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一路,也没想到什么好办法。萧家鼎回到了县令的签押房,县令还有没有来,屋里只有书童文砚。萧家鼎道:“你去主簿那里,把吴海东承办的案件的卷宗都找出来,把里面的判词拿来我看。”
衙门刑房承办的案件,层层报批之后,交付执行,案件的卷宗就要归档。这个卷宗的档案管理工作,是由衙门的主簿负责的。
文砚答应了,正要出去,又被萧家鼎叫住了,低声道:“这件事情谁也不要说。”
“是!”
文砚走后,萧家鼎这才开始看新的案子。他已经不想再看以前的判词了,因为他怕发现里面有什么错误,那可就两难了,还不如不看,眼不见心不烦。反正已经看过了一些,心里也多少有数了。
他拿起的第一个案子,仔细看了一遍,不由得又皱起了眉头。这个案子很简单,某人骑马路过案犯家的田地,不知道怎么的,马惊了,冲入了田地里,将青苗踩了个七零八落的。案犯是个泼妇,当即拦住了他,让他赔一大笔钱。那人说没有这么贵,但是案犯挡住去路哭着闹着满地打滚。那人又有急事,只得给了她。回去之后觉得自己太冤了,就到衙门告状。结果经过差役调查,那也踩烂的青苗远远不值那么多的钱。他索取的钱财折算成绢是五匹。于是,差役便以坐脏罪将案犯泼妇抓回了衙门。
刑房的书吏的草拟判词是按坐脏罪判处笞五十。赃物退还原主。层层报送,到了萧家鼎这里。
唐律里的坐赃罪很奇特,现代刑法里并没有相对应的罪名,倒是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很象,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理由,获得了不应该得到的财物。就像这个案子这种情况,那泼妇的青苗被人骑马踩了,属于侵权受害人,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她多要了超过实际损失的钱,这个超出的部分就属于坐赃。要受到刑罚处罚。
唐律对很多民事行为,也是使用刑事处罚的手段来处理的,这个坐赃罪就是其中之一。最高刑可以判徒三年!
案件的定性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坐赃按照唐律的规定,只要不是采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对方交出多于损失的赔偿,而是双方私下达成这个多赔的协议,那给予的和接受的都要处罚。给予的人,要按照接受的人减轻五等处罚,本案中便要处笞一十。同时,多给的这些钱就属于赃款,要没收入官。
具体到本案,处理错误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只抓了这个索要的人治罪,没有抓那个给钱的人治罪。另一个错误的地方,便是赃款的处理,判词是要交还原主,而按唐律,则应该没收入官。
萧家鼎没有直接改,他想尽可能的跟下面的书吏交换一下意见,让他们知道以后这种案子应该怎么处理。同时,还要让差役去把那个给钱的人也抓来打屁股。
所以,他站了起来,正要去刑房,忽然又站住了,接着琢磨这件案子。这案子不就是个不当得利吗?要是在现代,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多陪一点少赔一点都没有什么。当然,赔得太多了也有失公平。另外,这种不当得利怎么能没收充公呢?应该还给原主啊。现在,自己却要把这个原本合理的判决改成一个不合理但是符合唐朝法律的判决,有这个必要吗?
他又坐了下来,接着思索这个案子该怎么办。
赃款处理倒是比较好办,他记得赃款没收的规定是规定在《唐律疏议》里,而这玩艺是在两年以后才出台,所以,这种情况是否该罚没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个就这样判也不能说是违法。可是前面这个怎么办?《永徽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与者,减五等。”就是说必须要对给钱的人减轻五等处罚。这可怎么办?真的要把这个可怜的人抓起来打屁股?
他慢慢地又把那判词看了一遍,没有头绪。他又把《永徽律》翻到坐赃至罪这一部分细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看到这里,不由得眼前一亮,心中便有了计较。
他站起身,拿着判词来到了刑房,把那个承办案件的书吏叫了过来,将判词递给他,问道:“你判词上说了,案犯得脏值绢五匹,对吧?”
“是啊。”
“是按照什么地方的卷价估脏的?”
“按咱们益州。”
“嗯,益州的绢价多少?”
“六百七十文一匹。”
“那京城的呢?”
“六百文一匹。”
“江南呢?”
“五百文一匹。”
“你怎么知道这么详细?”
那书吏笑了笑,道:“我有个亲戚正好是作绸缎生意的,我经常听他念叨,所以知道。”
“那全国绢价最便宜的和最贵的分别是哪里?”
“最便宜的是江南,最贵的是河南和咱们剑南。”
“朝廷没有说按照哪个地方的绢价计算吗?又或者出台一个统一的规定?”
“没有啊。”
“既然没有,那你按照最贵的地方的价格来估价,这合适吗?”
