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什么--从神学看当代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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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什么--从神学看当代人类学-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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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99

    因此,各民族经常把自己的法的权威和国家的权威归诸于神的权威,这具有深刻的意义。法和宗教彼此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为正是在上帝那里,人的使命的统一和人们彼此之间的统一才具有自己的起源,以至人的社会只有通过指出上帝才能够有效地论证自己法的起源。在某种意义上,人的一切法即使在事实上也是上帝的法,虽然它被自私的利益和立法的缺陷严重地歪曲了。但是,无论如何,在上帝的现实性展示给人们的地方,人们必然被引导向彼此的结合。 单个的人只有在与他的同伴的结合中才能专注于自己的人的规定性,才能面对上帝而存在。 在这里,开启了对以色列宗教的全人类意义的展望。 以色列宗教就是神法的宗教。尽管在别的宗教中,神的联结和法的联结之间的联系也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在《旧约全书》中,这种联系尤其清楚,也就是说,它不依赖于对法的关系与宇宙的关系的思辨。如果在某种意义上或多或少清楚地认识到,人的一切法都是上帝的法,那么,就可以立刻补充说,上帝的法在任何地方都不是最终确定的。 任何法的形态都必然要发生变化。 在一定的法律、戒律和禁令中,想一劳永逸地占有上帝的法,是对合法性的误解。 上帝的法贯穿了实证法的整个运动。 上帝的法独有爱的创造性活力,这种活力推动着日益更新地、更好地塑造法。因此,尽管人的法建立在上帝的爱的法中,然而,没有任何一种社会法的秩序能够实现人达到与上帝与同伴完全结合的使命。 任何法的形态都是暂时的。 在法的形成史中起作用的爱并不能使人摆脱罪恶,摆脱人之为人存在的分裂。因此,法的规范性质,法律的强制依然是不可缺少的。 规范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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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人是什么

    法可以根据每个时期的具体情况防止共同体的解体。但是,它并不能在原则上克服这种解体。然而,人并不能放弃人们彼此之间完美地结合起来的目标。因为这个目标不可转让地属于人的使命。因此,各民族在所有的时代,例如在古代希腊化时期,都向往过公正的统治者,期望着他们的出现,并把这看作是黄金时代的开始。 罗马人奥古斯都(Augustus)

    被当作是救星受到欢迎。 就像上帝的思想与法的共同体彼此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一样,以色列人也曾经希望有人们之间的一种完善的法的共同体的形态中看到他们的上帝即将来临的完全启示。 他们等待着世界末日的国王,即弥赛亚,将在人们中间建立完善的法的共同体的基督。他将完成上帝的王国、上帝自身的统治,这不仅仅是为了以色列,也是为了所有的民族。就像上帝与以色列的结合为以色列人互相之间的法的共同体提供了根据一样,上帝对结合的忠诚、上帝的正义性也将通过以色列人和所有的人在爱的影响下建立共同体而得到实现。对于以色列来说,上帝与以色列的结合、关于上帝对未来启示的应许为对人的完善的共同体的期待提供了根据。其他各民族也向往这种共同体,尽管没有这样可靠的根据。与其他各民族类似,古以色列也曾经期望人们之间完善的共同体,并把它看作是在大卫(David)

    家族的某个国王统治下的尘世的黄金时代——当时的世界将直接地过渡到这个黄金时代。 在巴比伦流亡之后,这种期望弥赛亚的形式依然存在。 但是,另一种对未来的期望排挤了它,不久之后就占据了中心地位。 这种期望更多地具有探询单个的信徒如何分享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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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101

