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企业的文化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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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企业的文化和机制-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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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近年的增长速度来看,美国房地产五大开发商的市场份额总和大约在2010年左右就能达到行业规模的45%。大公司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这是其内在能力和外在竞争优势不断增强的结果。这些优势表现为:

规模成本优势。比较美国房地产行业规模排名前20名大开发商和第276到第400名开发商的总边际成本、日常运营支出和融资成本,前者的几项指标分别低于后者2。7%、1。1%和0。4%,而前者的息税前边际利润、边际利润分别高于后者3。8%、4。2%,规模成本的优势将使大开发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采购成本优势。按照2002年公布的数据,前20名大开发商的原材料成本是27。5%,排名第21到第125名开发商的平均成本是28。6%,第126到第275名开发商平均成本是27。9%,第276到第400名开发商平均成本是31%。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大开发商在与供应商的合作中具有更大的讨价还价能力。大公司的采购成本优势还体现在直接从生产商采购原材料上,比如,有60%的大开发商直接从生产商中采购家电产品。

劳动力成本优势。2002年相关数据显示,排名第1到第20名的开发商劳动力平均成本在房价中占20。9%,排名第21到第125位的公司的相应数据是22。2%,排名第126到第275名的公司是20。9%,排名第276到第400名的公司是23。5%。这些数据显示,与小型公司相比,大型房地产开发商拥有相对的劳动力成本优势。

土地采购优势。美国各州对可开发土地的法律规范越来越严格,现成的可开发利用土地越来越有限。但大公司能够利用自己在本地市场的统治地位而优先采购、储备土地,并且在土地并购方面有更大的比较优势。相关条例抬高了土地成本,大开发商由于在人力、资金储备等方面具有优势,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土地资源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筹集资金的优势。就长期而言,大开发商的负债成本比小开发商更低。小公司只能获得银行信用资金,通过这种渠道获得的资金有限,并且在经济走弱时渠道会收窄。大公司则可以同时通过银行或者企业债券获得资金,资金安排相对更灵活。大开发商大多拓展了自身的金融服务业务,其内部调配能力也有利于加速资金流动,提高资金利用率。此外,通过股市融资也是大公司获得资金的常规途径。

上述几方面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进一步推动了美国房地产业向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

金融化趋势:房地产加速器

从历史上看,美国房地产发生过三次金融革命。

第一次金融革命开创了抵押贷款担保体系。

1929至1933年,美国发生大萧条。一方面,购房者纷纷失业,收入锐减,无力偿还贷款,另一方面,由于存款者大规模提现,贷款机构因出现资金断流而纷纷濒于破产。

为解决购房者和贷款机构的资金危机问题,美国政府推出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两大举措。首先,建立了新的抵押贷款体系。在1932年,美国总统批准《住宅抵押贷款法》(HOLA),宣布由联邦政府为购房提供担保,形成提供长久性、低利率、分期还款方式运作的抵押市场。1934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国家住房法》(NHA),宣布成立联邦住宅管理局(FHA)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组建“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保险。

抵押贷款和国家担保解决了经济大萧条带来的支付能力断链问题,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变相增加,消费能力增强了。这以后,抵押贷款一路增长,抵押贷款占全部住宅贷款的比重从1945年的9。36%上升到1964年的92。18%。

第二次金融革命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1970年代,美国利率大幅升高,这加剧了住房抵押市场的矛盾。利率提高使购房者还款付息的压力增大,而抵押贷款机构在利率波动下“短借长贷”,造成了利息损失和流动性问题,其资产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大大下降,放款能力受到影响。

1970年,美国成立一系列专门中介机构FannieMae、FreddieMac和GinnieMae,负责房地产抵押的证券化运作。FreddieMac为FHA的合规贷款以外的常规贷款提供担保,建立常规贷款的二级交易市场。1972年以后,FannieMae也开始购买常规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大。

抵押贷款证券化对美国房地产的影响巨大。首先,它极大促进了住宅信贷的发展,解决抵押贷款的流动性、融资问题和风险控制问题。其次,它为住房市场提供大量资金,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其三,它使居民住房建设跟全球的资本市场结合为一体。其四,它能够在即使出现银行危机、商业银行信贷萎缩时,保证市场上仍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流动。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1984年是620亿美元,到2001年,已经发展到1。2万亿美元。在二级市场上融资的抵押贷款的比例从1984年的27%增长到2001年的59。3%,翻了一倍多!

