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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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文集- 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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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而其所据为理论以衡量夫正不正者,约有六事:一曰,以得地之多寡而定其正不正也。

    凡混一宇内者,无论其为何等人,而皆奉之以正,如晋、元等是。

    二曰,以据位之久暂而定其正不正也。虽混一宇内,而享之不久者,皆谓之不正,如项羽、王莽等是。

    三曰,以前代之血胤为正而其余皆为伪也。如蜀汉、东晋、南宋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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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曰,以前代之旧都所在为正而其余皆为伪也。如因汉而正魏,因唐而正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等是。

    五曰,以后代之所承者所自出者为正而其余为伪也。如因唐而正隋,因宋而正周等是。

    六曰,以中国种族为正而其余为伪也。

    如宋、齐、梁、陈等是。

    此六者互相矛盾,通于此则窒于彼,通于彼则窒于此。

    而据《朱子纲目》及《通鉴辑览》等所定,则前后互歧,进退失据,无一而可焉。请穷洁之。夫以得地之多寡而定,则混一者固莫与争矣,其不能混一者,自当以最多者为最正。则符秦盛时,南至邛僰,东抵淮泗,西极西域,北尽大碛,视司马氏版图过之数倍;而宋金交争时代,金之幅员亦有天下三分之二,而果谁为正而谁为伪也?

    如以据位之久暂而定,则如汉唐等之数百年,不必论矣。若夫拓跋氏之祚,回轶于宋、齐、梁、陈;钱镠、刘隐之系,远过于梁、唐、晋、汉、周;而西夏李氏,乃始唐乾符,终宋宝庆,凡三百五十余年,几与汉唐埒,地亦广袤万里,又谁为正而谁为伪也?如以前代之血胤而定,则杞宋当二日并出,而周不可不退处于篡僭;而明李槃以宇文氏所臣属之萧岿为篡贼,萧衍延苟全之性命而使之统陈,以沙陀夷族之朱邪存勖不知所出之徐知诰冒,李唐之宗而使之统分据之天下者,将为特识矣。而顺治十八年间,故明弘光、隆武、永历,尚存正朔而视同闰位,何也?

    而果谁为正而谁为伪也?

    也以前代旧都所在而定,则刘、石、慕容、符、姚、赫连、拓跋所得之土,皆五帝三王之故宅也,女真所抚之众,皆汉唐之遗民也,而又谁为正而谁为伪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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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正 统332

    以后代所承所自出者为正,则晋既正矣,而晋所自出之魏,何以不正?前既正蜀,而后复正晋,晋自篡魏,岂承汉而兴邪?

    唐既正矣,且因唐而正隋矣,而隋所自出之宇文,宇文所自出之拓跋,何以不正?前正陈而后正隋,隋岂因灭陈而始有帝号邪?又乌知夫谁为正而谁为伪也?若夫以中国之种族而定,则诚爱国之公理,民族之精神,虽迷于统之义,而犹不悖于正之名也。

    而惜乎数千年未有持此以为鹄者也。

    李存勖、石敬瑭、刘智远,以沙陀三小族,窃一掌之地,而然奉为共主;自宋至明百年间,黄帝子孙,无尺寸土,而史家所谓正统者,仍不绝如故也,而果谁为正而谁为伪也?于是乎而持正统论者,果无说以自完矣。

    大抵正统之说之所以起者,有二原因:其一,则当代君臣自私本国也。

    温公所谓“宋魏以降,各有国史,互相排黜,南谓北为索虏,北谓南为岛夷,朱氏代唐,四方幅裂,朱邪入汴,比之穷新(原注:”唐庄宗自以为继唐,比朱梁于有穷篡夏,新室篡汉。“)运历年纪,弃而不数。此皆私已之偏辞,非大公之通论也。”

    (《资治通鉴》卷六十九。诚知言矣。自古正统之争,莫多于蜀魏问题。主都邑者以魏为真人,主血胤者以蜀为宗子。而其议论之变迁,恒缘当时之境遇。陈寿主魏,习凿齿主蜀,寿生西晋而凿齿东晋也。西晋踞旧都,而上有所受,苟不主都邑说,则晋为僭矣,故寿之正魏,凡以正晋也。

    凿齿时则晋既南渡,苟不主血胤说,而仍沿都邑,则刘、石、符、姚正而晋为僭矣。凿齿之正蜀,凡亦以正晋也。

    其后温公主魏,而朱子主蜀,温公生北宋而朱子南宋也。宋之篡周宅汴,与晋之篡魏宅许者同源,温公主都邑说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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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也,凡以正宋也。南渡之宋与江东之晋同病,朱子之主血胤说也,正蜀也,凡亦以正宋也。

    盖未有非为时君计者也!