“这个……”书吏有些不好意思地挠挠头,“以前都是这么做的。”
“嗯!我再问你,这超出损失额的赃款,刚刚好是价值五匹吗?”
“不是,差一点。”
“差多少?”
“差不到一匹的样子。”
“那就是说,没到五匹了?”
“是!”
萧家鼎立即板起了脸,道:“是多少就是多少,你怎么能自己多加呢?”
那书吏很是窘迫,忙哈腰道:“是是!那我这就改过来。重新报批好了。”
萧家鼎嘴角露出了微笑:“那坐赃少了,这处罚是不是也不能这么多了?”
“是的,应该判处笞四十。”
第39章 杀人碎尸
萧家鼎要的就是这个,因为《永徽律》上面说的是“与者,减五等。”而笞刑是最轻的刑罚,从笞一十到五十共分五等。现在要钱的只判了四等笞四十,再往下减五等,就超出了最轻的刑罚笞一十,也就不用处罚了。这样一来,就算将来御史等人查案,也查不出什么毛病来了。
这个案子是这样搞定了,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案子怎么办?
萧家鼎觉得有些棘手,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
不过,这个案子倒是给了萧家鼎一个新问题。因为唐律中几乎所有涉及赃物估价的罪名,都是按照绢为标准计算的,而全国的绢价相差这么大,各地的量刑随着绢价格的变化便有很大的不同;由此必然造成全国量刑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肯定是普遍存在的了。因此,应当制订一个关于赃物估价的规定。
萧家鼎专门研究法制史的,他知道,这样的规定唐朝先后制订过两次。第一次是在唐玄宗开元时期了。由朝廷制订了一个用于全国量刑时折算赃物的统一的绢价,是每匹五百五十文。而在唐朝末期的唐宣宗时期,因为天下大乱,物价飞涨,所以绢的价格也大幅增长。不得已朝廷又一次统一全国的赃物估价的绢的标准。规定每匹绢折算为九百文。而现在的唐朝,这样的规定还没有。
他准备适当的时候向唐临说一下这件事,请他上书朝廷请求作出统一的规定。他的话应该是有份量的。
萧家鼎回到签押房,接着看判词。后面又有几个案子是涉及到赃物估价的。
因为上午已经交代了刑房,以后报送判词,必须全案移送。所以下午的时候,已经报送到萧家鼎这里还没有送交康县令批阅的案子,全部案卷都送了过来。萧家鼎开始看案卷。
正看着,邓县尉进来了,满脸堆笑,手里捧着一叠的卷宗,道:“萧执衣!”
萧家鼎见是他,忙起身道:“邓县尉啊,有事吗?”
“我来给你送案卷来了。”
“哎呀邓县尉怎么亲自抱卷宗来啊?不是刑房的书吏送吗?快快,放在桌子上。”
邓县尉把卷宗放在了萧家鼎的几案上,微笑道:“这个案子非常的重要,所以我看完之后,就亲自送来了。”
“哦?什么案子让邓县尉亲自送来啊?”
“一件命案,康县令曾经亲自升堂审理此案,定罪之后上报,但是州府法曹认为案子存疑,所以发回了。需要重新审理。这个案子我跟徐司法都是认真审查过的,并觉得并没有什么可疑之处,但是州府法曹既然都说了案子存疑,那就要好好复审。我们又看了一遍,还是没有发现什么可以之处。又不好问州府法曹到底何处存疑。想到萧执衣是唐司马力荐的,精通刑律,所以啊,这个案子只能请萧执衣你亲自看看,到底有甚么地方存疑了。”
萧家鼎道:“你们都看不出来,我哪里就能看得出来了?”
