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假如一群英国人偶然聚集在一起,组成了一个群体,那么它一定与同样情况下形成的中国人群体不同。同样的,一群俄国人的群体也绝不会与西班牙人的群体保持相同的特征,而我们只消看上一眼,就能够把一群法国人同德国人区别开来。
(3)异质性群体的特征
我们在前面说过,每个民族都拥有自己的民族性格,由此给人的感情和思想方式造成了巨大差异。假如我们把许多不同民族,但是比例大体相同的个人集合成一个群体,那么这种差异就会变得更加突出。
这种差异会令群体之间产生分歧,并且有可能爆发激烈的争吵,即使他们有着一致的利益,共同的目标,也还是会发生这种情况。
比如说,社会主义运动家总是试图在大型集会中把不同国家的工人集合在一起,尝试着在一起做些什么,而最后则总是以公开的分歧收场。
在这方面,第一国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拉丁民族集合成的群体,不论它是革命派还是保守派,为了实现自己的要求,总是会要求国家实施干预政策,也总是倾向于集权统治,总是或明或暗地要求建立独裁。
于是,在一场场独立战争过后,拉丁美洲的西班牙人被赶走了,然而新政府的专制程度却要比原来的更严重。
与此相反,美国人的群体,就不拿国家当回事,他们只求助于个人的主动精神。而法国的群体特别看重平等,英国的群体则特别看重自由,德国人的群体特别看重纪律。
正因为有了如此多的差异,我们才能够看到,几乎有多少个国家,就有多少种不同的社会主义和民主。
由此可见,一个民族的民族气质,对于群体的性格有着重大影响。它是一种决定性的力量,限制着群体性格的变化。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条基本定律:正是由于这种精神力量的强大,才使得群体的其他性格不那么重要。
除此之外,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民族气质还有着其他的作用。
我们在前面说过,群体的状态类似于野蛮状态,而支配群体的力量也近乎于一种野蛮力量,而当一个民族拥有了自己的气质之后,也就获得了结构稳定的集体精神。
由于这种精神的作用,才使得一个民族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摆脱了缺乏思考的群体力量,走出了野蛮状态。
除了种族因素之外,对异质性群体最重要的分类,就是把它们分为无名称的群体和有名称的群体,前者往往是一些临时的街头团体,后者则是一些精心组织起来的议会和陪审团。前一种群体缺乏责任感,而后一种群体则发挥了这种责任感,这往往使它们的行动有着很大的不同。
(4)同质性群体
同质性群体有着三种类型,它们是派别、身份团体、阶级。
派别是最初级的同质性群体,也是组织一个同质性群体的第一步。它的成员可以是各种教育程度的人士、他们可以从事各种各样的职业、甚至可以属于许多不同的社会阶层。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是共同的信仰。比如宗教派别和政治派别,就属于这一类。
在1788年法国的亚阿城内,一个名叫“罗萨蒂”的新社交团体开始引人注目。在这个团体之内,僧俗齐聚一堂,气氛相当融洽,不起眼的市民在此大声诵读诗歌,举办文学讲座,军人和平民打成一片,教士与屠夫称兄道弟。
在这些人中间,我们可以看到后来权倾一时的约瑟夫·富歇,此人后来数度担任法兰西警务大臣,无论时局如何变迁,他都有办法成功地保住自己的权势。
此时的富歇还是一个不蓄发的教士,每天都在为大家讲述物理学领域的新发现。而那位杀人如麻的革命家罗伯斯庇尔,这个时候还尚未舍弃自己的贵族称号,每天脸色苍白地为大家朗诵辞藻华丽的抒情诗。那位著名的社会活动家马拉,则沉迷于撰写伤感离别、情意绵绵的长篇小说。
这些形形色色的人之所以会聚集在这里,只是因为他们对当时的政府深感不满,要求赋予民众更多的人权而已,尽管那时他们还并没有什么号召革命的主张,但这样的政治派别却遍布整个法国。
比起派别,身份团体是最容易组织起群体的一个因素。
派别中总是包含着职业、教育程度和社会环境大不相同的个人,他们仅仅是被共同的信仰联系在一起,要找到这样的共同点有时候并不容易。而身份团体则由职业相同的个人组成,因此,他们也有大致相似的教养和一致的社会地位,比如说军队和僧侣团体,就属于这一类。
比起前两种群体,由阶级因素而结合成的群体最为特殊。
一个阶级是由来源不同的个人组成的,这一点与派别颇为相似,但是不同的是,让他们结合在一起的既不是共同的信仰,也不像身份团体那样,是因为相同的职业。
一个阶级能够出现,是因为他们的成员有着某种相同的利益、相同的生活习惯,以及几乎同等水平的教育程度。这方面的例子是中产阶级和农民阶级。