1950年时全美国的住房贷款余额为730亿美元,到1960年为2090亿,1970年为2890亿,但到了1981年则猛升为10037亿美元。1970年开始的房贷资产证券化使70年代的房贷余额新增2。47倍,从中可见金融创新对住房消费的促进作用。

第三次金融革命是信息技术的应用。

进入1990年代后期,信息技术对房地产金融的影响越来越大。二级市场开始实行电子交易,抵押贷款搬到网上发行。信息技术提高了信息的对称性,降低了房地产金融行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了房地产金融的运行效率。

小公司效应:多样化生存

如果说,规模化和金融化是当前美国房地产行业的主流,那么支流就是“小公司效应”。

我们所说的“小公司效应”主要是指:第一,公司的核心能力存在于个人,而不是公司组织内部;第二,这一行业的比较优势很容易打败核心能力。现阶段的美国房地产行业仍然具有这种特征。

大量小型企业存在是现阶段美国房地产行业的一个特点。2002年,在美国有超过7万家房地产发展商,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型企业,前五大发展商销售收入的市场份额只达到14%。

之所以存在这么多小公司,一方面是需求层次的多样性和需求地域的广泛性使大型企业难以覆盖所有的消费者需求,从而给小企业留出了市场机会,另一方面,目前大型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都还不足以支撑覆盖全部消费者需求的企业体系。此外,住宅开发企业相对稳定的赢利性给许多“游资”创造了机会,进入住宅开发进行投机操作,这也促使小公司进入房地产行业。

从行业演变规律上讲,大多数小公司到了一定阶段注定要被淘汰出局。但是从房地产需求的多样性来看,那些抓住特定细分客户群的小公司将会活下来。

总结美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三个趋势,可以发现一些规律性的启示:规模化的实质是做“大”,金融化的实质是做“快”,而在“小公司效应”消失以后,能够让小公司继续存在的理由是“多样化”。

由此观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一样地,除了更大,更快,或者更多样化,似乎别无他途。

白领2005: 优秀企业的文化和机制第23节 跨总统的事业

《万科》周刊

——美国房地产行业发展之政策变迁篇

陈延年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同时也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公平层面,所以,即使在美国这样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政府对房地产的政策干预也不少。

美国住房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面对中低收入家庭。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历届政府都很重视住房问题,其住房政策有过一系列的调整,但重点始终是确保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买得起房子。

历数从罗斯福时代到克林顿时代的房地产行业政策,说房地产的发展是总统的事业似乎也并不为过。

罗斯福与杜鲁门时代:从200万失房者到居者有其屋

1929年至1933年,美国经济出现大萧条,都市中房屋建设减少了约90%,近200万户居民因无力偿还贷款而丧失住房产权,约1600家银行因无法回收贷款而破产。住房问题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

罗斯福政府看到问题的实质:一方面是居民的支付能力在下降,一方面是银行体系的信用失灵。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打通两者之间的资金链,政府于是果断地引入抵押担保体系。

罗斯福批准了《住宅抵押贷款法》(HOLA),该法规定由联邦政府提供担保,形成长久性、以分期还款方式运作的抵押市场;1934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国家住房法》(NHA),成立联邦住宅管理局(FHA)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组建“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保险;1937年的《公共住宅法案》提出,设立联邦平民房屋建设署(USHA),以维持永久性的中央政府补贴。

在1949年修订的《国家住房法》中,杜鲁门政府提出宏伟的目标:“为每一个美国家庭提供大方的、具有良好居住条件的住宅”。

在经济复苏和房地产政策的刺激下,美国房地产行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住房需求远远大于住房供应,开工创新高,住房拥有率节节上升,从1950年的55%上升到1960年的61。9%。

罗斯福和杜鲁门时代奠定了美国房地产政策的两大基石:

