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起诉书中认定的李运增在看守所制止罪犯自杀的“立功情节”也十分可疑。既无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旁证材料,又无企图自杀者的直接证言(该犯已被枪毙,死无对证),仅有李犯的自我表功及看守所的一份简单证言。而根据《刑法》,即使李犯确有制止他人自杀行为,也不能作为对其减轻处罚的立功情节。《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的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公诉人也承认,李犯的立功情节证据确实欠缺了些,但“可视为立功情节”。
牛宝山的自首情节也大为可疑。他外逃3年后才投案;无论是在审问时还是在法庭上,都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这也算投案自首?
公诉人承认,此案主要犯罪事实未弄清楚,但事先有关部门下了红头文件,说李运增是为了保卫国家财产才犯了罪,要从轻处罚。是“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红头文件为准绳”?这位检察官以起诉书做了回答。
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党委书记胡解放最近因受贿罪被判刑。胡的落网,再次印证了民间那句老话:“纸是包不住火的。”有谁能想到,准备用来包住胡的那层“纸”,竟是建德市检察院的个别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1997年11月21日,建德市法院开庭审理下涯镇卫生院长唐某受贿案。当公诉人提请法庭上让包工头章志贵出庭作证后,章却“答非所问”,将他向镇党委书记胡解放行贿及胡索贿的事和盘托出,法庭一时哗然。
其实,章志贵此举“蓄谋已久”,此前他在接受检察院传讯时,就供出了胡解放受贿的事。但检察院没有立案,而个别检察官竟向胡通风报信。于是,章即受到匿名电话的威胁。此后,章接连向许多部门反映,都石沉大海,不得已,他才在审理唐某受贿案时,将胡某的丑行和盘托出,也算是“孤注一掷”。
1997年10月6日,检察院为下涯镇卫生院受贿案传讯章志贵,让他交代“不正当经济来往”,章误以为他与胡解放之间的事“东窗事发”,就把他向胡行贿5000元、胡又索贿1。2万元的事供了出来,却遭到检察官的斥责。他接受讯问回家后,妻子告诉他,头天晚上胡将1。7万元还了回来。原来,他还在检察院接受讯问时,检察长胡世乾却与另一位副检察长赶到下涯镇,在酒席桌上,这两位检察官“严厉批评”了胡解放“借钱不还”的行为。胡解放自然心领神会,马上“还钱”。此后,这位检察长在许多公开场合解释,他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干部”。
建德市检察院保护干部的“善举”并非仅此一例。1997年6月7日,邓家乡老实巴交的农民邓国柱,遭到4名乡干部的殴打与非法拘禁后饮恨服毒身亡,留下了一个又呆又傻的儿子,民愤极大。检察院已将问题查清,却不公布任何结论,更不予立案,这4位乡干部未受任何处理,逍遥法外。一位姓项的副检察长说,这类事在农村很普通,再说立案不立案,不是检察院一家说了算。据说,市委个别领导打了招呼,要“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检察院最重要的职责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建德市检察院个别检察官的所作所为让人大惑不解:既然干部违法犯罪有人保护,那谁又去保护无辜的老百姓呢?又由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呢?
