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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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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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国家为了防卫本身遭受这些侵害,可以合法地做他在这儿所提出的一切倒是非常正确的,在本书的前部也已经作了充分的证明。如果这个世界中有一个不同于世俗国家的宗教国家这一点也是事实的话,那么其君主便可以由于受到损害或者由于在保证将来不受损害的问题上缺乏警惕而用战争来作为补救和保卫自己。总的说来,这就是废黜、杀戮、征服或进行任何敌对活动。但根据同一理由,一个世俗主权者在遭受类似损害或惧怕受到类似损害时,也可以对宗教主权者进行战争,我相信这可超出了贝拉民打算从他自己的命题里作出的推论。

    但在这个世界里并没有性灵国家存在。因为这就等于是基督的国,而基督本人却说他的国不属于这个世界,而只会在复活时存在于来世之中,那时为人正道而又相信他是基督的人虽然肉体死去了,但却会以性灵的躯体复活。而且那时我们的救主便会审判世界,征服敌人并建成一个性灵的国家。目前由于地上并没有人的躯体是性灵的,所以在目前仍以肉体活着的人中间便不会有性灵的国。除非我们把那些负有布道使命、使人准备在复活时被接纳入基督的国的传道者称为一个国家,但这种国家我已经证明是不存在的。

    第三个论点是这样:基督徒在不信神或异端的君主力图使他们相信自己的异端或不信神之说时容受这样的君主是不合法的。但审定君主是否促使臣民接受异端邪说一事的权力却属于教皇。因此教皇便有权力决定一个君主是否应当废黜。

    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两个论断都是错误的。因为不论国王制定了什么法律,即使是制定了有关宗教的法律,基督徒或任何其他宗教的教徒,如果不容受他们的国王,便破坏了信守,违反了自然的和制定的神律。同时,在臣民之中,除开自己的世俗主权以外,也没有任何人能成为异端的审定者。

    因为异端就是违反公众人格——即国家代表者——下令教诲的学说而顽固坚持的私人见解。根据这一点便可以看清楚,明令规定予以宣教的见解不可能是异端,批准这类见解的世俗君主也不可能是异端之徒。因为异端之徒只是某些顽固地保卫为合法主权者所禁止的说法的平民。

    但为了证明基督徒不能容受不信神或异端的君主,他引证了《申命记》(xvii章第15节)一段话说,上帝禁止犹太人在立王的时候选立外国人。根据这一点他就推论说,基督徒选立不信基督的人为王是非法的。诚然,一个基督徒,也就是已经承担义务要在救主重临时把他当成自己的王的人,在今世选立一个王时如果选了一个明知会力图以恐怖和劝说使他违背自己的信仰的人,那便是对上帝太轻视了。他说,选一个非基督徒当国王、或选了以后不予废黜都同样是危险的。关于这一点,我认为问题不在于不废黜会发生什么危险,而在于废黜是否合乎正义。选立这种君主在某些情形下是不义的,但选了以后又废黜,则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是不义的。因为这永远是破坏信守,因之便违反自然法;而自然法则是上帝的永恒法律。我们在经上也没有看到使徒时代把这种说法当成基督教的教义,直到教皇具有罗马的世俗主权之前在罗马皇帝时代也没有这样。但对于这一点他的答复是,古代基督徒之所以没有废黜尼禄、戴奥克里先、茹里安、或阿利乌斯教派信徒维伦斯,原因只是他们缺乏世俗力量。情形也许是这样,但我们的救主只要召请就可以得到十二营永生不死、无坚不克的天使来帮助他,难道也缺乏力量来废黜凯撒,或至少是废黜那找不出他的过错而又无义地把他交给犹太人钉十字架的彼拉多吗?如果使徒缺乏世俗力量来废黜尼禄,那么他们是不是因此就必须在写信给新入教的教民时,象他们所做的那样,教导他们服从按约建立、管辖他们的权力当局(在当时尼禄就是其中之一)、而且教导他们不应当是为了惧怕他们的愤怒、乃是要为了良心的缘故而服从呢?难道我们能说,他们由于缺乏力量,于是便不但服从、而且也把违反本心的话教导给旁人呢?因此,基督徒容受异教徒君主,或容受批准宣教错误学说的君主(因为本身的学说成为公众学说的人,我不能称之为异端之徒),便不是因为缺乏力量,而是为了良心的缘故。

    关于教皇的世俗权力,他又进一步引证《哥林多前书》(第vi 章)说明圣彼得在当时的异教徒君主下曾指派过未经这些君主任命的审判者。这说法不正确。因为圣彼得只是劝告他们从自己的弟兄之中选出某些人来作仲裁者,和解自己的分歧,而不要到异教法官那里去打官司。这是一条有益的箴言,其中充满了善意,就是在最好的基督教体系国家中也是适于实行的。

