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利维坦- 第24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但纷乱的国家中仅仅根据某一私党的权力派出的人,虽然得到外国的接待,也仍然既不是国家的政务大臣也不是国家的私臣,因为他们的一切行为都不是国家授权的。同样的道理,国王派出进行吊唁、庆贺或协助礼仪的使节所根据的权力虽然是公方权力,但由于事情是私人事务,属于主权者自然人身分,所以便是私臣。同时,一个人如果被秘密地派往他国,以探索他们的意见或实力时,虽然所根据的权力和所办事务都是公方的,但由于除开他自己的人格以外对方并不会承认他所代表的任何其他人格,所以他便只是一个私臣,但他却是国家的大臣,可以比之于自然人体上的眼睛。被派收受人民的请愿书或其他诉状的人则可以说是公众的耳朵;

    他们也是政务大臣,在其职位上代表主权者。

    参议人员或国家的参议会如果被认为不具有司法裁判权或管辖权,而只在被征询时为主权者提出意见、或在不被征询时向主权者提供意见,都不是掌管公务的人。因为意见只是向主权者提出的,主权者的人格当本人在场时不可能由另一人向他本人代表。但参议人员组成的团体从来都具有某些其他权力,要不是司法裁判权,便是直接的行政权。比方说在一个君主国中,他们的职务是代表君主向政务大臣传达君命,在民主国家中,参议会或元老院则是作为参议机构将其讨论结果提交给人民。但当他们任命法官、听审案件、接待使节时,则是以人民的大臣的资格来进行这些工作。在贵族政体中,国家的参议院本身就是主权议会,除对本身以外不向任何其他方面提供意见。   





    第二十四章 论国家的营养与生殖  

      国家的营养包括生活物资的数量与分配,同时也包括其调理或制备,调理好了之后则包括通过便利的渠道输送给公众使用。

    物资的数量,被自然限制在一些商品的范围之内,这些商品上帝往往通过我们大家共同的母亲的双乳——海洋与陆地无偿地赐与人类、或是以劳动为代价售与人类。

    这些营养物质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等。上帝已经把它们为量丰裕地放置在我们面前的地面上或近地面之处,以致只要费一些劳动来收取它们就行了,因之,数量取决于人类劳动与勤劳的程度仅次于上帝的恩惠。

    这种物资一般称为商品,有一部分是国货,有一部分是外货。从本国境内取得的就是国货,从境外输入的就是外货。

    由于一个国家所管辖的领土,除非幅员极为辽阔,否则便都不能生产维持整个身体以及其运动所需的一切东西,同时也很少有国家所生产的东西不是有某些种类超过需要的,所以境内取得的多余商品通过交易、正义的战争或劳动等方式输入从国外取得的商品后,除在国内供应这些需要外就不再是多余的,因为人类的劳动也和任何其他东西一样是一种可以营利的商品。有些国家的领土仅够居民居住,但却不但能维持国力,而且能扩张国力;这一部分是由于在不同地方之间贸易往来的劳动而得来的,另一部分则是出售以外地原料制成的工业品所得来的。

    这些营养物质的分配便是关于我的、你的、他的的制度,一句话,这就是关于私有财产的制度,在各种国家中都属于主权者的权力。因为前面已经说过,在没有国家的地方,便存在着每一个人对其他人的永久战争状况。因此,一个人用武力取得并保持的每一种东西便都是他的。这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动荡不定的状况。这种情形是这样地明显,以致热烈为自由辩护的西塞禄也在一次公开的答辩中将一切私有财产权归之于市民法。他说:“市民法一旦被抛弃或仅是维护不力(更不要说被压制了)时,任何人能得之于祖先或传之于子孙的东西便没有一种有保障了。”同时他又说:

    “取消了市民法,那便没有人会知道什么是自己的、什么是别人的。”既然私有财产权的建立是建立国家的结果,而国家除开通过其代表者外不能做任何事情,所以建立私有财产权便只是主权者的一种行为,具体表现为法律,而法律则是不具有主权的人所不能制定的。以往有人把我们所谓的法律称为Nó;uos,意思就是分配,而对正义所下的定义则是把每一个人自己的东西分配给每一个人,这些人在古时对于这一点就知道得很清楚。