1993年夏,安阳市建材公司业务员李革军为公司联系到一笔业务,安阳市道路桥梁公司在承建107国道安阳某收费站中,急需用安阳某水泥厂生产的海工牌水泥400吨左右。李革军汇报工作后,公司一位姓蒋的业务科副科长便安排了同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运输户运水泥。水泥运齐后,该运输户将对方收到水泥手续交给蒋,并对他说:“这里有我自己的100吨水泥,帮个忙,把款帮我要回。”然后蒋又把收条交给李革军,让他帮该运输户要款。李革军考虑这是公司多年的业务关系,就同意帮其要款(因该运输户是以建材公司名义为自己销售经营水泥,若要提出这100吨水泥款,必须由公司出具有关手续后,此款方能提出。)李革军为其办理了有关手续,到公司财务科盖了章。当路桥公司将469吨的水泥货款全部转到建材公司账上后,李革军拿着转款回单到公司财务科向科长说明具体情况。经财务科长审核认定,此100吨水泥款3。5万元不是建材公司的,然后批准李革军用现金支票代运输户办理了提取3。5万元的手续。李革军于1993年9月初的一天将款交与对方(此人于1994年5月病逝)。
没想到这竟成了李革军“贪污建材公司水泥款3。5万元”的问题。
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干警张峰、于东亮在没有了解任何情况和没有办理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1995年12月8日上午将李革军非法拘传,拘禁在检察院内。为了逼迫李革军就范承认所谓“贪污”,张峰、于东亮同建材公司派的人共同看守、取证。他们对李革军采取不让睡觉、不让吃饭、拳打脚踢、罚跪、揪头发接头、戴手铐、灌酒、在室外冻等方法大肆进行刑讯逼供。李革军终因肉体和精神受到极度摧残,于被拘禁60小时后——12月10日晚9时左右,在北关区检察院内从楼上摔到地下死亡。
李革军当时生命垂危,北关区检察院既不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又不通知家属,却紧锣密鼓一方面商议,上报市检察院李革军“畏罪自杀”的报告;另一方面补办法律手续和办案材料,并连夜调查本应在立案前初查阶段就应传讯的主要证人,企图收集到李革军的“罪行”,从而掩盖他们办错案并酿成的严重后果。
案件发生以后,安阳市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等部门组成9人联合调查组,形成一个“非正式、未打印、未上报”、征求家属意见的“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于1996年4月9日下午由安阳市政法委有关领导同家属见面。一位调查人员讲到,在调查中(了解到)李革军生前表现不错,是一个好同志,至于贪污问题,我们没有下结论。从道理上讲必须公正处理,但是很难很难。
李革军父母只好依据事实和法律,向省委、人大、政法委有关领导再次投诉并继续上访。
李革军的死,北关区检察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该院举报中心于1995年12月5日接到建材公司所谓李革军“贪污”的举报材料,没有严肃认真审查并移交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仅凭建材公司的“意见”,就对李革军采取拘禁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二)1995年12月8日上午,没有给李革军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手续,就将李革军强行铐走,后来在“卷宗”中出现了“传唤证”是一种欲盖弥彰的行为。
(三)李革军死后,北检为使自己非法的行为变为合法,匆忙补办有关法律手续,借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在非法补办的“监视居住”书上,既没有李革军的签字,又没有注明未签字的理由。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不言自明。
(四)李革军于1995年12月8日上午被北检非法拘传,到12月10日晚死亡,被“监视居住”在该院举报中心办公室内达60小时,此期间不准出入,不准与外界接触,不准吃饭,不准睡觉,这种非人道的“监视居住”从监视居住的区域、地点、方式都是违法的,是一种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
(五)李革军在检察院期间,北检人员多次施用械具,从李革军的手、脸、身上等不同类型的伤看,完全可以证明北检某些办案人有刑讯逼供行为。
(六)在办理李革军所谓“贪污”一案中,北检严重违反中央的“三项禁令”,多次同建材公司吃喝,干警于东亮12月10日中午曾喝得酪配大醉,丑态百出,口出秽言,并在举报中心办公室吐的一片狼藉。
(七)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应独立行使检察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干涉,北关区检察院则执法犯法,同举报人共同办案,让举报人参与审讯,参与取证,一起看押被举报人,这是谁赋予的权力?
两位白发苍苍的老人两年多数十次北上京城、南到省会,上访咨询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行程万余公里,花费数万元,书写控、申诉等有关材料十几万字,为的只是讨得一个“清白与公正”。
李革军死亡已经两年多,他那破碎的冤体仍横卧冰柜,而时至今日仍未讨得一个“说法”,也未得到有关部门一个正式、令人信服的公正处理,更不知此案还要拖到何年何月?
