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类税收在起征点上下的部分税率、税额变化很大,所以实际操作中,可以针对分拆后接近10万元临界点的中小企业进行筹划。
实战案例:
武汉宏飞实业公司分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33%。该公司按营业范围分为两块:以生产钢材为主的A部门和以生产模具为主的B部门。其中,A部门年营收为9万元,B部门年营收为3万元。
应纳所得税=120000×33%=39600元。
'筹划分析'
将武汉宏飞实业公司按经营范围分立为以生产钢材为主的A公司和以生产模具为主的B公司,此时,A公司适用税率为27%,B公司适用税率为18%,该二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2万元。
'筹划结果'
A公司,B公司两企业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分别为:
A公司企业应交所得税=90000×27%=24300元;
B公司企业应交所得税=30000×18%=5400元。
A公司、B公司两企业税负合计=24300+5400=29700元。
较企业分立前实现节税:
39600-29700=9900元。
注意事项:
(1)凡符合本政策的企业,季度预缴或开业不满1年的应将实际所得换算成全年所得,然后对照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
(2)计算所得税时应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不得分段计算。
(3)企业分拆不能单纯以减少税款为目的,而是要根据经营成本、管理费用、市场动态等综合考虑。
2、针对税率差异,通过转移定价减少纳税总额。
转移价格的基本原则是从高税率转移到低税率的地方,尤其是企业集团在不同地域有分支机构时,可以考虑将其分拆为不同公司,利用各地区之间税率与税收体制存在的差异,达到避税的目的。
实战案例:
将属于同一集团的C、D、E部门(分别设在内地、香港、美国)独立出来成为C、D、E公司,这样,内地C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为30美元,出口到香港D公司为50美元,再转口到目的地美国E公司为80美元。由于C、D、E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对其一旦进行转移定价。由内地出口至香港的毛利,将由20美元减少为10美元,其纳税额可减少一半;由于美国的所得税率也比较高,因此将重新安排香港与美国之间的毛利差额,使得香港出口到美国的纳税额由30美元增加到50美元,并将缴税环节留在香港。
说明:香港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17。5%,美国为30%……40%,而内地内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率为33%,实际税率为24%。因为存在这种差异,所以通过适当的安排,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数额。
3、聚焦特定产品,通过业务分拆用足优惠政策。
流转税中一些产品免税或适用较低税率,该类产品在税收核算上需要分别计算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和会计手段的限制难以达到分别建帐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混业经营中享受特定产品优惠政策历来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不易通过检查,从而使得企业丧失了税收上的一些优惠。如果将这些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将会达到税负减轻的好处。同时,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服务类优惠政策也可以通过此类手段享受。
实战案例:
某大型制药厂F主要生产抗生素药物,同时兼产避孕药品。2005年该厂抗生素药物销售收入为500万元,避孕药品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全年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万元,抗生素药物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万元。
'筹划分析'
因为该纳税人同时兼营免税项目产品与应税项目产品,其中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劳务都不得抵扣销项税额。要想得到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用足优惠政策,就要考虑免税项目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与免税项目产品销售额占全部产品销售额之间大小。本案例中
'筹划结果'
在企业并未分立前,根据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当月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款为:50……50×200÷500=30(万元)
如果另外设立一个制药厂,则F制药厂可抵扣的进项税款为40万元,较之分立前节税10万元。
'注意事项'
该筹划思路主要适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避孕药品和药具、古旧图书等8种货物以及经常出现混合销售业务的企业。
该筹划思路的重点是比较免税项目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与免税项目产品销售额占全部产品销售额之间大小。
为了防止企业以收取各种名目费用的方式减少销售额,从而逃避纳税现象的发生,税法往往规定将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都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但是,纳税人如果对价外费用进行恰当的处理,能够减轻企业税负。
由物业公司代收各种费用目前,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天然气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
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公司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公司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也就是说,只要房地产公司将这部分代收款项让自己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来代为收取就可达到节税目的。因为物业管理属于服务行业,而代收款项这种行为属于服务行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不缴纳营业税,只是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例如,国鸿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座居民住宅楼,预计房款收入为5000万元,同时需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1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不考虑其它税费。现在就上述房产销售收入和代收款项进行如下筹划。
方案一:国鸿房地产公司在收取5000万元房款的同时收取各种代收款项1000万元。那么,该公司流转税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5000+1000)×5%=30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300×7%=21(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300×3%=9(万元);国鸿房地产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300+21+9=330(万元)。
