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卡尔.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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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卡尔.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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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这段话远不是描述社会科学所特有的情况,而纯属描述自然规律的性质,因为事实上自然规律所能做到的也只是排除某些可能性而已,(“你不能用竹篮子打水”;见上面第20节)尤其是,说我们照例不能“预测任何具体情况的精确结果”这句话,揭开了预测的不精确性问题(见前面第5节)。我认为,对于具体的物质世界也完全可以这样说。通常只有采用人工实验隔离,我们才能预测物理事件。(太阳系是一个例外情况——它是自然的隔离,而不是人工的隔离,一旦它受到足够大的外来物体的侵入,这种隔离就会被破坏,而我们所有的预测都会被推翻。)甚至在自然科学领域,我们远远不能预测某个具体情况(例如一场暴风雨或火灾)的准确结果。
    在这里不妨简单地对复杂性问题(见前面第4节)再说几句话。毫无疑问,对任何具体社会情况的分析都由于其复杂性而极为困难。但是,对于任何具体的自然情况来说,情形也是如此。许多人都有一种偏见,以为社会情况之所以比自然情况更为复杂,这种偏见可能有两个来源。其一是我们往往把不应比较的事情来加以比较,我指的是具体的社会情况和人工隔离实验的自然情况。(其实,后者可以和人工隔离的社会情况,例如监狱或实验性群体相比较。)另一个来源是一个古老的想法,认为社会情况的描述必须涉及有关的每一个人的精神状态乃至生理状态(或者必须回归为这些状态)。然而,这种想法是不妥的;其不妥之处较之如下的不可能要求尤甚,即要求描述具体的化学反应,也要包括原子状态和一切更小的基本粒子的状态(尽管化学的确可以归结为物理学)。这种想法也显示了一般人的看法,他们认为社会实体(例如机构或协会)是具体的自然实体(例如人群),而不是为了解释人与人之间某种选定的抽象关系而建立的抽象模式。
    事实上,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社会科学不但不如物理学那么复杂,而且具体的社会情况一般说也不如具体的自然情况那么复杂,因为,社会情况多半(若不是全部的话)有着理性的因素,固然,人类并非总是很理性地行事(这就是说,如果人们很好地利用一切可以获得的知识来达到他们的目的,他们就是理性地行事),但是,他们的行为仍然多少是理性的,这使我们能够把人们的行为和相互作用建立一些比较简单的模式,并把这些模式作为近似值来使用。
    最后一点,在我看来,确实表明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值得考虑的区别——或者,它们方法上的最重要区别,因为其他重要区别,即进行实验的特殊困难(见第24节末尾)和应用数量方法的困难(见下面),只是程度问题而不是性质问题。我指的是,在社会科学中可以采取所谓的逻辑构成法或理性构成法,或“零点法(Zero method)”我所说的方法就是建立一个模式,这模式以一切有关的个人都完全合乎理性(或者都拥有完备的知识)作为假定并以模式行为用作零座标以估计人们的实际行为与模式行为的偏离。这个方法的例子是把实际行为(例如在传统偏见影响下的行为等)和基于“纯逻辑选择”所预期的行为相比较,就象经济学方程式所描述的那样。例如,马尔萨克的有趣的“货币幻觉”就可以如此解释。在另一领域中,应用零点法的作法,可以在P。萨根特·弗罗伦斯(P.Sargant Florence)把工业中的“大规模生产的逻辑”与“实际生产的反逻辑”相比较中看到。
    我想顺便说一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原理和建立理性模式的零点方法都不意味着我认为要采取的心理方法。恰恰相反,我相信这些原理可以和如下观点相结合,即:社会科学是比较不依赖于心理学假定的,而心理学则可以作为各门社会科学中的一门,而不能作为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
