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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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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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当答复就只能是他根据代表国家的君主或会议赋与他的国家权力。除开最高的教士以外,所有其他教士都是根据世俗主权者的权柄执行职务,也就是根据俗权执行其职务。但国王和一切其他主权者则是根据直接来自上帝的权柄执行其最高教士的职务,也就根据神权执行其职务。所以唯有国王才能在他们的称号之前加上蒙神恩国王某某,这表示他们只服从上帝。主教们在他们的委任状开头处只能写上承皇恩某某教区主教或者象世俗大臣一样写上钦命,因为写上承天命时,意思和承神恩一样;虽然这样是伪装起来了,但实际上却是否认自己的权力是从世俗国家手中得来的,而是狡狯地违反国家的统一与防卫,把世俗臣属关系的颈饰卸除了。

    但如果每一个基督徒主权者都是自己臣民的最高教长,那么看来他就不仅有权传道,同时也有权施洗,举行圣餐的圣礼,并使神殿与教士为圣,侍奉上帝。前一种权力也许没有人否认。后几种权力则大部分人都反对;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通常不做这种事情,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行圣礼和使人与地方成圣及用于圣事都需要某一种人为他们行按手礼;也就是需要自使徒时代以来一直以同类按手礼前后相传,受任管理这类事情的人为他们行按手礼。因此,为了证明基督徒国王有权施洗和行成圣礼,我便要提出一条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他们通常不做这种事情,以及当他有意要做的时候,怎样无需行一般的按手礼就能够去做。

    毫无疑问,国王要是精通学术的话,他就可以根据自己批准别人在大学里宣读讲稿的那种权力亲自去宣读。但因为他要总揽国政,花去了全部时间,所以躬亲这种细事是不方便的。同时,如果愿意的话,他自己既可以坐堂听审并判决各种案件,也可以授权别人以他的名义听审,但由于政务缠身,使他必须经常掌理枢机,并把这种副贰之职交给臣属处理。同样的道理,我们的救主(肯定有权施洗)也从没有为任何人施洗(见《约翰福音》第iv章第2节),而是派他的使徒与门徒去施洗。圣保罗的情形也是这样,他由于必须在不同的遥远之处传教,所以由他施洗的人便很少;在所有的哥林多人中,他只给基利布司、该犹和司提反施洗,(见《哥林多前书》第i章,第14、16两节)这是因为他的主要任务是传道(见同处第17节)。由此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身负教务管理等大事就可以免去小事。因此,基督徒国王一般不施洗的理由便很明显了;现在由主教施洗的人很少,由教皇施洗的人就更少;道理也是一样。

    关于授权国王施洗并行成圣礼是否必须按手的问题,我们可以象这样来看。

    按手礼是犹太人中最古的公开仪式,用以指明并确定一个人在祈祷、祝福、祭献、成圣、诅咒或其他的言词中所指的人或其他东西。所以雅各在为约瑟的两个儿子祝福时,“伸出右手来、按在以法莲的头上,以法莲乃是次子;又剪搭过左手来按在玛拿西头上,玛拿西原是长子。”(见《创世记》第xlviii章第14节)虽然约瑟把他们带到雅各面前时,使他不得不剪搭过手来,但他也是故意这样做,以便表示,他打算让谁得到更大的祝福。同样的情形,在宰燔祭的祭祀牲畜时,上帝也吩咐亚伦“按手在公牛的头上”(见《出埃及记》第xxix 章第10节),并“按手在羊的头上”(见同处第15节)。在《利未记》(第i章第14节和第viii章14节)中又说了同样的话。同样的情形,当摩西拣选约书亚当以色列人的军长时,也就是使之成圣、侍奉上帝时,也“按手在他头上、嘱咐他”。(见《民数记》第xxvii章,第23节),明确的指出当他们作战时应当服从谁。在使利未人成圣的时候,上帝吩咐“以色列人要按手在他们头上”(见《民数记》第viii章第10节)。在惩处咒诅圣名的人时,上帝也晓谕“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的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见《利未记》第xxiv章,第14节)。

    试问为什么只有听见的人才放手在他头上,而不让祭司、利未人或其他审判者这样做呢?这岂不是因为除了这些人外旁人都不能向全会众指出咒诅圣名而应当处死的人吗?用手指明一个人或任何其他东西给人看,比叫名字给人听更少发生错误。

