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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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承诺- 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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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這完全兩樣;“各種人民團體組織之成立,無論下級團體或上級團體,均應先經政府之許可”(《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四條)。在《人民團體開會規則》第二條也有同樣的規定:“……每次開會應於會期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地點等呈請該主管官署及目的事業主管官署……”。這就是把人民的基本自由交給行政機關控制,人民要集會結社,必須去請求“恩准”,反之,就構成“犯法”行爲。可是,現在既然廢除了這些法令,那麽這種不合理的“特許”制度就不應存在了。人民可以自由集會結社,不受單行法令的束俊
    其次,這些法令又賦予軍警憲兵及行政機關以任意干涉和解散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力。所謂《非常時期取締集會、演說辦法》,就是在民國二十九年爲此目的而設的。規定警察可以有權隨時命令一個集會一個人的演說中止。又如《非常時期團體組織綱領》第一條上規定:“各種人民團體,除受中國國民黨之指導、政府主管機關之監督外……並受軍事機關之指摚А保煌瑫r也有“明令解散”之權。這樣,凡主管官署認爲不適合的就可任意加以刁難或解散。以如此廣泛的權力交給官署,便是給以侵害人民自由的全部權力。所以英美警察在平時就根本洠в薪馍⑷嗣窦瘯Y社之權的,只有認爲某種集會可能發生颍齺y時,英國警察才可以稟准內政部,當場宣讀颍齽臃ǎ箷自動解散;假如警察機關判斷錯铡須負一定責任。美國的法律亦大致如此。顯然地,兩相比較,英美是合理得多了,我國的作法是要不得的。這次政府當局既已通知過廢止,當然就是把所謂“主管官署”的這種權力取消了,不再給軍警機關以侵害人民自由的“令法”權利。
    最後,由行政官署委派民袌F體中重要主持人員的制度,也是在這些法令中規定的。人民集會結社,原本是自己的事情,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來決定組織的形式和選舉與任用一切負責人員,而不應該遭受外力之牽制與干涉。可是,我國過去就不是這樣的,政府硬要指定職位,派遣人員,比如在《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十條確定:“各種職業團體應設書記一人,以曾經特種訓練合格之人員充任,……得由政府指派”,其職權是:“負推進各該團體各種活動之責任”。這一來,縱然除指派職員外,民袌F體另外還選出了大家信任的人物,也還是洠в杏锰帲驙懸呀o政府指派的“書記”一攬大權,全都包辦了,這還說得上什麽人民團體呢?這種制度當然也不是應該可保留的了。
    從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在這些法令未廢止前,中國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既受到特許制度的束俊蛛S時會受軍警和“主管官署”的干涉,經常會務也常爲官派人員所把持;另一方面在廢止了這些法令以後,一切束俊嗣褡杂傻男袪懸咽シ傻母鶕趋幔嗣窬蛻撆Π岩咽ザ嗄甑淖杂赡玫绞郑伊⒓窗阉用起來。
    我們希望,政府方面趕快把這些已決定要廢除的徹底廢除,並且繼續審查是否還有別的同類的法令也應廢止,在這次決定要修改的法令中,有三種是關於集會結社的。當局到底準備如何修改,也希望快快公佈,因爲這三種法令原文也有種種極不合理的定規。如《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中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請許可”(見該法第十條)。這和已決定廢止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中的規定也是一樣的,也應該廢除才好。又如工農組織團體,在《工會法》、《農會法》尚未廢除的今天,也照樣有法可懀右韵拗频摹R虼宋覀兿M麖氐讖U除這些法令的束俊晃覀內嗣褚矁嵙繋椭鸭@方面的法令,提供出來,請求政府以明令廢止。
    在人民方面,在恢復了自由的時候,爲了哂眠@些自由,就應該充分哂闷饋恚虼耍涂梢猿闪⒏鞣N必要的團體會社,並且依法改造和充實原有的人民團體。過去的人民團體,內部的組織與人事,可能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民主原則的,不適合各該團體會員的要求,就可以根據各該團體會員的意志來加以改造過,使它成爲名符其實的人民團體。
集會結社自由的根本權利,又重新回到人民手裏來了,我們應該好好的哂盟l展它,讓他在整個民主建設事業中,表現出更輝煌的成果來。

             ——《新華日報》社論1946年2月18日


人民自由又遭損害,內政部頒限制撸蟹
            —— 在“呈報”、“審查”的一串
                 規定下人民撸幸褵o自由可言

本市消息  內政部公開頒行一種限制人民撸凶杂傻姆睿蹇谑恰翱稚杂胁簧鳎阋杂绊懮鐣刃蚺c公共安寧”。據中央社訊,其要點如下:負責籌備撸械娜藛T,需于事前將姓名、年齡、職業、住址、撸凶谥肌⒓瘯攸c、進行日期及時間經過路線等呈報當地“治安主管機關”。散發的印刷品和張貼的標語須事先送當地“治安主管機關”審查。上項法令,已由內政部發致全國各省市地方機關,本市市政府業已接到,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區公所“遵照辦理”。有了這個“法”的根據,今後各地當局更可以隨意于事先防止臨時禁止一切人民團體之撸小H嗣襁'行已無自由可言了。

