一过程在
1201 年颁布的泰和律中达到了顶点。泰和律在很大程度上以唐律为基础,它
一直实行到 1234 年金亡以后;甚至在蒙古人征服了中国北方以后,它仍然应
用于汉人。③泰和律的废除只是 1271 年蒙古政权以元为其王朝的名称之后的
事。且不论金人的法典,就是他们的法——主要是家庭和继承法——也包含
了许多与汉地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大相径庭的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应该提到
的是,他们容忍寡妇再嫁给丈夫的兄弟,允许儿子们在父母在世时就去建立
自己的家庭。与唐律相比,残存的泰和律上的条款往往更为严厉,并倾向于
加强家长对其妻子和晚辈的权威。
蒙古人统治时这种法律及法律程序上的差异甚至比此前几个王朝有过之
而无不及。司法权被各民族分割得七零八碎。④举例来说,具有上诉法院职能
的大宗正府,就只对蒙古人有司法权。涉及中亚人的案件,如果上诉,则要
由都护府去解决。处理种族关系的原则也偶有例外。其中之一与异族通婚有
关。父母二人中哪怕只有一人是蒙古人——丈夫或妻子——就必须应用适用
于蒙古人的法律。混合法庭的采用,也应当看成血统主义原则的一个表现。
例如,在的斤统治下,即在哈剌火州(今吐鲁番)的亦都护治下的畏兀儿人,
他们与汉人之间的所有案件,必须由一个混合法庭来审判。还有一些应用于
某些职业集团的专门的混合法庭,包括军人法庭。佛教和道教人士的严重犯
② '565'《唐律疏义》,卷 6,第 4 篇,第 133 页。'233'华莱士?约翰逊:《唐律》,卷 1,第 252 页。
① '119'傅海波:《从辽朝(907—1125 年)看多民族社会的中国法律》;'145'《辽史中的“刑法志”》。
② '260'克恰诺夫:《天盛旧改新定律令(1149—1169 年)》。
③ '128'傅海波:《女真习惯法和金代中国的法律》;'129'《金代的法律制度》。
④ '412'保尔?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的导言。
罪,则属于普通的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但若是僧俗间的不太严重的纠纷,
就要由该僧侣的主管和一名当地的文官来共同裁决。在行医人士与患者和患
者家庭之间发生的案件,要由一位从医的代言人与当地官员来裁决。乐人团
体的成员与其他人之间的案件遵循同样的诉讼程序。从这一点上说,个人、
种族、职业集团的原则充斥着元代的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和审判制度破碎到
了严重的程度。此外,蒙古政权没有一部像唐、夏、金、宋那样的全面而系
统的法典。司法实践遵循的是从好几部法律手册中集中起来的一个个章程和
条例,其中的一些完整地或部分地保存至今,因此有可能比辽和金更为详细
地对元代的法律制度作出研究。
官员的地位
有一种深深地影响着朝廷气氛的半法律性行为,它就是“廷杖”。在所
有的征服王朝的统治下,任何级别的官员都有可能在帝王的指令下并当着他
的面遭受杖击的惩罚。就是低级政府部门中,官员们也不能免除体罚。这种
对官员的体罚在隋文帝时代是很普通的事。①在唐代,有时也实行廷杖,但那
只是偶然的事例。①宋代与之形成对照,它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遵
循着一条古老的原则: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在宋代,这种体罚从未强
加到官员的身上。但是,那些征服者们却不理会这一传统的中国特权。那种
使人蒙受屈辱的杖击成了政府里的正常现象。②对官员的鞭笞,尤其是对大臣
当廷施行的杖击,可以被当作野蛮人的兽性和帝王暴虐行为的证据。但是,
它也可以被看成在这些外族政权统治下平等主义倾向的结果,这些倾向是对
传统中国将官与民截然分开的基本的社会和法律壁垒的否定。
一般地说,在这些王朝时期,皇帝们在朝廷上以及在最接近的臣僚中所
实行的强大的、个人化的、随心所欲的独裁政治,始终是由一种以权力的破
碎甚至常规管理的松散为特征的不成系统的行政管理相伴随的。他们的国家
并非固若磐石,而是被多线指挥所削弱。明王朝的创建者如此经常地施行残
酷无情的独裁政治,也许就是元代统治者常常表现出的野蛮行为的一种继