    在结束这一节时,我必须说一下在某些理论自然科学和理论社会科学的方法之间,我所认为的其他重要区别。我认为这是在于应用数量方法的特殊困难,尤其是计量方法(methods of measurenlent)。在这些困难中,有一些困难是可以并且已经由于统计方法的应用而被克服,需求分析就是一个例子。如果,比方说,数理经济学的一些方程式要为纯粹定量应用提供基础,那么这些困难就必须加以克服,因为如果没有那些计量,我们就往往不知道有些起反作用的影响是否超过纯粹定量计算所得出的结果。所以,纯粹的定量研究有时很可能欺骗我们;引用弗里希(Frisch)教授的话来说,其骗人“有如说一个人把小船向前划会因他的脚用力而使小船向后走一样”。但是,有些根本困难无疑是存在的。例如,在物理学中,方程式的参数在原则上可以约简为少量的自然常数——这种约简已在许多重要情况中取得了成功。但在经济学中并不如此;在经济学中,参数本身是在非常重要的情况下迅速变化的变量。这显然是把重要性、可解释性和量度的可检验性减低了。
30.理论科学和历史科学
    刚才我为之申辩的理论科学所应用的科学方法的统一性这个论题,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扩展到历史科学的领域去,并且不必放弃理论科学和历史科学之间(例如社会学或经济理论或政治理论与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历史之间)的根本区别。这个区别经常被最优秀的历史学家不断强调;这是着重于普遍规律与着重于特殊事实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我愿意维护被历史决定论攻击为陈旧的这个观点,即认为历史的特点在于它关注实际的独特的或特定的事件,而不关注规律或概括。
    这个观点与科学方法的分析完全相容,尤其是与前几节里提出的因果解释的分析完全相容。情况不过是:理论科学主要关心于寻求和检验普遍规律,而历史科学则把一切普遍规律视为当然,而主要关心于寻求和检验各个单称命题。例如,给出某一个单称的“被解释项”(一个独特事件)人他们可以寻求某个独特的原始条件(并结合各种可能不被注意的普遍规律)来解释该被解释项。或者,他们可以用来检验一个给出的单称假说,结合别的单称命题作为原始条件,并通过演绎从这些原始条件(也借助各种不被注意的普遍规律)推出某些新的“推断”,这些推断可以是描述很早以前曾发生过的事件,并且可以同经验证据相比较,或者同文献记载相比较。
    在这种分析的意义上,对独特事件的一切因果解释都可以说是历史的,因为“原因”总是由独特的原始条件来描述的。这种情况同人们通常的想法完全符合。人们通常认为,对一事物的因果解释就是说明它为何和何以发生,即说明它的“来历”。然而,只有在历史里,我们才真正对独特事件的因果解释感兴趣。在理论科学里,这种因果解释主要用于另一个目的——用于对普遍规律的检验。
    如果这些考虑是正确的,那么,有些进化论者和历史决定论者一方面鄙视老式的历史而希望把历史改造为理论科学,同时又热中于起源问题,这就有点文不对题了。起源问题是“如何和何以”的问题,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是比较不重要的,通常只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课题。
    同我对历史解释的分析相反,也许有人争辩说,历史确实是运用普遍规律的,这与许多历史学家们的看法相反,因为历史学家强调表明,历史对这些普遍规律并无兴趣。对此,我们可以回答:只有联系某些普遍规律,一个独特事件才是另一个独特事件(它的结果)的原因。但是,这些规律可能是很平常的,多半属于常识,以致不必提及,也很少被注意。如果我们说布鲁诺之死的原因是被捆在柱上烧死,我们也不必提到凡生物受剧热就死这个普遍规律,但这个规律的假定是暗含在我们的因果解释之中的。
    在政治历史学家所提出的理论中,有社会学理论,例如权力社会学(The sociology of Power)。但历史学家在运用这些理论时通常没有注意到它们。他们运用这些理论主要不是作为普遍规律来帮助他去检验他的特定假说,而是暗含在他的用语之中。他在谈到政府、国家、军队的时候,通常不自觉地采用科学的或前科学的社会分析所提供的“模式”(见上节)。
    我们可以说,历史科学在它们对待普遍规律的态度上并非相距甚远每当我们遇到把科学实际应用于一个独特的或特定的问题时,我们就发现类似的情况。例如,一位实用化学家在分析某个给出的化合物(例如一块岩石)时是难得考虑到任何普遍规律的。相反,他可能不多加思索地应用某些常规技术,而那些常规技术,从逻辑的观点看,是“这个化合物含有硫黄”之类的单称假说的检验,他的兴趣主要是历史的兴趣,即对一组特定事件或一个单独的物体描述。
    我相信这个分析澄清了某些历史学方法论学者之间的一些众所周知的争论。一派历史决定论者断言,历史学不是纯粹地列举事实,而是以某种因果联系来表明事实,因而历史学必须对表述历史规律感兴趣,因为因果联系从根本上说是由规律决定的。另一派历史决定论者则争论说,甚至只出现一次而不具有普遍性的“独一无二”事件,也可以是别的事件的原因,而这就是历史所关心的那种因果联系。现在我们可以看到,这两派都是部分地对和部分地错。普遍规律和特定事件对于任何因果解释都是必要的,只是在理论科学之外,普遍规律通常不大引起人们注意罢了。
