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理论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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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理论十讲- 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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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事实被媒体制造出来,成了实际存在的一件事儿了。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过去传媒以宣传为主,很多事情往往打着宣传的目的,大家都想不到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现在我们是一个行业了,媒体不能够自己制造事实,然后再报道这个事实。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叫做“假事件”。严格说,“假事件”也属于假新闻中的一类,但是表现形式和一般的假新闻有些不同。
    传媒的基本职责是报道传媒以外客观存在的世界,新闻是关于事实的报道。在我国,“传媒假事件”是指一些传媒为了迅速扩大知名度或者增强美誉度,以弘扬主旋律的名义,策划、推动的事实。它本来很小,可能有一点新闻价值,但在传媒的推动下,事实不再是自然发生的,而成为传媒自导、自演、自报的“假事件”,这时报道的“事实”,已经不是本来意义的新闻,其本质是传媒公关活动的一部分。
    “假事件”也有很多不同的表现形态,最简单的是电视新闻节目的某些街头采访。往往在开了一个什么会议或遇到一个什么纪念日的时候,街头找一些人,照着事先写好的发言稿子念一遍。当然,摄像镜头只对着讲话者,不会展示出他正面照着读的稿子。这种“新闻”就是传媒自己制造的。
    还有一种是相对基层的领导表演事实,传媒明明知道是在表演,仍然当作新闻加以报道。例如,慰问贫困户,你要真想给人家送温暖,你就送呗,专门就是为了拍这样一个镜头,一帮人下乡,拍完镜头就走了(图8…7)。某种意义上,所谓“送温暖”的这个事实已经存在了,但这个事实是为了报道而做的表演,即“假事件”。
    图8…7 拍照“送温暖”
    再有一种是传媒推动事实的发展。例如新疆某报2005年6月份做的一件事情,两次放到了头版头条。他们发现一位维吾尔族夫妇从广州领养了一个汉族男孩,孩子长大成人,当了武警。报社于是策划了一个让这位汉族士兵到广州找亲生父母的行动,由报社出钱,派一位女记者陪着。这个武警士兵当然很高兴,可以去一趟广州,也许还能找到父母。6月7日的头版头条《拜合提亚赴穗前向本报表示诚挚谢意》,大幅彩色照片里,是该报领导人与他一起看报纸(当然要显示出该报报头)。到广州正赶他的生日,于是《本报记者阿曼古丽作客广东电视台》、《拜合提亚在广州过生日》,第二版整整一版都是这样的新闻。过了两天,又是一个头版头条《本报发起的寻亲活动进入高潮》。媒体好像做了一件好事儿,至于最后能不能找到,那不是问题的关键。这就是典型的、司空见惯的“假事件”。媒体制造了一个事实,再去报道这个事实,借这个事实扬媒体的名,好像做了一件好事。你真要想做好事,悄悄做呀,不要宣传。你一宣扬,背后就有媒体的利益,而不是真的全心全意想做一件好事情。
    前面提到过电视台的“陷阱新闻”,也属于“传媒假事件”。国外比较大的同类新闻,是印度2001年的“武器门”事件。泰赫卡网站(Tehelka)的两名调查记者假扮军火交易商推销一种子虚乌有的武器。他们历时8个月,一路从级别较低的官员行贿到国家的最高领导层——国家议员的身上。很多议员上当了,因为里面有利益,愿意接受军火商的贿赂,提供某种信息。最后突然有一天,媒体一下子把卷入事件的议员的名字全部公开,引起全国轰动,这些议员下不来台了,有些就被迫辞职了。在这些例子中,被欺骗的对象是名流和政府高官,媒体下套所揭露的往往是与公众利益重大相关的问题,尽管如此,这种“恶”的手段能否带来社会正义总量的增加,是令人怀疑的。印度各界也对这件事情提出了职业道德方面的怀疑,针对这次记者揭露黑幕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法、合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辩。记者不是军火商,却说自己是军火商,这本身就是在说谎。用“偷拍”的方式获得新闻是否有违职业道德?新闻报道到底有多大的自由度?允许做到这个程度吗?
