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史(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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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史(二十四史)- 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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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昏明中星:

各以度数如夜半日所在,则中星度。

推五星术:

木率:千五百七十五万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万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千四百九十三万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万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术:

置度实各以率去之,馀以减率,其馀,如纪法而一,为入岁日,不尽为日馀,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

以入岁日及馀从天正朔日积度及馀,满纪法从度,满三百六十馀度分则去之,命以虚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见日:

以术伏日及馀加星合日及馀,馀满纪法从日,命如前,见日也。

求星见度:

以术伏度及馀加星合度及馀,馀满纪法从度,入虚去度分,命如前,星见度也。

行五星法:

以小分法除度馀,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满法从度,留者因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从行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虚,则加之。

木星:

初与日合,伏,十六日,日馀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馀三万七千五百四,晨见东方。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馀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馀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星:

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馀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馀二万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见东方。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迟,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从,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馀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馀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馀万九千八百九。

土星:

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馀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馀万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馀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馀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星:

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日馀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馀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九日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馀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馀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三。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馀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星:

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馀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三十度,度馀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迟,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迟,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见东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馀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馀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馀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阴阳迟疾并自此始。

梁武帝天监三年,冲之子嗴上疏,论何承天历乖谬不可用。九年正月,诏用祖冲之所造甲子元历颁朔。陈氏因梁,亦用祖冲之历。至辽,圣宗以贾俊所进新历,因宋大明旧号行之。金曰重修大明历。传至皇元亦曰重修大明历。及改授时历,别立司天监存肄之,每岁甲子冬至重修其法。书在太史院,禁莫得闻。

※校勘记

一:大明历本宋祖冲之法考异:「祖冲之历,已见前史,而此志全录之,盖作史者徒求卷帙之富,於史例无当也。」汪曰桢古今推步诸术云:「辽贾俊大明历无考,见志。谓即刘宋时祖冲之大明术,其说出于臆度附会;实则『大明』之名偶同,非即祖术也。」检本志下文称:「至辽,圣宗以贾俊所进新历,因宋大明旧号行之。」是元人修史时已知贾俊新历与宋祖冲之术不同,不过因袭大明旧号。但本卷仍全录宋书所载祖冲之历。

二:满日法为积日「积日」原误「积月」,据宋书改。

三: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小」字原脱,据历理补。

四:小馀满纪法从大馀「小馀」二字原脱,据宋书补。

五:季冬土用事日也「冬」原误「月」,据宋书改。

六:微分满月法从度馀「馀」字原脱,据历理补。

七:迟疾历表中数字据历理推算应校改如下:第一格:行五,行分二十一应作二十二。行二十,应补行分一。行二十二,月行度十二应作十三,行分十二亦应作十三。行二十五,行分十六应作六。行二十八,行分十应作十四。第二格:行二十三,三十七应作二十七。第三格:行四,五百五万八千三百八,三百八应作二百八。行七,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一,末「一」字应删。行十七,三百八十七万五十四,五十四应作五百一十四。行十八,五百三十一万应作五百三十万。行二十四,六百九十万应作六百九十一万。行二十五,五百八十七万一千,一千应作二千。第四格:行十八,四千五百二十九,二十九应作三十九。行二十,应补「四千七百九」五字。行二十八,五千三百三十一,三十一应作二十一。

八: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朔入阳历分「三」原误「二」,据宋书改。

九:令差数日馀加夜半入迟疾历馀「令」原误「合」,据宋书改。

一○:并少为半弱并半为太弱此十字原脱,据算理补。

一一:不尽四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三而一「四」原误「三」,「三而一」原脱,据算理补正。

一二:测景漏刻中星数表中数字应校改如下:大寒,夜漏刻分「二」应作「三」,明中星度行分「六」应作「五」。雨水,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六」。惊蛰,昏中星度「九十一」应作「九十七」,补行分「九」。谷雨,日中景「二尺二寸六分」应作「三尺二寸六分」,昏中星度行分「三」应作「二」,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应作「二百五十五」。立夏,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十一」。小满,夜漏刻「二十六」应作「三十六」。芒种,夜漏刻「二十五」应作「三十五」。小暑,昼漏刻分「八分」,「分」字衍;夜漏刻分「一」应作「二」;明中星度行分「一」应作「二」。处暑,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应作「二百五十五」。霜降,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六」。

一三:各以度数如夜半日所在「如」应作「加」。

一四:伏不尽度「尽」应作「书」。

一五:又留二十八日「二」原误「一」,据宋书改。

一六:百一十二日「二」原误「五」,据宋书改。

一七:日馀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三万」原误「五万」,据宋书改。

一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七十二日」原误「二十七日」,据宋书改。

一九: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三十三度」原误「二十三度」,据宋书改。

二○:迟日行十六分「迟」应作「逆」。

二一:度馀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三「一十三」应作「一十二」。

二二:合二百九十一日「合」上应补「一」字。

二三:迟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迟」应作「逆」。「二十二分」原误「二十一分」。据宋书改。

