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第39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上的所有独立体,均成为责任主体,构成个别责任之网。”(28)此说虽然是针对环境法律责任而言,但是笔者认为,其对于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同样可以适用。在循环经济时代,生产者、消费者、社会团体、政府等均应分别承担更多的责任。

  但是,如果仅仅是这些不同主体分别承担法律责任,仍然难免会存在有些领域出现责任疏漏的问题。于是,在此个别责任的基础上,还有一个连带责任的问题。“面对个别责任之网,连带责任起连结之作用,形成如下多层次的连带关系:生产者未尽之责,由消费者连带承担责任;消费者未尽之责,由环保团体连带承担责任;环保团体未尽之责,由地方公共团体连带承担责任;地方公共团体未尽之责,由国家承担责任;国家未尽之责,由人类社会承担责任。如此以竭尽人类社会之所能,为后代人保全地球环境,为永续发展提供条件。”(29)通过建立连带责任,整个社会形成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严密完整的责任内容,从而更加体现出社会的整体责任。

  以上是从各个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角度对循环经济责任空白的填补和充实。从责任内容本身的角度看,循环经济立法及其相关法还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实不同主体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内容。

  一方面,完善循环经济的信息公开责任。在目前企业部分环境信息公开和环保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循环经济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积极引导广大公众对企业循环经济行为进行评判和监督,定期在社会上公开,把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排污收费规章和来信来访处理等全部向社会亮相公示,主动接受广大公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并定期邀请公众代表对政务公开提建议。对此,可以通过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在该办法中对企业和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信息公开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方便社会公众监督企业和政府落实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

  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政府绿色采购责任。在《循环经济促进法》、《政府采购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立法有关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之外,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抓紧制定有关配套立法,进一步明确绿色产品的定义、标准和范围,扩大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的范围,并规定政府对绿色采购信息的公开义务,从而真正规范和保证政府绿色采购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责任社会化机制

  应对循环经济时代广泛存在的社会化风险,应当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积极建立责任社会化机制,有效化解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

  所谓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社会化机制,就是针对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环境事故的社会性、复杂性特点,将其造成的各种损失视为一种社会损害,通过保险、基金等制度设计,多种方式筹集责任资金,由责任人、国家乃至社会上多数人共同承担和消化该等社会损害,从而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机制。该种机制在本质上是针对环境事故责任人无法确定或因无法负担巨额赔偿而导致损害救济可能落空的一种修复,通过将风险负担分散化和责任承担社会化,实现对受害人的专门保护和对生态环境的社会保护。

  循环经济责任保险来源于环境责任保险。目前,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30)由于循环经济风险主要是环境风险,所以,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社会化机制在本质上属于环境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机制的组成部分。

  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社会化机制是由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所可能导致的环境责任本身所具有的当事人的不平等性、损害后果的复杂性、侵害对象的复杂性、加害行为的正当性和责任承担的有限性等特点所决定。只有将损害责任社会化,分散风险,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才能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的目的,才能建设真正的生态文明。

  综合目前理论界的观点和实务界的实践,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社会化的机制主要包括三种:责任保险、责任基金和行政给付。其中,责任保险是以保险公司为运营核心,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实现分散循环经济发展中加害主体风险责任的目的。其首要功能是增加作为风险规避者的责任人的风险抵御能力,使其事先减低风险、事后及时修复拥有最起码的资金保障,其次才是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救济。责任基金是通过企业缴费、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途径筹集资金以补偿受害者的一种社会化救济制度,目的在于弥补循环经济风险受害者的损失,促进社会的公平,实现社会的安定。与责任保险比起来,其属于一种公共补偿手段,具有公益性。行政给付即由政府对责任事故“埋单”,该方式具有后置性,即只有在前两种手段都无法实现对受害者的完整救济时,才能通过行政拨付直接给予补偿。