承,③但它也可能恰恰证明了下述看法的道理:明代第一个皇帝的专制主义是
他恢复和加强皇权并摆脱元代政体的非系统性、松散性甚至混乱性而作出的
坚定努力。他本人曾把元朝的覆亡归咎于他们制度上的疏失、散乱和放任,
从对前代的这一感受出发,他尽力预防可能危及国家和他的皇权的类似事情
发生。如果人们同意这种解释,那么明代国家的强化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
因为中国本身已被几个连续的外族政权严重地削弱了。
① 关于隋文帝任意而残酷地虐待其官员,见'737'汤承业:《隋文帝政治事功之研究》,第 81—83 页。
① 某些事例发生在武后的“恐怖统治”时期。最臭名昭著的例子,是玄宗时期位居高官的宠臣姜皎在朝廷
受到鞭打,随后于 722 年死去,这是皇帝的亲信以背叛而定罪的极少见的事例。对他的惩罚引起了激烈的
抗议。这种做法在唐代后半期再未恢复。见'735'庄练:《明清史事丛谈》,第 4 — 5 页。
② '128'傅海波:《女真习惯法和金代中国的法律》,第 231—232 页。对辽、金、元时期有代表性地选出的
案例,见'735'庄练:《明清史事丛谈》,第 1—10 页。
③ 见'321'牟复礼:《中国专制主义的成长:对魏特夫运用于中国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的评论》。
多语状态
控制与管理一个多种族社会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同其语言状况联系在一
起。外族政权在以往中国的历史上就存在过,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就我们
所知,六朝时期的那些外族统治政权几乎并未把征服者的语言用于他们所建
立的中原式的国家中,也没有哪个政权具有一种能用于施政和管理的书面语
言。与此相反,对于 10—14 世纪的征服时期来说,我们有充足的证据甚至有
留存至今的公文来清楚地证明汉人的语言和文字是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与
其他语言和书写系统同时使用的。从前作为惟一的政府语言的汉语,从未遭
受过像这个时期这样的挑战。
由于对占人口大多数的严格意义上的汉人的征服,当然使得汉人和征服
者都不得不去适应政府的管理方式和领土内的多语状况。只要一涉及口语,
官僚机构中的那些不熟悉汉语的外来者们就得主要依靠译员。由于这一原
因,所有征服王朝都有一些译员与他们的官员随行,以便这些官员能处理与
汉人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在诉讼和审问时。使用中间人不仅使处理问题的过
程复杂化,而且经常导致滥用职权。对译员的行贿能够成为在不知不觉中影
响官员裁决的一种手段。从另一方面说,语言能力成了在官僚机构中升迁的
一个重要因素,就像在很多元代大臣的经历中可以看到的那样。
与鲜卑和拓跋(他们从未有自己的文字)这样的早期征服者不同,10—
14 世纪的每一个外族王朝的统治者都下令创立一套本民族的文字。这些用来
书写非汉语语言的书面系统,对语言学家具有很大吸引力;其中的一些不断
被译解,应该视为现代学术的辉煌成就。契丹人在 920 年创制了所谓契丹大
字,又在 925 年创制了看上去像音节文字的小字;他们的独体字和音节文字,
既是一些简单的汉字,又带有对汉字人为改造后的形态。①女真人同样创制了
两种文字,也叫大字和小字,分别创制于 1119 年和 1138 年。有一段时期,
三种书面语言(每一种都有自己的文字)同时使用:汉文用于汉人和渤海人,
契丹文用于契丹人,女真文则用于女真人的国家行政部门中。后来在 1191—
1192 年,契丹文字被官方废止,因此法律上承认的只有汉文和女真文。
不幸的是,存留至今的契丹和女真文字的实物材料很少,我们没有写在
纸上或丝织物上的官方文献,有的只是一些锲刻的碑文或印章上和金属工具
上的题名,还有少量留在墙上和陶瓷上的粗糙的涂刻。虽然女真文字从书写
法上说是以汉字为样板的,但他们的字只有极少数与汉字的本义相联系;女
真人的大多数文字符号,包括义符和音符,更是他们自己创造的。无论如何,
它们之所以能被译解,是因为 16 世纪初由明朝的四夷馆编的一部“汉文—女
真双语词汇汇编”一直保存到了今天。②党项人也有一套文字,它乍看上去很
像汉字,但实际上完全无关。它是以包括复合表意在内的极为复杂的原则为
