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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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晚清-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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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的商绅迸发的反帝的民族主义情绪也是一个原因。但是创办新企业的主要动力是因为最初少数经营最为工业化事业的企业,特别是经营制造行销于商埠区的消费品的企业,能明显地赚取利润。在二十世纪第一个十年中,经营成功的外资企业和华资企业每年回收它们资本投资最初市场价值的10%或者更多。但是总的市场受到大部分中国农村低水平实际需要的有力限制。因此,在第一批少数先驱者之后陆续经营某一工业的企业,都面临着一种越来越有风险和不稳定的境遇。它们的风险往往有加大之虞,因为这些先驱性企业的创办或是经过各省重要官员的倡议,或是取得官方的资助,或是得到了官方的支持(如采取部分免税或垄断某些市场等形式)。例如,上海机器织布局(1890年投产,1894年改组)和汉冶萍公司(1894年投产,1896年改组)就作为官督商办企业由盛宣怀管理,并分别依靠省领导李鸿章和张之洞的支持。但是即使象张謇的大生纱厂(1899年投产)和周学熙的最早的启新洋灰公司(1907年投产)这类名义上的商办企业,它们最初的成就也要归功于其主办人因有官方的关系而能取得的官方支持——如大生得到张之洞和刘坤一的支持,启新得到袁世凯的支持。由于'中国的'市场有限,又缺乏能把储蓄系统地转入工业投资的现代银行体系,其中央政府的财政资源严重不足,以及面临着进口货和在华外资工厂的制成品的竞争,所以某些地方大员和与之有关联的实业家为了共同利益而试图建立一些有限度的、但受到保
表十二  1895—1913年开业的华资制造业和采矿业的企业数和创办资本(按行业)
表十三  1895—1913年开业的华资制造业和采矿业的企业数和创办资本(按地点)
护的工业帝国,也许就不令人奇怪了。能指望获得成功的纯商办企业为数很少。
经济成就和政治权力的结合曾经是当初公行等垄断事业或盐商的特征,并且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又在国民党中国有其表现,在中国早期工业化时期,这种结合也没有分裂过。
表十四  1895-1913年开业的华资制造业和采矿业的创办资本
根据最近的一个统计,在1895—1913年期间,至少创办了549家使用机器动力的中国商办的和半官方的制造业和采矿业。全部创办资本是120,288,000中国元。这个统计不包括兵工厂、铸币厂和数量显然较少的一批纯官办事业。这549家企业包括有资料可查的、比在1895年以前开业的企业具有更多资料的、开办资本又在一万中国元以上的全部厂矿,它们的一些特征分别列于表十二至表十四。
在这二十年中兴办近代工业最多的几年是1905—1908年。在这四年中,有238家企业开始营业,其资本总额为61,219,000中国元。大部分安装的机器来自国外,这可以从1905—1908年工具和机器的年进口值比1895—1904年的同类年进口值多一倍这个事实中看出。1908年以后机器进口量继续增长,但开办的新企业的数字锐减,直到1918—1922年一个大得多的工业化运动出现时为止。这些趋势也许可以说明,在已开办的享有特权的企业中的资本投资在增加,而新企业进入有限的市场的困难却越来越大了。它们还反映了投机资本转投到地方铁路工程这一事实,这些工程是在王朝最后几年受到“恢复利权”的民族主义活动的鼓舞而兴办的。
在企业数和创办资本这两方面,这些新工业中的大部分集中在纺织业等轻型制造业(计160个,占总企业数的29。14%;资本额共30,246,000中国元,占总资本的25。14%)和食品加工业(计125个,占总企业数的22。76%;资本额共18,875,000中国元,占总资本的15。69%)这类行业。采矿业占总企业数的14。75%,占总开办资本的18。35%。采矿业的相对重要地位再次反映了晚清“恢复利权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二十世纪第一个十年中由于这一运动的成绩,得以取消了许多外国的采矿特许权,虽然有时要付出显然是高昂的补偿款项。46家发电厂和自来水厂建立在除陕西、广西和贵州以外的中国本部各省的较大城市中。它们的规模悬殊很大,绝大部分设在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各省的通商口岸城市中。