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由这三种因素而产生的群体数不胜数,它们在历史上也的确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然而只要当人群由这三个因素中的一个而形成群体后,他们就拥有了明确的指向性,从而成为了一个组织。
组织是与群体完全不同的东西,其特点与我们前面说的群体迥然有别,也就必须用全新的方法来研究它。因此,我们暂时不在这里研究同质性群体的特点,仍然将话题放在那些乌合之众上面。
第二章 被称为犯罪群体的群体
(1)拒绝认罪的罪犯
群体从不承认他们的罪行,即使把事实摆在他们眼前也是一样。
在1868年的美国西部,由恶名昭著的卡斯特中校领导的第七骑兵团,在攻陷了一个印第安营地之后,残酷地屠杀了数百名夏延族印第安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妇女、老人和儿童。
这样的暴行原本不应该发生,即使是放下武器的敌军,也应当得到俘虏的待遇,遑论是没有抵抗能力的妇孺。来自正义一方的指责纷至沓来,然而面对这些质问,不仅是卡斯特中校始终以激烈的态度对抗,甚至就连他部下的士兵,也振振有词地宣称,这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使命”。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事件发生,其原因仍然在于群体的特性。
我们在前面曾经研究过,当个人融入群体之后,会产生一段莫名的兴奋期,既为自己的归属感感到欣喜,也为那种潮水般汹涌的口号、宏大的仪式与场面所感动,对此我们可以在拿破仑时代的阅兵式中找到例子。
在那些被召集过来参加观礼的绅士中,有些人起初也对此冷眼旁观,然而当整齐的近卫军掷弹兵方阵通过观礼台的时候,人群中爆发出了雷鸣般的欢呼。许多人在一瞬间就改变了自己的看法,情不自禁地融入到对帝国军队的歌颂中来。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它再次验证了我们前面的论断,群体具有强大的感染力,而个人的情绪也会因为这一点而发生变化。
当兴奋期过后,群体就会自动进入一种纯粹的无意识状态。丧失了自己的独立人格,也丧失了最基本的思考能力,保持着一种茫然而又躁动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群体很容易受到各种暗示的支配,并且非常容易将这种支配付诸行动。
于是,犯罪行为就此产生了。
(2)不平常的犯罪
通常来说,诱发群体去犯下罪行的动机,往往是一种强烈的暗示。
而这种暗示往往会赋予犯罪以高尚的名义。正是由于这一点的存在,才使得群体犯罪与平常的犯罪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这种区别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比起一般的罪犯,群体犯罪的犯罪动机往往冠冕堂皇,并不等同于卑鄙龌龊的刑事犯罪。
第二,由于这种犯罪动机有着好听的名声,它对犯罪者的控制与影响也就愈发强烈,这使得群体犯罪者更加坚定,在犯罪过程中绝不会出现动摇,因此其手法也就更加残忍,毫不怜悯。
第三,普通的犯罪者在案发之后,总是千方百计地否认掉犯罪事实。而群体犯罪者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却拒绝承认有罪,反而坚信他们的行为是在履行责任,或是在主持正义,仍然以高昂的情绪来面对指控。
这种情绪甚至会感染群体之外的成员。有许多心理学家坚持认为,群体犯罪只是受到教唆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无辜的,它们只是在茫然状态下,被人利用去做了一件他们意识不到的事情。
不错,群体的确受着各种暗示的支配,因此很难把它说成是一个犯罪群体。但如果你据此认为,群体不应该对他们的罪行负全部责任,那你就错了。
在历史上,群体的一些暴行,如果仅就其本身来说,的确是被教唆的结果,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同一只老虎为了保存体力,而让幼虎把一个印度人撕得血肉模糊,然后再动手把他吃掉的行为是一样的。
我们必须在这里指出,认为群体犯罪情有可原的观点是绝对错误的。
犯罪总是犯罪,一旦一桩罪行被实施,那么就绝对没有高尚与卑劣的分别,至少对于被害者来说,群体犯罪与普通犯罪所带来的伤害是一样的,而且前者往往更为严重。
(3)群体犯罪的历史
关于群体犯罪的历史,我们有着详细的记载。
在1789年7月14日,在用大炮轰断了吊桥铁链之后,暴动的民众冲进了巴士底狱。
在监狱里,暴动者既没有如愿以偿地找到政治犯,也没有找到传说中残暴贪婪的看守。
巴士底狱里总共只有八个人,除了监狱长之外,其中有四个是假证件贩子、两个精神病患者,以及一个性变态者——此人的性倾向使得他的父母不得不把他交给巴士底狱代为看管。