    至于臣民容受一个异教徒君主或犯过错的君主对宗教可能引起的危险,这个问题臣民不是够资格当审定者的,如果够的话,教皇的世俗臣民便也可以审定教皇的教义。因为正象我在前面所证明的一样,每一个基督徒君主对他自己的臣民是最高的教士,犹如教皇对他自己的臣民一样。

    第四条理由是根据君主的洗礼。在洗礼中,他为了成为基督徒,都臣服于基督,并允诺遵守和保卫基督教信仰。这一点是真实的。因为基督徒国王不过是基督的臣民。但无论如何,他们也会是教皇的平辈,因为他们是自己的臣民的最高教士;

    而教皇即使在罗马本地,也不过是国王兼教士。

    第五条理由是根据我们的救主的一句话而来的,那便是“你牧养我的羊。”这句话就授与了教牧所必须的一切权力:——诸如驱除狼的权力,也就是驱除异端之徒的权力;羊如果发狂或以角抵其他羊时,将它们关起来的权力(虽然身为基督徒、但却无道的君主就是这种羊);以及给与羊群以适宜的食物的权力。根据以上的话,他作出推论说:圣彼得由耶稣赋与了这三种权力。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其中最后一种权力不过是传道的权力或吩咐。关于第一点,也就是驱赶豺狼——异端之徒——的权力,他所引证的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ii章第15节):“你们要防备假先知,他们到你们这里来,外面披着羊皮,里面却是残暴的狼。”但异端之徒既不是假先知,也根本不是先知。即使承认这所说的狼指的是异端之徒,使徒也没有得到吩咐要杀掉他们,或是当他们是君主时废黜他们。而只是防备、逃跑和躲开他们。他这一防备假先知的劝告不是对圣彼得提出的,也不是对任何使徒提出的,而是对跟着他上山、大部分还没有皈依的犹太人群众提出的;因此,这句话如果赋与了任何驱除君主的权力,便不仅是授与了一般平民,而且是授与了根本不是基督徒的人。至于分隔和关禁发狂的羊(他所指的是不服从罗马教牧的基督徒国王)的权力,则连基督本人也拒绝在这个世界具有那种权力,而是劝告旁人让小麦和稗子长在一起,等到审判日再说;所以就更没有赋与圣彼得,圣彼得也不可能把它赋与教皇。圣彼得和所有其他教牧都受到吩咐,要把不服从教会(也就是不服从基督徒主权者)的基督徒当成异教徒和税吏看待。人们既然不承认教皇有统治异教徒君主的权力,他们也应当不承认统治那些被看成异教徒的人的权力。

    不过仅仅从施教的权力中,他也推论出一种教皇对君主的强制权力。他说教牧必须给予羊群以适宜的食物,因此教皇便可以而且应当强制君主执行他们的义务。根据这一点就作出一个推论说,教皇作为基督徒的教牧,便是万王之王;这一点,所有的基督徒国王要么必须承认,要么就在各自的领土内自行担负起最高教牧的职责。

    他的第六和最后一个论据是根据实例提出的。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第一,那些例证根本不能证明什么东西;第二,所引证的例证还不能说明有权力存在的可能性。《列王记下》(第xi章)中耶和耶大杀死亚他利亚的事情,要不是根据约阿施王的权柄,便是大祭司犯了弥天大罪,大祭司自从选扫罗为王之后就不过是一个臣民而已。圣盎布罗肖将皇帝狄奥多修开除教籍,这事果真做了的话,也是一条死罪。至于教皇格黎高里一世、格黎高里二世、礼加利和利奥三世,他们在自己的案子中作出的审断都是无效的;他们按照这一说法而作的行为都是人类天性所能犯出的最大的罪行,札加利亚的行为尤譬如此。关于教权问题的论述就是这些;如果贝拉民不是作为反对所有其他基督徒君主与统治者、为教皇权辩护的斗士提出这些论据,而只是作为一个私人提出,那我便不会加以分析讨论,话也就会简单得多了。   