                  ——《新華日報》1946年5月13日


快釋放政治犯
    政府早經明令公佈釋放全國政治犯,但直到今日仍有成千上萬的人被囚冤獄,未獲釋放;並且仍有成千上萬的無辜被囚的人,在遭受著非法的毒刑拷打,甚至暗地慘遭殺害。今日何日,人民仍受此荼毒?啊,死者不得瞑目,生者能不刺心痛憤!
    杜重遠先生不明不白的死了,今又聞得羊棗先生含冤殻溃袊牵愕膬炐愕膬号烤狗噶撕巫铮靠箲饎倮⒑推浇▏_始,國家正在用人之時,他們卻竟屈死冤獄,怎能不叫人感到萬分痛心!成千成萬的學者、專家、教授、進步的青年,無故被捕入獄,受著非人的待遇。他們正是中華民族的精華,才高有能的優秀兒女,他們爲國家爲人民奔走呼號、不遺餘力,不但不得國家的敬重,反而治罪下獄,有些害民禍國的敗類,不但不遭誅戮,反而冠戴優加,橫行不法。這樣下去,民心怎能得乎?
我大聲呼籲:立即實行蔣主席四項諾言,立即釋放全國政治犯!嚴懲虐待犯人、毒殺犯人的兇手!未獲釋放的政治犯應切實保證他們的生命安全,不准再有虐待和私刑拷打犯人的非法行爲。

                ——《新華日報》1946年2月18日


法治與人權
          
         一  立法必須依據人民的公意創制
衡陽《大剛報》:“……一般對法治往往有所铡猓誀懛ㄖ沃畼O,只在要求人民守法。其實法治和非法治(人治)之分,初不在法律之有無,亦不在人民之是否守法。真正的法治和非法治的分別,是在於這所謂法,是否最後淵源于民主的公意?這所謂守法,是否執法機關的本身行爲也須依照一定的法律?而法治之極,則不在人民是否守法,而在執法機關的政府本身的一舉一行,是否悉合法度?”“法治的真義,不在人民是否有法爲‘守’,而在政府官員之是否依法爲‘治’。然則怎樣才算真正的法治?從政治學的一般的觀點看來,至少有下列幾點:(一)法治狀態下的所謂法,最後必依據於人民的公意而創制,故法治必須以民主爲其內涵,倘法律最後決定於個人或少數人的意思,則一切依法,便成爲毫無意義……。(三)最後而最重要的一點,即在法治之下,一切合法進行的公私行爲,非依法律,絕對不能變更之。因爲法治的起碼要求,在於建立合法的社會秩序,合法的社會秩序之所以能建立,在於一切合法的行爲,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  真法治必須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
    雲南《正義報》:“所謂法治,即建立一個健全的法度,這個法度是全國人民所共同議決的,也就是全國上下,都要在這個法度的規範之內行動,任何人不得摺矗魏稳瞬坏眉右宰兏薄!拔覀冋J爲今天問睿年P鍵,倒不是要不要法治的問睿且囊环N法治的問睿R驙懛ㄖ斡姓娣ㄖ魏图俜ㄖ沃郑@是我們不能不加以分別清楚的。什麽是假法治呢?我們且看封建時代,同樣有一套法律,可是這個法律是爲了便利控制人民而設的,皇帝及其特權階級是站在這個法律之上的,他們可以執行法律,也可以抛棄法律;他們可以創造法律,也可以毀滅法律。換言之,法律的執行是他們束俊嗣竦墓ぞ撸麄儽旧韯t可以不受法律的支配”。“什麽是真法治呢?概言之就是建築在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而作爲民主政治之表現形態的法治,它必須具有這幾個特徵:第一、國家必須有一個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憲法;而從這個根本法所派生出來的一切法律,也爲全國上下所一體共守……,第二、憲法的作用,主要在保障人民的權利,而限制政府的權力,防止其濫用權力。故國父中山先生說:‘憲法者,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在這種原則之下,杖缰猩较壬f,政府只是人民的公僕,它洠в袩o限制哂梅傻臋嗔Γ仨毷軕椃ǖ闹洹M瑫r,在憲法的規範之內,它必須保障人民的權利,不得侵犯。第三、選擇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法律,其制定權、修改權及廢止權,應當掌握在人民手中,或委諸代表人民的民意機關。同時,政府當局不僅要受人民的監督,而且人民應有選舉及罷免之權。一名話,要認真實行中山先生的‘民權主義’,要行使直接民權,使人民獲有選舉、眩龥Q、罷免、創制之權。”

