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形容:“兰希海好像是拎着一把斧头来上班似的。”这个比喻确实很生动,他几板斧砍下去,一潭死水的莱西经济顿时汹涌澎湃。那些被称为“婆婆”的企业主管部门,行政公司、商业、物资等行政主管局全部撤销,“婆婆”们下课到新组建的集团公司任副职或量才使用,国有资产全部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
之后,全市有400多家企业进行了改制,或实行外资嫁接改造,或推行股份制,或釜底抽薪拍卖企业,彻底实行民营。
现任莱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吕显秀说:“他(兰希海)不仅敢干,而且知道怎么干。莱西市从1993年就在搞企业改制,换了几任主管副市长,都没能推动,他上来一下子推开了,就因为他有思路,无私无畏,因此,莱西的经济发展应该给他记一等功。”
在兰希海主抓工业的两年多时间,莱西经济纵身一跃,坐上了青岛市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第二把交椅,当地党报连续用5个头版头条,全方位地介绍和推广莱西的经验。
莱西市另一位知名民营企业家说:“我多次提醒他(兰希海),你这样干要出事,很快要出事,你干的工作太多了。别人都不去触及矛盾,他却要冲到前面,完全站在风口上,风险太大。他经手撤了十几个局,20多个企业被改掉了,一批局长、一批厂长、经理,一批村支书被砸了饭碗,实践证明这是做对了,但这些人不会干事,却会搞事。”
这位企业家肯定地说:“他确实是个干大事的人,如果搞企业,绝对是个好料子。莱西的改革他冲在最前面,成功了是集体的荣誉,风险却成了他一个人的。他干的事情,不廉政的人不敢干,只有自身廉洁的人才有勇气做!”
结果不幸被这位企业家所言中。
一切都因为兰希海的这个官。检察官们实在无计可施了,便抓走了兰的妻子,将她无缘无故地关押了11天,没有任何手续,在山东省纪委的严厉批评下,检察院才将其放回。
抓走兰的妻子时,孩子没有人看管,只好到农村叫亲属来照看,被拒绝:“平时都不管我们,出了事来找,我们也不管,以前找他安排个工作,也被训了一顿”
面对这位朴素的妻子,兰希海很是内疚,每次出差回来,总要给她和孩子买个小礼品,于是,才有了被检察院拿走的几件首饰。当检察官们兴冲冲地把首饰拿去检验时,才发现全是假的——那不过是一些工艺首饰而已。
兰希海无故被抓后,莱西市顿时舆论大哗,为他鸣冤的群众上访信最多的一次有1200人签名。
当这一陷害改革典型人物的卑劣事件发生时,作为“全国模范法院”的胶南市法院勇敢地把这起冤案挡在了大门外。
但是,胶南市法院在无可争议的无罪事实面前,却迫于上面的压力,未敢做出宣判。一审后,青岛市检察院抽走了案卷,又查了一遍仍一无所获。据知情者透露,检察院准备撤案。
1998年亚月5日,兰希海被取保候审。1998年8月6日《南方周末》记者郭国松到青岛市委、政法委、检察院采访被拒。而作为受理一审案件的胶南市检察院、法院,也对记者三缄其口,似有难言之隐。
青岛市中级法院的一位领导私下向这位记者透露,山东省、青岛市、胶南三级法院一致认为:应立即宣布兰希海无罪。
一年前,“兰希海受贿案”被列为青岛市“五大要案”之一。尽管是非一目了然,然而至今未果。
六、“跳楼自杀者”死因古怪
张伟清去检察院核实材料,第二天传来噩耗:他跳楼自杀了!法医鉴
定有疑点,家属自费请人来鉴定,尸体却被强行火化,执行的依据却是
1975年的旧文件。
张伟清,生前是山东潍坊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下属销售公司办事处副主任,主管石岛办事处工作,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和新长征突击手称号,这个高大朴实、人缘很好的汉子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一进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的办案点,就命赴黄泉,再也出不来了。
他的家人也没有想到,张伟清会从此一去不返。
张伟清的妻子李艳英说:1997年4月17日,销售公司总经理刘向伍打电话通知张伟清,说奎文区检察院在潍柴宾馆与厂方联合办案,要他回来核实一下材料。18日,张赶回潍坊,在家中逗留了一会儿便去了厂部。