    这种分配的第一条法律便是土地本身的分配法。在这种分配中,主权者根据自己、而不是根据任何一个臣民或某些臣民认为合乎公道或公共利益的方式分给每个人一分。以色列的子民在旷野时已经是一个国家,但当他们成为福地的主人以前却缺乏地面上所产的各种商品。后来土地没有根据他们自己的决定,而是根据祭司以利亚撒和将军约书的决定,在他们之中作了分配。当时有十二个支派,约书亚将约瑟支派分成两个支派,一共成为十三个支派,但土地却只分了十二分。利未族没有分给土地,而只分给全部产品的十分之一。这样说来,这种分配便是任意决定的。一个民族因战争而获得土地时,虽然并不永远都像犹太人以往那样消灭旧居民,而是许多人、大部分人以至全部人的财产都留给他们,但以后这些人占有财产时显然是把它作为战胜者的分配物而保有的,就像英格兰人民从征服者威廉手里得到自己的一切财产一样。

    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推论出,臣民的土地私有权是排斥所有其他臣民使用他的土地的一种权利,但却不能排斥主权者,不论是会议还是君主都一样。因为主权者作为国家人格的代表者,其所作的一切都应当是为了共同的和平与安全;于是这种土地的分配便也应当是为了这两点。这样一来,他所作的任何分配如果违背了这一目的,便是和那些把自身的和平与安全付托给他、由他按照自己的决定与良知处理的每一个臣民的意志都相违背,因之,根据他们每一个人的意志说来便都应当认为是无效的。诚然,一个主权君主或主权会议中的大部分人可能违反自己的良知因追求私欲,而下令做许多事情,这是破坏臣民对他的付托和自然法的,但这却不足以使任何臣民有权对他开战或控诉他不义,或是对主权者发出任何怨恨;因为他们已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而且在授与主权时就已经使这些行为成为自己的行为了。至于在什么情形下主权者的命令就违反了公道和自然法,往下将在另外的地方加以讨论。在分配土地时,我们可以设想国家本身也分配一份,由其代表者具有并利用;这一份土地可以使之多得足以维持公共和平与防卫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如果我们能想象任何代表者可以免除人类的情欲和弱点,这样做就是完全正确的。但人性既然已经成为现在这个样子了,拨出公共土地或任何一定量的收入给国家都是没有用的;一旦主权落到不慎重对待公帑或轻启战端、将公共钱财冒险使用于持久或耗资的战争的君主或议会手中,便会使政府解体,并陷入单纯的自然状况和战争状况之中。国家是不能经受任何禁食规定的,因为国家的开支并不受本身食欲的限制,而只能按外界偶然事件和邻邦的食欲规定其限度;于是公共财富除了紧急情况的需要以外,便不能加以其他的限制。在英格兰,征服者威廉除开把许多林地和猎区供自己游乐狩猎和保存树林外、还把许多土地留为己用,并在他赐与臣民的土地上保留各种不同的徭役,但看来这些保留都不是用来维持他公务身分方面的经费,而是用来维持他自然人身分方面的经费。因为他和他的继承者都不顾这一切而在自己认为有必要时从全体臣民的土地上任意征收税款。或者,如果这些公共土地和徭役当初被规定作为维持国家的充分经费的话,便和立国之约的范围相违背,因为根据往后追加的赋税可以清楚地看出这是不够的,而且从后来王室收入微少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这种资财是可以出让和减少的。因此,划拨一份资财给国家并没有用,因为国家可以把它出售或赠送给他人;而当它的代表者像这样做时,资财便实际上售与或赠给他人了。

    正象国内土地的分配一样,臣民进行对外贸易的地点与商品种类的划定问题也由主权者掌管。因为如果在这方面由平民自己决断的话,其中有些人就会为了牟利而为敌人提供危害国家的手段并把有害的或至少无益于国人但能满足欲望的物品输入进来为害国人。因此,批准或否定对外贸易的地点和项目的问题只能由国家掌管,也就是由主权者掌管。

    此外,要维持一个国家,单单是每一个人对一分土地或少数商品享有私有财产权、或是对某些有用的技艺享有天赋所有权是不够的,何况世界上的技艺也没有一种不是几乎对每一个人的生存或福利说来都有必要的;因此,人们便必需能通过交换和共同订立的契约将自己所能拿出来的东西分给别人,并互相让渡其所有权。因此,臣民之间的买卖、交换、借贷、租赁、雇佣等等一切契约应按什么方式订立,以及根据什么文字和形式可以认为有效等事项,便应当由国家加以规定,也就是应当由主权者加以规定。关于营养物质及其对国家成员的分配问题,从本书全部体例来考虑,以上所说的已经够了。

