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奴役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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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奴役与自由-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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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怕努力,则阻碍个体人格的实现。个体人格——抗争、努力,战胜自我和世界。个体人格——解放、拯救,战胜奴役。

    个体人格是理性的生存,但理性不能决定它。个体人格仅仅是理性的携带者。理性自身不是个体性的东西,而是共相的、普遍的、非个体性的东西。被康德所界定的人的道德本性和理性本性,具有非个体性的、普遍的本性。视人为理性生存的古希腊哲学,理性在那里纯粹是共相的、普遍的、非个体性的理性。

    这当然有悖于人格主义哲学。

    人格主义认为:个体人格不仅是理性的生存,也是自由的生存。

    个体人格是我的整体思想、我的整体意志、我的整体情感和我的整体创造行动。我在这里所肯定的理性,指涉我这一个个体的理性,尤其是我所肯定的意志,更指涉我这一个个体的意志。

    人格主义不能立于柏拉图的和德国的唯心主义哲学基础,也不能立于自然主义、进化论和生命哲学的基础,它们冷冰冰地将个体人格淹没在非个体性的自然宇宙的和自然生命的进程中。过去,舍勒曾对个体人格与有机体、精神生存与生命生存的差别进行过审视,其中不无洞见。

    个体人格不是生物学的和心理学的范畴,而是伦理学的和精神的范畴。个体人格也不等同于灵魂。

    个体人格具有自发的无意识的根基。人在潜意识里宛如一叶扁舟,任凭原始生命狂涛的颠簸。此间,意识只部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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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化了。必须区分人的深刻的与肤浅的两个“我”。

    一个人太热衷四周的交际,太朝向他人,太沉溺于社会和文明,他所能凸现的往往是那个肤浅的“我”。依从此项“我”

    ,常发生交往,而不发生交会①。列夫。托尔斯泰对此实在了了于心,他常描绘人的双重生活:周旋于社会、国家和文明,是一种外在的虚伪的生活;注视永真,体悟生命的底蕴,是一种内在的真实的生活。确实,我们见到的在遥望星空之时的安德烈公爵,远比他在彼得堡沙龙中高谈阔论时更深刻。人的肤浅的“我”总烙着社会化、理性化和文明化的印记,它不是人的个体人格,甚至会扭曲人的形象,遮蔽人的个体人格。

    在此意义上讲,人的个体人格也就可能泯灭。

    当人的个体人格泯灭时,人常混杂使用多重面具,交相扮演多种角色,扑朔迷离,叫人难识庐山真面目。个体人格的这种分裂症更多地猖行于原始先民和心理病患者,而在一个正常的文明化了的人那里,则习成两面性。常常是你不“两面”

    ,反而怪异。

    于是,两面性作为文明的标准和自我的庇护者,被堂而皇之地认作虚伪的必要性和正常心态。当然,文明的和社会的洗礼对于原始先民不无裨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体人格的生成。一个文明化和社会化十足的人,很可能是彻头彻尾的非个体性的人,很可能做奴隶而习焉不察。

    由此可见,人的问题即个体人格的问题。这远比其它任何问题都更重要。迄今为止,有关人的社会学理论的错误即在于:仅涉及人的客体化表层。按这种社会学的视点,个体

    ①指交融会通。  ——译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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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是社会的一个部分,个体人格同社会的巨大性相比,极为渺小。无疑,这种社会学哲学以及生物学哲学均不能建构关于人和个体人格的学说。可以委以重任的,只能是存在主义哲学。

    个体人格是主体,是主体之中的主体。个体人格的源头在生存的内在位置上,即在精神世界和自由世界中;而社会是客体,是个体人格的一个部分、一个社会的方面,这犹如宇宙是个体人格的一个部分、一个宇宙的方面一样。

    换言之,个体人格不是客体之中的客体,不是物体之中的物体,倘若把个体人格转注到客体和物体中去,则意味着它的泯灭。客体总铸成恶,唯主体才铸成善。也许可以这么说:社会和自然为着个体人格的主动形式提供材料,个体人格却卓然独立于它们。

    个体人格拒斥一切外在的决定,它由内在的所决定。个体人格不由上帝外在地决定。个体人格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不是因果关系,不置于外在的决定王国,而置于内在的自由王国。对于个体人格,上帝是主体,不是客体。个体人格与上帝显示生存的关系。个体人格是生存的绝对核心。个体人格内在地决定自身,脱出一切客体性。唯有植根于自由的内在的决定性,才是个体人格。一切被外在所决定和基点设在客体性之上的事物,都是人的无个体性的和非个体性的事物。

