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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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世界中-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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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利益或被代理人因代理权不明拒绝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若达到以上三个条件,授权的被代理人就负主要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 互相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在商务代理中,代理关系一旦成立,代理人所进行的一切代理活动,纯属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为了谋取被代理人的利益去着想,这就是代理人应有的明智选择。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为各自的不正当利益,共同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均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故意所致。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例如:在销售代理中,被代理人是某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人黄平系某单位职员,以个人的名义与被代理人签约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第三人即是某个体户张一仙。他们相互之间都签约好其他有关销售手续。被代理人有100台彩电,给代理人黄平以每台2000元人民币代理销售,黄平不但没有履行好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反而与第三人个体户张一仙,为了各自不正当的利益,把100台彩电变价销售,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完全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实际利益。因此,被代理人有权力讨回这一极大的损失。并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赔偿损失。这样,代理人与第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通过这一个例子我们可以说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但是在这里值得提醒的是两个该注意的问题:其一,代理人和第三人存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故意,具体表现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这是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其二,只有在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故意,并直接给被代理人造成实际损失时,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即使存在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共同故意的行为,而没有造成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害,那么,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

    在商务代理中,无权代理即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进行商事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分为三种形式来进行表述:

    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即是被代理人的确没有授权代理人,二者之间从来没有产生过代理关系。

    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即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虽然存在有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根本上没有履行好这个代理关系,反而违背超出了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范围。

    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即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所履行的代理关系,因事务已完成或者期满等的种种原因,已终结了代理关系,而代理人并没有放弃终结,而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同第三人所实施不正当利益的商事行为。

    这三种形式都是分别说明无权代理的具体行为的。同时,明确表明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能力的技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明文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是指第三人和行为人对遭受损失的〃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从这个条款来看,为什么把〃第三人〃列在条文之前?这充分说明了〃第三人〃的过错责任相对比行为人的责任更大。下面我们可举个例子来说明:按同样的事实,如上例所述,个体户张一仙(即第三人)明知黄平已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终止了履行的代理关系,但个体户并没有放弃这个念头,仍然与行为人黄平发生各自不正当的利益,给某商贸有限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这是出于故意而导致的,所以第三人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还有一个特别情况:即无权代理人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认(即是明确表示或默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则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被代理人未予追认,那么一切法律后果则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而又不明确表示反对的,却出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则视为同意,那就承担民事责任。

    4。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产生的连带责任

    在商务代理中,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不履行自己的承诺,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导致第三人的利益遭到损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商务连带责任。

    在我国实行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具体体现,我们必须要履行好这一制度的规范。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也作了明确的表述:〃民事活动(包括商务代理活动)必须要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遵守国家政策。〃我们搞商务代理活动同样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均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换一句话说,商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凡是属于违法的事项均不得代理。这充分说明了,在我们商务代理中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能利用合法的代理形式去进行非法活动。

    在《民法通则》第67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不论是被代理人或者是代理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要加以追究。这就是说,不论是被代理人以违法的事项授权予代理人。而代理人不予拒绝和加以反对,仍然接受授权,进行非法代理活动;还是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加以制止、反对和撤销委托、听之任之。这两个方面,不论哪一方面,对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样承担连带责任。如上例所示,某商贸有限公司和代理人黄平二者之间,不论哪一方知道所授权的事项是违法的,或者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的,不但没有加以拒绝和制止,反而进行非法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负连带责任。

    这连带责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即是该连带责任由哪一方负多,哪一方负少的问题。目前在民事法律中还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只能在实际情况中,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5。转托代理不明的连带责任

    转托代理不明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或同意,抱着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再转托给他人进行的代理。这种转托代理又称再代理或者复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按照这一规定,在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的转托代理中,代理人必须将自己代理的事项明确地转托给他人代理。同时,《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的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中国在世界中 第六章国际商务代理谈判与礼仪(1)

    谈判是代理业进行业务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谈判的一些风格技巧、策略都将决定着谈判的成功与否。同时,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礼〃又是不可缺少的。中国以〃礼仪之邦〃而闻名,〃礼〃不仅代表着个人素质,也代表着民族的水平,同时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在wto中生存与发展,〃礼〃不可缺。

    一、了解国际商务谈判

    谈判是每一笔交易的核心。在大多数情况下,目的一致(盈利)而方式各异的交易的双方最终都要经过谈判来做成生意。谈判就是要让采用不同方法(合同中的各个细节问题)的双方均获得满意的结果。正如我们后面会看到的那样,谈判实际上是一个非常艰辛的过程,其间交织着冲突和妥协。无论是就贸易还是投资而进行的谈判,双方总有一方占据着优势。入世后,国际商务交流日益频繁,谈判的技巧及相关知识也就日显重要。

