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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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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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关系的经济法;就其实质上的调整目的和价值追求而言,则是一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环境法。

  (四)循环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和主要制度

  从循环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来看,循环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和废物处理的调控和指导,兼具有经济法和环境法的特点,但经济法的特征多一些。

  一方面,循环经济法中的大部分法律制度均是体现国家或者行政机关对微观经济行为或宏观经济活动的一种干预,这种干预有的表现为隶属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的表现为管理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譬如产业架构调整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绿色采购制度、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重点企业定额管理制度、资源性产品的累进加价制度、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制度、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制度、循环经济规划制度、财政金融倾斜制度、专项资金制度、回收押金制度等,这些制度均具有显著的经济法性质。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循环经济法有政府调控经济发展方向的作用。因为在自由竞争、追逐经济效益和最大利润的支配下,人们不会主动地去解决自己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因此政策因素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首要驱动因素。(57)国家调控或者干预经济行为不仅在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也旨在满足企业和个人追求经济效益发展经济的目的——譬如废物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制度使得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从事诸如煤矸石、铁尾矿等废物的综合利用。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废物综合利用制度属于经济法的制度,是为激励企业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的国家干预(激励),但从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来看,该制度主要是为了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废物的综合利用,从而减少废物产生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因此该制度在目的上体现的是环境保护的要求,属于环境法范畴的具体制度。

  此外,循环经济法区别于一般环境法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承认并努力增进经济公益的总量,并着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譬如通过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布局优化来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质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判断,循环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也具有经济法所共通的特点,属于经济法。

  不过,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这些具有经济法表征的制度和措施,其出发点和归宿主要是为了解决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属于环境法范畴的问题,而不是为了最终解决市场体制等纯粹的经济法问题,也就是说,这些制度和传统经济法的法律制度在目的和宗旨上具有显著的差异性。所以,我们似乎可以这么说,循环经济法的许多制度从属性上看,是运用经济法的手段去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另一方面,循环经济法中也有许多制度和措施具有显著的环境法特征,譬如能效标识制度、环境标准和标识制度、生态设计制度、名录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绿色消费制度、废物综合利用制度等。

  因此,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综合运用经济法和环境法的调整方法和制度设计,该法或者运用经济法的手段去实现环境法的目的,或者直接运用环境法的手段去实现环境法的目的;或者运用强制性的经济管制手段、或者运用诱导性的经济刺激手段,以求有效节约资源和高效保护环境,最终促进可持续发展。

  总之,循环经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形态,而是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能源的节约使用、废物的再生利用、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绿色消费相关的经济形态,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绿色经济。与之相对应,循环经济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而是以资源合理利用、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消费为目的,旨在促进和保障经济和谐发展的经济法。循环经济法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法,而是涉及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布局优化、资源集约利用、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废物综合利用等国民经济方方面面,运用经济法、行政法和环境法的各种手段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环境资源法。

  正如有学者指出,循环经济法“应该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同时兼具三个法律(经济法、行政法和环境法——笔者注)的内容和特征。它不同于一般的环境保护法、经济法或行政法,而是三者兼具的法,同时是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为主”(58)。所以,从调整方法、法律内容等层面来看,循环经济法既具有经济法的特征又具有环境法的特征。但从其本质、宗旨、立法目的和立法任务等深层次上看,循环经济法是一部融合经济法部分调整内容和调整手段的新型环境法。这是本文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定位。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的厘清只具有相对意义,并没有绝对价值,不妨碍各个学科学者对循环经济法的深入研究,也不会影响法律的执行和操作。”(59)从这个角度而言,也许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如何更好地完善循环经济法律的结构体系和具体制度,重塑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 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哲学和部门法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60)在部门法研究中,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法律原则的不同。

  在地位上,法律原则是连接抽象的法律理念与具体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是法律理念在法律规范中的相对具体化,但又是法律规范中具体法律制度的原理指导。对此,美国法理学家贝勒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因为,人们把原则看作使这些基本目的始终如一、紧密一致、深得人心,从而使其完全理性化的东西。因此,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61)在效力上,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存在一些法律原则,它们比其他的法律规章具有更高的效力,以至于只要哪个法律与它们相悖,那么这个法律就失去其有效性了。”(62)该论断深刻地指出了法律原则的效力,体现了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论指导力量。

  根据法律原则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63)基本法律原则(也称为法的基本原则)出现于立法,是人类思维能力和立法技术高度发展的结晶。(64)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的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原理指导和出发点,构成某一法律乃至所有法律的灵魂。它既是立法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又是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规范和准则。所以,无论立法、执法、守法或法律监督都不能违背基本原则。而具体法律原则也称为具体原则,它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具体原则不能与基本原则相违背和抵触。本节将主要探讨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目前理论界的研究并不多见。在已有的研究中,有一部分研究成果是论述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如循环经济立法要有可操作性、科学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重视公众参与。(65)这些原则属于循环经济立法时作为立法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循环经济法本身的基本原则。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3R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实施相结合原则;扶持与强制相结合原则;鼓励技术创新的原则;公众参与原则。(66)有的则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67)

  上述学者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所作的探讨,对我们认识和把握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目前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确立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缺乏研究

  目前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之所以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我们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关于确立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的研究。笔者检索已有的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所有成果,没有关于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任何成果。

  2。将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有的学者将公众参与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公众参与,(68)是环境(保护)法(生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对此环境法学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69)循环经济法作为环境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法,应当坚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下,循环经济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基本原则,并且通过这些独立的基本原则反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3。将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研究中,有的把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如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等,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属于经济技术层面的问题,遵循的是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律原则的问题,反映的是循环经济和法律的理念,体现的是对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指导。当然,循环经济在技术上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如果赋予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且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始终,那么就转化成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70)如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本是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的技术要求,但该原则要求已经被立法所确认,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始终,承载了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求,因而应当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将循环经济法的调整方法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调整方法包括命令(管制、强制)和激励(扶持、奖励)等基本类型。有的学者将扶持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实际上,扶持与强制相结合,显然属于法律的调整方法范畴,是循环经济法调整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手段,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5。将循环经济的实施机制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有的论述把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实施相结合原则和鼓励技术创新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这两个原则其实应当是国家推行循环经济的实施机制,而不是法的基本原则,它并没有反映法律的价值理念,也无法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始终。

  二、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和特征

  如何确立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的方法或标准是什么?对此问题,目前理论界并没有研究。(71)而从逻辑上讲,法律基本原则的确立方法或标准是确立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

  笔者认为,确立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标准,即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价值性。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反映和体现循环经济的价值理念,反映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生态利益优先、全过程控制思想等理念要求。但是,基本原则本身不能等同于价值理念,前者是后者在法律规范中的具体化。

  二是特殊性。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表明循环经济法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体现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自身的特征。在这里,其他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一般的法律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也包括作为某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如环境法的预防原则、协调发展原则等。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这些基本原则区别开来。

  三是普遍性。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贯穿于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成为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适用的基本指导准则,而不是适用于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准则。

  根据上述确立标准,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中所规定或体现的,反映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要求,对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根本准则。它是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体现,是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建设各环节都必须遵循的总的规范和准则。

  (二)基本原则具备的特征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其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循环经济法中所规定或体现的。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理念和价值性,但它必须具体化,并且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或者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来,否则不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其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要求。这是基本原则作为连接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制度的纽带作用的必然要求。一个原则如果不能反映循环经济及其法律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就不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不能成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其三,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根本准则。它贯穿于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的全过程,适用于循环经济法中的所有法律主体,对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具有根本和普遍的适用性。

  三、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根据前面有关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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