基础的。由于保留了大量的实物,包括碑文、抄本、书籍(其中有很多译自
汉文),就使得对它的六千多个各不相同的文字的译解有了可能。曾经有过
西夏文字随着西夏国家的灭亡而消亡的假设,但事实上在整个元代它一直存
在于党项人之中,用西夏文书写的最晚的一件可确定年代的实物是 1502 年的
① 一般简要的论述,见'237'丹尼尔?凯恩:《四夷馆的女真译语》,第 11—20 页;以及'863'清格尔泰等:
《契丹小字研究》。
② 见'237'凯恩:《四夷馆的女真译语》中最近的一项研究。
佛教碑刻。③
蒙古人在 1200 年以后强盛起来之时,他们很有意识地不去创制一套像其
前任那样的复杂的书写系统,而是用畏兀儿人的字母文字书写蒙古语。这套
书写系统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蒙古自治区仍然是正式的蒙古文字。因
此,对于蒙古人的第二套民族文字——它是由吐蕃的八思巴喇嘛(1235—1280
年)制定,1269 年作为民族文字颁行——现代的学者既不必去译解,也没有
任何阅读上的问题。这是一套打算用来书写所有语言的通行文字,以藏文字
母为基础。然而,藏文的字母不是横写而是竖写的,所以这种文字能和汉文
在一起隔行对照书写。尽管除了一些碑文的拓印件外,没有官方的汉文—蒙
古文双语文献保留下来,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相当一部分保存在一些元代藏
品中的用口语写成的汉文司法原文,追溯其源,它们当是蒙古原文文献的汉
文对译本。其结果,这些文本里的汉文是不符合语法的,因为这些词是按照
根本不同的蒙古语的词序和句法来排列的。官方使用的汉文白话,是其自身
的一种创新,因为在 13 世纪末以前,只有汉语文言在政府和行政机构中使
用。此外,就是在蒙古人统治时期,它也从未被汉语的口语完全取代,元代
自始至终的许多敕令和法令仍然是用文言写就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元代,
即便是在使用汉语语言和文字的范围内,某种双语状况也在发展着。
翻 译
在这些外族人中,那些亲汉人的知识分子精英不仅经常不断地学习用文
言写作的高深技巧,而且持之以恒地努力把汉文文献通过翻译介绍给他们的
同胞。翻译也应当看作一种创新。早先的六朝时期的征服者们就不能给他们
的人民以汉文原作的译本,因为他们还没有能记录下它们的书面语言。毫不
奇怪,在征服王朝的统治下,选择什么样的汉文原文进行翻译,很大程度上
是以什么才是对统治汉人有用的东西这一考虑为基准的。尽管有关契丹文译
著的资料既稀少又零碎,但还是可以知道,除了法律和医学著作以外,还有
一些汉文的历史著作被翻译过去,它们有马总(823 年去世)所撰的 9 世纪
通史《通历》(译者注:即《通纪》),还有《旧五代史》。选择后者可能
是因为五代时期正是契丹人的帝国兴起的时期。契丹时期的另一部译著是《贞
观政要》。这部唐太宗与他的大臣们之间的答问录,提供了一套有关唐代治
国方略的生动的书面指南;由于它的政治风格和讲求实效的内容,故颇受所
有非汉族征服者的欣赏。后来这部书还被译成西夏文、女真文和蒙古文,几
个世纪后又译成满文。在契丹人的译著中明显地见不到儒家经典,这是令人
吃惊的,因为儒家经典在汉人的眼中一向被视为治理国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
基本准则。契丹皇帝和大臣们熟知并且利用儒家经典,但似乎他们读的是汉
文本子。
汉文著作在更充分地选择后译成了女真文。大量儒家经典被翻译过去,
包括《论语》和《孟子》。个别道家著作如《道德经》也有译文。在历史著
作中,我们发现有《春秋》的译本,它当然也是儒家经典之一;还有王朝的
正史如《史记》、《汉书》和《新唐书》。此外,白居易(772—846 年)的
79 篇考试范文选《策林》也被译成了女真文,它可能是为女真应试者准备的
策试的对照本。根据高丽的资料,我们知道,论述战略的典籍和初级读本《千
字文》,也都有女真文的本子。因此,看来女真人比契丹人更渴望让他们的
民族了解中国的历史与文明。遗憾的是,不论契丹人还是女真人的译著,连
一块残片也没有保留下来。
党项人的情况不同,他们的翻译活动甚至比女真人所做的更为全面。与
契丹人和女真人的译文形成明显反差,我们不必再依靠第二手资料,因为已
有大量西夏文的文本被发现,其中包括了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