  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在发生环境责任事故后,最为常用的手段是行政给付。从长远来看,这一状况必须改变。笔者认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社会化机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重点发展循环经济责任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化责任制度不同,责任保险制度适合我国当前现实需要,应当作为主要实施途径优先发展。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筹集资金,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覆盖面广,理赔力度大,灵活性强,将当事人双方纳入整个循环经济发展机制中,促使他们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止污染损失扩大。同时,由于循环经济某些领域的风险较大,容易发生环境责任事故,民间资本往往不愿或无力进入这一领域,这时就需要具有高公信力和强大经济实力的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大力扶持,为循环经济责任保险制度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其次,探索责任基金制度的建立,(31)可以在一些发达地区或者行业先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责任基金,再建立全国性或者综合性的责任基金。在基金责任适用方面,应当先由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责任基金进行赔偿,尚不足完全偿付的,再由全国性或者综合性的责任基金予以弥补。

  再次,积极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行政给付还是社会保险,都是一种公益性质的社会保障手段,对循环经济受害者的救济是一种补充。作为一种国家福利制度,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救济力度虽然有限,但积极发展社会保障,能够增加受害者的救济选择,优化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社会化机制。

  另外,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赔偿的社会化机制,还必须注重循环经济立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环境法、民法、诉讼程序法、行政法乃至刑法的衔接,尽可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特别是在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框架内,完成对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社会化制度的构建,确保在循环经济活动中受损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

  在近期的实践中,无论是责任保险、责任基金还是行政给付,都是着眼于对责任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人身、财产和精神等方面损害的赔偿责任,而实际上循环经济风险事故的最大危害是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而目前有关循环经济责任的社会化机制,特别是责任保险和责任基金,还没有针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社会化机制应当朝着这个方向不断健全和完善。

  七、完善法律责任保障机制

  对此,可以从企业层面和立法、司法等其他层面来保障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

  (一)完善企业内部的责任保障机制

  公司是企业的最主要形态。以公司为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公司循环经济责任的决策机制,将涉及公司循环经济责任事宜的决策权授予公司董事会,同时确立判断董事责任的标准,以保证公司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目前比较成熟的观点是,引入经营判断准则作为判断董事的经营决策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从生态文明的视角看,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董事涉及公司循环经济责任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经营判断准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董事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②董事的决策是否是履行一个负责任公司应尽的社会公德义务;③董事是否将合理比例的公司财务资源用于发展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事业。只要董事的决策合法且合乎社会公德、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则董事尽到了注意义务。股东不能以董事的决策未使自己获利为由,追究董事的责任。

  另外,建议增加规定一些专门性的非诉讼控制程序。这些非诉讼控制程序主要是从公司的内部机制着手,防止公司出现违反循环经济责任的行为。比如在监事会职权中增加规定,应公众的要求而行使相应的监督权,并对公众向监事会提出要求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还应当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通过这样一些机制的建立,企业内部决策层,以与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和个人可以通过这种程序机制,有效防控公司违反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完善其他层面的责任保障机制

  1。人大监督

  在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保障方面,必须强化人大对实施循环经济法律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人大如何开展监督、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章规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应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建议;第五章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循环经济法律实施和法律责任的监督层面,各级人大应当充分利用上述立法规定,加强对循环经济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法律责任的落实。

  2。司法保障

  在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保障机制的完善中,应当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的司法保障机制,采取积极措施不断进行优化与完善,以充分运用司法力量来保障和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严厉打击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健康的废物利用行为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行为。对此建议如下。

  (1)逐步建立循环经济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循环经济公益诉讼的类型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明确提起循环经济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循环经济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自然人;被告包括:产生环境污染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在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方面渎职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2)完善诉讼保障机制。以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及其纠纷处理的立法为基本框架,应当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纠纷解决中的支持诉讼、法律援助、诉讼费用的减免等保障性措施,规定这些保障性措施的一般程序、具体内容、受害者获得保障性措施的条件等,从而方便受害人诉讼,降低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执法保障

  必须强化循环经济的执法力度。与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资源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节电、节油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废物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资源性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市场监管,健全回收利用的市场机制,确保合规的市场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4。守法和公众参与保障

  要通过一系列循环经济守法保障机制的创新来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和守法水平,通过宣传和教育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使节能、降耗、减排、循环、增效成为社会主体的自觉行为,让节能减排成为社会时尚。(32)积极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通过守法和公众参与机制,为循环经济发展奠定广泛而扎实的社会基础。

  总之,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责任,在内容上必须以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基础,体现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内涵要求,在形式上应当符合立法的规范性要求,与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保障措施相衔接配套。

  【注释】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第1702页。

  (3)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