除了缫丝业(它在1900年后日益由蒸气缫丝厂经营)、向日本出口的大冶铁矿以及加工业务较小的榨油业外,这些华资近代工业不进行原料加工以供出口。例如,表内只记录了三家近代轧棉厂。大部分出口加工主要仍旧是手工业进行的,虽然有外资加工厂的产品作补充。甚至在城区的棉织业和印染业也依然处于手工业阶段,或者由设在新棉纺厂附近和只有极少动力机器的小厂经营。
事实上,在这些新制造业中,很多都是小厂。属于纺织一类的160家企业中,有97家是蒸气缫丝厂,其中54家是设在广东的很小的厂。设在上海的21家缫丝厂都比南方大几倍。但97家缫丝厂平均创办资本只有119,000中国元。在549家企业中,303家企业的创办资本不到100,000中国元。剩下的246家华资企业(资本为100,000中国元或以上)的平均资本为432,000中国元,而表十一中136家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的平均投资为758,000中国元。
华资的企业如果愿意,当然可以设在内地,也可以设在上海和其他通商口岸。在468家非采矿企业中,239家设在口岸城市,229家设在口岸以外的地方。由于外资非采矿企业都设在通商口岸,并主要在这些地方销售其产品,内地中国企业的存在说明,在华的外资企业市场和华资企业市场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既互相补充,又互相竞争。但是在创办资本和平均规模这两方面,设在通商口岸的华资近代制造业要比内地企业大得多,如表十五所示。从表十三至表十五中可以看出,上海、武汉、天津和广州四个城市是最重要的制造中心。例如,上海至少在以下几个行业中占首位:金属加工、棉纺织、缫丝、面粉制造、榨油、印刷以及蜡烛和肥皂制造。
上述材料的价值只在于它们说明了大致的趋势。可能有些企业不是没有列入就是重复计算,也可能有一部分企业在所讨论的这段时期内经营失败,也可能对有些企业的创办资本估计过高(另一些企业的创办资本或者已迅速增加)。因此,如果把企业的简单总数和前面讨论的几类企业的资本总额作为十九世纪中国工业化的绝对数量,那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最多只能说,到清代末期,也许有五、六百个外资的和华资的使用机械动力的采矿业和制造业企业,其资本总额约为二亿中国元。
在这些企业中,据估计有116家华资企业和40家外资企业每家雇佣500名或更多的工人,前一类企业的工人总数为130,985人,后一类为109,410人。当然500名这条界线是随意作出的,但如果它被采纳的话,这240,395名工人就可以被认为是1900—1910年中国的“近代”劳动力的队伍。
表十五  1895—1913年设在通商口岸和内地的华资制造业数及其创办资本
十九世纪外国工厂中的部分投资归住在通商口岸中的中国股东所有,他们主要是洋行买办或经营丝、茶和进口纱、布的商人。在外资的海轮和江轮公司、保险公司和货栈业方面情况更是如此,它们没有包括在表十的制造业企业的数字中。但缫丝业、电灯电力事业和1895年以后新设立的棉纺织厂也有这种情况。最近一份研究材料确定,有130个中国的大股东曾在1860至1900年期间向44家外国企业投资。①另一份材料列举了1896至1910年间向主要设在上海的17家外资工厂投资的78个中国人和中国企业。在这些外资企业中,6家是棉纺厂,2家是面粉厂。②这两份材料反映出的中国人在外国企业中的投资总额无法算出。但是这类投资确实证明,如果投资有希望获得厚利,在通商口岸是能够获得资金的(资金往往是参加对外贸易赚取的利润)。外国人的特殊地位,通商口岸的租界,都为赚钱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当中国的实业家也提出有希望赚取利润的同样保证时,有些在外国企业投资的人也把他们的“买办资本”投放到中国人的事业之中。官督商办企业和形式上属于商办但在不同程度上依靠官方支持的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特权,就是专门为了提供这种保证的。
但如上所述,晚清的近代制造业的整个发展前途是受限制的。把非通商口岸的储蓄纳入工业的各种组织——特别是近代的银行制度——并不存在。中央政府在思想上和政治上都不能建立和保证一个有法律、商业和教育等制度的体制,而如果没有这个体制,近代企业就不能繁荣发达。由于没有关税自主权,由于外国人已经索取的特权,它也不能保护“新生的”华资企业,使它们能与进口货和在华外资企业的产品竞争。尤其是它需要对农业部门进行根本的改组,以便为工业发展提供原料,为增长的城市人口提供粮食,为增加的产品提供一个足够容纳它们的市场。十九世纪后期的中国经济被公认是贫困的:欧洲工业革命的技术还刚在沿海城市出现;农村人口在人…地比例日趋不利的情况下生活;他们生活中的农业技术的发展潜力在若干世纪中已经消耗殆尽。但是阻碍中国早期工业发展的因素并不是资本的绝对短缺。在1912年,向农商部登记的制造业申报的资本总额为54,804,000中国元。同年,向该部登记的钱庄和当铺申报的资本总额为164,854,000中国元。①问题在于事实上本来有限的经济资源,在只有根本的政治变革才能打破的传统束缚中一直没有发挥作用。