    在人的“我”之中,凡被外在所决定的都已成为过去了的,都是非个体性的。个体人格是将来的形成,是创造之举。客体化是在被决定的世界中人的非个体性和抛出性。个体人格生存的前提是自由。自由的奥秘亦是个体人格的奥秘。这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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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意志的自由,选择的自由其前提均理性化了。

    人的价值是人自身的个体人格。唯个体人格才具有人的价值。具体说,人的价值即从奴役中获释,从上帝与人的传统关系中获释,从对宗教生活的传统理解中获释。上帝是个体人格脱出于自然的、社会的、凯撒王国的客体世界的统治而走向自由的护卫者。这一事实发生在精神世界,不发生在客体世界。客体世界中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真正的生存核心。

    客体世界中的任何范畴都不能转述这种内在的生存关系。

    个体人格作为生存的核心,其前提是体认痛苦,体认欢乐。客体世界中的任何事物,如民族、国家、社会、教会等,均无此种禀赋。或许,它们偶尔也叙及大众的苦难,但那仅滞于寓言的意义。客体世界中的一切共同体都不可能认可个体人格。集体的真实性是真实的价值,而不是真实的个体人格。这些共同体的生存性取决于它们与个体人格的真实性所发生的关系。这里,可以设定“集体的灵魂”的生存,但若设定“集体的个体人格”的生存,则大谬不然。集体的或者“交响乐式”的个体人格的概念是矛盾的概念。这方面,还有待于我们去澄清。追溯起来,人常喜好把自己钟爱和怜悯的那些死寂的对象和抽象的观念实体化。创造神话的历程由此而起。当然,如果没有它,生命和生活定会缺乏张力,但它不是个体人格的真实材料。

    个体人格不仅特别敏于体认痛苦,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个体人格就是痛苦。个体人格的挣扎和确立何其艰辛!个体人格自我实现的前提是抗拒:抗拒世界奴役的统治,抗拒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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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奴役的驯服融合。这里,倘若遮蔽个体人格,躬行妥协,顺应奴役,则可缓解和减少痛苦;反之,则痛苦倍增。世界如此沉重,生命如此孱弱,人是很容易本能地趋乐避苦的。

    但是,攫取自由即或再度激活痛苦,赢得的自由却可以减少那种因失去自由所招致的更大痛苦。因此,毫不夸张地说,人世间的痛苦即个体人格的生成,即个体人格为着自身的意象而斗争挣扎。动物界的个体性已正在感受痛苦。人的价值即个体人格亦即自由。无疑,这必须体认痛苦,也必须承担痛苦。就我个人的体认来说,我的民族的堕落和我的信仰的沦丧时时叩击着我的心,常令我痛苦万状。但像民族、宗教团体等,因其不拥有生存的核心,所以也就不会进入这种状态,不会拥有这种体认。通常,每一种活体(动物、植物)天性上都固有感受痛苦的能力,特别是人,就更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而这对于集体的真实性和理想价值却是另一码事。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格主义的伦理学正取决于此。最高价值是人和个体人格,不是共同性,不是集体的真实性。最高价值不能像社会、民族、国家、文明、教会那样隶属于客体世界。这是人格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已强调过多次。另外,个体人格关联于记忆、实证,交织着人的独特命运和独特经历。因此,身临这个混乱不堪的世界,个体人格的生存不能不痛苦万状。

    基督教总从两方面审视人。

    其一,人为堕落罪孽之物,天性谦恭驯服。

    这一观点贬损了人,基督教的初衷并非在此。

    其二,人镌刻着与上帝相似的意象,人自身存有使人高于自然和社会的精神源头,存有独立于凯撒王国的精神自由,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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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化为人并把人拯救至天堂。这一观点特别能提升人。基督教的基石唯有建在这上面,方可用以建构个体人格学说,用以作为人格主义价值重估的导向。