    这使我们转到历史事件独特性的问题上。当我们研究典型事件的历史解释时,这些事件必定被视为典型的,是属于某种或某类事件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应用演绎的因果解释方法。然而,历史学不但关心特定事件的解释,同时也关心对特定事件本身的描述。历史学的一个极重要任务无疑是去描述令人感兴趣的那些特殊的或独有的事情。这就是说,把并不给予因果解释的那些方面写进去,例如没有因果联系的几个事件“偶然”同时发生等等。历史学的这两个任务,即弄清因果联系和描述这些因果联系所联结的“偶然”情况,都是必要的又是相互补充的;一个事件有时可以被视为典型的(从它的因果解释的角度来看),有时又可以被视为独一无二的。
    这些考虑可以应用到在第3节中讨论的“新颖性”的问题上。那里提到的“排列的新”和“内在的新”之间的区别,相当于现在所说的从因果解释来看以及从独特事件的鉴定来看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既然新事物可以合理的加以分析和预测,它不可能是“内在的”这就推翻了历史决定论所主张的关于社会科学必须能够用来预测内在新事件出现的学说——这个主张归根结底可以说是基于对预测和因果解释的不充分分析。
31。 历史学中的境况逻辑,历史解释。
    难道一切不过如此吗?历史决定论者要求改造历史学——提倡一种起理论历史学作用的社会学,或历史发展的学说(见第12节和第16节),难道就一无是处吗?历史决定论者关于“时期”、关于时代的“精神”或“风格”,关于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以及关于抓住人们心灵并象潮水一般推动每一个人(而不是由人来推动)的运动等想法,难道就一无是处吗?例如,每个人只要读过托尔斯泰(他无疑是历史决定论者,但他率直地表明他的动机)在《战争与和平》中关于西方人去东方和俄罗斯人去西方这两个相反动向的构思,就不会否认历史决定论对一个实在的需要做出了回答。我们必须提出更好的回答来满足这个需要,然后我们才有切实的希望去清除历史决定论。
    托尔斯泰的历史决定论是对一种写历史的方法的抗议。这种方法无形中接受领袖原则的真理;这个方法把很多(如果托尔斯泰是对的话,事实上他无疑是对的,那就不只是很多,而且是太多)事情归功于伟大人物,归功于领袖。托尔斯泰试图表明(我认为他是成功的表明),拿破仑、亚历山大、库图佐夫和1812年的其他领导人物的行动和决定,在可以称之为事件逻辑面前,并无多大影响。托尔斯泰正确指出,被忽视的但又极其重要的决定和行动,是参加这场战争、焚烧莫斯科和发明游击战的无数默默无闻的人们的决定和行动。他相信他能在这些事件中看到某种历史的决定——命运,历史规律或计划。他在他的历史决定论中,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集体主义结合起来;这就是说,他代表一种极其典型的结合(对于他的时代,而且我猜想,对于我们的时代来说是典型的),即把民主——个人主义的因素和集体——民族主义的因素结合起来。
    这个例子也许会提醒我们,在历史决定论中有着一些合理因素,它反对把政治历史仅仅说成是伟大的帝王将相的历史那种天真写法。历史决定论者正确地感到,比这种方法更好的方法是可能的。正是这种感觉使他们的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军队“精神”的想法那么诱人。
    我对这些“精神”毫不赞同,不论他们以唯心主义版本出现还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化身出现。我充分同情对此嗤之以鼻的那些人。但是,我仍然感到那些说法至少表明有一个空位存在;而社会学的任务就是用比较容易理解的办法,例如对传统所造成的问题进行分析,来充填这个空位。所以,对境况逻辑进行较详细的分析就有其必要了。最优秀的历史学家往往多少不自觉地运用这个概念。例如,托尔斯泰如何描述俄罗斯军队不作任何战斗就放弃莫斯科并撤到能够找到粮食的地方去并非由于任何决定而是由于“必须”。除了这种境况逻辑之外,或者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我们还需要对社会运动进行分析。我们需要在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基础上研究各种社会建构(各种观念可以通过各种社会建构来传播和吸引人们),研究新传统如何产生以及传统如何起作用和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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