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是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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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是中国的-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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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了对钓鱼岛的主权。

二、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不成立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此二者皆不足以立论。

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如,当时的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在给内务卿山县有朋的答复,明确言及这些岛屿已被清国命名,日本政府的觊觎之心“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据是所谓“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通过所谓“时效”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反对论者完全否认时效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认为这种说法“徒然供扩张主义的国家利用作霸占别国领土的法律论据。”

肯定论者则将时效认作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

姑且不论“时效取得”的合法性,仅就其关键要素而言,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和反对日本窃取钓鱼岛的问题上,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对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设置灯塔、日本政府将灯塔“收归国有”和从所谓钓鱼岛土地民间拥有者手中有偿“租借”,以及日本政府向联合国提交标注有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海图等官方行为和官方支持的民间活动,都进行了抗议,特别是外交抗议。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不论时间的长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权利。

三、日美协定不能赋予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1943年12月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三国的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仅再次确认《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必将实施,更将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1951年9月8日,日美将对日作战战胜国的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私下达成《旧金山和约》,将北纬29°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琉球列岛的地理的境界》(第27号布告),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份布告所确定的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挟带其中。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日本政府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的声明指出:“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美国政府也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对于美日之间私下签署的没有中国人民和中国合法政府参加的所谓《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在1951年9月8日发表的声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据此产生的“托管”和“归还”,将钓鱼岛裹挟其中,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也成为中日领土之争的根源。《旧金山和约》及其他相关规定,无权涉及和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不能产生将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美国所谓从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行政权,以及将钓鱼岛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都是不能成立的。日本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也是没有国际法效力的。

四、结语

日本的领土范围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通过《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确定,但“二战”以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没有停止动作。先是毁掉岛上的中国标记,再对诸岛重新命名,在岛上修建机场等设施。近年来,更以所谓“民间行为”为先导,企图造成一种“实际控制”的既成事实,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谓“政府行为”,渐进式铺垫占据钓鱼岛的法律基础,以期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但是,鉴于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和侵占行为的非法性,日本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所谓“政府行为”,既无合法依据,也不构成国家权利的行使,自始即无法律效力,今后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人民世世代代在此航行、渔猎、开发、生产,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种主权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的“领土条款”,明确规定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重申了钓鱼岛等岛屿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属性。2009年,中国海监执法船开赴钓鱼岛,既是依法行使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执法,也是中国行使对钓鱼岛主权的具体体现。(《人民日报》2010年10月3日 作者:贾宇)

国际法理不容挑战

9月14日,以“团结奋斗,捍卫主权”为主题的钓鱼岛问题座谈会在京举行。与会的国际法学专家学者指出,自古以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就是中国固有领土,且铁证如山。煌煌法理昭告世人:日本占据钓鱼岛,属非法占有,必须立即归还中国。

日本国内关于钓鱼岛的歪理不少。日本政府声称,其内阁1895年判定钓鱼岛为“无主地”后,才决定将其“编入”冲绳县管辖。果真如此吗?早在明朝初年,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就纳入中国海防管辖范围。大量史料证明,14世纪前后,中国对钓鱼岛的发现、命名、管辖和防卫,就构成了国际法上领土主权获得的完整要件。从14世纪起,钓鱼岛就不是“无主地”。对此,在甲午战争之前,日本政府就心知肚明。

日本窃取钓鱼岛,采取了两个关键步骤:中日甲午战争后,靠武力胁迫,于1895年1月将钓鱼岛秘密编入日本领土;同年5月,又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攫取了中国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这种基于武力侵占和强制割让,成为1895年至1945年日本对钓鱼岛的所谓权利来源。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在其投降书中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全部条款,承诺放弃从中国非法侵占的所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然也包括在内。1971年6月,美国把钓鱼岛的“施政权”交给日本,日本据此声称重新“获得”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然而,连美国都从未拥有过对钓鱼岛的主权,何来让渡给日本?真是胡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日本政府从未形成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有效控制”。1971年后,日本右翼团体和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的所有单方面行动,都受到来自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抗议和坚决反对。与此同时,我国渔民继续在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捕鱼,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关国内法,并派遣科考船、渔政船和海监船赴钓鱼岛周边海域进行科考、定期巡航,不断打破日本所谓的“实际控制”。因此,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为,都是无效和徒劳的。

