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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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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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语气是说明将重担放在已接受基督教义的人身上的权力。而将重担加在别人身上则似乎是使别人承担义务,所以那次宗教会议的决议对当时的基督徒便是法律。但这些决议之为法律,只不过和以下几条诫条一样:“应当悔改”、“遵守诫命”、“信福音”、“到我这里来”、“变卖你的一切、施舍给穷人”、“跟着我”等等。这些都不是命令,而是召劝人们皈依基督教,其情形正象《以赛亚书》(第iv章,第1节)中的这一段话一样:“你们一切干渴的都当就近水来,没有银钱的也可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奶和酒。”这是因为:第一,使徒的权力和救主一样,是招劝人们皈依上帝的国;这国他们自己也承认不是今世的国而是来世的国,而没有国的人就不能制定法律。其次如果他们的宗教会议的决议是法律,那么不服从时就不能没有罪。但我们在任何地方都看不到不接受基督教义的人在这方面犯了罪的说法,而只是说他们带罪而死;这就是说,他们对自己应服从的法律的罪没有被赦免。这类法律就是自然法和每一个基督徒都已经立约服从的国家的世俗法。因此,使徒们加在他们所劝服的人身上的重担就不能理解为法律,而只能理解为对那些寻求救恩的人提出的条件;这种条件他们可以自担风险地予以接受或拒绝而不致犯下新罪,不过这种人由于过去的罪孽而被定罪并见拒于天国之外的危险却是存在的。所以关于不信的人,圣约翰不说神的震怒将临到他们的身上,而只说:

    “神的震怒常在他们身上。”(见《约翰福音》第iii章,第36节)也不说他们将被定罪,而只说他们“罪已定了。”(见同章第18节)此外,除非我们认为不信的害处就是保留罪,否则就没法想象信的好处就是赦免罪。

    但有人也许会问,既然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服从他们的法规,那么使徒以及往后教会其他的牧者又为什么要聚会,对于品行和信仰两方面所应传的教义取得一致意见呢?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提出答复说:这会议的使徒和长老一经加入,就有义务要传布他们在会议中议决并规定要传的教义,只要这种教义和他们原先有义务要服从的法律不相冲突就是这样;但这却不是说,所有其他基督徒都有义务要遵从他们所传布的教义。因为他们虽然可以审议各人应当传布一些什么,但除非他们的会议具有立法权,否则就不能审议别人应当怎样做,而立法权则除世俗主权者外任何人都不能具有。上帝虽然是全世界的主权者,但我们却没有义务要把每一个人以上帝的名义提出的任何东西当成上帝的法律;也没有义务要服从任何违反世俗法的东西,这种法律是上帝已经明确谕令我们服从的。

    使徒会议的议决案既然在当时不能成为法律,而只是劝谕,往后任何其他博士或宗教会议的决议,如果不是根据世俗主权者的权力聚会的,就更加不是法律了。这样说来,《新约》各篇虽然是尽善尽美的基督教义的范则,但除了根据国王或主权者会议的权力以外,任何其他权力都不能使之成为法律。

    将我们现有的《圣经》规定为宗教法规的第一届宗教会议现在已经湮没无闻了,一般所说的由革利免(圣彼得以后的第一任罗马主教)集成的使徒正典现在已经受到了怀疑;因为《圣经》正典各篇虽然在这儿已经列举出来,但“教士与俗界当尊重此书”一语中所包含的教士与世俗界的区别,在那样接近圣彼得的时代是不通行的。曾经确定现存《圣经》正典的第一次宗教会议是劳地西亚宗教会议(见《宗教法典》第lx条),这会议谕令禁止读教会以外的任何其他书籍;这一谕令不是对每一个基督徒发布的,而是对有权在教堂公开宣读任何文字的人发布的;也就是说;光是对教士发布的。

    使徒时代的教士有些是主管教士,有些是辅理教士。前者所管的是对不信的人宣传天国的福音、举行圣礼和礼拜仪式,将信仰和品行的法规教导给已经皈依的人等等。后者的职务是辅祭的职务,也就是在教士靠信徒乐捐所集成的公共储积金生活的时代,被指派管理教会中非宗教性日常事务的人的职务。

    第一批和主要的主管教士就是使徒,最初只有十二人,由救主亲自拣选。他们的职责非但是要传递、教诲和施洗,而且要作见证者,证明救主的复活。这种证明是区别使徒职责和其他主管教士职责的特殊和主要标志。因为使徒必须在救主复活后见过他,或是原先和他面谈过、并看见过他的奇迹与其他神性的证据,根据这一切他们才会被当成有充分资格的见证者。所以在选新使徒来代替加略人犹大时,圣彼得便说:

    “所以主耶稣在我们中间始终出入的时候,就是从约翰施洗起、直到离开我们被接上升的日子为止,必须从那常与我们作伴的人中立一位与我们同作耶稣复活的见证。”(见《使徒行传》第i章第21、22两节)在这一段话中,必须一语含着使徒必须具有的一种条件,那便是当耶稣以肉身显现时曾和第一批高门使徒作伴。

    有些使徒不是由耶稣本身当其在地上的时期亲自拣选的,其中的第一个是马提亚。拣选的方式是这样:那时耶路撒冷约有一百二十名基督徒聚会(见《使徒行传》第i章,第15节),他们选举了两个人,就是那称为犹士都的约瑟和马提亚(见同处第23节);于是众人为他们摇签,“摇出马提亚来,他就和十一个使徒同列。”(见同处第26节)所以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出,拣选这位使徒既不是圣彼得决定的,也不是十一使徒的决定,而是会众的决议,圣彼得和使徒除非作为这会议的成员才能说是他们的决定。

    在他之后,除保罗和巴拉巴外便再没有任何其他使徒被拣选过了。我们在《使徒行传》(第xiii章第1、2、3节)中看到,方式是这样“在安提阿的教会中,有几位先知和教师,就是巴拿巴和称呼尼结的西面、古利奈人路求,与分封之王希律同养的马念并扫罗。他们事奉主、禁食的时候圣灵说,要为我分派巴拿巴和扫罗去作我召他们的工作。于是禁食祷告,按手在他们头上,就打发他们去了。”

    根据这段话就可以显然看出,他们虽然是由圣灵召命的,但他们的召命却是由安提阿这一教堂宣布的,他们的使命也是由这一教堂批准的。他们所奉的召命是充当使徒,这事可以由《使徒行传》(第xiv章,第14节)中把他们称为使徒这一点看出来。同时,他们之所以能成为使徒,是由于安提阿教堂这一决议,关于这一点,圣保罗在《罗马书》(第i章第1节)

    中用圣灵召他的话说得很明白,因为他说自己是“奉召为使徒、特派传上帝的福音”;这话隐示着上述圣灵的话:“要为我派巴拉巴和扫罗……”。但使徒的工作既然是见证耶稣的复活,人们在这里也许会要问:圣保罗在救主受难前并没有和他当面说过话,又怎么能知道他升天了呢?这一问题很容易解答:救主本身升天后,在他去大马色途中从天上向他显现,“并拣选他为器皿,在外邦人和君王并以色列人面前宣扬他的名。”这样说来,他既在主受难之后见过主,便是有充分的资格见证他的复活。至于巴拉巴则在主受难前就是使徒。因此,保罗和巴拿巴便显然是使徒,但却不光是由第一批使徒,而是由安提阿教堂选出和批准的,正和马提亚是由耶路撒冷教堂选出和批准的一样。

    我们语言中的主教一词是从希腊文变来的,意思是指任何事务的监督者或监管者,特别是指牧者。因此,非但在原来本是放牧人的犹太人中,而且在异教人中,全都用这字的比喻意义来指君主或任何其他百姓的统治者与支配者,不论他是根据法律进行统治还是根据教义进行统治都一样。所以使徒们便是基督亲自拣任的最初的主教,在这种意义下,犹大的使徒职分便称为“他的主教职分”(见《使徒行传》第i章,第20节)。后来当基督教会中任命了长老来用教义和劝谕指导信徒时,这些长老也称为主教。提摩太便是一个长老(长老这字在《新约》中既是职务的名称,也用来说明年龄),然而他却同时是一个主教。当时的教主也满意于长老这种称号。非仅止此,我们的主所宠爱的使徒圣约翰本人在他的第二封书信中就以这样的话起始:“作长老的写信给蒙拣选的太太”。根据这一切就可以看出,主教、教长、长老、博士——即圣师等都是使徒时代同一职位的不同名称,因为当时没有使用强制方式的管理当局。而只有使用教义和劝说方式的管理当局。上帝的国还有待于在一个新世界中降临,所以在国家没有崇奉基督信仰之前,任何教会都没有强制的权力。由于这一原因,当时职务虽然是多样的,但权力却是一体的。