话是这么说,但是萧家鼎还是饶有兴趣地翻看了一下。邓县尉赔笑拱手,道:“那我就走了。”说罢,他迈步出门走了。
萧家鼎简单先翻看了一下前次上报时的判词,案情是这样的:本县黄岩村的一个姓童的妇人,她的六岁的儿子不见了,她便四处寻找。结果在他们村边的河水里发现了儿子的衣服裤子,便请了人在河水里打捞,结果捞上来一只手臂!童氏从手臂的手腕处缠绕的链子认出是自己的儿子,便到衙门报官了。衙门差役在附近寻找,在不同的地方发现了另一只手臂,还有双脚,以及从腰部砍断成两截的躯干,还有肚肠等内脏,最后,在臭水沟里发现了一个小孩的头颅,经过辨认,正是童氏的儿子。于是捕快便对全村人挨个进行询问,有人说那天看见孩子的叔母赵氏曾经在这臭水沟处蹲着,他还打了一声招呼,而童氏也证实此前曾见到赵氏与人私通,赵氏应该是恼羞成怒,杀死自己孩子泄愤。于是,捕快便将赵氏抓了起来。
康县令亲自升堂审讯,开始这赵氏不承认杀人,康县令动用了刑具,最后这赵氏招供了,说她因为跟孩子争吵,推了他一下,倒地时脑袋撞在石头上死了,她害怕了,就把尸体分尸了,借口打猪草,把尸块和衣服裤子都放在背篓里,到处乱扔。由此破案,原审以故意杀人判处其斩刑。
他又看了州府的发回重审的批语,就一句话:“本案存疑。”
发回重审的案子,先要经过刑房审查,层报司法、县尉,再经执衣审核后,保送县令,然后县令根据重审的情况和草拟的判词,再次升堂问案,最终作出判决。
这个案子负责重审的书吏,复查的司法、邓县尉,都觉得案子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报送到了萧家鼎这里。
萧家鼎于是开始翻阅卷宗。卷宗材料不多,也就是一些口供和证言,另外还有仵作对尸块的勘验填写的尸格,最后,还有收缴的分尸作案用的菜刀一把。他很快就把全部材料看完了,只是那把凶器菜刀,没有移送过来。
刚刚看看,他的书童文砚就回来了,抱着一叠的判词。放在了萧家鼎的面前,擦了一下汗水,道:“全都超找出来了,都在这里,是吴东海承办的所有案件的判词。”
萧家鼎点点头:“辛苦了,你去问问邓县尉,说童氏杀侄儿案分尸的凶器菜刀在哪里?请他移送给我看看。”
文砚答应出去,很快又回来了,道:“邓县尉说了,凶器都存放在证物库房里,不能随案移送,如果要看,只能去证物仓库看,或者等康县令升堂的时候看,那时候凶器会作为证据出示的。”
萧家鼎点点头,开始思索这个案子。
要说疑点,从现代判案的证据标准来说,这个案子肯定是证据单薄的。除了口供之外,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那个村民看见童氏曾经蹲在那后来发现了死者头颅的臭水沟边的证言。其他的证言都没有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那分尸用的菜刀,因为没有血迹鉴定,也不知道上面的血是不是就是死者的,甚至是不是人的。关于作案动机童氏的证词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赵氏始终不承认自己与人私通,而她的口供又是在遭受了酷刑的情况下作出了,要是在唐朝,这是正当的取得证据的方式,但是对于来自现代的萧家鼎来说,这个就有很大的疑点了。这种证据在现代属于非法证据,是要排除的。这样一来,这个案子的证据就非常的单薄了。
难道州府说的“本案存疑”,就是指的这个?
萧家鼎马上就否定了。因为学法制史他知道,在中国古代,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定案。所以从唐朝时的定案证据标准来看,这个案子已经是证据充分的铁案。所以,州府所说的存疑,应该不是说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那州府所说的存疑又是什么意思?
他百思不得其解。最终,他决定先写下了同意刑房草拟判词的意见,报给康县令升堂问案再说。
康县令看过之后,吩咐萧家鼎道:“明日早上升堂审理此案,你告知邓县尉,让他安排。”
萧家鼎答应了,去找了县尉,说了县令明日要升堂。邓县尉赶紧安排衙役去传证人、被害人明日一早到堂。安排好之后,邓县尉低声问萧家鼎:“执衣是否找到了案子的存疑之处?”
萧家鼎摇头道:“这个案子案犯已经认罪,又起获了分尸的凶器,还有证明看见她出现在抛尸现场的证人。证据是充分的,如果欠缺,那就欠缺这凶妇杀人动机的证据。——你们没有询问到她跟人私通被死者的母亲撞见的证据吗?”
邓县尉道:“这个证据目前只有死者的母亲童氏的陈述,我们询问给全村的其他人,都说不知道。”
“凶犯赵氏呢?她承认吗?”
“她始终不承认这一点。只承认杀死了孩子,说是因为孩子不听话,她推了孩子一把,孩子摔倒,脑袋正好撞在石头上,结果死了。她很害怕,所以拿菜刀分尸扔了。”
第40章 杀鸡儆猴
萧家鼎皱了皱眉,道:“为什么这个在赵氏的口供里没有记录?”
“因为只有她一个人这么说,康县令觉得,她是在狡辩,要是这样,那不成了过失杀人了吗?所以没有采信她这个说法。”
“嗯,那死者的母亲童氏所说的与赵氏私通的那个男人,你们问了吗?”
“没有,因为童氏说,当时是晚上,她只是看见一个男人跟赵氏在屋外的野地里媾和,她害怕就叫了一声,那男子就跑了。所以她也没有看见那男子究竟是谁。”
“这就麻烦了。”萧家鼎道:“那这个说法也就只有童氏一个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啊?”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