不久前,湖南省双牌县纪委通报:原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刘龙生、副局长黄爱家、王永红三人利用职权,合伙贪污受贿被撤销职务,调离检察机关。其中刘、黄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留党查看一年的处分。
1996年7月上旬的一天,一直为惩治腐败只利国家、不富自己而心理失衡的刘龙生同黄爱家、王永红在办公室聊天。他们从局财务的桔据谈到都市的灯红酒绿,从反贪干警的清贫谈到大款的暴富,渐渐地便聊出了自己的“寒酸”,流露出不平、嫉妒与欲望。刘龙生情不自禁地说道:“我们收缴了这么多钱,怎么搞点出来用好了?”黄、王连忙附和说:“前次办案收缴周某受贿4万元和胡某非法所得3。2万元两笔赃款,是否以举报奖的名义提点钱出来?”三人一拍即合。几天后,黄爱家、王永红分别用自己的名字各写一张代举报人领到6000元和6400元“举报奖”的便条,由刘龙生签上“同意开支”字样,到局内勤刘某处领出12400元现金,然后三人私分。刘、黄、王没有料到,他们“代举报人领奖”的事不久便在检察院党组、纪检组组织的财务清查中暴露出来,并受到新任检察长的批评;所谓代举报人领的奖金也被追回。
刘、黄、王并未吸取教训。1996年9月中旬,刘、黄、王了解到某公司经理和司机在单位购买桑塔纳轿车时收受回打4000元,于是找上门去。该经理请求刘为其保密。刘故作为难地试探:“给你保密,我要冒一定风险!”该经理赶忙说:“只要能保密,一切好说!”刘话锋一转:“为了你的前途,我准备冒这个风险,帮你摆平这件事。但是你与司机要交出回扣款,再接受4000元罚款。”
几天后的一个晚上,该经理将8000元现金交给刘。8000元现金就这样成为刘、黄、王的囊中物了。
刘、黄、王的私欲急剧膨胀,不惜以法律作筹码,向对方索要“赞助费”。1996年底,刘龙生得到某公可负责人胡某在公司改装客车时收受回扣6000元。刘找到胡,直截了当地说:“论性质,你这6000元回扣算贪污,但考虑到业务关系,就算是对方给点好处费吧!”刘见胡感激涕零,又说:“反贪局刚成立,经费困难,贵单位赞助我们2000元可不可以?”自然,胡满口答应。1996年7月初,省辖企业某化工厂纪委查获该厂部分司机涂改、伪造调单,贪污公款18万多元。7月25日,部分涉案司机开始退出赃款。就在这一天,刘、黄、王突然进驻该厂,声明此案由双牌县反贪局接管查处,随即收缴赃款15万元。不久案结,该化工厂要求反贪局将收缴的15万元赃款返回给厂里。刘、黄、王提出要10万元“赞助费”,否则将15万元赃款全部上缴国库。经过几番讨价还价,最后该化工厂被迫答应“赞助”反贪局8万元。
刘、黄、王违反规定,在反贪局私设小金库,随时取来金钱享用。更为恶劣的是,1996年8月下旬,刘、黄、王私自从收缴的赃款中提取4万元,购买豪华型宫先达摩托车3辆。车购回后,产权归私人,立户、牌照登记均为刘、黄、王的名字。据调查统计,仅1996年,反贪局收缴赃款和所谓赞助费225289元,其中截留114245元,占总金额的51%。而当年经刘、黄、王之手的开支则达107990元,仅结存6255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1997年10月,中共湖南省永州市纪委在查处双牌县药材公司唐某经济案件时,发现刘龙生有循私枉法、通风报信等行为,遂向双牌县委通报了这一重大情况。双牌县委接到通报的当天,立即召开了县委常委会议,决定停止刘龙生的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职务,随即,市、县纪委、监察局联合调查组进驻双牌县反贪局,对刘、黄、王实行隔离审查。办案人员经过艰苦、细致、深入的调查取证,终于剥去了刘、黄、王“反贪”的外衣,还其“贪污贿赂”之真身。
二、“死鼠啤酒”事件中的不光彩角色
“天府之国”的四川,接连出现啤酒瓶中有死鼠的诈骗事件,公安人
员侦案过程中,意外发现有检察官混在其中。无辜也罢,参与犯罪也罢,
反正是一个不光彩的角色。
1997年7月24日中午,四川省眉山县城黄记饭店内,有七八个人围在一起共进午餐。当他们喝到第8瓶蓝剑啤酒时,一个中年男人发现未开瓶的这瓶酒中有只死鼠,于是惊呼、呕吐、叫骂
当地消协很快受理了这起投诉。蓝剑集团眉山销售点工作人员岳金贵出面与消费者代表伍忠田接触,伍忠田以向新闻媒介曝光进行要挟,提出“每人赔4万,8个人要赔32万”的索赔天价!
信息反馈到远在什邡市的蓝剑集团总部。老总们的第一反应是“死鼠啤酒”有诈。他们认定“死鼠啤酒”有诈的基础是:相信由电脑控制的进口设备是目前最先进的啤酒生产线,相信企业职工对企业是忠诚的。
后几天,伍忠田的各种不正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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