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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于行政,自为一部,实为吾中国立法权现影一瞥之时代。
惜其所用非人,而顽固虚憍之徒,又群焉掣其肘,故斯业一坠千年,无复过问者。呜呼!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并立法部而无之,而其权之何属更靡论也;并法而无之,而法之善不善更靡论也。
夫立法者国家之意志也。就一人论之,昨日之意志与今日之意志,今日之意志与明日之意志,常不能相同。
何也?
或内界之识想变迁焉,或外界之境遇殊别焉,人之不能以数年前或数十年前之意志以束缚今日,甚明也。惟国亦然。故必须常置立法部,因事势,从民欲,而立制改度,以利国民。
各国之有议会也,或年年开之,或间年开之,诚以事势日日不同,故法度亦屡屡修改也。乃吾中国,则今日之法沿明之法也,明之法沿唐宋之法也,唐宋之法沿汉之法也,汉之法沿秦之法也。秦之距今,二千年矣,而法则犹是。是何异三十壮年,而被之以锦绷之服,导之以象勺之舞也。此其敝皆生于无立法部。君相既因循苟且,惮于改措,复见识隘陋,不能远图;民间则不在其位,莫敢代谋。如涂附涂,日复一日,此真中国特有之现象,而腐败之根原所从出也。
彼祖述荀卿之说者曰:但得其人可矣,何必龂龂于立法。
不知一人之时代甚短,而法则甚长;一人之范围甚狭,而法则甚广;恃人而不恃法者,其人亡则其政息焉。
法之能立,贤智者固能神明于法以增公益,愚不肖者亦束缚于法以无大尤。
靡论吾中国之乏才也,即使多才,而二十余省之地,一切民生国计之政务,非百数十万人不能分任也,安所得百数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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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立 法 权142
之贤智而薰治之?既无人焉,又无法焉,而欲事之举,安可得也?夫人之将营一室也,犹必先绘其图,估其材,然后从事焉。曾是一国之政,而顾一室之不若乎?近年以来,吾中国变法之议屡兴,而效不睹者,无立法部故也。及今不此之务,吾知更阅数年、数十年,而效之不可睹,仍如故也。今日上一奏,明日下一谕,无识者欢欣鼓舞,以为维新之治可以立见,而不知皆纸上空文,羌无故实。不宁唯是,条理错乱,张脉偾兴,宜存者革,宜革者存,宜急者缓,宜缓者急,未见其利,先受其敝。无他,徒观夫西人政效之美,而不知其所以成其美者,有本原在也。本原维何?曰立法部而已。
第二节 论立法行政分权之理
立法、行政分权之事,泰西早已行之,及法儒孟德斯鸠,益阐明其理,确定其范围,各国政治,乃益进化焉。二者之宜分不宜合,其事本甚易明。人之有心魂以司意志,有官肢以司行为,两各有职而不能混者也。彼人格之国家,何独不然。虽然,其利害所存,犹不止此。孟德斯鸠曰:“苟欲得善良政治者,必政府中之各部,不越其职然后可。然居其职者往往越职,此亦人之常情,而古今之通弊也。
故设官分职,各司其事,必当使互相牵制,不使互相侵越。“又曰:”立法、行法二权,若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国人必不能保其自由权。何则?两权相合,则或借立法之权以设苛法,又借其行法之权以施此苛法,其弊何可胜言!如政府中一部有行法之权者,而欲夺国人财产,乃先赖立法之权,豫定法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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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财产,皆可归之政府,再借其行法之权以夺之,则国人虽欲起而与争,亦力不能敌,无可奈何而已“云云。此孟氏分权说之大概也。
孟氏此论,实能得立政之本原。吾中国之官制,亦最讲牵制防弊之法,然皆同其职而提掣肘之,非能厘其职而均平之。如一部而有七堂官,一省而有督、有抚、有两司、有诸道,皆以防侵越、相牵制也。而不知徒相掣肘,相推诿,一事不举,而弊亦卒不可防。西人不然。凡行政之事,每一职必专任一人,授以全权,使尽其才以治其事,功罪悉以属之,夫是谓有责任之政府。若其所以防之者,则以立法、司法两权相为犄角。
(司法权别论之。)立法部议定之法律,经元首裁可,然后下诸所司之行政官,使率循之。
行政官若欲有所兴作,必陈其意见于立法部,得其决议,乃能施行。其有于未定之法而任意恣行者,是谓侵职,侵职罪也;其有于已定之法而奉行不力者,是谓溺职,溺职亦罪也。但使立法之权确定,所立之法善良,则行政官断无可以病国厉民之理,所谓其源洁者其流必澄,何此一一而防之。故两者分权,实为制治最要之原也。
吾中国本并立法之事而无之,则其无分权,更何待言。
然古者犹有言:“坐而论道,谓之三公,作而行之,谓之有司。”
亦似稍知两权之界限者然。汉制有议郎,有博士,专司讨议,但其秩抑末,其权抑微矣。夫所谓分立者,必彼此之权,互相均平,行政者不能强立法者以从我。