    第四十三章 论被接受进入天国的必要条件  

      在基督教体系国家中,引起叛乱和内战最常见的借口,长期以来一直是当上帝和人的命令互相冲突时,两面同时服从的困难;这一困难迄今尚未完全解决。十分明显,当一个人接到两个互相冲突的命令时,如果知道其中一条是上帝发布的,他就应当服从那一条;另一条即是他的合法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主权议会)或他的父亲的命令,他都不应当服从。所以困难只在于这样一点,当人们在上帝的名义下接受命令时,许多时候都不知道这命令究竟是出自上帝,还是发布命令的人在滥用上帝的名以谋一己之私。因为正象犹太人的教会中有许多假先知以假造的梦和异象在人民之中创牌子一样,在各个时代的基督教会中也有许多假教士以妄诞和虚伪的说法在人民之中创牌子,并依靠这种名声(这是野心的本质)来统治他们,为自己求私利。

    一个人如果能分辩对于他被接纳进入天国说来什么是必要的和什么是非必要的,那么同时服从上帝和地上的世俗主权者的困难对他便不成其为问题了。因为如果世俗主权者的命令是属于服从了之后不致丧失永生,则不服从就是不义,那样就可以适用使徒保罗的箴言:“仆人凡事要服从主人”、“儿女凡事要服从父母”以及我们救主的箴言“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位上,凡他们所说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但如果命令服从了之后就不能不遭永死之罚,那么服从就是发疯,这时就可以适用我们救主的劝告:“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见《马太福音》第x章,第28节)因此,所有要避免由于不服从地上的主权者而遭受今世的惩罚,以及由于不服从上帝而遭受来世的惩罚的人,都必需受到教导,以便分辩对永远的得救说来什么是必要的和什么是不必要的。

    得救所必需的一切都包含在信基督和服从神律这两种美德之中。后一种美德如果完满的话,对我们说来本来已经够了。但由于我们全都触犯了神律、——这不但是原来亚当的触犯、而且也有我们自己实际的违犯——所以现在便要我们不仅是在有生的余年服从,而且要使以往的罪恶得到赦免,这种赦免就是我们信基督的报偿。得救的必要条件除此以外就没有其他东西了,这一点从以下的话里就可以看出来,也就是天国之门只对有罪的人关着,也就是只对违抗神或违犯神律的人说来是关着的;而且这种人只要悔改并相信得救所必需的一切基督教信条,对他们便也不会关着。

    上帝在我们一切的行为中都是把我们的意志当成实际行动接受的,他要求于我们的服从就是认真地努力服从的心愿,同时一切具有这种努力的涵义的名词也都用来指这种努力。

    所以服从有时称为友爱和爱,因为这两个名词包含着服从的意志。我们的救主本人也认为我们对上帝的爱和彼此之间的爱是全部神律的体现。有时服从也用正义这一名词来表示,因为正义就是将各人的东西归于各人所有的意愿,这也就是服从神律的意愿。还有的时候则用悔改这一名词来表示,因为悔改意味着脱离罪,这就等于是回心转意地服从。因此,不论任何人,只要他是忠诚无欺地希望实现上帝的诫命,或真诚地忏悔他的过犯、或尽心尽意地爱上帝而又爱人如爱己,便具有被接纳进入天国的一切必要的服从。因为上帝如果要求白璧无瑕的无罪,便没有一个凡人可以得救了。

    那么上帝给与我们的诫命是什么呢?经过摩西的手给与犹太人的一切律法是否都是上帝的诫命呢?如果是,那又为什么没有要基督徒服从这些律法呢?如果不是,那么除开自然法以外还有什么才是呢?因为我们的救主并没有给予我们新法律,而只是告诫我们遵守我们已经服从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和各自的主权者的法律。他对犹太人提出登山宝训中也没有制定新的法律,而只是解释他们原先已经服从的摩西律法。

    因此神律也就是自然法,其中主要的一条是不要破坏信守,也就是要服从我们自己互相立约建立来统治自己的世俗主权者的诫命。命令我们服从世俗民法的这一神律,根据逻辑推论的结果,也命令我们服从《圣经》的一切诫命;这种诫命,正像我在前一章中已经证明的一样,只有在世俗主权者将其规定为法律的地方才是法律,在其他地方都只是劝诫,人们可以自担风险地不予服从而不为不义。

    现在我们既然已经弄清楚了得救必需有什么样的服从,以及要服从谁,往下就要谈一谈在信仰方面我们要听信谁和为什么要听信他,以及要得救的人要相信什么信条或信端。第一,关于我们听信谁的问题,由于当我们不知道一个人说出的话是什么以前就不可能听信他,所以这人就必须是我们曾经听见说过话的人。于是亚伯拉罕、以撒、雅阁、摩西和先知们听信的便是以超自然方式向他们说话的上帝本身。跟基督当面谈过话的使徒与门徒、听信的便是我们的救主本人。但既没有听见圣父说过话,也没有听见圣子救主说过话的人所听信的就不能说是上帝了。他们听信的是使徒,在使徒之后便是教会中叫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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