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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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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逦瘛K圆忌系鄣牡篮桶炖斫袒崾浪资挛竦娜硕际歉ɡ砣嗽保皇歉ɡ淼亩韵蟛煌选R蛭赖母ɡ碚撸ā妒雇叫写罚ǖ趘i章第4节)中称之为替天传道者)是基督的辅理人员,道也是基督的道;但辅祭的辅理职务则在同章(第2节)中被称为管理饭食,这种管理工作是为教会或会众服务的,因此,任何个人或整个教会都不把教士(教长)称为他们的辅理人员,而只能把辅祭称为他们的辅理人员;后者的职务不论是管理饭食、还是在最初各城的基督徒都依靠捐纳或公共资财生活时为他们分发给养,抑或是管理礼拜堂、银钱收入或教会其他世俗事务,整个会众都可以正式称他为自己的辅理人员。

    他们作为辅祭的职务是为会众做事,虽然有时他们也各人按其才能传福音并维护基督的道,象圣司提反就是这样;

    还有些则是一边传道一边施洗,象腓利所做的就是这样。因为《使徒行传》(第viii章第5节)中所说的在撒玛利亚传道并为宦官施洗(见同章38节)的腓利是辅祭腓利,而不是使徒腓利。因为从该章(第1节)可以清楚地看出,当这位腓利在撒玛利亚传道时,使徒们正在耶路撒冷;该章(第14节)中说:“当他们听见撒玛利亚人领受了上帝的道,就打发彼得、约翰往他们那里去。”由于他们两人按手,那些受洗的人便领了圣灵,但原先由腓利施洗时则没有受(见同章第17节)。因为要授圣灵,他们的洗礼就必需由道的辅理者而不能由教会的辅理者进行并予以坚振。因此,为了给那些接受辅祭腓利施洗的人的洗礼进行坚振,使徒们便派自己之中的人彼得和约翰从耶路撒冷到撒玛利亚去;他们两人授与原先只是领受过洗礼的人以恩惠,这些恩惠就是随着当时所有真正信徒的圣灵所显的神迹。其内容是什么,可以从圣马可所说的话里看出来:“信的人必有神迹随着他们,就是奉我的名赶鬼;说新方言;手能拿蛇,若喝了什么毒物,也必不受害;手按病人。病人就好了。”(见《马可福音》第xvi章第17—18节)。做这些事的能力腓利是无法给与他们的,而使徒却能够;同时,根据这儿的话看来,他们实际上给每一个真正信徒做了,还由基督本身的使者给施了洗。这种能力,我们这时代的基督的仆人无法授与,要不然便是真正信的人太少了,或者是基督本身很少有使者。

    上述那第一批辅祭不是由使徒选出的,而是由门徒会众选出的,也就是由各种基督徒一起选出来的。这一点从《使徒行传》(第vi章)中可以看清楚,我们在这儿看到;十二使徒见众门徒人数增多了,就叫他们来,并告诉他们说,使徒撇下上帝的道去管饭食原是不合宜的,然后就对他们说:“所以兄弟们,当从你们中间选出七个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知慧充足的人,我们就派他们管理这事。”(见该章第3节)从这儿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虽然是由使徒宣布当选的,但却是由会众选出的,该章(第5节)把这一点说得更明白:“大众都喜悦这话,就拣选了七人……”。

    在《旧约》之下,利未人只能担任祭司职务和教会其他较低级的职务。地业在其他族中分配,利未人却被除外了;这些支派,把约瑟支派分为以法莲支派和玛拿西支派之后,仍然是十二个。利未人分配到了若干城邑作为住所,并分得了郊野放牧牛羊;至于他们的当得之分则是从他们兄弟土地的收获物中分取十分之一。此外,祭司的给养则从这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加上一部分祭礼与牺牲。因为上帝对亚伦说:“你在以色列人境内不可有产业,在他们中间也不可有分,我就是你的分,是你的产业。”(见《民数记》第xviii章,第20节)。因为上帝当时是以色列人的王,并已选利未人作为他的公众辅理人员;他允许他们用公共收入来维持生活,也就是用上帝留归自己的那一分来维持生活,这就是什一税和贡物;

    上帝说:“我就是你的产业”,指的就是这些。因此,我们将管业者之名归于利未人是不为失当的;管业者一字出于希腊文,意思是“应得之分”或“产业”。这不是因为他们比其他人更有资格成为上帝国的继承者,而是因为上帝的产业是他们的生活供给。当时上帝既然是以色列人的王,摩西、亚伦和继任的大祭司是上帝的代治者,所以很清楚收取什一税和贡物的权利乃是由世俗权力当局规定的。