若宋之制置条例司,虽可谓之有立法部,而未可谓之有立法权也。何也?其立法部不过政府之所设,为行政官之附庸,而分权对峙之态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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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立 法 权342
无所存也。唐代之给事中,常有封还诏书之权,其所以对抗于行政官使不得专其威柄者,善矣美矣;然所司者非立法权,仅能摭拾一二小故,救其末流,而不能善其本也。若近世遇有大事,亦常下大学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督抚、将军会议,然各皆有权,各皆无权,既非立法,亦非行政,名实混淆,不可思议。故今日欲兴新治,非划清立法之权而注重思之,不能为功也。
第三节 论立法权之所属
立法权之不可不分,既闻命矣,然则此权当谁属乎?属于一人乎,属于众人乎,属于吏乎,属于民乎,属于多数乎,属于少数乎?此等问题,当以政治学之理论说明之。
英儒边沁之论政治也,谓当以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正鹄。此论近世之言政学者多宗之。夫立法则政治之本原也,故国民之能得幸福与否,得之者为多数人与否,皆不可不于立法决定之。夫利己者人之性也,故操有立法权者,必务立其有利于己之法,此理势所不能免者也。然则使一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一人;使众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众人。吏之与民亦然,少数之与多数亦然。此事固非可以公私论善恶也。
一人之自利固私,众人之自利亦何尝非私,然而善恶判焉者。循所谓最多数最大幸福之正鹄,则众人之利重于一人,民之利重于吏,多数之利重于少数,昭昭明甚也。
夫诽谤偶语者弃市,谋逆者夷三族,此不问而知为专制君主所立之法也;妇人可有七出,一夫可有数妻,此不问而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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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所立之法也;奴隶不入公民,农佣随田而鬻(俄国旧制如此)
,此不问而知为贵族所立之法也;信教不许自由,祭司别有权利,此不问而知为教会所立之法也。以今日文明之眼视之,其为恶法,固无待言。虽然,亦不过立法者之自顾其利益而已。若今世所称文明之法,如人民参政权,服官权,言论、结集、出版、迁移、信教各种之自由权等,亦何尝非由立法人自顾其利益而来。而一文一野,判若天渊者,以前者之私利,与政治正鹄相反;而后者之私利,与政治正鹄相合耳。故今日各文明国,皆以立法权属于多数之国民。
然则虽以一二人操立法权,亦岂必无贤君哲相,忘私利而求国民之公益者?曰:期固然也。然论事者语其常不语其变,恃此千载一遇之贤君哲相,其不如民之自恃也明矣。且(记)
不云乎:“代大匠斫者必伤其手。”
即使有贤君哲相以代民为谋,其必不能如民之自谋之尤周密而详善,有断然也。且立法权属于民,非徒为国民个人之利益而已,而实为国家本体之利益。何则?国也者,积民而成,国民之幸福,即国家之幸福也。国多贫民,必为贫国,国多富民,必为富国,推之百事,莫不皆然。美儒斯达因曰:“国家发达之程度,依于一个人之发达而定者也。”
故多数人共谋其私。
而大公出焉矣,合多数人私利之法,而公益之法存焉矣。
立法者国家之意志也。昔以国家为君主所私有,则君主之意志,即为国家之意志,其立法权专属于君主固宜。今则政学大明,知国家为一国人之公产矣。
且内外时势寖逼寖剧,自今以往,彼一人私有之国家,终不可以立优胜劣败之世界。
然则今日而求国家意志之所在,舍国民奚属哉!况以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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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国民,其实于君主之尊严,非有所损也。英国、日本,是其明证也。
君主依国家而尊严,国家依国民之幸福而得幸福。
故今日之君主,不特为公益计,当畀国民以立法权,即为私利计,亦当尔尔也。苟不畀之,而民终必有知此权为彼所应有之一日。
及其自知之而自求之,则法王路易第十六之覆辙,可为寒心矣。此欧洲、日本之哲后,所以汲汲焉此之为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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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非所以尊孔论
(1902年2月22日)
此篇与著者数年前之论相反对,所谓我操我矛以伐我者也。今是昨非,不敢自默。
其为思想之进步乎,抑退步乎?