① 本节所列的通货单位中国元就是“洋元”,它一般指已经大量流通于通商口岸的墨西哥银元。这些通货逐渐被中国银元所取代。在1933年以前,银元和银两都被用作记帐单位。一块银元约值银0。72两。 
① 汪敬虞:《十九世纪外国侵华企业中的华商附股活动》,载《历史研究》,1965年第4期第39—74页。 
②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1895—1914年》,第2册第1065页。 
①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1895—1914年》,第2册第1017页。
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
处于当时技术水平的晚清中国经济,以商业的高度发展为其特点。货物和商人在全国广泛地流动,国内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世界市场发展了联系。在最基层,每一个农村地区的农民都有规律地在为其周围村落服务的城镇定期集市上做买卖。在这里,他们生产的剩余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被用来交换其他地方的土产,或者交换通商口岸城市的制成品或进口货(后两种货物逐级通过交换体系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施坚雅估计,在二十世纪初这种集市多达63,000个,①这些数以千计的基层集市又与两种较高级的市场——中间市场和中心市场——发生关系,最后则与象天津、上海和广州这样的沿海大贸易城市连接起来。
各级市场居住着行商、本地商人和其他一切市场(基层集市除外)的商号派驻的代理商。在较高级的市场(中心市场以上),市场交换体系与清政府的各级行政机构互相渗透。农村的中心市场、城市以及地区市场是官方控制的中间商和牙行的所在地,官僚上层分子则通过这些中间商和牙行控制帝国的商业并对它征税。在这些较高级的市场中还可以看到票号(通常由山西省的一些家族经营,因此称为“山西票号”),它们开出的本票可以把大笔资金从一个高级市场转到另一个市场。高级市场还设有其他形式的“土银行”,例如钱庄,它通常通过个人担保,有时通过指定的货物担保,把资金借给本地商人,同时也从事兑换货币的业务。在基层集市,以货易货的交易是常见的,惯常的金融活动只有本地的放债人和小本经营的货币兑换商在进行。
这63,000个农村基层集市各处一方的状态和整个市场的等级结构,是与交通工具的发展程度有密切关系的。高级的市场位于主要的水、陆(在华北)交通线上或其终点,以便进行货运和客运,而基层集市则位于越来越不方便的支线和河道支流附近。错综复杂的和高度发展的定期集市结构不但在十九世纪中国后期,而且在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很久仍继续盛行,这是因为相对地说缺乏以下两个重大的变化:(1)缺乏地方一级的改进的运输,使农民不能象到达传统基层集市那样方便地到达中间市场和更高级的市场;(2)没有优良的轮船和铁路交通把高级市场与国内外的工业中心连接起来从而促使商品输出与输入增加,而这种增加又会反过来减少在基层集市交易的农户的自给自足程度。
可以肯定地说,十九世纪中国全部贸易的大部分,也许多达四分之三,是由小规模的地方贸易组成的。这种贸易局限于基层集市和中间市场的水平上,这是因为运输费用高昂,市场各级体系中有着形形色色的中间商的层层盘剥,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大部分农村中国的基本粮食相对地保持自给自足的缘故。
龙州海关的税务司在1892年指出:“在可能时,大部分贸易都经由水路。”①这个看法既适用于主要产粮区内的短途粮食航运(例如从靠近洞庭湖的湖南省各县向湘潭或长沙等大市场的运输),也适用于从大米有剩余的湖南省运往长江三角洲缺米区的长达千里的运输。但是象长途航运大米这类大量而低价的商品的总数量是很小的。甚至在二十世纪初期,从安徽用帆船运大米到上海的运输和销售总成本,几乎是安徽农村产地大米原价的两倍。②长途贸易是在高级市场之间进行的,但起讫点归根结蒂当
然都在基层集市;这种贸易的绝大部分商品每吨价值都较高,它们的生产得益于某个特定产区的资源或气候:如江南的原棉和棉纺织品;四川的盐井或江苏沿海盐池产的盐;云南、贵州和四川的鸦片;广东、福建的糖;云南的铜和铅;长江中下游的茶叶;浙江、江苏、广东和四川的丝。按重量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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