    根据我的理解,一切物品的调理就是将目前不消费而留待将来营养之用的一切商品变成价值相等而又便于携带、以致不妨碍人们往来各地的东西,其目的是使人们在任何地方都能具有当地所能提供的营养。这种东西不是别的,就是黄金、白银和货币。原因是这样:黄金和白银实际上几乎在世界各国都极为人们所贵重,所以便是各国之间其他一切物品的一种方便的价值尺度;而主权者无论用什么原料铸成的货币,在本国臣民之间又是一切其他物品的充分价值尺度。通过这些尺度,一切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商品便都可以伴随人们离开通常的住所,到他所到的一切地方去。它在国内人民之间周流传用,并在传渡过程中营养各部分。其情况很像国家的血液流通:因为天然的血液也同样是由土地的产物构成的,而且在流通过程中一路营养人体的各部分。

    黄金和白银的价值是由于其本身的质料而来的,所以它们首先就具有一种特性,即作为各地区商品的共同尺度而言,其价值不可能由一个或少数国家的权力加以改变。至于贱金属货币则容易有涨落。其次,金银还有一种特性,能使国家在有必要时运动臂膀并伸到外国去;它们不但能使在外旅行的臣民百姓获得供应,而且也能使整个的军队获得给养。但铸币并不是因其质料而是因当地的印字获得价值的;由于不能经受环境的变化,便只能在国内有效;而且在国内也会因法律的变化而受影响以致减少其价值,在许多时候使持有者吃亏。

    将货币输送给公众使用的渠道和道路有两种,一种是送交国库,另一种是从国库中重新发放出来作公共支付之用。前者包括征收人员、保管人员与出纳人员,后者也有保管人,再加上被指派发款给各个公私大臣的官员。在这里拟制的人和自然人也相类似,自然人的脉管从身体的各部分接受血液送到心脏,在这里充实生机以后再由心脏经动脉管送出,使各部分充满活力并能运动。

    国家的后嗣或子女就是我们所谓的移民区或殖民地;这是由一个指挥者或总督领导、到一个原先无人居住或因遭兵燹而人烟稀少的外国去居住的一群人。拓殖已定的殖民地有两种:一种自成一个共和国,解除了对于派出他们的主权者的服从关系,像古代许多国家的情形便是这样。在这种情形下,他们所自出的国家便称为母国,母国对殖民地的要求正像父亲解除子女的家庭管辖关系后对子女的要求一样只是一种尊重和友好的关系。还有一种情形是仍旧和母国联合,就像罗马人民的殖民地一样。这时他们便不能自成国家,而只是行省,只是派出他们的国家的组成部分。因此,殖民地的权力除了尊重母国并和母国结盟以外,还要完全取决于主权者批准他们拓殖的特许状。   





    第二十五章 论建议(咨议)  

      根据日常变化无常的用字法来判断事物的性质是极为荒唐的。这一点从命令与建议的混淆中看得最为清楚,这种混淆的产生则是由于提供建议和发出命令以及在其他许多情形下,说话的方式都是命令式的。因为“做这事”一词不仅是命令者的语词,而且也是提供建议者和劝说者的语词。很少有人会看不出来这些说法性质完全不同。而且在察觉说话的人是谁、说话的对象是谁和在什么情况下说的以后,也很少有人不能加以区别。但他们在书面上看到这些语句后,由于不能或不愿深入考虑客观情况,于是便按照怎样最适合于他们想作出的结论或想赞成的行为,有时把提供建议者的话误认为命令者的话,有时则恰好相反。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并使命令、建议和劝说的词句获得其明确的固有函义,我提出定义如下:

    当一个人说“得如何如何”或“不得如何如何”时,如果除了说话者的意志外别无其他理由,便是命令。根据这一点就显然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命令者发出命令时代表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因为他发出命令的理由只是他自己的意志,而每一个人的意志的目标则是自己的某种利益。

    当一个人说“得如何如何”或“不得如何如何”时,如果其理由是从说话的对象因此而得到的利益上推论出来的便是建议。根据这一点就显然可以看出,提出建议的人不论其内心意图如何,他代表的只是听取建议者的利益。

    因此,建议与命令之间便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存在:——

    命令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建议是为了别人的利益。从这一点上又产生了另一区别:——人们有义务要执行命令,正像他订立信约要服从的情形一样;但他却没有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