4月20日下午时,噩耗传来。厂党委书记向李艳英宣布:“张伟清同志今天上午9点多在潍柴宾馆跳楼自杀了。”李大吃一惊,马上提出去现场并报案。但在场的销售部的两个负责人死劲拉着她,说厂里已有安排。
下午3点多,经公司保卫处和纪委有关人员的同意,李艳英才被带到人民医院急诊室,看到了不省人事、遍体鳞伤的丈夫。
张的惨状使李受到了巨大的刺激。但她说:“我坚信张伟清绝不会自杀,因为他上有70多岁的老母、80多岁的老父,下有10岁的儿子。另外他在公司里能干是出了名的,而且没有经济问题,他哪有理由自杀。”
张伟清进了医院已告不治,仅仅进行了头皮缝合,在家属的一再要求下,输了400CC的血浆。4月24日凌晨张断了气。
张伟清一案发生后,山东省委书记吴官正得知此案后做了重要批示。同时,山东省政法委和省公安厅也向潍坊市陆续转去了死者之妻李艳英的来信。为此,潍坊市组成了由市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
据潍坊市联合调查组介绍,张是从潍柴宾馆二楼212房间跳下去自杀的。当时屋里有两名看守正在看杂志,另外还有一名涉嫌经济犯罪人员。据调查组描述,张在房间里走动了一会儿,便登着床头柜,上了窗台,然后转过身,面朝房间仰身而下,头触地而亡。
潍坊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奎文区公安分局三个法医对张伟清进行了尸检。其尸检报告指出:“头枕顶部有4×2cm头皮挫裂创面,打开头皮见该处皮下软组织有4×5cm挫裂创面”,且颅骨骨折向前下延伸至颅底,导致颅骨整体变形,符合高坠所至颅脑损伤而死亡。身上其它伤,系磕碰或擦划形成。
“打开头皮见该处皮下软组织有4×5cm挫裂创面”,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头顶上有一个血窟窿。有关专家指出,张伟清从二层楼跳下去,如果是平地,只能造成广泛性的颅骨骨折,根本不可能形成这样一个洞的,这个洞“似乎是硬物撞击或者自杀时地上正好有一块石头造成的”。然而有关部门未及时勘查现场,而后宾馆清洁工又主动将现场清洁,再加上几位法医没有解释这个洞是怎么形成的,从而使“这个洞”成为一个谜。
据介绍,张跳楼后是趴在地上,头朝西(靠窗户),头部北侧有一摊血。而据李艳英介绍,地上有四摊血。另外,事发当天,厂方为办案所提供的5个房间全部退掉。但李艳英家属去房间查看时,还是发现了据说是死者在墙壁上歪歪扭扭划下的“杀人”两个字。
一个生龙活虎的人,两天后竟成了这个样子,这个结局让李艳英受不了。她和其他家属在探视期间认真查看了张的伤势,并躲过厂方人员的阻拦拍了照片。
据李艳英描述:张伟清的左右踝关节处有铁丝勒的痕迹,伤口长3~4寸,伤口间有一圆形洞眼,像是钉子扎的,已化浓。双脚面部青肿,双小腿多处青紫,右眼黑青,肿大,双眼凸出,嘴角两边有绳勒的痕迹,左胸上有拳头大的青迹,除左枕部有一圆形窟窿外,背上满布血点,左手有电棍击伤的痕迹。
调查组介绍:检察院办案组审查张伟清,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同时,也确有不文明办案和变相体罚的行为。如检察人员让张坐在地上,伸直腿,举着手,不让其睡觉。但调查组又说,这种情况持续时间不长,情节比较轻微,构不成刑讯逼供。另外,家属反映的张的身上有电警棍电击和钉子凿及用铁丝勒的伤痕,根据调查和法医鉴定,与事实不符,墙上的“杀人”二字经鉴定不是张伟清的笔迹。
根据家属提供的照片,有关专家指出,张腿上踝关节处受伤的部位这么对称,而且均是圆形的,不像是高坠时擦伤的,可能是电灼伤。另一位专家指出可能是脚镣之类的物体造成的。而大腿部的点片状的伤痕,是皮下淤血,应是外力打击造成。另据观察,死者两眼之间的圆形伤痕正处于鼻梁上方凹处,如说是跳楼时擦伤所致,也过于勉强。
调查组强调检察人员没有打张。但凭家属提供的照片使人难以苟同这个结论。同时,与张前后被关押在潍柴宾馆的人,也能证明检察人员在潍柴宾馆办案时确实打人。有一个人被打得吐了血,曾偷偷写遗嘱塞进暖气片里。
《法制日报》记者焦庆乐根据这个线索,来到了当时办案用的五个房间中的一个,掀开暖气的木嵌板,找到了两个揉成球形的已经发黄的纸团。两个纸团一个用中文、一个用英文记录着当时被打的情况。
办案人员和看守大概做梦也没想到,有人会用这种方法记录了历史,并藏在这种地方。