    救的色彩。 对于由关于世界末日的观念出发散布开来的关于一种新天新地的期望来说,只有与死者复活和世界审判相联系,人们在上帝的统治下彼此之间结成完善的共同体才显得是可能的。真正人性的时代不是产生自当今世界的连续延展,而是通过一种断裂在对生者和死者的神圣审判的紧要关头的彼岸产生的。迄今为止,在这个世界上罪与恶的力量占据着统治地位。当然,犹太教以及关于世界末日的观念通常更多地是在其他人那里、在不信上帝的人那里看到罪恶。它不可能足够深刻地认识到,在这个世界上之所以无法在人们彼此之间建立一个完善的共同体,乃是由于所有的人,包括上帝的信徒们,都被吸引在罪和恶之中。只有基督教的信仰才懂得。唯有通过死亡,通过与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之死的结合,才能分享拯救。因此,尽管人们现在就可以有所准备,但是,上帝在尘世的王国只有在死者复活的未来生活中才能完全成为现实,这种认识完全是严肃的。谁对此感到不满足,谁想用暴力把上帝的王国接到尘世间——谁对人的行为提出实现黄金时代的苛求,他就只会低估可以达到的东西,使人的现实性为自己的理想作出牺牲,用暴力来造成上帝的王国在其效果上是敌视人类的。 人类使命的目标在完善的社会形式这方面依然是希望的事情,是与死者的复活紧密相连的。 但是,在对拿撒勒人耶稣的信仰中,基督徒现在已经对将来分有他的复活生活深信不疑。 在这个世界上,他们已经就生活在人的未来的,最终的共同体在上帝的爱里的反光中,成为新的以色列,并且由此为所有的人提供一个即将到来的爱的社会的范例,以至爱的创造法的那种冲动由它出发进入一切人的共同体,这就是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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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人是什么

    独特的本质。

    注 释① 参见阿隆(RagmondAron)

    在《当代德国社会学》一书中(1953年版,第23页)

    对膝尼斯(Toenies)

    所做的批判。 把共同体与社会对立起来,可以追溯到滕尼斯。 莫尔特曼(J。

    Moltman)

    在神学意义上批判滕尼斯、弗赖耶尔(HansFrey-er,“基督教社会伦理学中对历史的感知)

    ,载于《新教神学》,卷二十,1960年版,第263—287页,尤其是第271页以下)。贝格(PeterL。Berger)

    和鲁克曼(ThomasLuckman)

    在他们的《现实的社会建构》(纽约1966年版,第50页以下,尤其是第53页以下)

    一书中从个人的相互作用中,即从对习惯化的行为方式的相互典型化中(第51页)

    ,推导出社会化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之间的关系采取了持久的、“制度化的”

    形式,形成了对角色的固定期待。 按照帕森斯(TalcotParsons)

    在《社会体系》(1951年版)

    一书中的观点,共同的价值取向是角色期待和认可的持久交互关系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制度的行为来说,这种交互关系是根本性的(第38—39页)。

    在贝格和鲁克曼那里,只是表面上缺少这种价值观点,因为他们把关于对行为来说重要的东西(重要的结构:第74页,请比较第42—43页)

    的判断的共同性——这又回到了人的行为的暂时性——解释为行为制度化的前提(第74页)。

    毫无疑问,应该注意到这样的重要性并不是作为价值自为地存在的,而是只有在个人互相作用的过程中才形成的。在此,评价或者对行为方式的重要性作出判断,总是已经包含着对社会的整体意义的预先把握。在这种整体意义的影响下,事件和行动方式的重要性才显示出特色(参见哈贝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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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301

    [JurgenHabermas],“论社会科学的逻辑”

    ,载《哲学评论》副刊第5期,1967年版,第166页以下)。

    在贝格和鲁克曼那里,这种宗教社会学的主题处理,只有在讨论一个社会中制度化的行为方式的一体化时才付诸语言(同上,第61页,并请比较第71页)。从对这样一种整体意义的——尽管通常是不明确的——理解中,恰恰还总是已经产生出认可和立法的行动。② 爱不仅像路德已经强调的那样,以基督徒参与法的生活的任务为主题(海克尔[J。

    Heckel],《仁爱与法》1953年版)

    ,而且是法的形式本身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施拉特尔(AdolfSchlater)

    在他的《基督教伦理学》中看到了这一点。 请参见巴因特克(BeinAtker)

    的《施拉特尔论基督教信仰与法》,1957年版,第30页以下。最近,沃尔夫(ErikWolf)

    的《他人的法》(1958年版)

    从在基督身上表现出来的上帝的爱出发论证了法。 不过,这样一种论证不能从爱的戒律特征出发,而是必须根据它的现实的、历史的效用,就像施拉特尔所做的那样。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就不是一种好像是法的论证的自然法体系,而恰恰是在实证法的变革历史性中对实证法的理解。③ 参见麦霍弗尔(WernerMaihofer)