    为此,人格主义哲学必须认定精神不能通则化,精神只能个别化。精神创造出来的不是一个彰显理想价值的、超人的、普遍的世界,而是一个同个体人格的质的内涵相关的个体人格世界。在那里,实现着个体人格的形式化。精神源头的取胜意味着共相在个体人格中的拓展,而不是人对共相的屈从。一个人倘若构想自己在心智、天分、姿色、幸福、圣洁等方面分享到了很高的共相的质,这样,他就会转换生存的核心,会把自己的“核心”迁移到共相的质的源头上,其结果即用这样的质把“我”铸成了另一种生存。于是,主体与个体经历的统一被一笔抹去,记忆也不再珍藏个体人格。

    由此显见:以理想的存在和理想的价值建构起来的理想主义哲学是一门伪学。

    人是提升自己和超越自己的生存。人的个体人格的实现即不断地超越。

    人企盼走出封闭的主体性由来已久,归结起来,这种“走出”

    沿着两相背反的方向行进。

    其一,沿着客体化的道路,走入用种种普遍义务的形式来框限人的社会。这条去路缀满种种普遍义务的训诫。由此,人异化了自身的本性,把自身抛到了客体世界中,个体人格再也找寻不到自身。其二,沿着超越的道路。超越是导向超越的主体性的通道,而不导向。。。。。。

    客体性。由此,发生人与上帝、与他人、与世界的内在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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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相遇。这条道路是生存的交会,不是客体性的交往。个体人格唯有藉此方可圆满实现自身。

    上述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个体人格与超个体价值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它们两者的关系如果建构在客体化世界中,人则轻易沦为奴隶;如果建构在生存和超越中,则展现自由的生命。客体化无论如何不是超越,认定客体化是超越的想法,是一种谬想。客体化中的人置身于决定化的统治和非个体性王国中。超越中的人置身于自由王国中,这时,他虽然携有个体性,但他与超个体的(事物)相遇时,超个体的(事物)并不挤压他,而只是提升他。注意:这是基本的区别所在。

    个体人格的特性即在于它自身不能自足,不能自身实现自身,它的生存一定需要“他者”。也就是说,它既需要导向卑下寒微的事物,也需要导向高远神绝的事物。倘若抹去它的这一特性,也就无法意识上述的那一基本区别。前面我已强调,个体人格与任何事物(即使高远神绝者)的关系都不发生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个体人格自身是一个整体,它不进入任何事物(即使高远神绝者)。

    客体化世界中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是数学关系,如同器官与有机体之间的生物学关系一样。置身在这种世界中,人则削成了部分或器官。这里,个体人格同“他者”

    (包括高远神绝音)的生存关系不显示任何普遍性。

    超越不指涉个体人格隶属于任何整体,不指涉个体人格作为任何集体真实性的组成部分,不指涉把最高的“他者”

    和最高的生存作为统治者。超越,是一个蕴含着动力的积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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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的创造过程,是一种深刻的内在体认。具体说,即在自己的生存中体认地狱、深渊、灭顶之灾,勃生阻绝之感,引发创造之举。当然,这一切决非外在化,而是内在化。只有像客体化这种虚假的超越,才炮制超越的幻象,把人向外抛出,摧残并统治个体人格。就生存意义而言,超越是自由,并以自由为前提,使人从自我的位置上获释。这项自由,当然艰难困顿万分,定会承受无数悲剧式的冲突。

    个体人格的问题与灵魂和肉体的关系问题相比,全然是另一个层次上的问题。个体人格绝不是那个有别于肉体并系于人的自然生命的灵魂。个体人格是人的整体意象,其中存有统摄人的灵魂力量和肉体力量的精神源头。个体人格的统一在于精神,而肉体隶属于人的整体意象。

    但自笛卡尔以来,关于精神与肉体的旧二元论尤显陈腐。这种二元论认为:灵魂生命吸摄全部肉体生命,就像肉体生命作用于灵魂生命一样,是人的灵魂与肉体的自然而然的统一。其实,二元论的存在不指涉灵魂与肉体,而指涉精神与自然、自由与必然。

    个体人格是精神取胜自然,自由取胜必然。

    人的肉体形式的出现是因于精神治理了自然的混乱。对此,浪漫主义时期的心理学家和人类学家卡鲁斯①曾揭示过远比当时被认可的科学更为真确的事实。他说,灵魂不存于人的大脑,而存于形式。

    此后,又有克拉格斯②承传这一观点。

    ①卡鲁斯(1789—1869)

    :德国生物学家、心理学家、自然哲学家,无意识心理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译 注②克拉格斯(1870—1956)

    :德国心理学家,生命哲学的代表人物。

    ——译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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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体形式全然不是物质,不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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