    这一仪节是遵守得非常严格的,以致在同时为全会众祝福而不可能用按手的方式举行时,亚伦也“向百姓举手为他们祝福。”(见《利未记》第ix章第22节)。同时我们还看到异教人中为庙宇行成圣礼时也行这种仪式,由僧人按手在庙宇的某一个柱上,口中不住地念祝圣词。在上帝的公开祭礼中,用手指给人看而不用说话给人听的方式来指明任何具体的东西是十分自然的事。

    这样说来,这种仪式便不是在我们救主的时代新出现的。

    比如睚鲁的女儿病了的时候,便不求我们的救主去治她的病,而是“求你去按手在她身上,使她痊愈。”(见《马可福音》第v章第23节)。此外又说:“那时有人带着小孩子来见耶稣,要耶稣给他们按手祷告”(见《马太福音》第xix章第13节)。

    根据这种古礼,使徒、长老和长老会本身都为他们所拣选的教士按手,同时还为他们祈祷,以便让他们接受圣灵。按手礼也不止行一次,有时当新情况出现时,还可以多行;但目的还是同一个,那便是准确而肃敬地指明拣选某人担任一般的教士职务或担任特殊任务。所以《使徒行传》(第vi章第6节)中便说,“使徒祷告了就按手”在七个执事头上。这次按手不是赋给他们圣灵,而是把这职务指派给他们。因为从紧接在前面的话中(第3节)就可以看出,他们在被拣选前就已经充满了圣灵。当辅祭腓利在撒玛利亚使某些人皈依了以后,彼得和约翰就去“按手在他们头上,他们就受了圣灵”(见《使徒行传》第vii章第17节)。非但是使徒,而且连长老也有这种权力;因为圣保罗曾劝告提摩太“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见《提摩太前书》第v章第22节);也就是说,不要轻率地指派人担任教士的职务。我们在《提摩太前书》(第iv章第14节)中看到,众长老都按手在提摩太头上。但这一点应理解为某一个人受长老会的指派行按手礼,这人最可能是他们的议长,而议长则可能是圣保罗自己。因为他在写给提摩太的第二封信中说:“你将神藉我按手所给你的恩赐再如火挑旺起来。”(见《提摩太后书》第i章第6节)。顺便指出一句,这儿所谓的圣灵,不是指三位一体中的第三位,而是教士职务所必需的恩赐。同时我们也看到,圣保罗曾经两次受过按手礼,一次是在大马色当他受洗时由亚拿尼亚给他举行的(见《使徒行传》第ix章,第17、18两节),另一次是他在安提阿最初被派出去传道时举行的(见同篇第xiii章第3节)。这样说来,这种仪式的用处,从拣选教士看来,是表明他们把这种权力赋给谁了。但如果有任何基督徒事先就具有宣教的权力,那么施洗(即使他成为基督徒)并没有给他新权力,而只是使他传布正确的教义,也就是正确地运用他的权力;因此,按手便是没有必要的,有洗礼本身就够了。但每一个主权者在基督教出现以前便都具有宣教和委任传教士的权力,所以教徒身分便没有赋与他以任何新权利,而只是在传布真理的道路上指引他们;由于这一点,除开洗礼中所行的按手礼以外,就无需举行任何其他按手礼来授权给他们执行任何一部分教士职务,如施洗和成圣礼等等。在《旧约》中,当主权操在大祭司手里的时候,虽然只有祭司才有权行成圣礼,但当主权操在君王手中时,情形就不同了。因为我们在《列王记》上第viii 章中看到,所罗门为民祝福,使神殿为圣,并作出了现在所有的教会与教堂的成圣礼中奉为典范的公众祈祷。由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清楚,他不但具有教会管辖当局的权力,而且也有教会职务的执行权。

    从以上所说的政教权力集中于基督徒主权者手中的情形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个人可能具有的统治臣民,并管辖其政治与宗教的外在行为的一切权力,他们都具有了。他们认为臣民作为国民和教民而言用什么法律管辖才算最合适,便可以制定什么法律,因为国民与教民已经是合为一体了。

    因此,他们如果高兴的话,也可以象现在许多基督徒国王所作的一样,将臣民宗教事务的管辖权赋与教皇;但这时教皇在这一点上就要从属于他,并且是在他人的领土内根据世俗主权者的世俗权执行这一职务,而不是根据神权执行的。

    因此,当主权者认为对他的臣民的福利说来有必要时,也可解除这项职权。他们如果高兴的话,也可以将宗教事务的管辖交给一个最高的教士或教士会议;并且可以按他们认为最有利的方式赋与他们以管理教会或管理另一教士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旨授与大主教、主教、祭司或长老等荣衔;