吾欲以读者思想之进退决之。
绪 论
近十年来,忧世之士,往往揭三色旗帜以疾走号呼于国中,曰保国,曰保种,曰保教。其陈义不可谓不高,其用心不可谓不苦。若不佞者,亦此旗下之一小卒徒也。虽然,以今日之脑力眼力,观察大局,窃以为我辈自今以往,所当努力者,惟保国而已,若种与教,非所亟亟也。何则?彼所云保种者,保黄种乎?保华种乎?其界限颇不分明。若云保黄种也,彼日本亦黄种,今且浡然兴矣,岂其待我保之;若云保华种也,吾华四万万人,居全球人数三分之一,即为奴隶为牛马,亦未见其能灭绝也。国能保则种自莫强,国不存则虽保此奴隶牛马,使孳生十倍于今日,亦奚益也。故保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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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非所以尊孔论742
事,即纳入于保国之范围中,不能别立名号者也。至倡保教之议者,其所蔽有数端:一曰不知孔子之真相,二曰不知宗教之界说,三曰不知今后宗教势力之迁移,四曰不知列国政治与宗教之关系。今试一一条论之。
第一 论教非人力所能保
教与国不同。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更无国,故国必恃人力以保之。
教则不然。
教也者,保人而非保于人者也。
以优胜劣败之公例推之,使其教而良也,其必能战胜外道,愈磨而愈莹,愈压百愈伸,愈束而愈远,其中自有所谓有一种烟士披里纯(Inspiration)者,以嘘吸之脑识,使这不得不从我,岂其俟人保之。使其否也,则如波斯之火教,印度之婆罗门教,阿刺伯之回回教,虽一时借人力以达于极盛,其终不能存于此文明世界,无可疑也。此不必保之说也。
抑保之云者,必其保之者之智慧能力,远过于其所保者,若慈父母之保赤子,专制英主之保民是也。
(保国不在此数。
国者无意识者也,保国实人人之自保耳。)彼教主者,不世出之圣贤豪杰,而人类之导师也。吾辈自问其智慧能力,视教主何如?而漫曰保之保之,何其狂妄耶!毋乃自信力太大,而亵教主耶?此不当保之说也。然则所谓保教者,其名号先不合于论理,其不能成立也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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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梁启超文集
第二 论孔教之性质与群教不同
今之持保教论者,闻西人之言曰,支那无宗教,辄佛然怒形于色,以为是诬我也,是侮我也。此由不知宗教之为何物也。西人所谓宗教者,专指迷信宗仰而言,其权力范围乃在躯壳界之外,以灵魂为根据,以礼拜为仪式,以脱离尘世为目的,以涅槃天国为究竟,以来世祸福为法门。诸教虽有精粗大小之不同,而其概则一也。故奉其教者,莫要于起信,(耶教受洗时,必通所谓十信经者,即信耶稣种种奇迹是也。佛教有起信论。)莫急于伏魔。起信者,禁人之怀疑,窒人思想自由也;伏魔者,持门户以排外也。故宗教者非使人进步之具也,于人群进化之第一期,虽有大功德,其第二期以后,则或不足以偿其弊也。孔子则不然,其所教者,专在世界国家之事,伦理道德之原,无迷信,无礼拜,不禁怀疑,不仇外道,孔教所以特异于群教者在是。质而言之,孔子者哲学家、经世家、教育家,而非宗教家也。西人常以孔子与梭格拉底并称,而不以之与释迦、耶稣、摩诃末并称,诚得其真也。夫不为宗教家,何损于孔子!孔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
“子不语怪力乱神。”盖孔子立教之根柢,全与西方教主不同。
吾非必欲抑群教以扬孔子,但孔教虽能有他教之势力,而亦不至有他教之流弊也。然则以吾中国人物论之,若张道陵(即今所谓张天师之初祖也。)可谓之宗教家,若袁了凡(专提倡《太上感应篇》、《文昌帝君阴骘文》者。)可谓之宗教家,(宗教有大小,有善恶。
埃及之拜物教,波斯之拜火教,可谓之宗教,则张、袁不可不谓之宗教。)而孔了则不可谓之宗教家。宗教之性质,如是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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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非所以尊孔论942
持保教论者,辄欲设教会,立教堂,定礼拜之仪式,著信仰之规条,事事摹仿佛、耶,惟恐不肖。此靡论其不能成也,即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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