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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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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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就必须给他们一个公平审判,就不能剥夺他们受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比如说,我以后还会提到的宪法第六修正案中所规定的,被告有权面对自己的证人。审理中的“暗箱”在美国是违宪的。 
  当“反恐怖法”草案在参院通过以后,我们在电视里看到一次非常有意思的辩论。它是由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高级官员,著名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负责人,著名的“纽约时报”专栏作家路易斯,大学教授等组成的,在一起讨论有关“反恐怖法”草案所牵涉到的种种问题。也谈到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审判中的“暗箱”问题。总的来说,政府一方,尤其是联邦调查局负责具体工作的高级官员,都对于他们在工作中所受到的种种限制发出抱怨,在美国严格执行宪法的情况下,他们要对恐怖活动的嫌疑分子进行监视,却很难拿到一张窃听许可证。抓到什么罪犯,又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起诉失败。他们坚持“反恐怖法”草案所放松的限制,对于美国的反恐怖活动是绝对必要的。但是,作为民权组织等属于“美国人民”和理性思维的另一方,却对于“反恐怖法”草案中有可能发展成侵犯公民权利的部分提出严重质疑。例如,“反恐怖法”草案的有关条例规定,如果一个美国公民向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提供经费等等,就可以对他进行起诉。听上去很顺理成章。但是,民权组织马上提出了其中所隐含的问题。例如,美国政府宣布的国际恐怖主义组织的名单中,有著名的哈玛斯组织。这个组织确实在最近进行了一系列的炸弹攻击。但是,民权组织指出,哈玛斯不仅仅是一个恐怖组织,它同时也是一个宗教组织,在美国,完全有可能有一些公民只是在宗教上认同这个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美国公民就有可能因为出于宗教的原因,向属于这个组织的医院捐了十块钱而受到“反恐怖法”的起诉,并且有可能因此而判刑,这显然是侵犯了公民宗教自由的宪法权利。在“反恐怖法”草案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 
  使我们感到吃惊的,并不是一个“反恐怖法”草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而是美国人对于所有的立法和案例所涉及到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问题所持有的认真态度,惊叹他们的持久的顽强和理性的思索。在这个辩论中,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负责人还提到美国在这一方面的历史教训。他提到,奥克拉荷马爆炸案之后,要提醒国会防止过度反应并不是无稽之谈。在二次大战美国在遭受到日本的珍珠港突袭之后,几乎海军全军覆没。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曾经作出过一次错误的过度反应。美国西海岸当时有十二万日裔的侨民,你也知道,一般来说,东方民族对于“故国家园”很难从根子上抛舍。更何况,这些日裔侨民里还有一些来到美国不久的新移民,两国交战,确使许多移民产生巨大的心理矛盾。同时,惊恐之中的美国政府,面对数量如此之大的来自敌国的移民,也觉得防不胜防。由于珍珠港事件是一场突袭,美国政府更担心这些日裔移民中会有人向其母国提供各种情报,从而导致美国在这场战争中的失败。 
  当时,在强大战争攻击的威胁之下,政府的权限也相对扩大。结果,由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命令,把美国西海岸十二万日裔移民,包括已经加入美国籍的日裔美国人,全部圈入了落矶山脉东面的十个临时居住地,十二万人一宿之间全部失去自由。在这一天之前,他们中的很多人还在为支持美国的军队而努力工作。在被集中圈住的四年当中,甚至还有人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收到为美国战斗的儿子的阵亡通知书。今天,当我们和美国朋友聊起这件事,他们都觉得这简直是无法想象的错误。但是,美国政府确实在战争的威胁下,曾经犯下过这样一个可怕的侵犯公民权利的历史错误。 
  当年的这十二万人中,有一个姓伊藤的年轻人在圈居生活中和一名共同命运的女孩相识。在他们恢复自由四年之后,他们组成家庭并给他们的新生儿起了个名字,他叫兰斯。艾伦。伊藤。艾伦这个名字,是为了纪念他们在失去自由期间,一个为他们看守房子的名叫艾伦的牧师。兰斯这个名字,则是为了纪念为他们向美国政府索赔的一个叫兰斯的律师。由于这个家庭的这一段经历,这个孩子立志长大以后要做法官,致力于保护平民百姓。他就是现在正在进行的“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的主审法官。在以后的信里,我会一再向你提到这个名字。一向在审判中以冷静著称的伊藤法官,谈起美国的这一段历史却无法平静,他说,“这件事情的意义非常重大。我必须告诉大家,如果这件事情可能发生在你我身上,它就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 
  实际上,这就是美国人今天对待任何一个民权案件的基本态度。发生的任何一件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他们的态度就是,它如果可能发生在一个美国公民身上,那么,它也就可能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所以,在美国,对于这一类问题,会有很多人挺身而出。尽管他们和这一个公民并不相识,甚至,也许他们并不喜欢这个人。 
  从“进步”杂志案的发展你也可以看到美国人的这种态度。这个案子本身到这里并还没有结束,因为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决。“进步”杂志马上提出上诉,发誓要把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几个星期之后,事情发生了谁也无法料到的变化。这一回,你肯定猜不出结果来了。 
  我还是下次再给你写吧。 

        祝 
     好! 
