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制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从而确立了我国过渡的方向和途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于民族政策,宪法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重大成果。它以宪法形式肯定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的必然趋势和基本途径。这部宪法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宪法,保证了我国走向社会主义和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一届人大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法院、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五个重要法律。宪法和这些法律,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大会根据宪法的规定,选举和决定了国家领导工作人员。毛泽东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被选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林伯渠等13人为副委员长;根据毛泽东提名,决定任命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又根据周恩来提名,决定陈云、彭德怀等10人为副总理;会议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它充分显示了党领导下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它结束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的过渡状态,加强了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制度。它从政治制度上保证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是我国政治生活进一步民主化的标志,也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反对高岗、饶漱石反党集团的斗争
1953年,正当全党贯彻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时候,党内发生了高岗、饶漱石阴谋分裂党,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重大事件。
高岗原是党的第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1949年任中共东北局书记,建国时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1953年调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主管经济。饶漱石原是中共华东局书记,1953年调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长。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党开始酝酿召开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一届全国人大,在考虑中央和国家的体制设置和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时,高岗、饶漱石极端个人主义和浓厚的宗派主义思想逐步膨胀。高岗看中饶漱石掌握人事大权,饶漱石看中高岗是正在上升的“政治明星”,“未来”的接班人,于是两人一拍即合,互相勾结利用,进行反党阴谋活动,企图分裂党,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
1953年夏,中央召开全国财经工作会议。高岗及其少数追随者发表种种无原则的言论,制造紧张气氛,硬说财经工作中的错误是路线错误,与刘少奇、周恩来有关,借批薄一波为名,断章取义地引用刘少奇讲过的一些话,搞“明批薄、暗攻刘”。会外,他们大肆散布流言蜚语,曲解中央政治生活,指名道姓攻击中央领导核心中的刘少奇、周恩来,吹嘘高岗自己。高岗还凭空造谣说中央有宗派,诬蔑刘少奇有“圈圈”,周恩来有“摊摊”,妄图制造党内不和。由于高岗等人的会内会外煽动,致使周恩来无法作会议结论。后来,毛泽东请陈云、邓小平到会做工作,周恩来才于8月11日作了总结。
会后,高岗以休假为名,到华东、中南进行游说,企图在高级干部中煽动对中央的不满。在南下“周游”中,高岗大量散布所谓“枪杆子上出党”,“党是军队创造的”言论,制造“军党论”。他将中央硬分成“根据地和军队的党”与“白区的党”两部分,说毛泽东代表红区,刘少奇代表白区。他自己是红区的代表人物,认为现在党中央和国家机关掌握在所谓“白区的党”的人手里。因此,应当改组中央。高岗还提出重编党史,对党内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加以修改,重下结论,要按照他的“军党论”准备八大代表团,私拟了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鼓吹他的改组计划。
在高岗南下“休假”期间,饶漱石在北京积极配合。1953年9、10月间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饶漱石故意转移会议方向,以批评组织部副部长安子文为名,把矛头指向刘少奇,导演一场“讨安倒刘”的闹剧,展开直接反对党中央和刘少奇的斗争。他们会内会外煽动、要挟,预谋“摊牌”,点刘少奇名字,改组中组部。由于中央领导明确肯定了中组部过去的工作,并强调党的团结,打破了饶漱石的企图。
1953年12月,毛泽东外出休假,依照前例,提议委托刘少奇代理主持中央工作。高岗出面反对,并私下活动,要求由他来担任党中央的总书记或副主席,要求改换政务院总理人选。这样就充分暴露了他企图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的野心。
对于高饶的活动,党经过调查,掌握情况后,及时识破并粉碎了他们的反党、分裂党的阴谋活动。1953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揭露高岗、饶漱石反党分裂活动。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揭发批判高岗、饶漱石,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团结的决议》,要求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党的团结,同一切破坏行为作斗争。高岗在会上作了表面检讨,饶漱石作了一般检查,都毫无悔改之意。会后,中央书记处分别召开关于高、饶问题的座谈会,继续揭发和对证事实。同时,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以待觉悟。但高岗拒绝教育,反而以自杀自绝于党。饶漱石虽作了书面检讨,但回避关键,不断抵赖,无悔改之意。鉴于此,1955年3月,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通过决议,开除高岗、饶漱石党籍,撤销他们的一切职务。反对高岗、饶漱石的斗争,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内一次重大斗争。党坚持了“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肃而谨慎地区别对待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同志,挽救了大部分同志。正确地总结了这次斗争的经验教训,着重从思想、政治上吸取教训,教育了全党,极大地增强了全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自觉性,并把全党注意力引导到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工作上去,这对保证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现具有重大作用。
第三讲 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
