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史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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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集要- 第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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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一定作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正式颁行    
    1988年7月25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确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原名《八路军进行曲》,为《八路军大合唱》中的一首队列歌曲。公木作词,郑律成谱曲。1939年秋作于延安。同年冬,在作者亲自指挥下,由鲁迅艺术学院合唱队与乐队首次演出于延安中央大礼堂。1940年夏发表于《八路军军政杂志》,随即在各抗日根据地广泛流传,深受广大军民的欢迎。解放战争中,各部队根据当时的形势和任务,对歌词作了修改,更名为《人民解放军进行曲》。1951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修订了歌同,刊于由总政治部文化部编印出版的《部队歌曲选集》第一集。同年2月1日,在以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命令颁布的第二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的附录二曾以《人民解放军军歌》之名刊登了该曲。1953年5月1日颁布的第二个《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附录二刊登的这首歌曲仍改名为《人民解放军进行曲》。 
    1965年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这首歌曲坚毅豪迈,热情奔放,音律和谐,朗朗上口,有着一往无前、排山倒海的气势,鲜明地塑造了人民军队的形象,曾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演奏曲目。几十年来,一直在国家和军队的庆典和阅兵式上演奏,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传唱,成为激励广大官兵英勇奋斗的精神力量。因此,一些辞书文章也曾将这首歌作为“军歌”加以论述介绍。而实际上在1988年7月25日以前,这首歌一直未正式确定为“军歌”。1988年7月25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将《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的通知》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体现了我军的性质、任务、革命精神和战斗作风,反映了我军光辉的战斗历程。它的正式颁布,一定会激励全军指战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努力加强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肩负起建设四化、保卫四化的历史重任。高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将使我们更加振奋革命精神,激发革命军人的光荣感、自豪感和使命感。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邓小平主席的命令,学习军歌歌词,在部队中广泛进行唱军歌、讲传统的教育。 
    二、要组织部队认真教唱军歌,使全体官兵都能完整、准确地唱好军歌。 
    三、奏唱军歌必须按《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奏唱的暂行规定》执行,做到严肃认真,热情庄重。 
    颁布军歌的当天,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奏唱的暂行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军歌可于下列场合奏唱: 
    1。国家、军队的庆典和重要集会开始时;2。军队领导人主持的正式外事活动和在我国举行重大国际性集会开始时;3。部队升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时;4。维护及显示我军威严的场合。 
    二、军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 
    1。私人婚、丧、庆、悼活动;2。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3。商业活动。 
    三、奏唱军歌时,应严肃认真,热情庄重,参加集会的全体官兵均应肃立。 
    四、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如遇举行接待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国际性集会,则可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人民解放军奉命在首都部分地区实行戒严    
    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国际发生政治风波,我党面临着又一个重大历史关头。1989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布命令,为了维护北京市的社会安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政府正常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决定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中国人民解放军奉命执行戒严。6月4日,人民解放军首都戒严部队、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在广大市民的配合支持下平息了北京的政治风波。 
    6月9日,邓小平接见了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并讲了话。他说:“这件事对我们军队是一次很严峻的政治考验,实践证明,我们的解放军考试合格。”“这次过的是真正的政治关、生死关,不容易呀!这表明,人民子弟兵真正是党和国家的钢铁长城。”1989年6月到9月间,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先后发布命令,授予27位官兵以“共和国卫士”荣誉称号。命令中高度赞扬了这些官兵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执行命令,不畏艰难险阻,不怕流血牺牲,为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赞扬他们是在党和人民的培养哺育下成长起来的优秀青年,是祖国的好儿子,是人民的忠诚战士,是全军和武警部队广大指战员学习的楷模。命令号召全军指战员和武警部队官兵认真学习他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为人民利益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的献身精神;学习他们勤勤恳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们严守纪律、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压倒一切困难、一往无前的英雄气概。 
    1990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说:自平息政治风波以来,首都和全国局势稳定,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国务院决定自1月11日起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区的戒严。担任戒严任务的解放军部队陆续撤出北京。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江泽民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1989年11月6日至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同意邓小平同志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决定》。全会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由江泽民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1989年11月12日,邓小平会见参加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全体同志讲话指出:“确定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是我们全党做出的正确选择。江泽民同志是合格的军委主席,因为他是合格的党的总书记。