    1?谈判的框架

    比较全面的商务谈判框架由如下三部分组成:背景因素、谈判过程及其气氛。

    (1)背景因素

    这组由目标、环境、市场位置、第三方和谈判者组成的变数对谈判过程起着一种背景作用。它以积极的或者消极的方式影响谈判过程及其气氛。

    目标被定义为双方打算最终所取得的东西。它常常被分为共同的,对抗的或者互补的,即希望交易取得成功的共同愿望;当一方得利便意味着另一方损失时,他们的利益就出现冲突;互补的利益又将他们联系在一起。在此,共同的以及互补的目标对谈判产生直接的和积极的影响,而冲突的目标则产生消极的影响。在此,环境指的是与双方密切联系着的政治、社会和结构因素。在国际谈判中,环境这一可变因素对双方来说,常常阻碍着谈判过程。这对不熟悉对方且背景不同的谈判方来说尤其典型。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因素直接影响谈判过程,而市场结构则影响气氛。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在市场所处的位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政府』,中间人,顾问等也可能以自己的目标(目的)影响谈判过程。而谈判者则是以其经验和谈判技巧来影响谈判过程。

    (2)谈判过程

    此处将陈述的国际商务谈判过程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指的是谈判过程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它包含双方与该阶段已达成的谈判内容有关所有的行为和交流。在每一阶段中,一方与另一方相互交流以获取信息。随着双方决定进入下一阶段或者在他们认为没有继续谈下去的必要而放弃交流,一个特殊的阶段便结束。

    (3)气氛

    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形成的关系以气氛为特征,这对整个谈判过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谈判的)每个过程中,气氛与过程相互影响。气氛被定义为相互作用时的可知〃氛围〃,一方如何看待另一方的行为以及谈判过程的种种属『性』。它不得不处理人们对现实的理解。换句话说,在谈判中,对现实的理解远比现实本身重要,气氛的某些特征在一个阶段起着主导作用,其他的在另一阶段中起着主导作用。例如,合作而非冲突特征主导谈判前阶段,原因是双方寻找相互解决问题的方法。

    2。谈判的几个主要方面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就其利益处于不同的观点而出现各种冲突是自然而然的事,也就是说,一方希望另一方为自己想得到之东酉给予更多或得到更少时出现了冲突。这时,任何一方都有可能终止接触来消除冲突。一句话,只要双方利益超过其终止来往的必要时,他们就会努力寻求方法以降低其冲突来达成其目标。

    (1)相互依靠

    众所周知,一个巴掌拍不响。这种情形也适合于谈判:双方由于其共同目标而被栓在一块。有买有卖,这就决定双方之间的关系。

    (2)隐蔽『性』和公开『性』

    在许多谈判中,双方均有可能隐藏其真实意图和目的,以便获取最佳交易的机会。由于这已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从某种意义上讲,顺利的沟通以及良好的相互理解将变得十分困维,这的确容易导致误会。为了达到更为满意的结果,双方不得不在其个人的偏爱和需要方面确定其公开与诚实程度,以及相信对方的程度。

    (3)不同的谈判情形

    谈判双方必须随着情形的变化而相应发生改变。如果双方在某一所需的特定场合下不能采用与之相对应的谈判方式,那他们十有八九会谈判失败。

    (4)创造『性』

    在谈判中既保证〃两头〃平衡又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受到太大损失,这也许可以使双方走出输赢僵局并使其达到目的。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创造『性』。然而,这种创造『性』的获得建立在谈判者合作并致力于寻找出最佳解决方法而不是满足一方利益这一环境的基础上的。

    (5)讨价僵局与创造『性』代表者与被代表者

    在谈判时,代表者(或者:谈判者)代表着他们自己的但通常是别人的利益,这就使得谈判过程更加复杂化了。他们在努力说服自己所代表的人(或者:被代表者)以获取对所谈结果的同意的同时,还不得不同对方达成协议。这项工作的难度与时下同对手谈判不相上下。

    (6)双方的私人关系

    在谈判中,双方需要建立一些关系。然而,同对方的关系过于亲近或者过于友善不一定带来最佳结果。这是因为双方会乐意说出自己的心里话,形成自己的立场并坚持这一立场。一旦冲突加剧,双方均可能会离开;另一方面,由于亲密的私人关系的缘故,双方尽量不制造冲突,或者不说出心里话,惟恐会伤害自己非常珍惜的这种关系。

    (7)交换建议

    谈判的中心就是交换出价和建议。在〃诚心〃的谈判中,一方出价,另一方要么接受要么予以还价。在谈判中有一种无须明言的看法,那就是双方会通过对对方的开价做出一些让步的方式以致努力找到解决办法。通过出价和还价这个过程,双方均可接受的价格点便能找到。为了成功地做成交易,谈判者需要明白出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事情,应该知道如何将这些事情处理得恰到好处,并不使对方利用这些事情将谈判者本人处于不利位置。

    (8)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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