    教会中的主管职位除开使徒、主教、长老、教长和博士等之外,在《新约》中便找不到其他的了;他们的使命是在犹太人和不信者之中宣布基督,并指导和教诲信徒。因为福音作者和先知等名称所指的不是任何职务,而是指某些对教会有贡献的人的某些禀赋;比如福音作者一词便是由于记述救主的生平与事迹而来的,其中有使徒圣马太、圣约翰,门徒圣马可、圣路加以及论述这一题目的任何其他人(如圣托马斯、圣巴拿巴据说就曾论述过,只是教会并没有得到以他们的名字流传的篇章);再好比先知,便是由于解释《旧约圣经》而得名的,有时则是由于向教会宣布他们的特殊神启而得名的。这些神赐禀赋、语言禀赋以及赶鬼、医治其他疾病或做任何其他事情的禀赋都不能使人成为教会的教士,只有正式的召命并被选出担任传道职务才能使人成为教士。

    使徒马提亚、保罗和巴拿巴都不是由救主亲自拣选的,而是由教会选出的(马提亚是由耶路撒冷教会选出的,保罗和巴拿巴是由安提阿教会选出的);与此相同,其他城市的长老和教长也是本城的教会选出的,为了证明这一点,让我们首先讨论一下圣保罗紧跟着他和巴拿巴接受使徒职务之后,怎样在他劝化人皈依基督信仰的城市中进行长老的拣选。我们在《使徒行传》(第xiv章第23节)中看到,“二人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这句话初看起来可以作为一种论据,说明他们自己选立,并赋与权力,但如果我们看一看经文原文就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些长老是由各城的基督徒会议选出和授权的。

    因为那儿的话是这样说的:“那时他们在每一个会里都举手拣选自己的长老。”现在大家都清楚地知道,在所有这些城中,选主管教士和神职人员的方式都是根据多数票决定的。由于一般区别赞成票与反对票的方法是举手,所以在其中任何一个城市里选神职人员时,都不过是把人们聚在一起,根据多数票选出;不论是根据举手表示多数、以声音表示多数、投球表示多数、投豆表示多数还是投小石子表示多数(其中每个人投一个到标明为赞成或反对的容器中)都一样,因为不同的城市在这方面有不同的风俗的缘故。因此,实际上是会众选出了自己的长老,使徒不过是这种会议的主席,任务是召集信徒开会选举,宣布当选人,并为他们举行祝福式,现在称为圣职授任式。由于这一原因,象(使徒不在场时)长期那样担任信徒会议主席的人在拉丁文中便称之为antis-tites,其意思是会议的主管人,其职务是数票并根据其结果宣布当选人,当票数相等时,则加上自己的一票,以便决定问题,这就是会议主席的职务。由于所有的教会拣选长老的方式都相同,所以在写上设立一词的时候,便也应当理解为同一回事;

    比如《提多书》第i章第5节)便说,我从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在各城设立长老,那便是他应当召集信徒,根据多数票为他们拣选长老。如果在一个人们也许从没有见过不通过会议选出任何主管长官的城中,城中的人皈依基督教之后,却想到不用圣保罗在《使徒行传》(第xiv章23节)中以选立一字提出的上述多数票方式而要用其他方式选出自己的指导人和教导者——即长老,亦称主教——那便是咄咄怪事了。同样,在主教的遴选上,在罗马皇帝认为为了在他们中间保持和睦必需加以管理前,除了通过各城的基督徒会议遴选以外,从没有用其他方式选出过任何主教。

    罗马教皇的选举中甚至一直到今天还继续沿用的办法,也证实了这一点。因为如果任何地方的主教把一个城中的主管教职调任到另一个地方时,还有权选出另一个人来继任这主管教职,那么他在自己最后居住和去世的地方,就更加有权来指派自己的继任者了,然而我们却发现没有任何罗马主教曾经指派自己的继任者。他们长期以来就是由百姓选举的,这一点从以下的事实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在确定达马苏斯和乌西辛奴斯两人之间谁当教皇时,曾经引起一次骚乱;据阿绵奴斯M马色林奴斯说,事态之大使政务官尤文修斯无法维持治安,因而被迫逃出该城,教会里面在这一次事件中也发现有一百多个死者。往后他们虽然首先是由罗马的全体教士选举、接着再由红衣主教选举,但却从没有由前任指派继位的。

    这样说来,如果他们不要求有权指派自己的继任者,我认为我就有理由作出结论说:他们在没有取得某种新权力之前便也无权指定其他主教的继承者;这种新权力又只有由那些不但有合法权力教导教会信徒、同时也有合法权力管辖教会信徒的人,才能从教会中取得,授与他们,而这又只有世俗主权者才能办到。

    辅理人员的希腊原文的意思是自愿为别人做事的人。他们和仆人的区别只在于:仆人受条件的约束要做别人命令他们做的事,而辅理人员则只受自己的事业的约束,于是除开自己所从事的事业以外,便不对任何其他事情负有义务。所以布上帝的道和办理教会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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