    我国2007年3月发生的杨丽娟事件也是典型的“传媒假事件”。2006年3月,《兰州晨报》以《“不见刘德华今生不嫁人”》为题报道了杨丽娟疯狂爱慕刘德华12年的历程。这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传媒用少量的篇幅报道即可。但是《兰州晨报》不仅刊登系列追踪报道,还以帮林鹃(报道中杨丽娟的化名)“圆梦”的名义,呼吁全国传媒关注,推动事实的发展。在《兰州晨报》的呼吁下,一年后全国各地的传媒,甚至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主流传媒也参与其中,派人千里迢迢来到兰州,采访杨丽娟及她的父母,表示愿意为她与刘德华见面牵线搭桥。
    对于这些明显不符合新闻职业规范的行为,《兰州晨报》不仅没有自知,甚至还为自己的“正义”之举津津乐道:
    “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强势传媒都已转载了本报对痴狂‘追星女’的连续报道,并对本报长期以来对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帮助,给予了肯定和赞扬。”
    媒体明明是想借杨丽娟扬自己的名,不考虑她们家的情况,却打着对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帮助的旗号,这是非常荒谬的。杨丽娟是弱势群体吗?她是没有饭吃没有房子住吗?不是。她显然有心理疾病,你要真想帮助她,应该请心理医生帮她治疗一下,媒体没有这样做,而是把她们一家推上绝路,最后造成她父亲的自杀。杨丽娟到任何地方都有传媒的陪同及采访报道,传媒是这些“新闻事件”的直接操纵者,这意味着“传媒就是这个事件的消息来源,事件由该传媒报道后,传媒兼具消息来源和报道者的双重角色。但是,消息来源和报道者的分离应该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常态,这种重合是传媒的角色错位”。这种角色错位不得不让公众怀疑“新闻”背后的利益“合谋”。
    “茶水发炎”事件也是一起“传媒假事件”。2007年3月,中国新闻网和浙江电视台“新闻007”栏目的记者乔装成患者,将事先准备好的新泡的龙井茶水送到杭州10家医院检测,结果有6家医院在茶水中检测出红细胞和白细胞,并诊断出有炎症,从而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的“茶水发炎”事件。
    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争论。比较多的受众认为此举大快人心,该行为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这就有些复杂了。在这里,目的的合理性模糊了人们对于手段的道德评价——记者是用欺骗的办法得到了一种结果。从中,传统的“好人打坏人活该”的观念发挥着作用,以“小恶对抗大恶”的行动逻辑是博得人们同情的认识根源。这种观念本身是非法治的,带有强烈的“民间执法”的色彩。
    马克思把这类情形描述为“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他说:“需要不神圣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3)在通常的情况下,活动的目的对手段形成先在的限制,因其在性质上优先于手段。行动的始点是选择,一个好的选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审思正确,二是欲望正当。以“公众利益”的名义采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手段本身,证明了目的的不真实。手段的合法合理与目标的正确应该是对应的、统一的。
    从“茶水发炎”事件的呈现方式来看,最大的看点不是新闻事实本身,而是其采集新闻事实的手段。手段无形中变成了目的本身,这种“事实”经过一定程度的积累,使得不少记者和受众习以为常,以为这就是新闻工作!用“茶水”送检这种不适当的手段本身,绝非不得已而为之,而是故意戏弄检验人员,完全不应该成为获取检验结果的手段。
    7.免费接受被采访方的各种好处
    这种情况在道理上不用再多说什么,显然是错的。我想,我们可以参照一下国外比较著名的传媒的做法。因为我国在这方面没有可以参照的条款。
    《纽约时报》2004年版规范:
    第28条:报纸支付费用给记者来款待新闻提供者(包括政府官员)或者出差去采访他们(也就是说,记者要出差采访,费用应该是媒体出,媒体不能让被采访单位出钱。一旦对方出钱,你肯定只能说他好不能说他坏)。在一些商务场合和社会习俗中,新闻提供者请吃饭或饮酒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传媒自律,它是有弹性的)。例如,记者可以在被采访者的公司食堂中进餐。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可以接受简单的自助餐,如小松饼和咖啡等;但是记者不能出席固定的早餐和午餐,除非由报社负担餐费(这个规定得非常细致、务实。在美国,早餐和午餐是正餐,一餐要花不少钱的)。
