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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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地狱- 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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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名。    
    6一九四一年四月,在兴隆县倒子峪地区,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下道中队长等一百名,同八路军交战,打死八路军战士九名。    
    7一九四一年七月至八月,在河北省曹家峪地区,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中山中队长等八十名,同八路军交战二次,打死八路军战士约二十五名,农民七名。    
    8一九四一年六月,在兴隆县半壁山地区,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下道队、伪警察约有三百名,同八路军十三团三百名交战,打死八路军战士二十四名。    
    9一九四一年八月,兴隆县倒流水地区,十三大队下道中队长等一百名,同八路军交战,打死八路军二十二名。    
    10一九四一年十月,在滦平县境琉璃庙,伪警察队马、姜大队三百名,将八路军六十名包围攻击,俘虏八路军十名,送交汤河口日本军。    
    11一九四一年十月,在滦平县琉璃庙,伪警察队马、姜大队约三百名,同八路军六十名交战,打死五名八路军。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佟顶力译李运亨校(5)

    12一九四一年十月,在河北省密云县转山会,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二中队长中川中尉等二百名,同八路军约六十名交战,将其全部打死。    
    13一九四一年十月,在河北省蓟县刘家河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约七十名,同八路军第十三团约三百名交战,打死约二十名及农民三名。    
    14一九四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密云县唐道甸子,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四中队长等七十名,和八路军约一百名交战,打死八路军战士约五十名。    
    15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在兴隆县半壁山下杖子,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二中队中川中尉等二百名,同八路军二百名交战,打死八路军十二名。    
    16一九四二年五月,在河北省密云县曹家店,独守守备队十八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同八路军约五十名交战,打死八路军战士二名,农民三名。    
    17一九四二年五月,在丰宁县乌尼河子村,大滩特别警察队马队五十名,同八路军五十名交战,打死战士一名。    
    18一九四二年八月,在兴隆县徒子峪罗家口,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一中队、四中队约二百名,同八路军第十三团约六百名交战,打死二十名(当时听说单团长负伤)。    
    19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在兴隆县茅山村杨家窝铺,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长等六十名,同八路军第十三团约二百名交战,打死战士四名。    
    20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在丰宁县大滩驻扎的伪军骑兵四四团约五百名,于内蒙古独石口南方五公里,同八路军约三百名交战,打死战士约三十名。    
    21一九四三年二月八日,在兴隆县茅山村屯子沟,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约九十名,同八路军第十三团约一千名交战,打死战士约二十名,农民一名。    
    22一九四三年一月,在青龙县九虎岭,日本军土屋部队二百名、宪兵第三游击队笠井中尉等一百二十名,合力攻击中共迁青平基干队约三十名,杀害了迁青平县长张某等十五名。    
    23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在河北省蓟县黑水湾,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约有七十名,同八路军第十三团基干队约一百名交战,打死战士十二名。    
    24一九四三年四月,在喀喇沁中旗七沟村,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三中队一小队铃木少尉等六十名和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一中队等一百名进攻黄枪会,打死约四十名。    
    25一九四三年五月,在青龙县党俱村荞麦庄,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二中队约一百名,同八路军约三百名交战,打死战士五名。    
    26一九四三年五月,在兴隆县板城村,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三中队中根队八十名,同八路军约二十名交战,打死一名。    
    27一九四三年五月中旬,在青龙县果花山地区,由金井塚部队一百二十名、伪警察队一百二十名,对八路军第十二团约二百名攻击,打死战士十一名。    
