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什么?”那人气势汹汹问道。
“官府查案,请你配合”
“你说什么?你一个算命的,我为什么要听你的”
司徒策回头看了看贺兰冰。贺兰冰对那小个子男人冷冷道:“按他说的做”
这男子似乎知道贺兰冰的厉害,缩了缩脖子,哗啦一下将桌上的碗筷菜肴扫到一边,抬起脚,咚的一声,搁在桌子上:“看吧老子脚底板有花不成?”
司徒策将手中赤脚印胶带搁在他叫旁边,对比一瞧,不禁笑了:“没错,你脚底板还真有花便是这花告诉我,你就是窃取掌柜的银子的盗贼”
此言一出,场中众人都瞪大了眼,不知道司徒策拿着个什么东西这么一比,怎么就知道这人是盗贼了。
贺兰冰也有些愕然,扭头看了看那炷香,才燃了一半都不到,这破案也太快了吧,心中不信,折扇一张,迈步走了过去。
那小个男人厉声道:“你胡说什么?刚才我在窗户那看外面两口子打架来着,何曾偷过银子?你别血口喷人”
贺兰冰也问道:“是啊,你如何认定他就是盗贼?”
“师爷请看”司徒策指着自己手里胶带上的赤脚印,“这是我从柜台里地下提取的赤脚印,场中所有食客,除了他,其余都穿着鞋子,所以,这赤脚印只可能是他的”
“这是你从柜台里提取的?”贺兰冰愕然,取过那胶带,翻来覆去查看。
“没错,我有办法找到罪犯在现场留下的手印或者赤脚印,就算是鞋印,我也能提取到。这就是我破案的手段”
“哦?”贺兰冰这次好生地看了看司徒策。
那小个子声色俱厉道:“凭什么说光着脚的只有我一个?盗贼也可能脱了鞋进去偷银子,出来再把鞋穿上啊”
“是有这种可能,”司徒策冷笑道,“不过,我从柜台里提取到的这赤脚印上有几道裂口,而你的脚底板也正好有这几道裂口,位置走向都一模一样。别人脚上就算有裂口,也不可能跟你脚底板上的裂口一样不是你又是谁?”
贺兰冰扫了一眼胶带上赤脚印的裂口和那小个子脚底板上的裂口,脸色一寒,缓缓点头,盯着那小个子:“你还有何话说?”
小个子抄起自己脚底板看了一眼,又瞧了瞧胶带上赤脚印,脸色变了,放下脚,梗着脖子道:“你说这赤脚印是从柜台里取的,谁信你?又有谁听过说能把人的脚印取下来的?呃?——你们说是不是?”小个子指着场中众人道,又斜眼瞧着左少阳;“你这算命的,跑江湖搞鬼惯了,说不定是你偷偷从别处取了我的脚印,来这里诬陷于我”
场中众人都瞧向司徒策,目光中也有些许的不信,这下,连贺兰冰都缓缓点头,瞧向司徒策。
司徒策知道,自己来历不明,一上来就跟贺兰冰叫板,又冒出透明胶之类的明朝没有的物品,难怪这贺兰冰等人会生疑。当下微微一笑,道:“你没见过不等于没有既然你们不相信,没关系,你在柜台留下不止一个脚印,我还可以再提取一枚,就知道我有没有本事提取脚印了。”
这是确定这小个子是盗贼的关键问题,贺兰冰必须搞清楚,当下点头,对捕快们道:“把柜台搬开”
几个捕快过来抬柜台,司徒策忙道:“小心点,别踩到里面”
柜台搬开,露出后面空地。窗户的光亮立即将地面照得亮堂堂的。
司徒策朝贺兰冰打了个手势,示意她跟着自己趴在地上观察,指了指那几个赤脚印:“贺师爷请看,这里是否有几个赤脚印?”
贺兰冰凝神一瞧,点头道:“没错。这脚印就在银柜前面,你若能当着我面取下一枚,我就信你说的话”
司徒策微微一笑,如法炮制,用指纹刷再次提取了一枚赤脚印,两个赤脚印一比对,一模一样
那小个子脸色一变,抓起桌上一叠菜,劈头盖脸朝贺兰冰砸去,随即转身,如燕子一般窜出窗外。
他刚落地,便看见了贺兰冰已经堵住了他的去路,缓缓回身瞧着他。
小个子当胸一拳朝贺兰冰捣去。贺兰冰怒喝:“找死”手中折扇劈出,正中那拳头,耳轮中便听到了骨折的咔嚓声。
小个子一声惨叫,握着手腕。贺兰冰更不怠慢,飞起一脚,将那小个子踢得倒飞出去,重重摔在屋檐下的石阶上,昏死了过去。
捕快跑上来,抖铁链哗啷啷将他锁上。
围观人群叫着:“贺师爷好手段”
贺兰冰扭头望去,看见围观人群后面有两人慢慢往后退,嘴角一声冷笑,扬手一指:“把他二人拿下”
那一男一女转身就跑,捕快们追上去,按倒在地,扭了回来,往贺兰冰面前一惯。
贺兰冰冷眼瞧着那披头散发还满脸血污的女人,折扇一摇,道:“你们两就是那对打架的夫妻吧?你们为何凭白跑到酒楼这里来打架,见到罪犯就擒便要逃离,所谓何故啊?不会是跟罪犯有所串谋吧?”
两人打了个哆嗦,爬起来哀求道:“贺师爷饶命啊,与我们夫妻无关,全是他的事,他花了一两银子让我夫妻到这里来故意打架,事成之后再给我二人一两银子,我们不知道他是盗贼,要偷酒楼的银子,要不然,打死我们也不敢帮他的啊。”
一边说一边磕头不已。
【大明律#183;刑律】(上)
【大明律#183;刑律】(上)
〖贼盗〗
【谋反大逆】
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同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余条言皆者、并准此)。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并剌字。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
○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剌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剌字、革前革后、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剌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于凤阳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重究治。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托此妄拏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余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并赃论罪。仍各计入已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于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征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去处、枭首示众。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如系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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