监狱长的职责,就是以保姆的身份,照料这些病人。当暴乱者冲进来的时候,监狱长正在替一个精神病患者擦口水,他转过身示意这些暴动者不要大声喧哗,以免刺激到病人让他们发病。
然而很快,监狱长就被这群兴奋到极点的人团团围住了,从四面八方对他拳脚相加,在饱受殴打之后,走投无路的监狱长不小心撞到了一个厨子的身上。
这个厨子之所以来到巴士底狱,主要原因是他无所事事的好奇心。他只是做完饭出门散步,恰好遇到了人们攻打巴士底狱,于是就想要看看这里究竟发生了什么热闹事。
立刻有人建议,将这个“试图反抗”的监狱长吊死,或者是砍下他的头,把他挂在马尾巴上。
这些建议先后被否决了,只有最后一个主意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同,那就是让这个被撞到的厨子割断监狱长的喉咙。
厨子来这里并不是为了杀人,然而由于大家的意见都是如此,于是他也就相信这是一种爱国行为,甚至自以为应为杀死一个恶棍而得到一枚勋章。
就这样,这位厨子满怀着神圣的心情,从一旁借来一把刀,开始慢慢地割这位监狱长的脖子。但是这把武器有些钝了,他因此没能切动。于是他从自己的兜里掏出来一把黑柄小刀,以他娴熟的厨师手艺,成功地割断了监狱长的喉咙。
我们在前面指出的犯罪过程,清楚地反映在这个例子里面。我们都会服从别人的怂恿,而这种怂恿会因为来自集体而变得更加强大,杀人者会认为自己做了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因为他得到了无数同胞的赞同,也就会很自然地产生这样的想法。
毫无疑问,这样的事情在法律上代表着极大的罪恶,但在心理学上,我们却很难把它视同为犯罪。而这种事情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或许我们应当在学术领域着手,将它归纳成一种新型的犯罪心理。
由此,我们就需要对犯罪群体的特征,做一番细致的了解。
(4)犯罪群体的特征(上)
犯罪群体的一般特征,与我们在所有群体中看到的特征一模一样。
它们容易受到怂恿,轻信,容易变化,容易走极端,习惯把正面或负面的感情予以夸大,表现出平时未有的道德等等。
假如我们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在法国历史上留下最凶残记录的群体,即参与“九月惨案”的群体之中,有着全部的上述特征。
在那次惨案中,没人确切地知道究竟是谁下达了杀掉犯人,空出监狱的命令。这个人也许是丹东,也可能是罗伯斯庇尔,然而这一点并不重要。
因为无论是谁下达了这样的命令,都意味着对参与屠杀的群众给予了强烈的怂恿。
这个杀人群体残酷地屠杀了3000人,而且它完全是个典型的异质性群体。除了少数职业无赖之外,它的成员包括了一些小店主以及各行各业的手艺人。
这些靴匠、锁匠、理发师、泥瓦匠、店员、邮差,在别人的怂恿之下,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个厨子一样,完全相信自己是在完成一项爱国主义任务。他们呐喊着冲进一间间办公室,把官员与贵族当场活捉。
这些人承担了法官和执行人的双重角色,他们先是大义凛然地对贵族们进行审判,随即又将他们当场杀死,却丝毫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
这些人深信自己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亲手搭起审判台与行刑台,与这种行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他们无时无刻不在表现群体的率直和幼稚的正义感。
考虑到受指控的人数众多,他们决定把贵族、僧侣、官员和王室仆役一律处死,没有必要对他们的案件一一进行审判。
群体的伪推理能力在此又一次起到了作用,在他们看来,贵族们犯下了许多恶行,而他们又往往勾结成一股贵族势力,因此整个贵族阶层都是十恶不赦之徒。相应的,那些与贵族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僧侣、官员与王室仆役,自然也就不能予以宽宥。
这就是说,在这些杰出的爱国者眼里,处决一个人并不需要多么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有罪,只要看一下他的职业,就可证明他是罪犯。剩下的人则将根据他们的个人表现和声誉做出判决。
就这样,群体幼稚的良知以这种方式得到了满足,屠杀也就可以合法地进行了,群体残忍的本能也就随时得到了尽情释放。
在其他的惨案中也是一样,群体总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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