    28一九四三年五月,在滦平县长山峪,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三中队一百名,同八路军约三百名交战,打死战士约三十名。    
    以上二十八次战斗,共打死八路军战士四百五十二名;俘虏八路军十名,以后全部杀害;打死和平农民十七名。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镇压中国人民的罪行

    1一九四一年八月,在滦平县汤河口,由古北口宪兵分队长齐藤中尉等六十名、日本军独立守备队八十名、伪滦平县警察一百名,对大峪地进行大逮捕,逮捕了中共丰滦密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一百四十名,其中一百二十五名送至承德伪法院,进行刑讯,杀害五名。    
    2一九四一年九月,在河北省蓟县黑豆峪靠山集,由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长等八十名,打死一名八路军工作员,逮捕和平农民六人,交配属宪兵审讯,结果不详。    
    3一九四一年十月,在察哈尔省赤城县,由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长宫崎大佐等约三百名,配属宪兵关口准尉等八名,逮捕中国抗日农民约二百名,送伪法院约一百名,投狱。    
    4一九四一年十月,在兴隆县徒子峪村、塔洼、金山,由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长等约七十名,逮捕矿工十六名,全部屠杀了。    
    5一九四一年十月,在河北省密云县马营,由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烧杀中国和平农民一名,又在唐道甸子烧杀小孩一名,活埋中国人一名。    
    6一九四一年十一月,在滦平县琉璃庙地区,由伪警察队马队长等五十名,逮捕枪杀八路军工作员一名,村长一名。    
    7一九四二年一月至二月,在兴隆县五龙山,由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中山大尉等一百二十名,逮捕八路军工作员二名;在密云县曹家路逮捕八路军九名;在青龙县冷口逮捕八路军工作员一名,在当地斩首或枪杀。    
    8一九四二年四月,在兴隆县大道河,由承德宪兵分队长永山中尉等六十名,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八十名,伪兴隆警察队一百名,逮捕滦承兴县政府领导下的中国农民约一百五十名,其中拷问致死二名,将一百三十名送承德特别治安庭,其中四十三名处死刑,八十七名判处徒刑投狱。    
    9一九四二年五月,在兴隆县八品岭,由承德宪兵分队兴隆派遣宪兵十一名、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长原队八十名,逮捕中国农民两名。又在河北省遵化县野户山逮捕中国农民三十名,均系中共蓟遵兴县政府领导的抗日人民。将其中二十二名送伪热河省承德法院,五名处死刑,十七名判处徒刑投狱。    
    10一九四二年七月,在河北省密云县燕乐庄地区,由独立守备队七大队长等三百名,协助古北口宪兵分队长等三十名,逮捕中共丰滦密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一百六十名,其中二名被刑讯致死,约三十名送交伪承德治安庭。    
    11一九四二年六月,在青龙县潘家口,喜峰口宪兵分队长等五十名、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逮捕中共迁青平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七十名,其中约有五十名被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    
    12一九四二年十二月至一九四三年一月,在古北口的热河第一游击队长等约八十名,以中共丰滦密县政府领导抗日为由,在河北省密云县新城子村马厂北方一公里的村庄,逮捕中国农民五名。又在兵马营地区逮捕二十名、新城子村逮捕六名,共逮捕农民三十一名,送承德特别治安庭,其中处死刑七名,处十五年至二十年徒刑十九名,十年徒刑五名。    
    13一九四三年二月,在喀喇沁中旗光头山东边地区,黄土梁子至五化,由伪满特务宪兵队长桥本岬等六十名,及混成步兵八旅约五百名,逮捕了中共承平宁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五百名,其中二百名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    
    14一九四三年二月,在承德县新杖子地区,由承德宪兵分队长生田大尉等一百二十名,逮捕中共滦承兴县政府领导的中国人民十五名,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    
    15一九四三年二月,在承德县承德街南方滦河流域村庄,由古北口第一游击队长等一百名,以镇压抗日组织为目的,逮捕中国农民约一百六十名,其中二十名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六名被处死刑,十四名判徒刑投狱。    
    以上镇压中国人民共十五次,逮捕一千四百九十八名,其中在当地残杀的三十四名,刑讯致死九名,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的七百二十三名,其中处死刑的六十一名,一百四十二名投狱。    
    上述事实是我们直接参加的,也是我们全部罪行的一部分。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集家及制造无人区的罪行

    1一九四一年九月,日本军一八六部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在滦平县对大峪,为制造无人区,烧毁中国人民房屋十五栋。    
    2一九四一年九月至十二月间,日本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在河北省密云县西驼骨至马营附近,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三十六栋。    