                               林达 
  

第六封信

  卢兄:你好! 

  来信收到。你谈到我的故事使你有了许多新的想法,我很高兴。你非常关心那个“进步”杂志案的结局,说是猜了半天也没猜出来。我还是先把这个故事继续讲下去吧。 
  难怪你猜不出来,事情的发展充满了“戏剧性”…把一件原本十分沉重的事情戏剧化了。从我下面的故事里,你也可以感觉出一点“美国风格”。哪怕是再严重的事情,到了这里,都会变得有点“迪斯尼”兮兮。 
  “进步”杂志上诉只有几个星期,政府的阵线就开始溃散了。地方法院的宣判是在1979年的三月底。你还记得我介绍过的那个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吗?作为美国著名的有关捍卫公民自由的组织,他们当然不会忽略如此重要的一个案例。同年5月初,该协会的一位调查员在进行有关这个案件的工作,他本身也是一个业余的原子武器的设计人员,他跑到洛斯阿拉莫斯科学实验室的公共图书馆,从目录里查询有关“武器”的一栏,他把一份文件抽出书架,发现这份文件里已经包含了莫蓝文章里的大部分所谓“秘密”的“限定资料”。一年前,图书馆清理资料的时候,不知怎么,鬼使神差地把这份应该是保密的资料放到了公开的书架上,也是非常凑巧地正好让这个调查员给翻到了。 
  你一定还记得,“原子能条例”里规定,“限定资料”里不能包括已经解密的资料。因此,由于这个调查员的发现,司法部的不少人都觉得撤回起诉算了。但是,情报部门却照会司法部长说,尽管图书馆发生了这样的事故,但是,这些资料还没有被那些“敏感”的外国政府弄到手。因此,阻止莫蓝文章的发表,仍然是必要的。于是,司法部长告诫自己的属下:“国家利益和原子能条例,都要求我们尽力而为。……局部的泄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和盘托出。” 
  同时,你要知道,尽管这篇文章由于官司尚在进行之中,并没有与读者见面,但是,这场官司本身是无法保密的。如此一个大案,你可以想象,新闻界是多么地激动,尤其这牵涉到他们本身的权利,知识界会以多大的热情关注这一场划时代辩论,有多多少少人会觉得这真是一件够刺激的事情。全美国的眼睛都在注视着有关的报导,这是记者们最磨拳擦掌,跃跃欲试的时刻。有的记者有意地去重复“莫蓝历程”。他们运用他们可利用的公共图书馆之类的途径,企图去复制同样的工作,有人得到的结果,与莫蓝十分相近。也有一些记者,他们的本意是了解“进步”案的全过程,可是他们在调查的过程中,实际上就频频闯入了氢弹的“秘密”领地,有时完全就是瞎猫碰死耗子碰上的,糊里糊涂就已经掌握了一些氢弹“秘密”。 
  事情已经足够热闹了,这时,冒出来一个叫恰克。汉森的。你可以说他是“原子爱好者”,也可以说他是“氢弹迷”。我又要发感叹了:在美国,什么样的怪人没有啊!他发起了一个反对政府起诉“进步”杂志的运动。他不但使抗议信象雪花一样铺天盖地飞向议员和美国能源部,他还发起了一场“氢弹设计竞赛“,谁的设计能第一个让能源部定为必须保密,谁就是这个竟赛的优胜者。到了秋天的时候,他给一个参议员寄了一封信,里面描绘了他自己版本的氢弹秘密的轮廓,他搞出来的东西和莫蓝的很接近。他还把这封信寄往全美各地的一些报社。 
  9月16日,威斯康新州的一家很小的报纸,发表了他的信。第二天,政府就对“进步”杂志案撤诉了。司法部长承认起诉已经毫无意义,汉森的信已经发表,有关报导已经满世界都是了,再去阻止另一家出版社还有什么意义呢? 