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党中央和毛泽东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我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发展,党中央和毛泽东敏锐地觉察到,在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生产之间存在着日趋紧张的矛盾。一方面,实现工业化要求农业提供越来越多的商品粮和工业原料,而且“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同时,工业品市场的形成又有赖于农业内部积累的增加。另一方面,虽然在土地改革和国民经济恢复以后,农民的生产热情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开始回升,但我国农业滞后的局面并没有从根本上改观。改变这一状况的积极办法只能是迅速发展农业生产,而发展生产,解决粮食和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唯一的出路是:“发展互助合作”。
促使党中央认为需要大力发展合作化还有社会政治方面的考虑。土改基本完成后,在广大农村还存在着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广泛的个体农民所有制,并引发了农村的两极分化现象和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党中央从巩固和建立新的工农联盟和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实现合作化的必要性,要巩固已有的工农联盟并使其获得更加坚实的基础,就需要实行合作化,逐步消灭农村中的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整个社会立足于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够彻底地把资产阶级孤立起来,才便于我们彻底地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
因此,在50年代,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系统工程启动的中心环节。农业合作化运动在总体上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实际需要。
(一)农业合作化决策的制定及实施
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要采取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的方针;明确了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社是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是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形式;规定了在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中,必须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决议(草案)》还规定了农民互助合作的三种主要形式:简单的临时的劳动互助,常年的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组发展到800万个,参加农户4536万户;农业生产合作社试办了3600余个,组织起来的农户占全国农户的40%。
1953年2月15日,中央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提出了指导农村工作必须掌握的政策原则和工作方法。要求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既要反对消极态度,又要反对急躁态度。按照中央的部署,1952年底至1953年初,农业合作化运动基本上是健康发展的,但也在部分地区发生了程度不同的急躁冒进偏向,党中央及时发现了这些问题,指示各地切实纠正。1953年4月,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受中央委托,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邓子恢传达了毛泽东提出的要在10年至15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内,在全国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就当时农业合作化运动存在的自流等待和急躁冒进两种错误倾向提出:“今天在全国范围来说,急躁冒进是主要的偏向,主要的危险”。
1953年10月15日和11月4日,毛泽东又两次同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主要是强调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互助组不能阻止农民卖地,要合作化,大合作社才行。冒进是错误的,可办的不办也是错误的。这两次谈话对后来的工作影响很大。12月16日,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4年1月8日正式发布),确定了积极领导、稳定前进的方针。决议进一步指明了引导个体农民经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的正确道路,并指出:“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化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从此,农业合作社由试办阶段进入发展阶段。1954年春,合作社发展到9万多个,比原来增长了近7倍。是年秋天,初级社已经发展到10万个。
1954年秋到1955年春,由于深入宣传过渡时期总路线和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普遍开展起来。1955年1月,合作社已达到48万个,超过了原定的全年发展计划,而且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虽然运动的发展基本是健康的,但也出现了较前次更为严重的急躁冒进倾向。主要问题是有些地区超越条件的许可,发展过多过猛,一轰而起,甚至几十倍地增长(到1955年4月间,合作社达67万个);归公的生产资料折价过低,侵犯了中农的利益;国家在统购时又多购了70亿斤粮食,全国农村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紧张情况,一些地区发生农民闹退社,砍伐树木,大量宰杀牲畜等现象。面对这些情况,1955年4月21至5月7日,遵照毛泽东提出的“停、缩、发”三字方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指出今后合作社的工作方针是:一般停止发展,立即抓生产,全力巩固;超过主观力量的,要实行收缩,办好互助组;条件较好的地区,适当发展。会后,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进行整顿和巩固工作。结果,全国共收缩了2万多个社,剩下的65万个社,秋后增产的达到80%以上。
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以后,情况却发生了变化。中央提出大规模发展合作化的计划,要求到1956年在65万个社的基础上翻一番,达到130万个。此时,党内在合作化发展问题上出现了意见分歧。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系统地阐明了农业合作化的理论、方针和原则。但报告也否定了1953年和1955年春对合作化的两次调整和整顿工作,大谈反对所谓“小脚女人”的“右倾”错误。9月12日毛泽东又主持编辑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在赞扬中国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性的同时,亦提出了一些“左”的不切实际的设想。所有这些,都助长了合作化运动中的急躁冒进情绪。到10月,全国合作社数量陡增一倍以上,合作化运动出现了更大的偏差。
1955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召开,根据毛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