    至如五代之亦然目为正统也,更宋人之讏言也。彼五代抑何足以称代?朱温盗也,李存勖、石敬瑭、刘智远沙陀犬羊之长也。温可代唐,则侯景、李全可代宋也;沙陀三族可代中华之主,则刘聪、石虎可代晋也。郭威非夷非盗,差近正矣,而以黥卒乍起,功业无闻,乘人孤寡,夺其穴以篡立,以视陈霸先之能平寇乱,犹奴隶耳。

    而况彼五人者,所掠之地,不及禹域二十分之一,所享之祚,合计仅五十二年,而顾可以圣仁神武某祖某皇帝之名奉之乎?

    其奉之也,则自宋人始也。

    宋之得天下也不正,推柴氏以为所自受,因而溯之,许朱温以代唐,而五代之名立焉。

    (以上采王船山说。)其正五代也,凡亦以正宋也。至于本朝,以异域龙兴,入主中夏,与辽、金、元前事相类,故顺治二年三月,议历代帝王祀典,礼部上言,谓辽则宋曾纳贡,金则宋尝称侄,帝王庙祀,似不得遗,骎骎乎欲伪宋而正辽、金矣。后虽惮于清议,未敢悍然,然卒增祀辽太祖、太宗、景宗、圣宗、兴宗、道宗,金太祖、太宗、世宗、章宗、宣宗、哀宗,其后复增祀元魏道武帝、明帝、孝武帝、文成帝、献文帝、孝文帝、宣武帝、孝明帝。岂所谓兔死狐悲,恶伤其类者耶?由此言之,凡数千年来哓哓于正不正、伪不伪之辩者,皆当时之霸者与夫霸者之奴隶,缘饰附会,以保其一姓私产之谋耳!而时过境迁之后,作史者犹慷他人之概,龂龂焉辩得失于鸡虫,吾不知其何为也!

    其二,由于陋儒误解经义,煽扬奴性也。陋儒之说,以为帝王者圣神也。陋儒之意,以为一国之大,不可以一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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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正 统532

    无一圣神焉者,又不可以同时而有两圣神焉者。当其无圣神也,则无论为乱臣,为贼子,为大盗,为狗偷,为仇雠,为夷狄,而必取一人一姓焉,偶像而尸祝之曰,此圣神也,此圣神也。当其多圣神也,则于群圣群神之中,而探阄焉,而置棋焉,择取其一人一姓而膜拜之曰,此乃真圣神也,而其余皆乱臣、贼子、大盗、狗偷、仇雠、夷狄也。不宁惟是,同一人也,甲书称之为乱贼、偷盗、仇雠、夷狄,而乙书则称之为神圣焉。甚者同一人也,同一书也,而今日称之为乱贼、偷盗、仇雠、夷狄,明日则称之为神圣焉。

    夫圣神自圣神,乱贼自乱贼,偷盗自偷盗,夷狄自夷狄,其人格之相去,不可以道里计,一望而知,无能相混者也,亦断未有一人之身,而能兼两涂者也。异战,此至显、至浅、至通行、至平正之方人术,而独不可以施诸帝王也!

    谚曰:“成即为王,败即为寇。”

    此真持正统论之史家所奉为月旦法门者也。夫众所归往谓之王,窃夺殃民谓之寇。既王矣,无论如何变相,而必不能堕而为寇;既寇矣,无论如何变相,而必不能升而为王,未有能相印焉者也。如美人之抗英而独立也,王也,非寇也,此其成者也。即不成焉,如菲律宾之抗美,波亚之抗英,未闻有能目之为寇者也。元人之侵日本,寇也,非王也,此其败者也。

    即不败焉,如蒙古蹂躏俄罗斯,握其主权者数百年,未闻有肯认之为王者也。中国不然。兀术也,完颜亮也,在宋史则谓之为贼、为虏、为仇,在金史则某祖某皇帝矣,而两皆成于中国人之手,同列正史也。而诸葛亮入寇、丞相出师等之差异,更无论也。

    朱温也,燕王棣也,始而曰叛曰盗,忽然而某祖、某皇帝矣。而曹丕、司马炎之由名而公,由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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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梁启超文集

    王,由王而帝,更无论也。准此以谈,吾不能不为匈奴冒顿、突厥颉利之徒悲也,吾不能不为汉吴楚七国、淮南王安、晋八王、明宸濠之徒悲也,吾不能不为上官桀、董卓、桓温、苏竣、侯景、安禄山、朱泚、吴三桂之徒悲也,吾不得不为陈涉、吴广、新市、平林、铜马、赤眉、黄巾、窦建德、王世充、黄巢、张士诚、张友谅、张献忠、李自成、洪秀全之徒悲也。彼其与圣神,相去不能以寸耳,使其稍有天幸,能于百尺竿头,进此一步,何患乎千百年后赡才博学、正言讜论、倡天经明地义之史家,不奉以“承天广运、圣德神功、肇纪立极、钦明文思、睿哲显武、端毅弘文、宽裕中和、大成定业、太祖高皇帝”之徽号!而有腹诽者则曰大不敬,有指斥者则曰逆不道也。此非吾过激之言也。试思朱元璋之德,何如窦建德?