    的《法与存在》,1954年版。④ 与此相反,像魏舍德尔(WilhelmWeischedel)

    在《法与伦理学》(1959年第2版,第4页)

    一书中假定为不言而喻的那样,试图在伦理学中论证法,则只有就实证法来说,就立法过程来说才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在这里,正如魏舍德尔所指出的那样,也绝不是涉及到一种纯粹规范性思维的永恒标准,而是涉及到一种传统的联系。⑤ 这种爱的行为的理由并不在于自然法,而是仅仅产生自它自己的创造性特征。因此,爱也可能超越自然法的定律(这总是取决于它们的根据与效用)

    ,例如超越有比例的正义,即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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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人是什么

    cuiquc(给每个人以他应有之物)

    的基本定律。 在葡萄园工人的比喻中(《马太福音》第20章)

    ,庄园主付给最后招募来的工人与一开始就有那里工作的工人以同样的报酬。后者把这看作是——这是可以理解的——违犯了sumcuiquc的原则。 他们得到的答复是很有特色的,这就是那个反问:“我做好人,你妒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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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社会过程

    人们的关系和他们与事物世界的交往是彼此紧密相连的。 几乎没有一种人的共同体的形态不与一定的现实利益相联结。但是,也几乎没有一种对现实世界的征服不至少在基础上就已经受到社会的制约。 一方面是对自然世界的征服和总是需要重新改造的文化世界的互相交织,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的互相交织,它们都是作为一种不断推出人的生活形态新阶段的社会过程实现自身的。 我把与自然的关系愈益被卷入人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这种进程称为社会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人们不仅彼此一致起来。而且通过共同地征服自然,也和自然一致起来。让我们衡量一下,社会过程对于人的使命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就像我们前边所看到的那样,人的使命的目的在于人获得自己的此在的整体性。如果没有自己的世界的统一,没有与其他人的结合,这种整体性是不可能的。 因此,社会过程似乎就是寻求人的使命的道路。但是,社会过程是否确实使人接近自己的使命,或者它是否使人与自己的使命疏远,这是一个引起许多讨论的问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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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1人是什么

    非仅仅在卢梭(J。

    J。

    Rouscau)

    关于返回到自然去的呼吁中,文化和文明才表现为歧途。对于其他思想家来说,社会的历史则被看作是人类向创造自己真实本质的进步。 马克思把这两种思想彼此结合起来。马克思一方面认为,现今的社会关系不能使人实现真正的人性。但另一方面,他又期望这些关系的变革能够实现真正的人道。 在我们看来,这种期待是乌托邦思想。 但是,即使我们认识到,实现人的人之为人的存在并不是由人决定的,即使我们相信,人们只能够接受本来的东西,只能够从上帝那里接受,马克思主义提出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社会关系是否意味着一种非人化,一种人离开自己的使命的异化,依然是一个问题。①如果社会关系使人的人性变得不可能,那么,作为合乎人道的行动,就要求对这些关系进行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其他的人道都是纯粹的幻想。因此,自从马克思以来,不回答关于社会过程的人道意义的问题,就再也不能够形成一种关于人的清醒意识了。马克思从社会历史遥远的原始时代中,在把劳动向不同的个人的分配中看到了罪恶。分工导致了财产的划分,进而导致了统治关系的产生,导致了人对人的奴役。为了理解这种论断,我们必须更为仔细地考察劳动对人的重要性。劳动与人之为人的存在不无关系。作为活动,它与一切活动一样,始终是本质的表现。 和一切行为一样,劳动也表达了某种东西。从我们的态度和运动中,已经可以看出我们的情绪、我们的性格。当我们的行为还在我们的周围环境中改变着某种东西时,当我们的行为还留下了一些痕迹时,这些痕迹也就显露着我们自身的某种东西。因此,一切产生某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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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社会过程701

    的活动都是本质的表现。这对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也许游戏活动的创造最能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游戏者在创造的作品中体验到自己本身。从根本上来说,人从自己的世界出发体验到自己本身,尽管这种体验总是不充分的。 由于人在自己对世界的开放性中完全专注于自己遇到的事物,所以,他可以从这些事物出发反顾自身,从他的世界的事物出发,并在这些事物的范围内观察自己本身,以便认识自己在世界中的位置。 用马克思的话说,这就是人的本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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