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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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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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找到因势利导和定分止争的途径,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促进科学立法或决策。反之,不当的利益分析或者忽视利益分析,可能会致使立法者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增加法律实施的成本,导致法律制度设计的失当或决策失误。因此,利益分析对于循环经济法的定位非常重要。

  2。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

  利益具有多样表现形式,具有多层次性。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就是人类需求的两大基本利益。环境利益是指在满足大多数人需要的同时保护和优化生态系统,保持生态生产力可持续运行能力,以满足全人类整体和长远需要的效益。

  自然资源具有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功能,人类从自然获得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由于人类受对环境利益无限需求习惯的心理作用和社会生产力水平限制,环境利益实现形式有别于经济利益,人类对环境利益往往缺乏关注与保护,易陷入唯经济增长的传统怪圈中,环境问题不可避免。大多数环境利益并不可为所有者独享,具有外部性,同时也为公众或全人类共享,具有公益诸多特性。从此意义看,环境利益相对于经济利益在现实中成为弱势利益,更易受损,为了利益衡平公平,法律需要对环境利益受损救济与环境利益的增进作出适当的倾斜。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均为同质同源正当利益,不能轻言环境利益优先或经济利益优先,应当强调两种利益的共生协调和双赢。环境法正是注意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冲突的特殊性,通过对环境具有的多样性利益予以确认和衡平,立足于环境利益的维护和增进,成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42)因此,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是环境法和循环经济法中的两大基本利益,对于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处理是环境法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任务。

  (三)法律部门定位的意义

  循环经济法在立法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法是经济法还是环境法曾出现了不同认识。据学者分析,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定位,有的认为循环经济法是环境资源法,有的认为是经济法,有的认为部分属于经济法,部分属于环境资源法。(43)还有的认为是经济行政法,(44)甚至有的认为循环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5)有的学者对循环经济法的定位还发生过一些理论论战。(46)这一现象表明,人们对于循环经济法的定位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

  循环经济法的定位问题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的定位,它规定的重点就不一样。如果是经济法,那就要从发展经济的角度考虑企业如何高效地进行生产;如果是行政法,那就要考虑选择什么样的行政控制手段来规范循环经济;如果是环境法,那就要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去规定。循环经济法究竟该定位为何种部门法,它不仅仅是个法律部门之争的问题,还涉及立法的方向问题。(47)

  笔者认为,如果借助于利益分析方法来加以分析,那么我们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定位将会有更加理性的认识。下面分别从经济法和循环经济法两个层面,分析对比经济利益本位与环境利益本位的区别,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界定循环经济法的部门定位。

  二、经济法是经济利益本位法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8)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取向,是社会经济总体性的和公共性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经济法的指导理念是通过经济法价值释放,实现社会总体经济方面的那些价值目标即理念的理想目标。(49)从利益角度分析,经济法的经济利益本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社会总体经济利益

  经济法侧重于维护社会总体经济利益的指导理念可以由经济法所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到很好体现。经济法是调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公共性是必需的市场外在支持,公共性缺失难以由市场来填充,不当公共行为需由国家来予以矫正和控制,公共产品需主要由国家来提供。国家干预经济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政府自身的需要,干预不是政府利益的生产机制,而是着眼于个体在公共中的利益实现。(50)这就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基础的。(51)经济法指导理念的特殊性(特殊价值取向)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它的价值重在社会性。从时代发展看,进入现代社会后,凡法都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适应着社会性要求而不同程度地出现社会化趋向。经济法正是在19世纪末后产生和其他方面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部门,它是社会化时代的产物;而它又正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得以应运而生。(52)所以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总体经济利益。

  2。侧重于调整人、社会组织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人类社会内部良好经济秩序的形成

  经济法追求优良的秩序,这是经济自由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得以实现的一个前提。经济法所追求的秩序应是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整体上安全的交易环境和充分有序的竞争状态,不甚关注微观的交易及竞争秩序。民商法所建立和追求的秩序是个体之间私的、微观的秩序,这是建立优良宏观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宏观的周期性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短期经济行为、经济结构和总量失衡、竞争不足或竞争过度等无序状态,民商法则无能为力。要避免和消除这些无序状态,只能靠经济法,靠公共管理与经济活动、权力与权利、官与民之间积极的良性互动。秩序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保障交易安全,民商法可以关注并实现个体的交易安全,而整体的交易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的安全只能由经济法来保证。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有序高效平衡协调发展和正常运转,将成为经济法的重要课题之一。(53)根据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传统经济法还囿于传统经济学和传统发展观,还没有认识到传统发展观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的局限性,没有涉及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良好秩序形成的方面。