调查组认为张涉嫌经济犯罪问题。有两个人供述先后给张现金及物品折合人民币7050元。其中现金2000元和为张办理汽车驾驶证一个(花费2700元)。另有一笔2000元的回扣款,张本人供述交给了本单位小金库,而管理小金库的会计不承认,并销毁了小金库的账目,因而这2000元存疑。
几千元的款物能否造成心理压力这么大,以至弃高堂抛妻子而自杀?死者家属认为绝不可能。而这时忽然冒出一个10万元的问题。据介绍,这是检察机关在张死前一天得到的线索:张在担任配件部经理期间,配件部曾从615分厂提走次品曲轴20支销售,后615分厂分得现款12000元,其余款物10余万元与张有牵连,并下落不明。
10余万元的经济犯罪嫌疑压在张身上,使他难以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跳楼自杀,如此确实顺理成章。对此,死者已不能开口说话,而家属坚决予以否认。有意思的是在山东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于1998年2月18日给《法制日报》的回函中,只提到7050元,而10余万元这样一个大数目却只字未提。据省公安厅领导介绍,这个函件所依据的就是潍坊市的调查。但《法制日报》记者1998年2月25日去潍坊调查时,出人意外地冒出了这个10余万元。此时张伟清已经死了将近一年。
另外,从事情发生的的前前后后看,这10余万元似乎显得突兀。
据李艳英反映,厂方于张跳楼的当天下午通知家属时,家属质问:“为什么不早告诉家属?丫方领导讲:“当时没认出是谁跳楼,以为是王金富。因为小张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没有看管他。”
这一点也与调查组的意见大致吻合。他们介绍说,当时王金富有串供情况,办案人员全力突破此案,就没顾上张伟清,只安排厂里两个工人看管他。
王金富原是潍柴动力厂厂长,经检察院查明他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420元,(后被判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当时算是大要案。此案与其它被查处的9起大要案上了《潍坊晚报》1997年8月12日的头版头条。其他9起中数额最大的是侵占公司财产2万多元,干部级别有的与张相同或比张低。
从调查组提供的材料看,张伟清死的前一天就有人供述张伟清涉嫌侵占公司10余万元款物。由此不禁使人产生疑问:放着一个10余万元的大要案不查,先忙别的,正常吗?有没有如家属所讲的是“死后编造出来的”的可能呢?
同年5月21日,由厂方出面召开了由公安分局参加调查的干警和尸表检验的法医、潍柴有关领导、李艳英及其亲属参加的会议,意在向死者家属通报调查结果和法医鉴定结论,同时对火化张伟清的尸体提出处理意见。
据张的家属介绍,会议中没有出示尸检报告,也没有现场勘察记录,法医在介绍情况时连何日何时出事、死亡时间以及表面伤都没说对。家属提出疑问时,法医答非所问,语无伦次。
由此家属要求法医出示一下证件作个自我介绍。这位法医讲:那我就不说了。家属要求由更高一级的法医再做鉴定,这时公安分局的一个科长起来说话,据李艳英介绍,这位科长酒气冲天地站起来开始骂人,并要求5日内火化。
由于工作方法粗暴简单,使死者家属更为不满,愤而退场。事隔两天,奎文区公安分局几名干警来到死者父母家,谈了几句话,便把强制火化通知书放在暖气片上,匆匆告别而去。张伟清的母亲拿着通知书追下楼,他们已开车走了。这份通知书是潦草的手写体,而且是复印件。其内容同样显得漫不经心,里面写到:“死者尸体必须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十四时之前火花(应为“化’,下同)。逾期不火花,公安机关将予以强制火花。”连续三个“花”,让人有理由怀疑这份手写的通知书是否经过了公安局领导的审阅。
这份通知书使死者家属悲愤异常。他们除向厂领导呼吁反映外,还几次来到火葬场查看尸体。就在5月28日上午,死者家属还来到火葬场告知工作人员:死者身上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重新检验,已经自费邀请了北京和省里的法医,他们正在赶赴潍坊。家属嘱托工作人员看好尸体,没有家属在场不能火化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