    还可以随自己的高兴为他们的给养规定法律(或是用什一税供给,或是用其他方式供给),他们这样做是出于自己的真挚良心,唯有上帝才是这种良心的判断者。正典《圣经》的审定者和解释者,只有世俗主权者才能指派,因为使《圣经》各篇成为法律的正是他。使开除教籍一事具有力量的也是他,因为要不是有法律、有惩诫,可以使顽固离宗背道的人屈服、并使他们和教会中其他人团结一致,否则,开除教籍这种事情就会受到蔑视。总起来说,他对于宗教和世俗两方面与言论及行动有关的一切案件都具有最高权力,因为唯一可以被人知道并进行控诉的就是言语和行动;至于无法进行控诉的事情,则除开能知道人的内心的上帝以外,就没有其他审判者。这些权力,是一切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会议)都具有的,这是因为成为基督教臣民的代表者的人便也是教会的代表者,基督教臣民的教会和基督教臣民的国家原是同一回事。

    虽然我在这儿以及本书其他地方所说的一切已经十分清楚,足以断定最高教权应属于基督徒君主,但由于罗马教皇普遍地对这一权力提出的挑战,主要地并且我认为是最强烈地受到了贝拉民主教在他那篇打笔墨官司的文章《论教皇》中给予的支持,因此我便认为有必要尽量简短地讨论一下他那篇论文的根据和说服力。

    在他关于这一题目所写的五章中,第一章包含三个问题:

    第一、绝对地说来,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哪一种是最好的政府形式。他的结论是三种全不是,他所主张的是三种形式的混合政府。第二、三者之中哪一种是教会当局的最好形式,结论是主张混合形式,但君主政体的成分应当最多。第三、在这种混合的君主政体中,圣彼得原先是不是具有君主的地位。关于他的第一个结论,我在第十八章中已经充分证明,人们有义务要服从的一切政府,全都是绝对的。在君主国家中,只有一个人居于最高地位,所有其他在国家中具有任何一种权力的人都是在他高兴的时候由他委派的,并且以他的名义执行权力。在贵族和民主国家中,只有一个会议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君主国家中属于君主的同一权力;这种权力不是一种混合的主权,而是一种绝对的主权。关于三种之中哪一种最好的问题,只要在已经建了其中任何一种的地方,这一点是没有争论的余地的;只有现存的政府形式应当永远被认为是优于其他形式而受到支持;因为从事任何旨在推翻现存政府的事情都是既违反自然法,又违反明文载定的神律的。

    此外,教士除非具有世俗主权,否则哪种政府形式最好,对他们的权力并无任何影响;因为他们的使命不是以下命令的方式管辖人,而是教诲人,及通过论据劝说人,让他们自己去考虑究竟应当接受还是抛弃所教与的教义。因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向我们指明的是三种主权者,而不是三种教士;换句话说,它们所指明的是三种家长,而不是三种童蒙塾师。

    因此,第二个结论,也就是关于教会当局以哪种形式为最好的结论,对于教皇在本身辖区以外的权力说来是不相干的。因为在一切其他国家中,他如果具有任何权力的话,也只是塾师的权力而不是家长的权力。

    关于第三个结论,也就是圣彼得原先在教会中具有君主地位的问题,他所提出的主要论据是圣马太的一段话:“你是彼得,我要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见《马太福音》第xvi章,第18、19两节)。我们要是仔细看一看这个地方就会发现,它所证明的不过是这样一点:基督的教会的基础只有一个信条,也就是彼得以全体使徒的名义表白出来,使救主说出了上述引文中的话的那一信条。为了清楚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就要考虑到,救主本人以及他通过施洗约翰与其他使徒所布的道只有这样一个信条——“他是基督”。一切其他信条所要求的信仰只不过是以这一信条为其基础。约翰第一个开始,只布了这样一条道:“天国近了”,(见《马太福音》第iii章第2节)。接着我们的救主本人也布了同一条道(见同处第iv章第17节),当他将使命交付给十二使徒时,除开这一条以外,也没有提到布了任何其他的道(见同处第x章第7节)。这是基本的信条,也就是教会信仰的基础。后来当使徒觉悟过来,领会了他的意思时,他问他们全体(不单是彼得)道:“人说我人子是谁。”他们答道:“有人说是施洗约翰,有人说是以利亚,有人说是耶利米,或是先知里的一位”(见同处第xvi章第3节)。于是他便又问他们全体(不单是彼得)

    道:“你们说我是谁”(见同章第15节),于是圣彼得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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