                 三  應有一可守的法
    柳州《陣中日報》:“厲行法治,先要養成守法的觀念及具備完善的法典,人民方能瞭解法律的重要,然後有所重知所守。惟有法可守而人民能守之,方夠得上真正的法治,其所遵守者方爲真正有價值的法律”。“中國歷史輾轉於封建專制的束俊拢紊蠌膩砭蜎'有出現過一部完美的法典。……封建時代,‘天下一家’,帝王爲一切人的主上,即區區一個縣官,也號稱‘民之父母’;‘拢肌闶欠桑畱椫I’盡成典章。民國以來,諸法紛立,可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至今洠в姓疆b生。……欲期法治真正建立,則于逐漸養成法治精神以外,一部爲人民共同要求的良好憲法決不能不早日具備”。“抑法治和治法互爲因果,不是說法律産生於先,法治即必然興起於後,須知徒法不足以行,法律究竟是死的條文,非另有一種制度,即法治和實行法治所寄託的根本——憲政實行以後,法律固難以發生充分的實效。”“官吏的敢於摺ǎ嗣衲獜臋z舉,就政治的角度視之,又爲法治制度的根本——憲政洠в袑嵤┲省K灾厣攴ㄖ尉瘢爲實施憲法的張本。但最後完成法治,
仍有賴於憲政的實現。二者互爲結果。也互爲前提。”

               四  立法精神要大公無私
    成都《華西日報》:“要想國民虔謹奉法,必須對於立法與執法的各個方面,均須詳爲考懀В四苁招АO染土⒎ǘ摚瑧斠浴⒌隆骰A。所謂‘立德’也者,一種法令精神,應當以最多數的最大幸福爲出發,而不能含有任何偏私之用意,同時還應當切實體檢國民之實際生活環境,勿使法令有任何扡格難通之處。”“其次談到執法,政府當首重‘立信’……,假使朝令夕改,假使不能公平貫徹,某甲可以逍遙法外,而某乙卻又盡法懲治;或者今日之諾言,明日即成廢話,而不能使人民發生堅強之信賴,則人民之玩法惡習,必難根除”。
        
 先決的問睿潜U先藱
成都《新中國日報》:“要變憲政、談民主,必先要保障人權;要人權得到保障,則必須有一定的法紀,所謂法治軌道是也……。”“要建立法軌、保障人權,行得徹底、行得普遍,不只是一道命令、幾番條告便可以成功,便可以使玩法摺ㄕ哂兴窇帧薄!耙ㄜ壓腿藱啾蛔鹬兀仨毴嗣褡约浩饋肀O督官吏,必須實現民主的監察制度。人民一日洠в袡鄟肀O察政府、特別是下級機關的行動,則人民身體自由的保障,雖重申、三申、四申其法令也是空話”。“要建立法軌、保障人權,必須先使人民有言論的自由。摺ǚ讣o的事無論大官小官,人民都不能秉筆直書,把他宣佈於報紙,則貪頑之徒,不啻得著了保障,而社會輿論便不能表示公是公非……。因之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是不可分開的,我們希望言法軌與人權者同時加以注意”。

                ——《新華日報》1944年7月20日


一黨獨裁,遍地是災!

一黨獨裁,遍地是災!

打開我國的地圖,睜開眼睛一看,國民黨一黨專政下的地區,哪里洠в袨幕模繂尉蛨蠹埳习l表的材料來看,可以看出災荒是異常嚴重的。如湖南、河南、安徽、廣枺V西、江蘇、湖北、江西、四川,以及陝、甘、青、滇等省,真是遍地是災,尤其是湖南等地,實在是慘不忍聞。  
固然,大部分災區是經過敵僞佔領的地區,但有許多地區都是從來洠в袦S陷過的。現在的嚴重現象,是耕地荒芫,副業凋落,耕牛盡失,農具俱毀,疾病蔓延,難民流離失所。總之一句話,農村的生産幾乎已完全破産,農民的生活已陷於絕境。舉例來說,湖南本是産米之區,現在卻以草根樹皮爲食;衡陽附近,每家餓死三分之二。豫西廿三縣,遭敵僞破壞,至今損失糧食八百多萬擔,房屋三百多萬間,牲畜三十多萬頭,農具七千多萬件。養蠶本爲副業,但是飼養用具損失了一半以上。安徽全省六十餘縣中,受災縣份竟達五十多,損失耕牛近百萬頭,農具三百多萬件。江西、廣西、廣枺仁。樾蜗嗨啤V领陡魇∫蚣膊《劳龅模y民流浪在外的,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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