第一,奠定了政府、金融机构、消费者和地产商的黄金四角关系。引入政府担保,既确保了金融机构的信用,又确保了向消费者提供资金的能力。分期还款方式使消费者有条件提前拥有合适的住房,需求被刺激起来,这大大推动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第二,杜鲁门提出的目标与其说是政治口号,不如说房地产政策已开始成为美国政府调节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从此后几十年的美国经济发展看,房地产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日渐明显。

肯尼迪与约翰逊时代:一切为了平等

肯尼迪政府改变传统的帮助低收入人士的做法,提出由私人机构兴建并出租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设想,1961年制定第221(d)(3)条款的“低于市场水平利率”的贷款计划,鼓励私营金融机构按照比市场水平低的利率向租赁性住宅项目提供贷款,而将此抵押权按照正常的市场行情出售给联邦全国抵押协会,这两个合同之间的差额由联邦政府补贴。

由于补贴数额庞大,政府财政收支很难平衡,1965年,约翰逊政府提出“租金增补”计划,将低收入家庭用于住房支出的比例限定在其收入的20%,其余租金部分的差额则由政府提供补助。

1965年,联邦政府设立国家住宅和城市发展规划部,后来的许多住房计划都由此部门负责实施。这个部门的设立体现了联邦政府对公民住宅发展的重视。

1968年,《平等住宅法》颁布,禁止在公共或私有住宅活动中从事一切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和原居住国相关的歧视活动。在约翰逊总统指示下,同年出版了一份关于住宅质量和住宅所有权的咨文。

无论是鼓励私人资金介入,政府补贴,设立管理部门,还是禁止各种歧视,这期间美国房地产政策的一条主线仍然是维护社会公平。

尼克松与福特时代:开辟二级抵押市场

1969年,尼克松上台之后,实施了第235条款的“自置居所计划”和第236条款的“租赁住宅计划”,但是收效甚微,公屋建设中断。1970年,国会通过《紧急住宅融资法案》,批准成立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HLMC),协助FHLB下属的各储蓄与贷款协会开辟二级抵押市场。1974年出台《住房与社区发展法案》第8条款计划,替代原先的第235条款计划和第236条款计划,明确为低收入家庭交付租金提供信用担保。

后来,福特提出“社区发展补助计划”(CDBG),将住房建设、都市重建和其他住房资助计划结合在一起,并将资金分配给各州和地方政府,旨在促进社区的发展。

二级抵押市场和第8条款计划进一步推进了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解决,推动了社区化发展,给住宅产业注入新的活力,使行业发展在1972年出现了一个空前的高潮。

里根与布什时代:减税,担保和信用证明

进入里根时代,美国开始实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其中重要的政策措施包括:削减社会福利支出,解除政府部门对私人企业的管制,减税刺激投资。

这在里根执政期间的房地产政策上得到一定体现。

在福利支出方面,为了减少政府的财政压力,里根修订了第8条款计划,提高租客承担租金的标准(由家庭收入的25%增至30%),并且降低政府确定的“公平市场租金”标准。

但是,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政策并没有取消,里根的做法是从房地产企业入手解决问题。1987年,里根推行“低收入阶层住房税金信用计划”,为针对低收入人士提供住房项目的业主提供税收减免的优惠,政府每年为此计划提供了约30亿美元的财政补贴,使不少项目获得的税金减免达到可承担住宅项目成本的50%以上。

布什政府出台了《国民可承担住宅法案》,一方面通过担保和信用证明方式为租客提供帮助,有效利用现存的住宅;另一方面,加强地方政府和地方非营利社区的开发机构在住宅建设中的作用。

与前几个时期相比,里根和布什开始从直接补贴措施转向间接调控,事实上减免税收促进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而信用证明等方式也减轻了联邦政府的资金压力。

克林顿时代:接力棒传给地方政府

克林顿改革了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的职能,在削减联邦政府对住房有关预算的同时,将执行住房计划的职能逐步转交到州和地方政府。把联邦政府的沉重财政负担转给地方政府分担,并综合应用多种政策组合推动住房消费。

1995年,克林顿宣布公民住宅拥有率在2000年达到67。5%的战略目标。1997年宣布《多员家庭资助性住房改革及承受能力法案(MAH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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