方案二:国鸿房地产公司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只收取房产的价款5000万元,其它相关代收款项由国鸿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公司按1﹪收取手续费。国鸿物业管理公司税负为:应缴营业税10×5%=0.5(万元),应缴城建税为0.5×7%=0.035(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0.5×3%=0.015(万元),该物业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0.5+0.035+0.015=0.55(万元)。而国鸿房地产公司的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5000×5%=25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250×7%=17.5(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250×3%=7.5(万元),该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250+17.5+7.5=275(万元)。
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总税负为0.55+275=275.55(万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多负担流转税330-275.55=54.4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经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对房地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业务进行必要的拆分,既可以降低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费用,同时又不会增加物业管理公司的税收负担。
设立运输公司拆分主营业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1)承运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随同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企业能够成立独立核算的储运公司,这样在销售货物时就可以将货物的运输业务由自己的储运公司来完成,相关的手续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等尽可能多的价外费用均由储运公司收取,这样就会因储运公司按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对价外费用部分的税负将大幅降低。下面用实例予以说明。
北极风公司为一家空调生产企业,2004年全年销售空调收入为40000万元,所售空调均由该公司负责运送并收取运输费,2004年共收取运输装卸费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其它税费不予考虑。现在就上述空调销售运输业务进行如下筹划。
方案一,空调的销售收入和运输费等均由北极风公司收取,因运输费对该公司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为:2000×17%=340(万元);城建税为:340×7%=23。8(万元);教育费附加为:340×3%=10。2(万元);总税负为:340+23。8+10。2=374(万元)。
方案二,北极风公司出资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安捷迅储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全面承担母公司空调销售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并收取相应的装卸费和运输费。这样一来,安捷迅储运公司所取得的装卸费和运输费就应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3%的营业税即可。相应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负如下:营业税为:2000×3%=60(万元);城建税为:60×7%=4.2(万元);教育费附加为:60×3%=1.8(万元);总税负为:60+4.2+1.8=6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方案一多承担税负374-66=308(万元)。因此,经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北极风公司将销售业务和运输业务拆分后大大降低了公司的税负。
如何规避税务筹划的风险?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的确有很大可能使公司收益,但税务筹划和企业运营中的很多措施一样具有很多风险。该如何规避税务筹划的风险呢?从接下来的内容我们就能找到答案。
税务筹划是一门与管理科学密切管连得交叉性前沿学科,它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在不断变化,由于其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环境的多样性、复杂性,税收筹划与其它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即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其主要风险可以归纳如下。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以及涉税诚信基础之上,与企业的管理决策者和相关人员对税务筹划的认识程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低下,相关信息严重失真或领导部门对税务筹划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甚至于与找关系、钻空子等同起来,就会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基于这种基础的税务筹划,风险性会更大。
2、税收政策变化
市场经济条件的日新月异,国家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使得相关国策(包括税收政策)有所变更,由此可见,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而税收筹划的筹划性决定了它是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一旦在运作过程中,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导致按照原税收政策安排的方案,有合理合法的方案演变为不合理甚至于不合法的方案。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具有不可预知性,从而给税务筹划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风险。
3、税务执行不规范
税法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但任何一种税,在执行时均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依据自身判断来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它因素的影响,税务执行中的偏差是不可避免的。企业设计的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能不能得到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可,是税务筹划有没有风险的关键所在。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也可能出现以后更大的隐患。
4、税务筹划的目的不明确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财务管理活动,它的筹划涉及到经济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税后利润最大化只是税务筹划的阶段性目标,它的终级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一旦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处理不符合经营管理的客观规律,或者为达到减税效应而行之过度,势必就会干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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