  当年“进步”杂志的11月号以通栏标题“氢弹秘密:我们怎么得到的为什么我们要告诉你”全文刊登了莫蓝的文章,尽管在此案过程中,作者已经发现了一些技术错误,但是整篇文章连一个标点符号都没有改动,只是在后面附了一页作者的更正。 
  这就是这个案子的结果。可以说,它说明了一些问题,也留下了很多问题。这也是我上封信打住的原因,我说过,我要想一想。作为一个外来者,我首先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撇开这文章该不该发表这样的问题,只谈操作的话,在美国,阻止它发表的操作比在任何地方都困难。就这个案子,你也看到了,就象司法部长事后所说的,“我不认为预禁起什么作用”。就算那个实验室的图书馆没有犯错误,也会有无数人出来向这个案子挑战,不出那个汉森,也肯定会出个汤姆,或者约翰什么的。更何况,由于没有检查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来不及禁止,等美国政府看到的时候,百姓们个个都已经看到了。同时,作为一个外来者,我感受到这个国家对于新闻自由的敏感程度。一份小小的杂志,一篇可以说很少有人能够看懂的文章,如果它不发表,影响也许是很小的,如果它发表了,后果有可能是很大的。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巨大的波澜呢?我感受到在表面的戏剧化后面,深藏着美国人的恐惧。不论是民众,还是法院,他们所在乎的,不仅是一篇文章作者的权利,也不仅是一个杂志社的权利,尽管他们很看重这样权利。他们中间有很多人,也并不赞成一定要以这样的方式讨论核问题,可以说,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深切担忧也不愿看到政府所警告的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但是,他们还是坚决站到了支持“进步”杂志社的一方。我感到,他们真正在心中无法平息的,是对于美国政府将要突破这个国家最重要的一条防线的恐惧。 
  你的来信说,你猜不出这个案子的结果,和你自己的思考和判断也处在两难之间有关。是的,案子撤销了,但是,问题并没有解决。政府仍然认为,这些资料的发表,对于美国是有害的。对其是否真的有害和可能的伤害程度,没有人能够作出准确而权威的判断。人们仍然要问:这些资料的发表,到底应该,还是不应该。以后,可能还会发生类似的问题,也许,涉及更严重的国家安全,那时,又怎么办呢?你经常问的问题是:什么是美国的自由。我最想告诉你的总是:什么是美国自由的代价。在新闻自由这个问题上,如果忽略一些次要的问题和争执,将会对新闻自由形成最大威胁的,就是国家利益。因为在上述案件中你可以看到,真正能够对新闻自由构成威胁,真正有可能迫使新闻自由让步的,就是国家利益。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新闻自由和国家利益是互为代价的。美国人始终站在两难之间,安全与自由。在真正紧迫和严重的关口,比如说,在这个“进步”杂志案子里,我想,美国政府也是相信国家利益真的有可能受到伤害,发急了才出此下策,因为政府官员是最不便去向新闻界挑战的。几个部长也知道,这很有可能就是在拿自己的政治前途下赌注。他们也是没办法。这个案子的结果,美国人民在捍卫新闻自由的同时,很可能确实支付了国家利益的代价。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他们当然应该知道,所支付的国家利益并不是政府的,而是整个国家,也就是整体美国人民的。那么,他们为什么要作这样的选择呢? 
  我想,首先是,如果一遇到“国家利益”这个震慑力量就让步的话,早就没有美国的新闻自由了。因为,你已经看到,他们所遇到的真正困扰总是来自美国政府,只有政府才可能提出检查制度和禁止发行之类的要求。如果说,美国政府打算以预检预禁这样的手段来限制新闻自由的话,或者说,某一届政府不希望公布不利于它的材料的时候,他们不费力气就可以找到的最好的借口,就是国家利益了。比如,尼克松的水门事件丑闻。我相信没有一个尼克松会愿意这样的材料被公布。如果要以国家利益为借口,应该也是很容易的。至少这些材料的公布,可能引起政局的动荡,社会的不安定,说是这是一种国家利益,也完全说得过去。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每一个案例来看,力量对比之悬殊是一目了然的。不仅仅是一个报社或杂志社与整个美国政府的人力,财力和掌握的手段无法匹敌,而且发表一篇文章的份量和国家利益的份量也根本无法较量。因此,一旦“国家利益”这个重磅炸弹能够有朝一日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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