  3。侧重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经济价值

  在工业经济阶段,物质财富增长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唯一标识,也被视为衡量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价值判断标准。在传统经济法视角下,自然资源被认为是一种商品,其效用性和稀缺性是其价值的自然基础。(54)无论是经济法所设定的资源产权制度安排还是资源开发利用权安排,均强调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利用。然而自然资源价值的结构和形式是多样的。自然资源除了能够满足人类的经济发展需要外,还能够满足人类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生态环境价值。传统经济法制度设计的理论前提是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具有无限性以及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具有无限性。因此,传统经济法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安排就存在一种前提性的局限,即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并没有将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予以充分考虑,缺少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综合考量的制度安排。这种单纯注重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经济法制度安排最终必然导致人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对立与非协调状态,注定了建立于其上的经济发展是非持续的,由此产生的法律指导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不可持续的思想。

  以上三个方面决定了经济法是经济利益本位法,关注具有全局性的经济利益。当然,全局性的经济利益在本质上也是属于社会利益。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也是社会法。(55)

  三、循环经济法是环境利益本位法

  笔者认为,从循环经济法的产生背景、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手段和主要制度来看,循环经济法都以环境利益为本位,属于环境法的范畴。

  (一)循环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从国内背景看,循环经济立法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遭遇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制约,而我国现有立法不能提供法律保障而提出来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资源的高消费、环境的高污染基础上的。随着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资源环境问题将日益突出。如果再不改革经济增长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模式,大力推行节能减排,我国的经济增长将越来越面临环境与资源的瓶颈;如果继续沿袭以往的那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浪费型”的资源利用模式和“事后治理”以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张皮”的环境污染防治模式,势必造成资源难以为继、环境治理防不胜防和不堪重负的被动局面,经济发展也将因失去资源和环境的双重支撑而难以持续。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推行节能、降耗、减排就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而我国现有立法均不能担当此等重任,因此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便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可见,从立法背景看,循环经济法是基于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双重瓶颈而产生的。而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在本质上都属于广义的环境问题。因此,循环经济法属于环境法。

  (二)循环经济法的立法目的

  从循环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任务看,该法也属于广义环境法的范畴。

  首先,从循环经济法的直接立法目的看,该法以高效节约资源和科学保护环境为直接立法目的。一是高效节约资源。对于如何节约资源,循环经济提出了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的正向节约,这主要是依靠生产和消费中的正向节约、产业园的横向节约、循环利用的反向节约和开发可再生资源的替代节约来实现。二是有效保护环境。传统保护环境的方法是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张皮”的末端治理,不仅治理效率低下,而且成本上也不划算。循环经济主张把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纳入到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一体化。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源头消减,大大提高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效率。

  其次,从循环经济法的终极目的看,该法以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而不像经济法那样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率为目的。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之间是一种长远目标与具体实施手段的逻辑关系,发展循环经济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法通过“减量化”——降低资源损耗和减少废物和污染产生;“再利用”——把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通过修复、翻新、再制造以延长使用时间;“资源化”——把废物用作原材料,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社会生产从数量型的物质增长转变为质量型的服务增长,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

  最后,从循环经济法的立法任务看,该法以建立“低投入”、“低消耗”、“高效率”、“低排放”的新型生产模式,推动绿色消费,树立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一体化的环保模式以及建立经济发展“资源—产品—消费—废弃物—回收(处置)—再利用和资源化—再生型资源与产品”的循环模式为立法任务。

  可见,从直接的立法目的看,循环经济法具有显著的环境法属性。从终极的立法目的看,循环经济法兼具宏观调控经济法和环境法的共同属性。从循环经济法的立法任务看,循环经济法一是为了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水平和效率,从这点看具有明显的环境法属性;二是为了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建立“循环”型的经济运行模式,从这点看循环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宏观调控经济法的属性,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建立这种“循环”型的经济运行模式是循环经济法为了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致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途径和手段。因此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在本质上属于环境法。

  (三)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56)从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循环经济法主要调整如下活动与行为: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管理活动、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清洁生产活动、流通活动、服务活动、绿色消费活动、废物回收活动、循环利用活动、无害化处置活动、循环型产品的再商品化活动等。这些活动中一部分属于传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譬如政府部门干预循环经济的活动;一部分属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譬如清洁生产活动和废物回收活动。从表面的调整对象看,循环经济法似乎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环境法。

  不过,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这种表层的现象而必须再深入研究。对这些经济活动或行为进行研究,表明此类行为的开展既需遵循生态规律的要求,也需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循环经济只有在符合生态规律和满足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的循环才是“健康”的循环;同时,循环经济只能在符合经济规律的条件下的“循环”才是“有效”的循环,才具有强盛的生命力,方能长盛不衰。所以,从根本上来讲,循环经济是一种体现环境和生态要求的新兴经济增长模式。因此,循环经济法实际上是由部分具有经济法性质和部分具有环境法性质的规则共同构成的综合性法律,就其形式上的调整对象而言,是一部调整经济活动关系的经济法;就其实质上的调整目的和价值追求而言,则是一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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