    在他们抛弃上帝要求立王以后,仍然享受了这种收入,但这权利却是由于君主没有夺去他们这种收入而来的。其理由是:当时公共收入是由代表公众的人支配的,而在巴比伦被掳之前这代表人就是国王,此外,在被掳回来以后,他们仍和从前一样将什一税交纳给祭司,因此,直到当时为止,教会的收入是由世俗主权者决定的。

    关于救主和他的使徒的生活供给,我们在经文上看到他们只有一个腰袋,由加略人犹大带着,门徒中的渔人等有时也用自己的行业来取得供给;当我们的救主差遣十二使徒去传道时,叫他们“腰袋里不要带金银铜钱,……因为工人得饮食是应当的”(见《马太福音》第x章第9、10两节)。根据这一点看来,他们的日常供给对他们职分说来可能并非不适合;因为他的职分是“白白地得来、也要白白地舍去”(见同章第8节)。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他们的生活供给是信他们所传布的关于救主弥赛亚降临的佳音的人“白白地赠与”的,此外还可以加上我们的救主医好疾病的人出于感恩而奉纳的东西,《路加福音》(第viii章第2、3两节)曾经提到这一点,其中说:“还有被恶鬼所附,被疾病所累,已经治好的几个妇女,内中有称为抹大拉的马利亚,曾有七个鬼从他身上赶出来。又有希腊的家宰苦撒的妻子约亚拿,并苏撒拿和好些别的妇女,都是用自己的财物供给耶稣和门徒。”

    在救主升天之后,各城的基督徒人人把田产房屋全卖了,把所卖的价银拿来,放在使徒脚前,并依靠这钱共同过生活,(见《使徒行传》第iv章第34、35两节)象这样放在使徒脚前是出自诚心,而非出自义务,因为圣彼得曾对亚拿尼亚说:

    “田地还没有卖,不是你自己的么?既卖了,价银不是你作主么?”(见同处第v章第4节)。这句话说明他无需撒谎来保留自己的土地或银钱,因为他除非自己愿意,否则并不必需捐纳任何东西。从那时起直到君士坦丁大帝的时代以后,我们看到基督教会的主教和教士的生活供给始终和使徒时代一样,完全是由皈依他们的教义的人乐捐的。当时还没有提到什一税的问题,但在君士坦丁大帝和他的儿子的时代,基督徒对他们的教士的感情是十分深厚的;正如同阿米安奴斯、马赛林奴斯描写达马色斯与乌尔西辛奴斯争夺主教职位之乱时所说的:这职位是值得他们争夺的,因为当时的主教由于教民的慷慨捐输,尤其是阔太太们的捐输,生活得极其豪华;出门坐四轮马车,衣食都很奢侈。

    但在这儿,人们也许会问,教士是不是必需依靠布施等乐捐款项为生呢?圣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ix章第7节)中说:“有谁当兵自备粮饷呢?……有谁放牧牛羊,不吃牛羊的奶呢?”在该章(第13节)中又说:“你们岂不知为圣事劳碌的就吃殿中的物么?伺候祭坛的就分领坛上的物么?”这不就是说:分领献在祭坛上的物作为他们的生活供给么?接着(在第14节中)他作出结论说:“主也是这样命定,叫传福音的靠着福音养生。”从这一段话就的确可以作出一个推论说:教会的教士应当由教民供养,但教士对自己的供俸既不能决定数量,也不能决定种类,仿佛自己是自己的主宰一样。这样说来,他们的供俸就必须由牧民每一个人的感恩和慷慨捐输的心意来决定,或由全体会众决定。由全体会众决定在当时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的决议在那时不是法律;所以在罗马皇帝和世俗主权者没有制定法律来规定教士的供给以前,便没有别的而只有慈善捐款。伺候祭坛的靠着坛上的贡物养活,所以教士也可以取用教民捐纳给他们的物,但却不能征取他们所没有捐纳的。试问没有法院的人,又上哪儿去找法庭为这些事兴讼呢?即使他们自己之中有仲裁人,那么当他们没有力量来武装自己的人员时,谁又能执行这些裁定呢?所以话又说回来了,除开通过全体会众以外,是无法对教会的任何教士拨付任何确定的给养的,而且只有当他们的规定不但具有宗教法典的效力、同时也具有法律的效力时,才能办到这一点;这种法律,除开皇帝、君主或其他世俗主权者以外没有人能制定。摩西法中征什一税的权力不能适用于当时的福音使者,因为摩西和大祭司是百姓在上帝之下的世俗主权者,他们在犹太人中的国是今世的国,而上帝通过基督治理的国则还没有降临。

    写到这里为止;我们已经把以下各点都作了讨论,即:

    (1)教会的教士是什么;(2)他们的各点使命如传道、教诲、施洗、在各人的会众中当主席等是什么样的事情;(3)教会的制裁——开除教籍是什么,这就是:在基督教被世俗法律禁止的地方,使自己不和被除籍者交往;而在基督教受世俗民法管辖的地方,则将被除籍者驱除出基督徒的会众团体;

    (4)谁选举教会教士和辅理人员(是会众);(5)谁使会众为圣并为之祝福的(是教士);(6)他们的正常收入是什么(只是他们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劳动、以及虔诚而感恩的基督徒的乐捐)。现在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一个人已经是世俗主权者而同时又皈依了基督教,他在教会中的职分是什么。

    首先,我们应当回想一下,在本书第十八章中已经证明,审定什么学说适合于和平以及对臣民应当教导哪些学说的权力,在所有的国家中都不可分割地属于最高世俗主权者,不论这种主权是操在一个人手中还是一个会议手中都一样,因为即使是最平庸的人也能看出,人们行为的根源,是他们对于这种行为究竟将为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好坏结果所抱有的看法;所以人们一旦具有一种看法,认为自己服从主权者所受到的害处比不服从大时,他们就会不服从法律,以致起而推翻政府,酿成混乱与内战;一切世俗政府的建立,就是为了避免这一点。所以在一切异教徒的国家中,主权者都称为万民之牧(教士);因为任何臣民除开得到他们的允许和批准以外,都不能合法地向百姓宣教。

    我们不能认为,异教君主的这种权利,在他们皈依基督的信仰以后就被剥夺了;基督并没有规定信他的君主都应当废除其王位,他就是只服从基督自己,或剥夺这种君主安内攘外所必需的权力(两者是一回事)。所以基督徒国王仍然是百姓的最高牧者,有权随意任命教士教导教民——即教导交付给自己管辖的百姓。

    此外,即令教士的选任还和国王未信教以前一样操在教会手中(本章已经证明,使徒本身的时代情形就是这样),这种权力也仍然属于本身成为基督徒的世俗主权者。原因是这样:由于他是一个基督徒,所以传教的事便由他批准;同时由于他是一个主权者(即教民的代表者),所以他所选任的教士也就是教民所选出的教士。当一个基督徒的会议在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选举自己的教士时,便是主权者选举教士,因为选举是根据他的权力举行的;其情况正如同一个城选举市长时一样,乃是主权者选任市长,因为人们所做出的每一种行为都是主权者的行为;不得到他的同意,行为便是无效的,因此,不论我们从历史上能引证出什么人民或神职人员选举教士的例子,都不能成为反对任何世俗主权者权力的论据,因为选举教士的人是根据他的权力选举的。

    在每一个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世俗主权者既然是最高的牧者,全部臣民都交给他管辖;因之所有其他教士的任命、传教的权力以及执行其他教士职务的权力都是根据他的权力而来的;于是我们便也可以作出一个推论说:所有其他教士的传道、教诲和有关教士职位的其他一切职权,都是从世俗主权者那里得来的,他们不过是他的下属;正如同市长、法官、司令官等等都只是他的下属一样;他是全国的主管者、是审理一切案件的审判者、和全部军队的统帅,——这种人永远是世俗主权者。这一点不是因为教导者是他的臣民而来的,乃是因为被教导者是他的臣民而来的。假定一个基督徒国王把境内任命教士的权力赋与另一个国王,就象许多基督徒国王把这种权力让给教皇一样;他并没有因此而在自己之上设立一个牧者,也没有因此而为自己的百姓设立一个主权者教士,因为那样就剥夺了自己的世俗权力;这样情形一方面要取决于人们关于自己对他义务的看法以及对自己在来世中将要受到的惩罚的畏惧,同时也会取决于博士们的巧诈与忠诚,而博士们则和其他任何一种人一样,可以是野心勃勃的人,也可能是愚昧无知的人。因此,一个外国人如果有权指派教士时,那便是他传道的领土上的主权者赋与他的。基督教的博士是基督教的塾师,而国王则是家长;后者在为臣民延聘塾师时可以接受外人的推荐,但却不会接受外人的命令,尤其是在对臣民所传布的毒素将使推荐者显然大获其利时就更不能如此,同时,留用塾师的时间也不能超过公共利益的要求;在主权者(家长)保有任何其他必要的主权权利的情况下,他们就负有照管这种公共利益的责任。

    因此,一个人在执行其职务时,如果象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问我们的救主那样问一个教士说:“你仗着什么作这些事。给你这权柄的是谁呢?”(见《马太福音》第xxi章第23节)这教士所能作出的正当答复就只能是他根据代表国家的君主或会议赋与他的国家权力。除开最高的教士以外,所有其他教士都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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