    萧衍之才,何如王莽?

    赵匡胤之功,何如项羽?

    李存勖之强,何如冒顿?杨坚传国之久,何如李元昊?朱温略地之广,何如洪秀全?

    而皆于数千年历史上巍巍然圣矣神矣!

    吾无以名之,名之曰幸不幸而已。若是乎,史也者,赌博耳,儿戏耳,鬼域之府耳,势利之林耳。以是为史,安得不率天下而禽兽也。

    而陋儒犹嚣嚣然曰:此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伦也,国之本也,民之坊也。吾不得不深恶痛绝夫陋儒之毒天下如是其甚也!

    然则不论正统则亦已耳,苟论正统,吾敢翻数千年之案而昌言曰:自周秦以后,无一朝能当此名者也。第一,夷狄不可以为统,则胡元及沙陀三小族在所必摈,而后魏、北齐、北周、契丹、女真更无论矣。第二,篡夺不可以为统,则魏、晋、宋、齐、梁、陈、北齐、北周、隋、后周、宋在所必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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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正 统732

    而唐亦不能免矣。第三,盗贼不可以为统,则后梁与明在所必摈,而汉亦如唯之与阿矣。然则正统当于何求之?曰:统也者,在国非在君在,在众人非在一人也。

    舍国而求诸君,舍众人而求诸一人,必无统之可言。更无正之可言。必不获已者,则如英、德、日本等立宪君主之国,以宪法而定君位继承之律,其即位也,以敬守宪法之语誓于大众,而民亦公认之,若是者,其犹不谬于得丘民为天子之义,而于正统庶乎近矣。虽然,吾中国数千年历史上,何处有此?然犹龂龂焉于百步五十步之间,而曰统不统正不正,吾不得不惟其愚而恶其妄也!

    后有良史乎,盍于我国民系统盛衰、强弱、主奴之间,三致意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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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立 法 权

    (1902年2月22日)

    立法、行法、司法,诸权分立,在欧美日本,既成陈言,妇孺尽解矣。然吾中国立国数千年,于此等政学原理,尚未有发明之者。故今以粗浅平易之文,略诠演之,以期政治思想普及国民。篇中虽间祖述泰西学说,然所论者,大率皆西人不待论而明之理,自稍通此学者观之,殆如辽东之豕,宋人之曝,只觉词费耳。然我四万万同胞中,并此等至粗极浅之义而不解者,殆十而八九焉,吾又安敢避词费而默然也。

    学者苟因此益求精焉深焉者,则菅蒯之弃,固所愿矣。

    第一节 论立法部之不可缺

    国家者人格也。

    (有人之资格谓之人格。)凡人必意志然后有行为,无意志而有行为者,必疯疾之人也,否则其梦呓时也。

    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泰西政治之优于中国者不一端,而求其本原,则立法部早发达,实为最著要矣。泰西自上古希腊,即有所谓长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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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立 法 权932

    会(Gerontes)

    ,由君主召集贵族,制定法律,颁之于民;又有所谓国民议会(AnasemblyoftheCentes)

    ,凡君主贵族所定法律,必报告于此会,使民各出其意以可否之,然后施行。

    其后雅典之拔伦,斯巴达之来喀格士,皆以大立法家,为国之桢。

    罗马亦然,其始有所谓百人会议者(Comi-tiaCenBturiata)

    ,以军人组织之,每有大事,皆由其议决;及王统中绝之际,有所谓罗马元老院(TheSenate)

    、罗马平民议会(ConciliaPlebis)者,角立对峙,争立法权,久之卒相调和,合为国民评议会(ComitiaTributa)

    ,故后虽变为帝政,而罗马法之发达,独称完备,至今日各国宗之。及条顿人与罗马代兴,即有所谓人民总会者(Tolkmot)

    ,有所谓贤人会议者(Wetenagemot)

    ,皆集合人民,而国王监督之,以行立法之事,逐渐进化,遂成为今日之国会,所谓巴力门(Parliament)者是也。十八世纪以来,各国互相仿效,愈臻完密,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战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虽其立法权之附属,及其范围之广狭,各国不同,而要之上自君相,下及国民,皆知此事为立国之大本大原,则一也。

    耗矣哀哉,吾中国建国数千年,而立法之业,曾无一人留意者也。

    《周官》一书,颇有立法之意,岁正悬法象魏,使民读之,虽非制之自民,犹有与民同之之意焉。汉兴萧何制律,虽其书今佚,不知所制者为何如,然即汉制之散见于群书者观之,其为因沿秦旧,无大损益,可断言也。魏明帝时,曾议大集朝臣,审定法制,亦不果行。北周宇文时,苏绰得君,斐然有制度考文之意,而所务惟在皮毛,不切实用。盖自周公迄今三千余年,惟王荆公创设制置条例三司,能别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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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梁启超文集

    法于行政,自为一部,实为吾中国立法权现影一瞥之时代。

    惜其所用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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