 





第四十三卷志第十三

历象志中

闰考

月度不足,是生朔虚;天行有馀,是为气盈。盈虚相悬,岁月乃。积而差,寒暑互易,百谷不成,庶政不明。圣人验以斗柄,准以岁星,爰立闰法,信治百官。是故闰正而月正,月正而岁正。岁月既正,颁令考绩,无有不时。国史正岁年以叙事,莫重於此。

辽始徵历梁、唐。入晋之後,奄有帝制,乙未、大明,历法再变。穆宗应历六年,周用显德钦天历;十年,宋用建隆应天历。景宗乾亨四年,宋用乾元历。圣宗统和十九年,宋用仪天历;太平元年,宋用崇天历。道宗清宁十年,宋用明天历;大康元年,宋用奉元历;大安七年,宋用观天历。天祚皇帝乾统六年,宋用纪元历。五代历三变,宋凡八变,辽终始再变。历法不齐,故定朔置闰,时有不同,览者惑焉。作闰考。

年正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首缺五闰

太祖神册五年闰

耶律俨

陈大任

天赞二年梁闰

年正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首缺五闰

太祖神册五年闰

耶律俨

陈大任

天赞二年梁闰

缺一闰

太宗天显三年闰



六年闰





九年闰



大任



十一年闰



大任



会同二年闰



大任



缺一闰

七年闰



大任

大同元年闰



大任

高丽十年七月

缺再闰

穆宗应历三年

五年闰



大任

八年闰



大任

十一年闰



大任



十三年宋闰

十六年闰



大任



十九年宋闰

景宗保宁四年闰



大任



六年宋闰

九年宋闰

乾亨二年闰



大任



四年宋闰

圣宗统和三年宋闰

六年闰



大任

九年闰



大任



高丽

十一年宋闰

高丽

十四年闰

大任



十七年宋闰

十九年闰



大任宋闰



二十二年闰

大任



二十五年宋闰

二十八年宋闰

闰泰元年宋闰

四年宋闰

七年宋闰

九年闰

俨宋闰



太平三年闰





六年宋闰

九年宋闰

十一年闰



大任



高丽

兴宗重熙三年宋闰

六年闰





八年闰





高丽

十一年闰





十四年闰





十七年闰





高丽

十九年闰





高丽

二十二年闰





道宗清宁二年闰





四年闰





七年宋闰

十年宋闰

咸雍三年宋闰

五年闰

大任



八年闰





大康元年闰



大任



三年

宋闰来年正月,异。闰



六年宋闰

九年闰



大任



大安四年闰



大任



高丽

七年宋闰

十年闰

大任



寿昌三年宋闰

五年闰



大任



天祚乾统二年闰



大任



五年宋闰

七年宋闰

十年闰



大任宋闰



天庆三年闰



大任



六年闰



大任



八年闰



大任



保大元年宋闰

四年闰



大任



※校勘记

一:首缺五闰检汪曰桢历代长术辑要(以下称辑要)、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以下称陈表),自太祖元年至神册四年,实缺四闰,即太祖三年闰八月,六年闰五月,九年闰二月,神册二年闰十月。按闰考登录辽及五代、宋之闰,颇多缺误。因下卷朔考兼载闰、朔,兹于下卷详校其讹脱,本卷仅举例说明,以省烦文。

二:天赞二年「二」字原缺。检旧五代史梁末帝纪、唐庄宗纪及辑要、陈表,梁龙德三年(唐同光元年)闰四月。是年当辽天赞二年,据补。又天赞四年闰十二月,通栏缺。下栏天显三年注「缺一闰」,应即指四年十二月之闰,凡此皆仍存原式不补。

三:会同二年检太祖纪及辑要、陈表,是年闰七月,此作闰五月误。朔考不误。

四:大同元年元,原误「九」。按纪,大同元年世宗改元天禄,无九年。又据辑要、陈表,大同元年闰七月。据改。又原注「高丽十年七月」,疑当为「高丽来年七月」,谓高丽於次年闰七月也。

五:统和三年检辑要、陈表,是年辽闰八月,与宋闰九月异,此失书辽闰。

六:统和九年二月内「高丽」二字原误入下栏十一年二月内,原注云:「误,当在九年。」今依注移此,省注文。

七:开泰九年按是年辽、宋同闰十二月。此作辽闰二月、宋闰十二月,以同为异,误。朔考亦误。

八:大安四年按大安二年闰二月,此通栏缺,四年栏内亦漏注「缺一闰」。

 





第四十四卷志第十四

历象志下

朔考

古者太史掌正岁年以叙事,国史以事系日,以日、月、时系年。时月不正,则叙事不一。故二史合为一官,颁历授时,必大一统。

辽、汉、周、宋,俱行夏时,各自为历。国史闰朔,颇有异同。辽初用乙未元历,本何承天元嘉历法;後用大明历,本祖冲之甲子元历法。承天日食晦,一章必七闰;冲之日食必朔,或四年一闰。用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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