法律代表正义,代表公理,而正义的反面是邪恶。通过巧取豪夺攫取他国领土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世界人民都清楚:强盗非法窃取他人财产,丝毫改变不了主人是谁的事实。为了一己私利,与正义作对的,最后都没有什么好下场,二战中法西斯国家的灭亡结局就是明证。

中国人民从来不信邪!在国与国交往中,中国人民信守诺言,尊重国际上公认的法律和规则,诚心诚意做周边国家的好邻居、好伙伴。我们不曾占过别人的一寸土地,但也不允许任何国家侵占我国的一寸国土。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法理在中国一边,人心在中国一边,中国必胜!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日本的非理性政客和右翼分子应该好好温习一下历史教训,日本政府更应该正视历史事实,不要重蹈覆辙,再陷深渊。(《解放军报》2012年9月13日)

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毫无国际法依据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涂铭) 针对目前的钓鱼岛局势,中国国际法学会和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13日联合举行了钓鱼岛问题座谈会,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学术机构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日本对于钓鱼岛的主权主张毫无国际法依据,中国政府对日本“购岛”的反应非常及时,所采取的措施非常必要,充分体现了中国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上的坚定决心。

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饶戈平表示,日本对钓鱼岛的控制不能构成日本对钓鱼岛主权的根据。首先,日本1895年占领的钓鱼岛并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人早就发现并列入管辖范围的固有领土。日本是在中日战争的关键时刻通过战争胁迫的方式来占领的,从国际法上讲,这种占领是非法的。

其次,美国将冲绳的施政权(管理权)交给日本依据的并不是公认的国际法文件。日本一直主张的《旧金山和约》是一种片面的对日和约,作为对日战争的主要受害国和战争国,中国被排除参与《旧金山和约》的谈判,因此这个和约不但对中国是无效的,而且也不是公认的国际法文件。1971年美国和日本私下达成的《归还冲绳协定》把钓鱼岛列入日本的管理范围,同样没有国际法效力。日本根据这两个文件试图取得对钓鱼岛所谓的“施政权”是非法的。

第三,美国所移交的和日本所接受的并不是钓鱼岛的主权,而仅仅只是管理权。日本意图把这种控制变成他们主权占有的依据,也是非法的。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龚迎春认为,日本的“购岛”及之前的一系列举动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1895年中日缔结的不平等条约和非法窃取钓鱼岛的状况都已经被二战结束后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终结了,而日本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对二战胜利果实和国际秩序的挑战。此外,日本的行为也违背了中日双方的谅解和共识,这个谅解和共识构成了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政治基础,违背了这样的谅解和共识,等于侵犯了中日建交的政治基础。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李鸣认为,此次中国政府、领导人的声明和表态、确定钓鱼岛领海基点(线)、播放钓鱼岛天气预报,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反制措施,这种强度的措施很有必要。这次中国的反应实际上从国际法上根本否定了所谓日本“实际控制”的状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民才、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研究员赵建文、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梁淑英均表示,我国政府根据国内法公布钓鱼岛的领海基点和基线是非常必要的,它为我国下一步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范围,是维护国家主权的有力举措。

与会专家和学者一致表示,赞同政府此次对钓鱼岛问题的立场和反制措施,建议围绕目前已经公布的钓鱼岛领海基线做好执法工作,通过实际行动回应日方挑衅。

给日本右翼政客补点历史常识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徐剑梅) 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之际,日本右翼政客和遭遇执政危机的野田政府制造事端,借所谓“购买”钓鱼岛哗众取宠,图谋政治私利。这种做法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公然侵犯和挑衅中国领土完整与主权,使中日关系在炎热的夏季遭遇危险的寒流。

中国政府已经一再进行严正交涉,态度坚决不容任何误读:中国的神圣领土决不允许任何人拿来买卖,中方决不允许日方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美联社9日的报道指出,日本政府此举“将加剧这两个亚洲大国之间的紧张”。显然,对此日方应负全部责任。

在此,很有必要为日本的右翼政客补一点历史常识。钓鱼岛列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地质结构上是附属于中国台湾的大陆性岛屿。自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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