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230多万人经过考评得到了相应的证书。1992年11月,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加快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军委主席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专门为这次会议和展览题词。这次大会既是对过去15年来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总结表彰,也是对新形势下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的深入动员,使培养两用人才的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活动开展20年来,积累了许多经验,总结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主要有:(1)领导干部积极学习上级批示精神和先进单位的经验,解放思想,认真做好组织工作;(2)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各种思想认识问题,在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过程中,各部队坚持了育才与育德相结合的原则,把干部战士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3)从实际出发,扬长避短,拓宽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途径;(4)借助社会力量办学,开展军民共同培育两用人才的活动,经验证明,军民共育为部队解决民用技术训练的师资、教材、实习场所和考评发证等问题创造了条件,提高了训练质量,并疏通了两用人才管理使用渠道,同时也为部队学习改革开放政策提供了社会课堂;(5)科学安排计划,妥善解决工作和学习的矛盾;(6)军、政、文、民训练统一纳入教育训练计划,加强对民用技术训练的领导;(7)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各部队把服役期满的从事军地不通用专业的农村籍战士作为民用训练的重点,对其他战士则区别情况,分类培训;(8)立足实际,讲求实效,使培训内容更加符合部队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培养军地两用人才,促进了干部战士安心服役,调动了他们献身国防建设的热情,提高了执行军事任务的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了国防建设,丰富了干部战士的物质文化生活。经过两用培训的干部、战士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后,为国家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农村他们成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带头落实生产责任制,发展多种经营,振兴乡镇企业等方面的积极分子。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人民解放军某部参加大兴安岭扑火救灾
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大兴安岭地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1万公顷,其中有林面积70万公顷,受灾群众达5万余人。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奉命从5月7日起,先后逐次投入3。5万余人、汽车880余辆、飞机62架参加扑火救灾。同时,后勤部门从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等方面对扑火救灾进行了大力保障。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广大指战员与武装森林警察、公安消防干警及林区职工、群众密切配合,连续奋战28个昼夜,扑灭火点1700余处,开辟防火隔离带900公里,抢救疏散群众1万多人。
在整个扑火救灾过程中,广大解放军官兵始终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火场就是战场。面临着特大火灾,指战员们首先想到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声令下,立即开赴扑火最前线。哪里有危险、最需要,哪里就有子弟兵。
他们发扬英勇顽强、连续作战、不怕牺牲、不怕疲劳的战斗作风,奋不顾身,出入火海,夜以继日地顽强拼搏,一次又一次地压下了一个个凶猛的火头。
充分体现了邓小平提出的“五种革命精神”,即革命和拼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己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坚持革命乐观主义、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精神。据统计,在扑火救灾的日日夜夜,共有1400余人推迟休假,5300余人带病参战,408名家在灾区的干部战士路过家门而不入,还有408名已经确定转业、复员的干部战士主动奔赴火场。经过28天的艰苦奋斗,1987年6月3日,大兴安岭北部所有的明火、暗火、余火、残火全部熄灭,扑灭大兴安岭山火的战斗告捷。
在扑灭烈火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英雄集体和先进模范人物。33个集体受到沈阳军区前指通令表彰,81名个人在火线立功;1163名干部战士在火线受奖。1987年6月2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发布通令,嘉奖参加大兴安岭扑火救灾的全体指战员。通令指出:指战员们扑火救灾中的英勇行为和先进事迹,充分显示了人民军队的本色,是我军光荣传统的光大发扬,展示了部队经过精简整编、整党和贯彻军委扩大会议精神的崭新面貌。6月22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奖励在大兴安岭扑火救灾中功绩卓著的7个单位和3名个人。命令指出:授予荣誉称号、立功的单位和个人,是参加扑火救灾部队的突出代表,这是他们的光荣,也是全军的光荣。全军同志都要向他们学习。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88年4月13日,总政治部领导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为适应新时期建设一支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需要,按照宪法和兵役法规定,军队将实行新的军衔制度。
早在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作战后,军委的老帅们即开始考虑我军恢复军衔制的问题。1980年3月12日,邓小平在军委扩大会议上提出军队究竟搞不搞军衔制问题,从此,恢复军衔制被提上总部的工作日程。1982年初,军委常务会正式做出“恢复军衔制”的决定。翌年5月又决定成立恢复军衔制领导小组,负责实行军衔制的准备工作和军官军衔的评定授予工作。到1984年底,恢复军衔制的准备工作初步完成,军委曾考虑到1985年恢复军衔制。后来,军委召开了扩大会议,做出了军队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和裁军百万等重大决策。为此,恢复军衔制的工作推迟进行。
1987年12月30日,军委常务会议正式做出决定,立足于1988年国庆节实行新的军衔制。1988年1月16日成立全军实行军衔制领导小组。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受理军委报请审议的军官军衔条例。7月1日下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以12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由国家主席杨尚昆命令颁布,自即日起开始施行,共34条。随后,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条例》,从而标志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军衔制诞生了。
新军衔制按军官服役性质可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字样,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字样。现役军官军衔设将、校、尉3等11级,将官分为4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分为4级,即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分为3级,即上尉、中尉、少尉。现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最高军衔为上将、专业技术军官最高军衔为中将。海军、空军军官在其军衔前冠以“海军”、“空军”字样。现役军官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制,即以所担任的军事职务高低授予相应的军衔。首次授予军官军衔要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军衔的晋级除战时缩短期限外,平时军官军衔的晋级期限为:少尉晋中尉3年,中尉逐级晋升至大校每升一级时间为4年,大校以上军衔为选升。中央军委领导邓小平、杨尚昆主动提出自己不受军衔,因此,一级上将空缺。1988年9月14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举行上将授衔仪式。