希望大家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在以他为主席的中央军委的领导下,把我们军队建设得更好,为捍卫我们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捍卫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事业,捍卫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江泽民同志主持中央军委工作以来,始终坚持把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作为指导军队建设的根本依据,作为开创军事工作新局面的科学指南,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要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全面建设部队;提出新时期的军事斗争准备,要把立足点放在打赢一场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提出国防现代化要以经济建设为依托,要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时代特色的国防发展道路;提出军队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注重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划清是非界限,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创造性;提出军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要走在整个社会的前列,注重全面提高官兵素质;提出要把科技强军作为一个根本战略在整个军队建设中确立起来;提出要把培养和造就大批跨世纪的军事人才作为治军、建军的一个战略举措纳入军队建设规划;提出注重质量建设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等。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又取得了新的成绩。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中央军委对新时期军事战略的重大决策    
    当今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其触须正以锐不可挡之势伸向推动社会运动的各个领域,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这些高新技术发展与全球的军事活动密切相关,促使现代战争形态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微电子、红外、激光、隐身和精确制导等高新技术注入军事应用领域,使战斗力构成发生了质的变化,战场局势和战争形态产生了剧变。针对高新技术在现代战争中的广泛应用,1993年,中央军委就我军的建军指导思想、战略方针、训练方向等方面做出了重大决策,即由应付一般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向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转变。 
    我军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早已确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战略方针,必须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发展战略,立足于打赢可能发生的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加强我军的质量建设,不断提高应急机动作战能力,实施灵活、正确的战略指导,努力遏制战争爆发,确保赢得战争胜利,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一个和平稳定的安全环境。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县(市、区)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    
    人民武装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乡(镇)和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设立的军事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地方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军事部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在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或本单位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又是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关,负责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建设。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都在县、区建立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县、区普遍建立军事部或赤卫队委员会,1933年8月起统称自卫队总指挥部、人民武装委员会、武装科或武装部。1942年,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北岳区首先将这类机构统称为人民武装部。解放战争时期,一些军区曾在县设立人民武装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的县在政府设立人民武装委员会,有的县在中共县委设人民武装科,均属地方建制,编配地方干部。1951年以后,全国多数县和市辖区建立人民武装部,属军队建制,编配现役军人。1954年改称兵役局,1958年,又改称人民武装部。1961年起,在公社、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也设立人民武装部,编配专职的地方武装干部。 
    1986年3月《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规定,1986年7月起,县(旗)、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全部改为地方建制,任务不变,仍称人民武装部,实行地方和军队的双重领导。规定内地人民武装部,1986年6月底交接完毕。陆海边防一线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武装部,于1986年底交接完毕。中越边境一线广西和云南、新疆边防一线和生产建设兵团、西藏的部分县(市)人民武装部,暂缓移交。改归地方建制后的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机关,即是中共县(市、区)委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机构单设,接受中共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为便于工作,人民武装部保留党的委员会,党委会的书记和人民武装部第一政治委员由中共县(市、区)委书记兼任。人民武装部的部长或政治委员参加中共县(市、区)委常务委员会和军分区(警备区)党的委员会工作。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性质和工作任务不变,主要职责是:负责民兵的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组织并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项任务。人民武装部是军事单位,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管理。 
    人民武装干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主要从军队转业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中挑选。人民武装干部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管理,以地方为主。部长级干部在征得军分区(警备区)党委的同意后由中共地(市)委任免;科长级及其以下干部,由中共县(市、区)委组织部商同人民武装部提名,共同考核,按地方党政干部任免权限任免。人民武装干部的轮训任务主要由省军区承担。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原由国防费支出经费,从1987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确定的行政编制,改由地方财政支出,列入地方行政经费。截止1986年底,全国2550个县(市)人民武装部移交工作结束。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军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199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将地方建制的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 
    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的编制等级,直辖市的区人民武装部为副师级,其他人民武装部为正团级,人民武装部的编制员额平均为每个人民武装部编12人。人民武装部编部长、政委、副部长各1人,一般设军事科、政工科、后勤科,编制员额少的,也可不编副部长、少设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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