    3一九四一年十月,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长以下七十名,在蓟县长城沿线地区,放火烧毁中国人民房屋十六栋。    
    4一九四一年二月,在兴隆县徒子峪,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约四十名,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三栋。    
    5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在兴隆县半壁山下杖子,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二中队长等二百名,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一百五十栋。    
    6一九四二年五月,在河北省密云县兵马营附近,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一百五十栋。    
    7一九四二年三月至十月,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一中队长天野中尉等一百名,为设置十一个集团部落,在滦平县司营子村长城沿线地区,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一百五十栋。    
    8一九四二年一月,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一中队天野中尉等一百名,在滦平县司营子至白马关地区,放火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二十三栋。    
    9一九四二年四月,在兴隆县地区,由承德宪兵队长等六十名,放火烧毁了中国人民房屋约一百栋。    
    10一九四二年十月,在兴隆县猫儿屯,由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二中队长谷川准尉等二十名,放火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五栋。    
    11一九四二年十月,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二百一十栋。    
    12一九四二年九月至一九四三年三月,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长等约一百名、兴隆县伪警察队约六百名、伪热河省协和会青年游动宣传队十名,在兴隆县徒子峪村至四座楼、塔洼、茅山村至前干润、三六盘、瑞昌山,三拨子村至张帽子山、五指山地区,烧毁中国人民房屋约五百栋,造成无人区。    
    13一九四二年十一月至十二月,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二中队长等一百名,在承德县鞍匠村小白旗地区,放火烧毁中国人民房屋约四百栋。    
    14一九四三年十二月,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二中队等一百二十名,在青龙县都山南方地区,放火烧毁中国人民房屋四百三十四栋。    
    15一九四三年十二月,由独立守备队七大队长小川大佐等三百名,伪军步兵八旅约三千名,在喀喇沁中旗光头山周围地区,烧毁中国人民房屋约五百栋。    
    16一九四三年五月,承德宪兵团第二游击队长生田大尉等一百五十名,在喀喇沁中旗光头山南侧南榆树林子地区,烧毁中国人民房屋约二百五十栋。    
    17一九四二年四月至九月间,丰宁县警察队约三百名,在丰宁县内,将中国人民四万五千人的九千余栋房屋毁弃,在八十处强行集家并村。    
    18一九四二年四月至十月间,将滦平县汤河口村至大峪公路沿线十个村庄房屋约五百栋毁弃,强行到四个地方集家,使中国人民五千名受到损害。实施者为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笠井中队约二百名,伪滦平县警务科及协和会。    
    上述为制造无人区和强行集家,共放火十八次,烧毁中国人民房屋计二千九百四十二栋,破坏九千五百栋。这是执行西南防卫委员会决议的结果。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太田秀清口供

    (1954年10月14日)    
    问:你志愿转入宪兵后,在承德地区犯有什么罪行?    
    答:我在一九三八年八月于新京关东宪兵队教习队毕业后,就在承德宪兵分队大阁镇派遣队、兴隆派遣队当上等兵、伍长、军曹。在这个期间,我根据上级命令犯了如下罪行:    
    一九三九年二月,我当承德宪兵分队警务系上等兵时,为了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受承德宪兵分队长谷川少佐的命令,同宪兵、警察、日本军队在承德下板城一带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二百余名,经审讯后将其中之十八名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庭判刑下狱,其他全部释放。在这一集体罪行上,我亲自指挥十名警察逮捕了十五名中国抗日爱国者,捕后加以监禁、看守,并押送判刑之十八名到承德监狱。十月间为了逮捕违反治安法的中国人,奉警务系班长的命令,于热河承德街迎宾胡同,将一名二十岁左右的中国青年逮捕审讯三十多分钟,之后,承德分队长命令分队其他宪兵送承德地方检察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九四一年八月,我任大阁镇派遣宪兵伍长时,奉命将拘押之三名中国抗日地下工作员,绑缚交给派遣宪兵长关口准尉。当时由于派遣队转移,关口准尉就在丰宁县大阁镇街东北方约三百米处开枪射杀,但未死亡,我又用十四年式手枪将这三名中国抗日人员打死。八月上旬,为了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我以大阁镇派遣宪兵伍长的身份,增援汤河口派遣队,当时在古北口分队长齐藤中尉指挥下,于汤河口一带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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