1988年10月1日起,全军官兵佩带新军衔标志。
为了进一步理顺干部工作关系,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持干部队伍稳定,适应新时期我军建设的需要,在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下,通过广泛听取各级领导和各类干部的意见,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并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5月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部分军官任职和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作了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军官的岗位责任,理顺了指挥关系,对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作了重点修改,军委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由一职编制二衔改为一职编制一衔,大军区职到副师职军官由一职编制三衔改为一职编制二衔,取消了基准军衔;少尉晋升中尉军衔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改为:大专以上毕业的为2年,其他为3年。对军官晋升军衔的批准权限也作了修改。调整了部分专业技术军官的编制军衔,进一步体现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
实行新的军衔制度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人民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大步骤。是新时期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需要。实行军衔制度既有利于干部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又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组织纪律,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奋发向上,英勇奋斗的精神,使部队的战斗力得到提高。这一制度着眼于和平时期军队建设的特点和实际状况,吸取了历史经验,借鉴了外军的有益作法,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中央军委决定实行文职干部制度。
1955年,人民解放军曾实行职员制度。当时将从事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和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6万余名现役干部改为无军籍职员,留在部队原岗位上继续工作。由于这项制度初次实行,缺乏经验,实施后遇到不少问题。1960年将担任40种职务的3万人改为佩带专业符号的军人。1965年决定将在编职员改为现役军人,职员制度遂告中止。这10年职员制度的施行,实际上是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制度的一次尝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军委领导认真研究了文职干部制度,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有实行文职干部制度的必要。1980年,邓小平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进一步提出:“军队有些方面的工作人员可以改成文职人员、雇佣人员”。1982年3月军委办公会议认为,为使我军干部队伍达到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适应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建设的需要,实行军衔制和文职干部制度,制定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条例是必要的。
有关部门根据军委批示组织人员起草条例。鉴于当时国家和军队干部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我军实行文职干部制度还没有经验,加上我军干部制度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些问题,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军委决定先制定一个暂行条例,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政策和办法,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地实行这一重大改革。1987年底形成条例草案。
198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发布命令,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这一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军文职干部均由现役军官改任的实际制定的。条例共8章27条,规定的内容包括文职干部的性质、地位、编制、来源、培训、职务等级、任免、晋升、奖惩、待遇、服务年限、转业和退休等。《条例》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文职干部承担着与现役军官基本相同的义务,也享有与现役军官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文职干部的升迁调补、奖励惩戒、转业退休、犯罪量刑等,均按军队的有关条令、条例办理。文职干部的工资水平、粮油定量、住房面积、医疗待遇、休假、家属随军、优抚等生活福利等待遇,一律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也可以改任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编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二是为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职务。
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有的负有作战任务,流动性大,有的驻在边远艰苦地区,因此,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依据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和中央军委、总部的有关文件,全军由现役军官改任文职干部的工作于1988年4月开始,经过动员教育、定编定位、审批公布、总结经验等步骤,经过3个月紧张有序的工作,1988年8月3日,我军首批现役军官改任文职工作圆满完成,我军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一支10多万人的文职干部队伍。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文职干部不着统一的制式军服。为了便于统一管理,1989年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文职干部上班时间佩戴文职干部胸章的规定,从1989年8月1日起陆续给全军干部配发胸章。胸章系铝质,呈长条形,长7厘米,宽2厘米,正面图案由八一军徽、陆海空三军色标(正红、黑、天蓝)及“文职”字样组成,背面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字样。为了加强文职干部队伍正规化建设,1992年5月1日起,全军文职干部统一配发制式服装,配戴文职肩章和领花。
实行文职干部制度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军稳步迈向现代化的产儿。它对于干部实施分类管理,稳定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一定作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中国人民解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