    第33条:员工不能以《纽约时报》的名义接收任何来自个人或团体的礼物、门票、折扣、回扣等(一些象征性的价值不超过25美元的小礼物例外,比如一个小杯子或者带有某个公司标志的帽子等)。当我们退还礼物时,必须要附上一封礼貌的解释信,解释信可以参照附录里的样板。
    我想,如果我们的新闻职业规范如果能够规范得这么具体,就比较好操作了。再看加拿大发行量最大的多伦多《明星报》的《伦理手册》所作的规定:
    《明星报》一直坚持自己担负记者的采访费用,用以保证报道的独立性(这是一个基本要求)。但有一些明显的例外,比如可以接受一些评论人送来的电影观摩票、舞台演出票。可以接受一些体育赛事的入场券,但接受这些的人都只能是新闻部写稿记者,或者摄影部的记者(这里强调的是工作需要。我们的某些传媒可不是这样,传媒无关的人去看戏的多得是)。
    《明星报》不给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公司送圣诞礼物,并且希望报社员工和自由撰稿人拒绝那些可能与自己有业务联络的人的礼物。我们这里所指的是一些真正有价值的礼物,除此以外的小东西不在此列(自律是弹性的,这里讲得比较适当)。那些冲着一个人在《明星报》的地位送来的有价值礼物,应当礼貌地说明这与报社的原则相悖,然后迅速退回给对方。如果在操作上很难被退回的物品(如容易腐烂的食物),应把它交由自己的主管,由他去赠送给一些慈善机构。员工为了个人利益出卖礼物是坚决不允许的。
    这就是说,从道义上,不接受被采访方的免费馈赠,是基本原则,当然,可以接受一些小纪念品和简单的工作餐。这就是自律与行政规章的不同,有一定的弹性。
    记者领取被采访方提供的“红包”,是一种接受现金馈赠的形式,那些以“车马费”名义发放的钱,远远高于实际的交通费用。
    8.侵犯隐私权
    关于文艺、体育明星,以及政治、经济名人的隐私权如何把握,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若干场新闻官司,新闻传播业界都比较注意,工作较为规范。我想提醒的是,对于小人物的隐私,我们的传媒经常侵犯,而且意识不到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比如,电视上经常有这样的镜头,记者拿着话筒对着一个卖菜的——请问你一天挣多少钱?这卖菜的支支吾吾不愿意讲——二三十吧。“到底多少钱(记者)?”“那就二十吧(卖菜的)。”这样的镜头我们都看过,那个问问题的记者,没有保护对方隐私权的意识。因为我们知道,财产收入属于个人的隐私,除非他自己愿意说,你是不该问的,这种直截了当的问话本身,就说明你没有法治意识。
    最近看到的两则电视新闻,让人感到有种说不出的滋味:一是某企业为贫困小学生赠送书包文具之类的东西,贫困家庭的孩子一个个上台从领导和老板那里接过馈赠物品,台下全体师生在鼓掌;二是某看守所为七名刑满释放人员举行热闹的出监仪式。电视镜头下,看守所所长递给他们三件礼物:一把印有“一路走好”字样的雨伞、一本《公民道德规范》和一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在中国的舆论氛围中,一个贫困家庭的孩子在众目睽睽下领取捐赠品,他的心理压力有多大?谁能够保证班上的同学今后都不会蔑视他?然而,我们的摄影记者却忽略了这个涉及当事人权益的问题。在电视镜头里把刑满释放人员的面孔“公示”一遍,这对那些归正人员的心理难道就没有伤害吗?这么一来,他们未来择业的道路上会不会又平添几多困难?
    他们的形象不应该出现在电视镜头中,某种意义上,侵害了他们的肖像权。侵犯隐私的背后,实际上是记者对人的权利的漠视。中国青年报的下属刊物《青年参考》,曾刊登了湖北一个女大学生的言论,说女大学生中25%有“三陪”现象。这个事儿引起了很多人的愤怒,这个女大学生也许提供的信息是错误的,但是把关人是记者,你为什么不衡量一下?发表以后,当事的记者挨了批评。他为了证明自己没有瞎说,把这个女孩子的所有信息在网上公布了。这个记者实在是太差劲了。《南方周末》为此发表了一篇文章,要求他“先做人,再做记者”(图8…8)。这个记者缺少尊重当事人隐私权的理念。
    图8…8 《南方周末》批评《青年参考》记者的文章
    9.侵犯著作权
    这方面,至少我们在理念上都是比较清楚的,也有《著作权法》的约束。我要提醒的是,注意声音和图像的著作权问题,因为文字的版权我们已经注意了,但声音和图像的版权我们不大注意。一旦出了差错,被当事人抓住的话,卷入新闻官司,会赔很多钱。
    有一件事情,我留下了比较深的印象。电视台曾经播放了一张文化名人的照片,这张照片播出以后,马上就受到照片版权人的起诉,要求电视台赔很多钱。电视台的当事人很委曲,因为在采访的时候,他意识到这个问题,经过这个文化名人的后代的同意,才发表了这张照片。可是他对著作权法的认识不全面,这张照片不是名人后代拍的,他只拥有这张照片的所有权。看来,电视台对《著作权法》的解读要全面。特别是音乐的版权,你有意无意地哼一哼,因为音乐的曲调容易发生嫁接现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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